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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
杜建中、罗雨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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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刑终78号
王斌、郭少华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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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初52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定强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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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行初55号
徐建华诉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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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行初43号
李晓峰诉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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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法庭
(2016)苏12民特4号
靖江市康之缘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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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1032号
靖江市晓燕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盈桂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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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特5号
戴建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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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初53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天成百货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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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初57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纳星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泰兴市联华百货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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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初63号
江苏中泰桥梁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丰都长江二桥项目经理部定作合同纠纷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楷体_GB2312;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6-17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楷体_GB2312;font-size:14.0000mso-font-kerning:1.泰州吃豪餐官员仍有内幕 污染项目补偿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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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吃豪餐官员仍有内幕 污染项目补偿浮出水面
  一位手持扩音器的中年男子,双膝跪在餐桌上喊话,表情痛苦,男子身边围着一圈警务人员……这是互联网上广为流传的“泰州滨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张爱华下跪”照片。
  据众多媒体对照片的描述,照片中的男子系因吃豪餐被围。
  4月20日集中出现的新闻报道称:“4月19日晚,江苏省泰州滨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其接待中心举行晚宴时,没有厉行国家倡导的勤俭节约作风,而是大摆宴席,喝五粮液、洋河系列酒(“梦3”、“梦6”),饭桌上每人一条刀鱼、河豚等高级菜肴,遭到群众围堵”。
  报道引述当时群众的估计称,此豪餐一桌要上万元。
  报道还称,当晚11时许,泰州滨江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张爱华手持话筒现身在人群中。“随后张爱华站到餐桌上,突然跪在餐桌上,作揖并向老百姓磕了三个头,并说:‘我今晚错了,请求原谅,做儿子,做孙子都行,请放我走。’”
  楚天都市报、三湘都市报等媒体在官方微博上,引述张爱华的话略有不同:“放过我吧,我错了。我也是农村出身的。放过我吧。”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相关报道中,多附上了张爱华下跪喊话一幕的照片,以及原始爆料人贾宏伟拍摄的一段豪餐杯盘的视频,但是,没有张爱华下跪求饶的完整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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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轩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建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经销批发
员工数量51 - 100 人
主要市场大陆
客户类型热处理市场,化工,环保等
所属行业不锈钢材
其他紧固件、连接件
电热管、发热管
化工管道及配件
产品信息不锈钢、铸件、辐射管、网带、法兰、紧固件等;热处理配件;法兰;紧固件;辐射管;不锈钢滤网;网带;不锈钢托辊;不锈钢板;不锈钢棒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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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主要经营不锈钢、铸件、辐射管、网带、法兰、紧固件等,等。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联系人zhaolihua 女士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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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创造价值陈明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陈明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7次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锡民终字第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
负责人李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强。
委托代理人徐克,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华。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强、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青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8时45分,徐建华驾驶车牌号为苏M×××××的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徐霞客大道西辅道青阳普照村地段,车辆左后侧与由南向北行驶陈明强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致陈明强受伤。事发后,陈明强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好转出院,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花费医疗费若干。徐建华已经垫付55000元。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78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建华负全部责任,其无责任。徐建华驾驶的车辆在平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平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陈明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建华赔偿其损失50000元,其余损失待鉴定后明确;2、平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陈明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徐建华、平保公司赔偿其损失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鉴定费。
因陈明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后法院通过相应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陈明强进行鉴定,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锡诚(2015)临鉴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日为宜。陈明强花费鉴定费2520元。
