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成都哪些经济园区有补贴或者税收返还或地方财政补贴税收政策以及补贴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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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txt28生活是一位睿智的长者,生活是一位博学的老师,它常常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为我们指点迷津,给我们人生的启迪。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 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 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 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 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 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 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 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 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 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 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 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 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 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 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 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 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 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 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 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 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 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 为一谈。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 是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也可能是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 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补贴,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 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对这部分利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但符 合税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的规范 管理。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规定将企业收 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说明会 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不存在差异,方向是一 致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收到的政府以 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由于政府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和分 配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对政府财政部门 拨付的这部分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不 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应作为征税收入,因此,这部分财政拨款不应 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篇二:财政补贴纳税调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补贴纳税调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陈璇游晓林
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帮助企业实施政策性经济行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企业出口等。国家税务总局――号文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予以作纳税调整减少额。
财政补贴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了相当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财政补贴认识混乱,税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对财政补贴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存在不少的误区。实际操作时,对财政补贴的纳税调整比较混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企业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全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持这种观点和作法的人数还为数不少,有企业的财会人员及税务代理人,甚至还有工作在税收稽查第一线的税务检查人员,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只认为反正这是国家财政补贴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忽略了由于全额抵减造成给予企业双重补贴,形成了以后国家税款的潜在流失。仔细分析一下便可知道,企业在进行经营时,已将财政补贴收入投入运转经营,用于成本、费用支出等。年度损益表上利润数已包括用于财政补贴支出的结果,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又将该部分财政补贴全额核减,等于又给企业一次重复补贴,这样这些政策性企业一般体现为巨额亏损。若以后年度企业有盈利时,则远远无法弥补数额巨大的亏损,对本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无法征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潜在流失。
二、因企业核算不清,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到的国家财政补贴不予作纳税调整。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对国家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若对财政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无异于将收入从财政的左边口袋拿到右边口袋,造成的后果无疑是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税收立法精神。
三、直观地将财政补贴对应的政策性收入减除全部成本费用支出,将其余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这样,对于一些厉行节约、成本费用支出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来说,对它存在的财政补贴节余,无形当中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同样不符合我们国家的财政政策。
对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怎样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呢?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税法、税收政策法规,要从税收立法的角度去正确执行税收政策。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也就是贯彻执行税法的过程,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所在。我们必须从税收立法的角度去执行税收政策,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
福州市鼓楼区地税局对财政补贴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如下: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大于相关支出的收支节余应作纳税调整减少额;而对于财政补贴收入小于支出的收支逆差,将不再作纳税调整减少额。该政策从税收立法的角度理解,其实质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对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不征企业所得税;其二,政策性企业不能享受双重补贴,造成税款潜在流失。
紧紧围绕实质:即从对企业财政补贴不征企业所得税,但也不能享受双重补贴这观点出发,按照税收立法精神对财政补贴收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与看法。
一、政策性支出按企业每年报送财政的政策性商品价差、费用补贴明细表、企业按财政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收到财政关于费用方面的补贴数,将它与实际费用等支出相比较,若有节余则应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没有节余则不予调减。
二、按政策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政策性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等)。将政策性支出与政策性收入相比较,若有利润,则应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为亏损,则不予调减应税所得。这种做法比较适合于对某一项目的财政补贴。
三、从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角度计算政策性实际费用支出,再将其与有关费用补贴收入相比较进行纳税调整。
费用支出的种类有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及财务费用等。其中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属于间接费用范畴,而经营费用中既有直接性费用也有间接性费用,如运杂费、仓储费属直接经营费用,差旅费等则属于间接性经营费用。直接性费用可以通过明细账、凭证汇总得到直接性费用金额,间接性费用同样通过比例(政策性收入/总收入)进行分摊。这样就可得出较为符合实际的政策性费用支出情况,与企业收取有关费用补贴收入作比较,收支有节余,节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若收不抵支,企业就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有经营利润,则应该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作法适用于对政策性企业有指定用途的费用补贴进行纳税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按照税法的要求,又不能搞“一刀切”,将财政补贴收入分类型,按照其类型的不同计算调整应纳税额,使财政补贴真正成为扶持政策性企业,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杠杆之一。
我们在税收检查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综上而言,我们不难发现只要把握税收立法的精神,从税收立法角度出发去执行税收政策,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就能够避免误区,真正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政策,使税收更好地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篇三:政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_政策解读_第一会计网文库
政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_政策解读_第一会计网文库.txt你出生的时候,你哭着,周围的人笑着;你逝去的时候,你笑着,而周围的人在哭!喜欢某些人需要一小时,爱上某些人只需要一天,而忘记一个人得用一生关键词:财政补助账务处理纳税调整/1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政府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政府为了实行其职能,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不可小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取的财政拨款,是和事业单位不同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同时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税法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皆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仓库,20×8年实际国家储备粮油糖储备量1.2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01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8年1月10日,A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20×8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2:C企业是客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公共广场部分不征税,该企业的适用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政策,经计算按实际缴纳先征后退70%。20×9年1月,该企业实际税额152万元。20×7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土地使用税额106.4万元。
C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64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064 000
