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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及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全省2013年度收费年审工作,于日前完成,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完成时间内确定具体开展年审的时间。
  二、年审对象
  江苏省内依法持有《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三、年审重点&
  (一)《收费许可证》的基本信息。收费单位持有《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许可证》内容是否准确,具体对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的通知》《苏财综〔2012〕91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苏价服〔号))以及年度江苏省新出台的收费政策(江苏省物价局年度相关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
  (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公示内容、收费票据等实施收费;收费收支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分配或使用收费收入。
  (三)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2012年度年审发现的收费问题、违规行为的自纠、整改情况。
  四、年审资料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当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一式3份(A4纸)。
  (二)2013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表1份并盖章。
  (三)《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四)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相关账册及审计结论等。
  (五)2013年度收费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及使用后的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较多,无法全部备齐的,提供2013年11月份的票据存根;驻宁部、省属各类学校,提供2013年9月份的票据存根;在宁省级医院,提供2013年连续两天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务不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副本随同其上级法人单位同时送审。
  (六)未参加2012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盖章。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相关附件表格可在江苏省物价局网站“电子政务大厅—在线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服务表格”或江苏省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https://sfgljiangsu.)首页“文件下载”中下载。
  五、年审方法
  (一)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由省、市、县(区)价格、财政部门分别组织。
  (二)收费年审实行网络初审与面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收费单位按要求在网上填报全年收费数据,审验部门对其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其中:全省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网上申报系统分级申报数据(各级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申报网址详见附件2);省级收费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江苏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收费许可证年检”申报数据,省以下各收费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数据申报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网络数据初审后,由收费单位送审其他年审资料或者主管部门上门实施审验。省级价格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采取网上预约的方式确定送审时间,即通过江苏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收费许可证年检”提交申请,网上反馈的约定时间为送审时间。如需实施上门审验,价格部门另行通知。
  (三)收费项目较多或收费金额较大的、收费系统电子化程度高的、2013年度有收费政策调整的以及2012年度年审中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或受到价格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收费单位,原则上作为上门年审的重点部门和单位。&&
  (四)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换发《收费许可证》。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含医院和民办学校)须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中发放《收费许可证》。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做好自身收费项目性质的甄别,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持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到各级价格部门办理换证。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原《收费许可证》或相关收费项目的注销工作。注销原江苏省收费信息系统中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重新发放《收费许可证》。
  (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价格部门应当以正式报告形式,向省物价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审工作情况报告。受省物价局委托管理《收费许可证》的地区,提交年审工作情况报告时,同时将受委托管理的收费单位的目录、年审情况、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建议作为附件报送。
  六、年审问题的处理
  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要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未参加本次年审的,通过江苏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收费统计
  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应按照《江苏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价费〔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数据,向省物价局报送2013年度收费统计分析报告。
  (一)为准确反映2013年度正在执行的全省收费项目,对照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项目数据库,整理了《2013年度收费统计目录》,请各地在于2月下旬登录江苏省物价局办公自动化平台下载,下载路径为“公共事务-磁盘文件下载”。
  (二)2013年度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各地于日前,邮寄至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邮箱()。
  收费年审及统计工作是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收费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我省首次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实施收费年审及统计工作,全省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正确使用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积极指导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通过该系统及时、准确上报年审数据,确保2013年度收费年审及统计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年度相关文件目录&
  &&&&& 2、江苏省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站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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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收费形式——财政拨付制和企业付费制
国家审计的收费形式——财政拨付制和企业付费制
这是我们在谢老师带领下作出的总结文章初稿
希望对其他同学有帮助
国家审计的收费形式——财政拨付制和企业付费制
【摘要】国家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系统中的主导力量。从政府本身的角色分析, 政府不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公共资源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关注审计的独立性。因此,本文从维护审计独立性出发,尝试探讨在选择国家审计的收费形式时,如何对政府划拨和企业付费制这两种不同形式做出权衡。
【关键词】财政拨付制
企业付费制
审计独立性
一、为什么会存在财政拨付制和企业付费制两种审计形式?
