“我们只做最好的机床”这句广告语有违反了广告法广告语吗?

提示:点击上方↑↑“文案发烧友”一键关注为发烧文案而生!文案发烧友(WenanFashaoyou)▼在新广告法正式颁布之前,各种圈都沸腾了,关于新广告法的解读也是层出不穷。此时,文章《9月1日,广告再有这些词,罚款二十万起!》列举了70个“极限用语”,让广告狗惶恐。不过,工商局来打脸了。转载请保留以下来源:梅花网 编辑:pegga8月31日开始,一条标题为《9月1日,广告再有这些词,罚款二十万起!》的新闻刷屏了,尤其是在广告圈和传媒圈,因为号称是史上最严厉的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文中列举了近70个“极限用语”,一旦被用在广告中,就面临被处罚20万的可能。并称“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这么恐怖,商家们怎么能不重视,广告狗们更是万分惶恐,一波一波的网友加入转发的队伍,没有人去想,也没有人去认真研究,这到底是不是真的。于是这篇文章严重刷屏。如果这算借势营销的话,借的非常给力。但是,朋友们朋友们,你们都被骗了,这次你们是真的误会新广告法了,新广告法觉得很冤啊!在坊间传的愈演愈烈之时,9月4日,上海工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称,“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全文如下:实际上,旧《广告法》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极限用语”四个字,但在具体条规中均有涉及,如第二章第九条中,“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像上文提到的近70个“极限用语”,全文中并未细化。除了法律,也早有关于“极限用语”的历史案例。·2012年,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在对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检查中发现,在“关于我们”一栏的宣传中宣称“行业第一”。因此“窝窝团”被处罚3万元。·2013年9月,当当网宣传“全球最大”涉嫌虚假宣传遭投诉。当当网在其“当当简介”中介绍,“当当网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中文网上购物商城”,遭到北京肯萨法律中心主任赵建磊的投诉,称该网站并非其所称“全球最大”,而实际上很多中文网站销售额都比他要高很多。该网站宣传“全球最大”属于虚假内容,涉嫌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北京市工商东城分局做出回复,并立案调查。此后,当当网其简介为“全球知名的综合性网上购物商城”。小编去搜了一下,话说当当网这是“顶风作案”么?·去年5月,锤子手机发布时自称“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方舟子举报其虚假宣传。随后锤子官方及时出招化解,将广告语更改为“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在iPhone6和iPhone6 Plus发布后,锤子科技又将标语换成“我们眼中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而在新广告法实施前夕,加多宝就被判罚900万。9月1日晚,白云山发布公告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老吉诉加多宝多宗广告虚假宣传案做出判决:加多宝“改名广告”、“10罐7罐”等多宗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加多宝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共计900余万元。以上事实告诉我们,不要被新闻蒙骗了双眼,不要见风就是雨,得有一颗严谨的心,敢于去求证,敢于追求真相。而不是一股脑的跟风,盲目追逐热点。而对于那些传播“假”消息的媒体,也需要反省,不能为了借势而盲目造势!这次,我们是真的误解新广告法了。但是关于到底是不是违法得需要执法机关根据语境、语义和事实来加以判断,这似乎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还是小心为妙,关于这些极限用语还是谨慎使用,不要以身试法,做一些虚假宣传,也不要学习小米,因为它就成了新广告法实施后第一个被举报的品牌。9月1日当天,青葱手机董事长谭文胜向北京市工商局实名举报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受理该实名举报。谭文胜举报小米手机正是因为其8月31日在产品宣传语中依然使用“最低”、“最好”、“最佳”等极限用语。此后,小米官网上相关词汇更改。去小米官网查看,发现广告都很“斯文”,看来举报的威力还是挺大的。▼鸣谢本文来源于梅花网 编辑:pegga当你发现优秀的文案,可以骚扰小编今天,我们要在一起发烧吧,文案文案发烧友(wenanfashao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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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广告法极限用语违禁词一览表
2015新广告法极限用语违禁词一览表日来源:北京本地宝综合报道
【导语】: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手机厂商有可能在这一轮新法规推行过程中倒下。  因此,这项法规也被另类的解读为“将手机行业的撕逼扼杀在摇篮里”。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罚?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间。  我们查阅了一下相关的资料,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这份资料中,将极品依次归类为绝对化用语范畴,于是在坊间就传出了这样一份绝对化用语表单: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  (插播一条科普广告)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好了,广告完毕,下面开始进入正题)  哪家厂商会被罚?  