以上例子都是企业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政府对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例1中,发生的保管费用已在营业费用扣除,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还有财政贴息,发生利息费用已计入财务费用,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例2中,企业支付土地使用税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税法规定确认原则,配比原则规定同一项支出,不得将未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得到政府的补偿,一笔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两项一加一减,差额计利润总额,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单纯地认定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违背了配比原则,从而也违背其他四项原则。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3:20×7年12月,某化工园区一公司,经环保部门整治,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省财政可给予补助,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8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8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 100 000
贷:递延收益2 100 000
(2)20×8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 800 000
贷:银行存款4 800 000
(3)自2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 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是政府补助形成企业当期的资产,不应在当期全部确认收入,如果在取得收入当期取得收入,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有失公正,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第一,企业当期有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直接计入的政府补助收入,会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第二,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红字较大,并在以后五年内有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各年税收收入不均衡,甚至有被抵消的可能。例3中,企业应分期确认政府补助收入,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再做调整。如果当期政府补助收入补助给企业拆除的资产,作为财产损失的减项,超过政府补助收入部份的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和相关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未超过则作收益。
不论是补助费用和资产也有例外事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在会计账务上应作“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第二款规定在后续计量中,发生的与其相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法定扣除费用中扣除;第三款规定是对前二款的特殊处理,直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依具体情况,在会计核算中做相反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也作相反核算。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4:某软件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退政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70%。20×8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00万元。20×8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140万元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借:银行存款1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400000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5:某企业2008年转让使用过的小轿车,原价30万元,已提折旧5万,现以35万元售出。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5
累计折旧 5
贷:固定资产30
借:银行存款 3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33.654万(35万÷1.0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46万(35万÷1.04×4%)
②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46万
固定资产清理 8.654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0.673万
----- ――转让收益 8.654
银行存款 0.673万
从个例可以看出,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不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背离了会计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的可靠性原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和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不能保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例5中,如果直接按税率的4%的一半计提应缴增值税,虽然不会影响当期就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完整反映此项销售业务的全过程,有悖会计核算的原则,也不能反映国家减免税的根本宗旨。如果企业对直接免税的不计提,也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利于税务机关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如果是应计入相关费用和损失的价内流转税和财产行为税,更应确认应税收入,这样有效防止企业重复扣税。
例6:某县为了支持企业出口创汇,规定年度内每出口收现汇1美元,给予企业0.01元人民币的奖励,ABC轴承公司2008年度收现汇9000万美元,当地县政府给予90万的奖励。
与当地财政结算:
借:其他应收款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900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900000
此项收入企业既不形成一项资产,又不发生费用,是政府给予的一笔额收入,应列入收入,如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应作纳税调整。但也要注意例外事项,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
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账务处理应该和例5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应列入不征税项目;企业取得政府其他收入,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指用途,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账务处理应该和例5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时,应列入不征税项目。
政府对企业间的债务豁免,准则中政府补助收入未作规范,在准则债务重组中,对企业和企业间的债务重组,规范了债务重组收益的,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上述纳税纳税调整的立足点一是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进行论述的。也可依据账务处理结合以上论述税法规定,运用计算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范围、超标准、未计少计;纳税调整减少额:不纳税、免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增或调减。二是本文采用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不涉及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政府补助是无偿的。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应根据的具体账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切不可僵化,盲目性理解税法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浙江省常山县地税局:徐常山
-篇四:财政补贴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
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税务上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进而又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而未征税收入,其与不征税收入存在很大区别,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税法均有明确列示。具体到财政性补贴属于哪类收入,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专款
贷:递延收益
借:在建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专款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调整: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财税[2009]87号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篇五: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日发文)
4、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于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车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要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承担政府物资储备职能的企业,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达储备任务文件的,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不能提供储备任务文件,但又取得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按第一点规定执行。
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及相应支出,应在当年度进行税务处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企业取得财政部门的奖励,不符合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的条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度以前,取得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按规定已作申报,或税务机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已作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不再追溯调整。 哪些收入不征所得税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部分财政拨款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免所得税
不计入应税总额的有:
免税收入,就是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的免税、减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
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可见,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纳所得税。而明确规定的则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收入中,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地税系统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下国家制定的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日起,可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满为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从日起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享受至日。主要政策是: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政策的审批时间截至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主要政策是: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按摩、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项政策仅限于在日至日期间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企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执行至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主要政策是:
1.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执行至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主要政策是: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执行到日。主要政策是: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执行到日。主要政策是: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执行到日。主要政策是: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的税收优惠期限,无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我市转制科研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的政策措施注册的通知》(津政发〔号)执行。即: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其中股权比例达到50%的,执行上述所得税免征政策。但减免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年。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执行到日。主要政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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