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认识借款人与担保人合同,担保责任成立吗?

乙方应该起诉担保人,还是起诉借款人?起诉后,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我该怎么办?请赵律师多多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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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9 上午4:15
乙方应该起诉人,还是起诉借款人?起诉后,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我该怎么办?请赵律师多多帮忙,谢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我认为你的保证方式,应该为连带保证,如果乙在日前不起诉你,你的责任可以免除.不过应该明确的是,由于你们两个担保人,你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甲或另一担保人追偿.此复!乙方应该起诉担保人,还是起诉借款人?起诉后,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我该怎么办?请赵律师多多帮忙,谢谢乙方应该起诉担保人,还是起诉借款人?起诉后,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我该怎么办?请赵律师多多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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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做担保人的情况下,借款人没钱还,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担保人也没有能力还,担保人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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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做担保人的情况下,借款人没钱还,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担保人也没有能力还,担保人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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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帮别人做担保人的情况下,借款人没钱还,当事人要走法律途径担保人也没有能力还,担保人要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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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字,那么担保人将承担与主债务人一样的责任。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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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海网安备  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种“怪现象”&。  事实上,在民间借贷担保中,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款多保”(即一宗借款让两个以上的人担保)、“一保多款”(即一个担保人同时为多宗借款担保)、“一保巨款”(即一个担保人为巨额借款担保)。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就会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还钱这一现实。  如今,也有担保人玩起了失踪或拒不出庭。  案例1  担保人一个失踪了,一个不愿还钱  担保人也被推上被告席  2006年8月,方莹称急需一笔钱周转,向吴峰、叶行借了5万块钱,孟辉和崔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吴峰、叶行将50000元借给方莹,借款期限为4个月,在借款的同时当场将利息付清。合同签订后,三方又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到期后,方莹没能如期还款,吴峰、叶行多次索要,方莹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找两个担保人索要,结果崔鹏失踪,孟辉称没钱。  今年2月,吴峰、叶行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方莹和孟辉告上了法庭。吴峰、叶行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和利息6000元。  担保人该不该还这笔欠款?  在法庭上,经核实证据确认,孟辉对公证书及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是其本人所签署,但认为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孟辉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借款期限是2006年8月到2006年12月,被告的承担期为到期后的6个月。原告在今年2月才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被告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对于这一说法,原告并不认可。原告认为,被告孟辉的担保期限应当一直到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这在公证书上写的很明确。况且,从2007年1月开始,原告多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过权利。  在最后陈述时,方莹说,“虽然是我借的款,孟辉为我担保,可我和原告却都不认识,钱也不是我用的。现在我愿承担一部分责任,担保人再负担一部分。”事已至此,孟辉也感到没有什么好办法,但他表示现在没钱还。  法院判决: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方莹称当时是崔鹏需用钱,因其在中介名声不好,故央求自己出面借钱给他用。现崔鹏失踪找不到,她同意偿还借款。孟辉则认为,但从公证书看利息已付清,原告要求6000元利息没有依据。另外,原告诉讼已经超过担保期限,故不应承担责任。  3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方莹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孟辉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方莹偿还原告吴峰、叶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被告孟辉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借款的、担保的都不出庭  一个是国家公务员为其借款融资提供担保,且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可是,当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并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遂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就在此时,借款人称出差在外不能到庭,而担保人也拒绝出庭。为此,法庭只好在被告双双缺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审理。  2006年11月,刘海、李军与武飞签订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武飞向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借期为3个月,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肖伟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为武飞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合同上签了字。  