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纪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围有地域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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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农作物、蔬菜、水果的种植;园艺开发、农业观光项目开发;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展示;初级食用农产品销售。
农作物种植,苗木种植,农副产品分拣、包装、销售。
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初级加工、储藏保鲜,土地治理,乡村旅游开发。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项目开发;农作物、果树种植;普通绿化苗木:樟树、桂花树,普通花卉:菊花、茶花种植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日止);园林绿化工程;水产养殖(全民水域或滩涂除外)及销售;畜禽养殖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日止);初级农产品、水果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日止);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及销售;大米加工(许可证有效期至日止)*(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谷物、花卉、苗木、蔬菜、果树种植、销售;水产品养殖、销售;垂钓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农业观光,果树、果苗栽培、移植,农产品加工销售,咨询服务。
中药材种植,农业技术开发、推广
畜牧养殖、生态蔬菜,观赏农业园等
广州泰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介
广州泰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是一家有机、生态食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经营范围有:农林种植、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种苗繁育、食用农副产品、饲料、植物生长素加工销售、农业技术研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等。
生产方式:实施一整套科学化的生态养殖规范,采用自主研制的有机生态饲料满足禽畜生长的营养需求,采用有机肥料满足作物生长的养分需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抗生素、激素、人工合成色素、化学合成的非营养添加剂、人工合成肥料、农药及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以负责任的态度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 发展模式:采取立体、循环的生态农业模式,形成种养平衡、农牧互动、生态循环、环境友好的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不仅让每一亩地增加了效益,也在最大限
度地减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开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优美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赢。
经营范围为农业生态种植、农产品深加工、特色养殖、水产养殖、蔬菜水果种植销售等。公司致力于生态农业产业,以农业基础资源为依托,采用可持续循环发展的生态农业经营理念,生产提供绿色生态、自然健康的农业产品,满足人们对健康消费的需求。通过充分利用土地空间,实现棚下种植、绿色能源和生态旅游的三者结合打造出一条生态农业与绿色电力相结合的阳光大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方向。公司支撑产业包括生态种植、农产品深加工、生态农业旅游观光、生态养殖等,最大限度地实现当地生态、经济、农村的发展。
经营范围:家禽类养殖、销售;农户农资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贸易;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果树、蔬菜种植、销售。
进行了小流域治理,拦蓄雨水,实现雨水资源化;发展观光农业,推广节水灌溉设施,
花卉苗木培育、园林绿化、园林景观、营造林工程、绿化养护、边坡生态治理等工程设计、施工及盆景,景观园林石制作与销售。
主营科技开发、咨询;治沙造林、荒山绿化、科技灌溉、园林工程;植物苗圃培育、畜牧养殖;农机、化工产品、机电设备、农副产品,
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现代生态农业、养殖综合开发项目:
本企业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以生态农业与养殖观赏带动生态水电能源及生态旅游产业化的发展,综合开发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投资建设以政府扶持的生态农业、种养殖及水果花卉,生态养殖猪、牛、鸡、鸭、鹅、鱼、兔及特种生态动、植物。进行生产与加工,以生态环保内外销、出口创汇为综合发展。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经营范围4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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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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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8月2日讯(通讯员 王成祥)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联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农业的定义
  农业是利用生物生长发育过程来获取动植物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从生产过程和劳动对象的不同在实践中形成了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广义的农业概念。在我国,多年来有关农业的政策、法律都是采用了这种广义的农业概念,因此,原《农业法》也是这样定义的,这次新修订的《农业法》仍然继续延用了广义的农业概念。但是,与原《农业法》相比,扩大了范围,即本法所称的农业,除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本身以外,还“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主要基于以下二点考虑: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物,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生产关系顺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业生产力迅速得到恢复和提高。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日益显示出来,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着种种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二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三是农业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重新扩大;四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五是农业产业分割、部门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解决上述矛盾的一些新的思路和途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克服农产品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农业劳动力就业;有利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有利于利用产业化的组织载体,吸引金融资本向农业产业流动。
  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迅猛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产品生产优质化、农业布局区域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发展进程,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措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现阶段,对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法》修改过程中,根据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总结实践中成功的经验,根据国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将农业的链条延伸到了“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促进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符合市场经济实行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必将成为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形式。但是,我国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还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由多个部门分兵把守,条块分割,权利分散,各自为政,导致农业与相关产业分离,既不利于农民进入产前或者产后相关领域,也不利于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还加大了政府管理农业的成本。
  纵观世界农业发达国家无不是实行农业的一体化管理体制,给了我们改革政府的农业管理体制很好的参照系。而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迅速发展,突破了农工商部门垄断割据的对立体制,谋求社会经济全局的整体协调发展,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农业产业化是从农村体制改革入手进行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适应已经发展变化了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除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向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以外,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农业投资领域由于分散使用财政资金造成的严重浪费与重复建设现象,基层政权与农业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分散设置带来的巨大财政负担问题,现行体制下无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对农民实施有效的直接补贴等问题,也都要求我们尽早地实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尽量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相关环节的宏观管理职能统—起来,建立统一、高效、集中的一体化农业管理部门,对农业产业链实行一体化管理。尽管目前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已经明确,实践也已经提出了实施这一改革的要求,但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资源和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改革的难度是很大的,只能逐步推进。一方面,要依靠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继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水平,为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微观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各有关范围内做好为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可以说,《农业法》对农业的定义,也为促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二、关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定义
  本条第二款是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定义。这一定义与原《农业法》相比较,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农业法》规定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本次从法律统一的角度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概念上统一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互助组,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而逐步形成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国家改变了政社合—的农村基层政权制度,并废除了人民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制的基础上,被注入了新的使命。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管理好集体资产,协调好利益关系,组织好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壮大经济实力,特别要增强服务功能,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困难。”
  现在,各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有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工商总公司等形式,有些地方还对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是,不论是何种名称,是否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凡是以改革开放以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制为基础的,并以自然村、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是《农业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上级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平调下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原则和建立程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是世界上解决农产品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矛盾的主要方式,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正迅速发展,并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约148万个(包括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有14万个。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合作经济性质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使农民参与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据统计,2001年北京市203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返还农户利润7.9亿元,入会农户户均增收4607元。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前景与重要作用,《农业法》将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形式之一作了规定。应当说,《农业法》的这一规定,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农业企业。是国有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企业的总称。它是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这一概念的修改,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再从所有制上区分企业的形式,是国家在农村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
  (四)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除上述三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之外,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包括:《农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供销合作社,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原种场、良种场等。
  农民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农业法》对它们做出定义是必要的。但由于农民无论是以家庭经营的形态还是以个人经营的形态出现,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自然人对待,无须定义其范围。而且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下,农民这个概念除了职业的特征以外,还被赋予了诸如地域、身份等其他的意义,在目前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实际上还很难对农民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所以,《农业法》仍然在我们这个社会已经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了“农民”这个概念,并主要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对政府以及与农民发生经济关系的组织和个人规定了一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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