你可能不关注处罚力度是什么,怎么样,但一定想知道谁有可能成为在新法规推行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手机厂商?  (请注意了,说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超级手机  新法规面前,乐视最有可能率先中枪,别人是在产品宣传内容出了绝对化用语,乐视这连产品名字都可能会进入被禁之列,而且与别家不同的是,乐视出现这种问题的还不止一款产品,超级手机、超级电视、超级遥控器集体中枪。  对于被禁的可能,乐视没有正面回应,但超级手机官微却没有放过对新法规的调侃,在转发的一条新一轮开售的微博里,超级手机官微这样说到,“现货售罄的速度和乐迷们的热情,只能用旧广告法的违禁词来形容”。  另外,坊间也还流传出了一些疑似官方的海报,风格跟超级手机官方微博的口吻很一致。  解决方案:抱歉,乐视,这个实在想不出来怎么帮你,不敢引火烧身。 极窄边框  华为官网的产品宣传页和绝对化用语表单中的词汇产生直接冲突的地方不多,主要是在一些内容细节上,比如华为P8设计部分的产品描述上,对0.8毫米边框的描述是“极窄边框和超薄机身”,这两个词虽然比较低调,没有大张旗鼓,但仍然处在法规明确的范畴内。  而对P8处理器麒麟的描述,华为对一些词汇进行了化用,比如“极致”变成了“极智”,虽然这种词汇包含有“极”,但会不会因此而遭到处罚,还没有准确的说法。  解决方案:0.8毫米窄边框,直接告诉别人结果好了。  无双,有此一双  苹果的这句话第一眼没看懂,太有文化底蕴了,冥思苦想了一上午然后一拍脑袋,这说得不就是iPhone 6和iPhone 6 Plus这一对产品吗?  问题是,似乎这和新广告法没什么关系啊,乍一看好像是,但是想一想,无双,举世无双,也是一个绝对化用语,尽管苹果只是用了后半部分,但跟华为在处理海思处理器的情况是一样的。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方式会不会也包括在处罚的名单当中?  (请相信,这真的是最后一次插播:独一无二确实可以定义为绝对化用语,举世无双和无双估计跑不脱)  解决方案:天生一对,我看这个还不错,若采用请支付五毛创意费。极致影像  金立在M5这款手机产品的宣传页上,采用了“极致影像”这个词汇,先不考虑产品特性,标题中“极致”和“极品”差不多是一个意思,所以和新广告法存在冲突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  解决方案:我们拍照好,直接夸自己就完了,还直观,夸也得讲究一个度,极致也太没谱了吧。  性价比之王  乐檬K3的宣传页上面标题毫不忌讳的写着性价比之王,大概的翻了一下同类产品,不少而且相当不少,像什么魅蓝2、红米2A,所以说自己是性价比之王挺不合适的。  然而这并不是重点,重点是性价比之王虽然也没有出现在极限词汇的榜单里头,但仍然也是一个绝对化用语,性质大概和掌门人、王牌一类的词汇是一样的。  解决方案:乐檬K3,不能再便宜了(文案帝有木有)。  荣耀首款  侧边指纹识别,荣耀确实是首款,好像手机行业里面还真没有人这么做,但对不起,即便是你首款,好像也不能这么说。  绝对化用语榜单里也提到了不能用首款来描述自己的产品,这倒不是说实话不行,首款这个东西太过于夸张,但话说回来,是不是首款不重要,产品实力过硬,还在乎是不是个首款?  解决方案:首款不行那就含蓄点,换成“有创意的侧边指纹识别”  机皇  机皇这个词听起来就让人匪夷所思,机皇是什么鬼,发明这个词的前辈,请你告诉我机皇是哪一路神仙,这听起来不觉得怪异吗?  当然,你觉得怪异是你的事情,还是有人用的,比如小米Note。  雷军老板给这款机器整了一个“安卓机皇”的头衔,这是要让三星、LG、Moto一众人等的脸往哪里搁?不管怎么样,这个头衔估计以后不能再用了,这跟乐檬K3遇到的情况也是一样的,相类似的皇啊、帅啊、王侯将相啊,应该是都不行了。  解决方案:封号没那么重要吧,还是自封的,不如直接说高性能安卓旗舰,至于多高,让别人自己猜好了。  工匠精神下的极致追求  360说自己的奇酷手机是“工匠精神下的极致追求”,看到工匠精神实在难让人提起精神,锤子手机发布后的这一年时间,工匠精神都泛滥了,话说,锤子手机发布之前,你们那些说工匠说精神的厂商,之前都没有工匠吗,都没有精神吗?都是机器批量化车出来的东西,哪有什么工匠精神?消费者他们懂着呢。  好了,其实想说的是,你怎么说工匠精神都没人管,但在新广告法实施以后,你要再说极致估计就不行,前面极品的例子就在眼前,当然如果任性,有钱,当我没说。  解决方案:要是非要说工匠精神,那换成工匠精神下的不懈追求也行啊,换了一个词,我看到的是你在努力,而不是你在吹牛(小小的文艺一下)。  一切的配置都是一流的  锤子发布之后,用了一堆极限用语,包括“世界级”、“史无前例”、“目前全球最好用的摄像头”等,后来因为挨告,把“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改成了“我们认为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但那个时候,官方的回应是除了这一处改动,其他都没有变动。  现在,情况有点不太一样,不仅“我们认为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再度换成了“我们眼中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像“一切的配置都是一流的”,现在也变成了“全部配置都是精心挑选的”。  面对可能出现的重罚,锤子虽然还在玩文字游戏,但也不得不低头,换了一个比较委婉的说法。  解决方案:面对锤子的文案,全球第二好的文案表示,这条没有解决方案。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之用,关于绝对化用语的准确性,还需要等待工商主管部门的行政解释,但如果你发现了其它比较有意思的绝大化用语广告,可以在评论里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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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广告法:新《广告法》并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词语。
点击:25540  添加时间: 20:55:00  信息来源:网络转载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新《广告法》自9月1日实施以后,这三个人们习以为常的用语就在广告中绝迹了。同时,坊间出现了不少演绎的“广告法禁用词汇”绕行版本,以“好到违反广告法”、“销量高到没法说”等戏说的口吻来规避。一时间,国内广告几乎到了谈“最”色变的地步。