目前国家审计采取财政拨付制的有我国在内,而采取企业付费制的包括印度在内。下面结合两个审计收费制度、两个国家各自的国情决定的不同国家审计收费形式进行分析。
(一)财政拨付制和企业付费制两种收费形式
财政拨付制和企业付费制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都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审计方式不同:财政拨付制是强制审计,企业付费制是受托审计;
2、审计对象不同:财政拨付制审计上级部门要求审计的部门,企业付费制审计委托方,也就是付钱了才能审计;
3、审计实施手段不同:财政拨付制在企业层面是无偿审计,这样就不会给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造成负担。而企业付费制是有偿审计;
5、审计的独立性不同:财政拨付制体现为单项独立,而企业付费制体现为双向独立。这就形成了二者独立性方面的巨大差距,可以说财政拨付制更具独立性。
(二)财政拨付制的采用及其所在国家国情
我国国家审计对独立性要求很高: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特征要求审计部门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服务的对象。实质上的独立是指审计部门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或屈从于外界的压力,以客观、公正的心态表达意见。形式上的独立是指审计机关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身份。审计机关在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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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编辑:华道顾问
财综[2001]10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调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0]93号)提出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的规定,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此,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附件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收费从原劳动部门划出,调整纳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标准和范围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号)、《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以及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鉴定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审查检验费;对使用中的客运索道、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定期检验费。
三、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主要用于检验机构的运转经费和事业发展支出,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支出、购置检测交通工具支出、检验人员经费开支、检验业务经费开支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申领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和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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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文  号:[1993]价费字17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证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100元。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自行制定。
  七、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用于审评工作的会议费、专家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检验费、证书印制费等有关开支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支,包括、福利、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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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文件
发布时间:
访问次数:
通价费〔2014〕4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及收费单位:
&&&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 一、年审对象和范围
&&& 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在市物价局领证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年审,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年审工作。
&&& 二、年审内容及重点
&&& 1、《收费许可证》的基本信息。收费单位持有《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许可证》内容是否准确:具体对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的通知》(苏财综〔2012〕91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11月)》(苏价服〔2012〕369号))以及年度江苏省、南通市新出台收费政策(江苏省物价局年度相关文件目录,请到南通市物价局网站首页的&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
&&&&2、政策的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公示内容、收费票据(含按具体收费项目名称规范填写)等实施收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有无自立项目、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收费收支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分配或使用收费收入。
&&&&3、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2012年度年审发现的收费问题、违规行为的自纠、整改情况。
  三、年审提供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收费单位填报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自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2013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表》一份(见附件3)(以上表格请登录到南通市物价局网站(同上)下载,请各单位用A4纸打印。在市物价局领证的单位需同时将填报的上述表格电子版发送物价局收费处邮箱:)。2013年度本系统收费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支明细账及审计结论等。2013年度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薄及使用的收费票据(或存根联)。票据较多,无法全部备齐的,提供2013年度11月份的票据或者存根;学校,提供2013年9月份的票据或者存根;医院,提供2013年连续两天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务不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副本随同其上级法人单位同时送审。
&&&&4、未参加2013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盖章。
  5、其他相关资料(相关的收费依据文件,培训单位2013年度的《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
  四、年审时间及方法
  年审工作从3月5日起至5月10日结束。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采取&网络初审与面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及方法如下:
  1、自查阶段(3月5日至3月11日)。各收费单位根据有关收费政策文件,认真对照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国家、省和市收费优惠政策进行自查。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数据(申报站点及网址:江苏省南通市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 );经营服务性收费数据申报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在市物价局领证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数据仍以原有方式进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数据同时要进行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请与我们联系,电话:)
  2、分批审验阶段:3月12日至4月30日。各收费单位(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部门)的其他年审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年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含医院和民办学校)须在全国动态监管系统中发放《收费许可证》。各收费单位要做好自身收费项目性质的甄别,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持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换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原《收费许可证》或相关收费项目的注销工作。注销原江苏省收费信息系统中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重新发放《收费许可证》。
  在市物价局领证的单位到市政务中心物价局窗口进行年审(地址:工农南路150号,联系电话:、)。
  3、分析总结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江苏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3〕302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数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数据仍按各地原有方式上报,并完成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务必在5月10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电子版通过邮箱发送,纸质版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2013年度收费统计目录》等请登录到南通市物价局网站(同上)下载。
  五、年审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收费年审及统计工作是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收费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首次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实施收费年审及统计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熟练、正确使用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指导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通过该系统及时、准确上报年审数据。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以规范收费行为为目标,严格审核、注销,准确换证,强化分析,全面提升收费年审和统计质量,确保上报数据全面翔实,真实可靠,分析报告内容完整正确,政策建议具可操作性强。
  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要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同时,加强与审计、纠风、监察等部门的合作,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移交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2、各接受年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提供所需资料,认真做好收费自查,准确填报数据,按规定时间报送资料,自觉接受审验。
  未参加本次年审的,通过南通市物价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件:1、2013年度南通市级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度自查表
  2、2013年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表
&&& 3、江苏省物价局年度相关文件目录
  4、市直单位2013年度年审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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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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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通物价局&&&&维护单位:南通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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