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岁续牵劳务合同那先牵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同还算吗?

2016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2016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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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签订的那些事儿  尽管很多用人单位依然用劳动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但从规范和风险防控的角度看劳动合同还是应该“私人定做”。特别是要注意一些容易忽略的细节,以下就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常见误区予以法律风险提示:  第一,只让员工签个字就收回劳动合同,以备不时之需(签订日期、工资、工作期限等单位可以自己填)的做法堪称耍无奈,引发争议时必然被动。  第二,劳动合同应当让员工“面签”,否则会诱发员工道德和诚信风险。实践中已经发生多起员工让别人签字,甚至两个员工换签合同,事后以单位未签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例。  第三,用人单位是盖章还是签字?还是签章?盖公章还是盖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的专用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只要签字或盖章合同就生效。笔者认为,单位如有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专用章,则只要盖上此章就行,而不需要盖单位公章,如没有人事专用章则盖只能盖公章。  第四,合同可否倒签?比如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与员工补签合同时,能否将合同倒签至用工之日?笔者认为只要员工同意,倒签合同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员工若不同意,也无需倒签,因为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从用工之日起算的,而不是根据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应签合同而未签合同的,单位本来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的“私人订制”?笔者一直呼吁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文本必须要重视“私人订制”。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单位都奉行简单的“拿来主义”,将别人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文本拿过来简单修改一下就用,毫无疑问这是HR管理的大忌。每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其文化等都不相同,每一个员工的品性、资历、岗位等也都不同,如何能将别家单位的劳动合同拿过来直接用,而且还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  劳动合同的“私人订制”主要从来两个层面上把握:一是注重与用人单位经营战略的定位相匹配,要突出体现单位的经营特点、战略方向及其文化特色;二是要注意与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统一协调,做到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相互应证、相得益彰、功能互补。  第六,如何对劳动合同进行“提纯”和“瘦身”?在多年的劳动法实务中,最令笔者“深恶痛觉”的就是劳动合同中连篇的“套话”和“废话”。比如,我看到的绝大部分劳动合同,都大篇幅地规定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结果却是将《劳动合同法》39、40、41等法条照抄一遍。法律都已经规定了,无需你再行约定,完全是“废话”。  再比如,很多规章制度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单位的经营文化等有较多篇幅的叙述,但真正针对员工如何遵守以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却没有涉及,等于是“套话”。因此,一份高质量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因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员工而“私人订制”,同时还要进行“提纯”和“瘦身”,不必要的事项无需约定,约定的事项要全面并具有可操性和可罚性。  第七,如何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劳动合同内容有法定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之分,而真正体现劳动合同价值的是约定的部分。比较常见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有试用期、专项培训与服务期的约定、保密与竞业限制的约定等。如何约定?建议应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将此类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为此类协议双方自由意志的空间较大,是介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但本质上依然是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协议,不同于劳动关系领域中纯粹的民事约定。  第八,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地址以备将来相关文书的送达,到底有无法律风险?貌似很多HR人员,包括很多实务专家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送达地址,并按照该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文书就高枕无忧了。其实不然,HR管理中对文书送达的要求较高,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才能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到,才能公告送达。而且还不能采用留置送达这种方式。如果能够直接送达员工的,却选择邮寄送达的,程序违法。  第九,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比较流行的主张就是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从而证明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笔者也认为,就目前实践来说,规章制度的公示用此种操作方式简单、可行且有效,但若从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本质特点上看,不难发现两者还是有差别的。  劳动合同是双方劳资双方真实的、自由的意思表示,而规章制度是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意志的产物,因为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劳资双方“共议单决”,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规章制度即可制定并生效。何况每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不同,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范围也不同,如何能将整体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进行公示?对此问题有进一步研究只必要。  第十,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不需要鉴证或备案应该没有理论上的争议,但实践中曾有单位高管偷走合同,却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最后因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备案的证据才“转败为胜”的典型案例,使得很多人又开始重视鉴证或备案。其实鉴证或备案充其量也就是一项证据而已,只要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流程是完善的,就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证明,因为这对一个单位及其HR部门来说实在是一件无需大费周折的小事。  第十一,劳动合同能否约定仲裁管辖?就立法和理论来看,即使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前,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不能约定管辖的,只是因为相关立法并没有完全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优先管辖和最终管辖,使得实务中经常会按照所谓的约定进行仲裁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无效。
  一般而言,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律逗君发现,很多时候即使员工发现企业有违法的事实,但苦于无法或不知如何拿到相关证据或被企业“忽悠”走人。实际上,如何通过主动辞职拿到经济补偿金是大有巧门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在&3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的七个常识  发布时间:来源:劳动法&手机版  入职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如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能否通过邮寄方式签订或由他人代签等应当弄清楚。  问题1: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解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保,并缴纳社保费用,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推诿。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也存在例外。例如,单位招聘的员工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则无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家也不要求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但,为防范风险,单位还是应与其签订雇用协议等民事合同。随着生活及健康水平日益提高,劳动者退休后仍能胜任很多岗位,特别是技术、管理岗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考虑返聘公司已退休人员,招聘其他已退休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以合理地减少用工成本。  问题2:劳动合同能否通过邮寄方式签订或由他人代签?  解答:我国劳动法律对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方式。在理论上,劳动者可以授权他人代签或者要求单位邮寄给劳动者签署。但是,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劳动者否认授权、授权不明或者否认劳动合同上签字为本人所签,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带来双倍赔偿、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仔细审查,以确保是劳动者本人的签字。  问题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保管不善,会带来哪些风险?  解答: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关于劳动关系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涉及工资待遇、岗位、合同期限等许多重要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完全有权主张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就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如单位不能提供的,就要承担工资、岗位、期限等难以明确的不利后果。此外,单位还有可能面临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所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特别是可以接触到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劳动合同,更应妥善管理。  问题4:招聘时,是否要对拟录用者进行体检?  