庭审时,徐建华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平保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陈明强鉴定时内固定在位,影响其关节活动能力,临床诊疗未终结,不符合鉴定条件,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法院通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法医李仁裕(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金海里7-3号201室)到庭作证,其陈述:其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中的5.18.7.2.3项下a)胫骨平台闭合性骨折为6个月,陈明强是日受伤,于日进行鉴定,且检验时陈明强承诺书承诺内固定不再取出,故其所根据陈明强的情况进行鉴定。
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419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18元/天×21天)、车辆损失2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520元达成一致意见,对陈明强主张的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20400元、××赔偿金686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160元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陈明强向法院提交误工证明、银行打卡记录及银行回单,证明其在无锡市通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为3400元,事发后休养期间公司未发放工资。陈明强的父亲陈伯生(日生,需扶养5年)、母亲羊仲芳(日生,需扶养13年)共生育包括陈明强在内两个子女,两人每月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138元/月。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建华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银行打卡记录、奖金单、派出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村委会证明、车辆修理费票据、拐杖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庭审中平保公司虽对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陈明强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平保公司该部分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意见,陈明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平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徐建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平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除由徐建华承担的非医保用药(医疗费总额的20%)外,其余部分由平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于平保公司在庭审中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法医李仁裕已回答了平保公司的询问,审理中平保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在组织鉴定的程序及鉴定结论有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必然造成相应的影响,故法院已于庭审时口头裁定驳回了平保公司的鉴定申请。
对于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如下:1、对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交通费、鉴定费,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2、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营养期限为60天,营养费标准可按18元/天计算,故营养费确定为1080元(18元/天×60天)。3、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费标准参照江阴市同级别护理行业平均工资70元/天计算,护理费确定为6300元(70元/天×90天)。4、误工费。误工期限根据鉴定意见确定180天;对于误工标准,陈明强提供的银行回单、误工证明不能相互印证,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其工资根据其打卡记录确定为2000元/月,误工费为11835.62元(2000元/月×12月/年÷365天×180天)。5、××赔偿金。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赔偿金确定为68692元(34346元/年×20年×10%)。6、被扶养人生活费。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638元{(23476元/年-138元/月×12个月)×(5年 13年)×10%÷2}。7、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明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根据其伤害程度及本案中事故责任划分,陈明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000元。8、xx辅助器具费。对于拐杖费160元,该部分损失为治疗、康复所需且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419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18元/天×21天)、营养费1080元(18元/天×60天)、护理费6300元(70元/天×90天)、误工费11835.62元(2000元/月×12月/年÷365天×180天)、××赔偿金88330元(68692元 19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250元、××辅助器具费160元,共计元;由平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250元;由徐建华赔偿10838.04元(54190.18元×20%);由平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6735.76元(元-120250元-10838.04元},平保公司共计赔偿元(120250元 36735.76元)。徐建华已经垫付的部分,扣除其应当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其余部分可作为平保公司的垫付。
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元;由平保公司赔偿元,扣除徐建华代为垫付的44161.96元,余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明强(该款直接汇至陈明强账户,户名:陈明强;账号:62×××99;开户行:江阴农商银行青阳支行);由徐建华赔偿10838.04元(已履行)。二、平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徐建华垫付款44161.96元(户名:徐建华;账号:62×××32;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泰兴支行)。三、驳回陈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070元(陈明强已预交);由平保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明强(该款项应直接汇至陈明强的上述账户)。
平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事故为车载货物掉落引起的损失,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其不负责赔偿。2、陈明强内固定在位,临床治疗未终结,不符合鉴定条件。3、陈明强十级伤残鉴定不合理,未对劳动能力造成影响,其劳动能力未丧失,故一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理。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陈明强辩称:一审中就事实部分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认定书也载明肇事司机徐建华与陈明强之间车辆是发生了碰撞,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关于伤残,其承诺放弃二次手术,可以进行鉴定。当地村委出具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徐建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平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问题。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两车相撞的事实,平保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事故为车载货物掉落引起,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审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平保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的问题。陈明强鉴定时虽内固定在位,但其临床症状已基本稳定,鉴定机构针对陈明强的伤情亦出具了具有明确结论的鉴定报告。平保公司主张内固定在位不符合鉴定条件,未提供该情形下不能进行鉴定的依据,该上诉主张显属无理。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陈明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定对其劳动能力造成相应的影响。平保公司主张陈明强未丧失劳动能力,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审确定加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综上,平保公司提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平保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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