其实,新《广告法》并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词语。近日,中国广告协会首次向记者澄清了新《广告法》的五大疑难问题,而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告中仍可出现“最”字。
绝对化用语 范围不能无限放大
“不敢说最好、不敢称第一、不敢叫独家。”在一家4A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的郭嘉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常觉得寸步难行。客户反复要求修改文案,又得有新意又不能触雷,“到底哪个词不能用,谁也没准谱,只能把这一类的都放到了不许碰的行列里,文案做得很辛苦。”
新广告法实施以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最”、“首个”、“第一”等用语都避之不及。“‘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所以被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词语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还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中国广告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绝对化用语的使用范围应当以广告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并不是所有含“最”的词都不能使用。
此前,上海市工商局通过官微表达了类似观点,“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可以使用。
法律专家则认为,对绝对化用语的词汇应当严格一些。“广告法列举的禁用词汇虽然有限,但后面的‘等’字表示并不是只有这三个词不能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昨天举例说,某手机宣称自己通话“最清晰”,“怎么保证是最清晰?以后出了通话质量更好的新产品,这句话要不要改?”刘俊海认为,做广告应该在突出产品质量、性价比上做文章,而不是只靠煽情。
没标明身份 明星也是代言人
什么是广告代言人?新广告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广受关注。对此,广告协会澄清说,判断某人是否成为了某个商品的代言人,主要从两方面来看,即“广告主以外”及“以自己的形象或者名义”。
“只要广告中出现广告主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即可断定广告中出现了代言人。”中国广告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代言人要对自己代言的商品负一定连带责任。
陈欧为聚美优品做代言,董明珠为格力电器代言……明星企业家纷纷出现在自己企业的广告之中。那么,为自家产品做广告算不算代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广告主不光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普通员工。“判断依据就是有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是不是企业的真正雇员。”
小朋友还是可以在广告里打酱油的~
在一些广告中虽然出现了明星,但并没有标明其身份,这样算不算广告代言人呢?中国广告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就属于代言人。但如果在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相关受众也难以辨别其独立身份的,则是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
判断“虚假广告” 以是否构成欺骗为准
“我的西瓜甜如蜜,这个是合理比喻。我的西瓜含糖量和蜜一样高,这就是虚假广告。”谈到“虚假广告”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时,刘俊海举了这样的例子。
在现实中,如何认定虚假广告,也是对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一个挑战。中国广告协会表示,艺术夸张不算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虽然都存在虚假性,但是“虚假广告”的结果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而“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能够被正常的消费者正确理解其含义,就不足以构成欺骗和误导。
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吹牛也会上税。”刘俊海表示,广告法和消法是相通的,如果广告主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条款,除了要接受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得面对消法的处罚,消费者可以提出“假一赔三”的索赔。
中国广告协会还对新广告法实施中的其他两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澄清。对于互联网广告的规范问题,中广协表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是发布广告的平台,而不是广告发布者。但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要对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中广协明确,不以推销为目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不属于广告。广告主有没有向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支付报酬,是判断广告与非广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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