2008年9月,由于武飞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海、李军一纸诉状将武飞和担保人肖伟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武飞、肖伟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19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79000元。  2008年11月,泉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但被告武飞、肖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武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肖伟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武飞偿还原告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被告肖伟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刘海、李军要求被告武飞、肖伟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陈新颖&&通讯员&赵克&徐子昂  对话法官  做担保人之前  要弄明白自己的责任  记者:这类案件有哪些特点?  法官:担保类案件及其标的额增幅惊人,而且呈现出许多新动向,如在担保行列中,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卷入担保纠纷的明显增多,因担保成为被告后,“当被告难看、不要张扬”又是这些人的心理。因而涉及此类官司,为借款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庭率低,缺席判决的多。  记者:作为担保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法律事项?  法官:实际上,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但反过来对于担保人而言,如果没弄懂“担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话,无疑就给自己加重了负担。  记者:请分析一下此类案件激增的原因。  法官:我想提醒大家:一是作为担保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给人担保借款就意味着到时候自己来偿还这笔借款,说不准什么时候自己就站到了被告席上;二是担保借款数额巨大且借款时间又短,说不定就是一个陷阱,因为短时间大投资有大回报几乎是微乎甚微;三是切莫因掺杂其他私利或图眼前小恩小惠而为人担保。  法官名片  何雪钧,泉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7年1月被评为徐州市首届“优秀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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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 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作者:章韵
去年9月1日,三门某银行支行(下称“银行”)因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将三门的陈女士、卢先生告上了法院。
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
原来,日,陈女士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由卢先生对陈女士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本息等债务清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日,银行同意并核发给陈女士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陈女士领取信用卡后进行多次消费、取现,并于日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又于同日预借现金5万元,日取现49700元,尚欠银行本金98468.88元,逾期后,银行多次向二被告陈女士、卢先生催讨本金、利息、罚息,二被告未予清偿。
为此,银行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女士偿还借款本金98468.88元及利息、罚息,卢先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称:曾向银行口头提出止付冻结信用卡,不应对提出止付后产生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对此,陈女士未作答辩,卢先生却有话说。卢先生称,他为陈女士提供担保一事属实。陈女士是三门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日前离开公司,带走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账本等,且被告陈女士家里房产早已转户到其妹妹名下。日前,银行职工叶女士让其同事赖先生处理被告陈女士该信用卡之事,当时查询了该卡实际使用了5万元。
“我当即口头要求办手续冻结该卡,当时叶女士口头答应说不用办手续,可以直接冻结止付,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才导致陈女士于日取现49700元。”卢先生认为,作为银行在明知持卡人没有还款能力且经担保人也催促的情况下,并没有办理对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止付冻结手续,所以他不应承担陈女士于日透支的49700元的担保责任。
提出止付的时间,原被告存争议
对于卢先生所说的口头提出止付之事,银行表示属实。但银行称,卢先生提出止付的时间是在日,当日,银行职员赖先生在查询陈女士的信用卡时,错看成仅透支了50000元。
对此,卢先生称,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贷款于日到期,在到期日前,担保人与银行职员叶女士多次商议还款事宜,所以,他是在日前提出止付的,不存在银行职工赖先生看错的情况。
担保人所说的止付时间的可信度明显高于原告,不承担提出止付后产生的借款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为:被告向原告口头提出对被告陈女士的先用卡进行止付的时间是在日前,还是在日?
在原告与被告都不能提供直接证据印证各自的主张时,法院认为,原告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士,以对陈女士的信用卡账户透支额看错了为由,认为是日提出,该辩解不符合一般情理,可信度差,且原告拥有对被告陈女士的信用卡账户在查询功能有权限,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而被告卢先生向提交财产抵押还款协议,从制作时间上看,是在日作出的,且有原告员工叶女士签名作为见证人;从内容上看,被告陈女士系三门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原告贷款300000元,及各方与被告陈女士联系困难。由此可见,被告陈女士的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原告已经知悉,且原告自身可以依据“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陈女士的信用卡账户进行止付。因此,被告卢先生所说的在日提出口头止付申请的可信度明显高于原告,故法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辩解被告卢先生于日提出口头止付申请,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女士偿还银行透支款本金98468.88元,并支付截至日的利息10145.13元,罚息2430.55元,之后利息以拖欠本金98468.88元为基数自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卢先生对上述款项在透支本金48768.88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女士追偿。
责任编辑:泮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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