解答: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医疗期,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只有在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单位而言,非常重要。单位除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外,更重要的是,在招聘时,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体状况。除了一般的用工体检之外,单位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对员工身体状况进行有针对性地专项体检。  问题5:用人单位只和劳动者签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解答: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避免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长期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安全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有试用期。根据正式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的试用期从1个月至6个月不等。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所以,如单位聘用员工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依法是不能有试用期的,只能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聘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正式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那么该试用期就视为正式劳动合同的期限。  问题6:招聘中,录用条件是否应该明确?  解答:有些单位对招聘工作不够重视,录用条件往往很笼统、很抽象,甚至存在歧视问题。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如意,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员工。  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所以,单位必须举证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无权辞退员工。这时,如果录用条件设计不好或者说不够全面,就难免败诉。  所以,单位要对“录用条件”明确界定,同时要事先公示。例如,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求劳动者先行签订录用条件确认函;再例如,将录用条件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招聘广告、录用通知书、规章制度等中。
  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需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专项服务培训服务器条款和保密条款的,应当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违反培训服务器约定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  对于如何界定“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结台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对如何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以及完善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人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劳动合同法》未采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中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规定,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因该条争议较大,后来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采用该条规定。但这表明政府部门也想对这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状态予以规范,但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此前在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采用的是“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概念。该《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笔者认为,此处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中止概念一致。  虽然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规范,但在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机关的会议纪要中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有所涉及。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及中止情形消失后的处理做了规定,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中止协议。  天津市采用的是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的概念。《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虽未对劳动合同中止予以明确规范,但也有类似概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这种长期两不找的关系与劳动合同中止概率相似。在该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者也实际未履行劳动法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劳动合同中止判断的时间,北京市司法实践一般按照1年来处理。  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来源于劳动法库微信号)第6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未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但在劳动用工过程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能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后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工资支付以及恢复劳动合同履行问题该如何解决?下文将做进一步分析。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问题  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分为协商中止和单方中止。协商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协商中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的合意并通过书面的形式达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笔者建议对劳动合同中止应采用书面协商一致的形式。
  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免责声明:本站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保证最终解释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第十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工作日期;如未约定,则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开始工作日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事项。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中应当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及相当职务者,应当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外籍劳动者的,应同时使用中文及联合国认可的其他一种工作语言,两种文本如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第十七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第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三)劳动者死亡;(四)有不可抗力出现;(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行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以及座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分别报送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如发现报送的集体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责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集体协商或者商谈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皆可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执行。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用人单位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第三十六条 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签字双方及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劳动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赔偿金。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使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和劳动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与本规定有关的实施办法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提供。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案,提交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案,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案,分别向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不得迟于日。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免责声明:本站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保证最终解释权。
案情简介:王朝应聘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方面固定下来,公司总是以“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有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王朝应该怎么维权呢?荣凯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王朝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已经与他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王朝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荣凯团队面向基层服务百姓,团队连续7年被山东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2012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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