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政府出台的关于60岁以上的工伤鉴定是什么情况,有哪位大神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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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日实施。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州、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五、统筹地区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还可从结余中提留部份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六、职工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按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日起不再执行。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负责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十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还应依照有关法规清算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清算标准、支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经贸委制订。用人单位依法撤消、关闭的,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十二、日以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伤害事故按照属地原则,其工伤性质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十三、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十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十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级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争议的复查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外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财政和审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查处。十六、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工作队伍,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工商、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十七、我省原工伤保险规定与《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相关专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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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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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5〕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力度
(三)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政策。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稳步推进“百镇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人行成都分行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办流程,推动业务经办向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延伸。完善覆盖全省的公共招聘网,开发手机客户端等辅助功能,实现“网上、掌上”登陆模式,为农民工免费提供以招聘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为农民工提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个性化信息服务。依托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创业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激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对接服务工作。实施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推进技术、信息、管理、人才等创新要素向农村地区转移集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深入组织实施省级劳务品牌培训。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每3年举办1次全省农民工技能大赛。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逐步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招收农民工并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级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开展农民工境外就业行前适应性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六)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劳务开发基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全面落实《四川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年)》,支持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移民局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抓好劳务派遣许可监管工作。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落实劳动标准,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健全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推动实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全面改革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发放办法,规范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用工施工管理,明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管理责任,切实解决工资层层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责任落实难等源头问题。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查办、移交制度,对未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引发源头性欠薪和经济纠纷的,严格按规定落实清欠责任。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按各行业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曝光,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继续实施农村支付结算“迅通工程”,持续创建农村地区“刷卡无障碍示范区”,推动银行卡业务向农村地区延伸。按季度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排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元旦、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注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人行成都分行负责)
(九)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鼓励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推动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全面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和服务业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农民工,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基层社保平台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逐步实现经办模式由层级管理向全域服务转变。整合各项社保经办管理资源,减少社会保险经办环节,实现对农民工的“一窗式”服务。以功能拓展和应用为重点,大力实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程,着力提升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将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纳入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编办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二)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畅通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仲裁效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简化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续,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依托司法审判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法院、省总工会、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负责)
(十三)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着力构建面向省内农民工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建立健全省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开设和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司法厅会同财政厅、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十四)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总工会、省农劳办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将中央“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难”问题。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农民工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服务工作,为拟婚夫妇提供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为拟育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等免疫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内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加快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和公租房“租改售”试点工作,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在优化土地利用总体布局时,积极支持涉及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的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按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负责)
(十八)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配套出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必须依法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以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为条件。(公安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负责)
(十九)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法院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农民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民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建设。加大在农民工中培养发展党员的力度。农民工输出地依托驻外办事处、同乡会、商会等组建驻外党组织,输入地依托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产业园区、街道社区等建立服务农民工党员的机构和组织。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省委组织部会同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负责)
(二十二)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全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三)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服务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加以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服务的积极作用。改进为农民工服务的各行各业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二十四)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在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农民工文化家园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组织策划出版一系列与农民工相关选题的图书,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的交往、交流。继续举办全省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大赛等文体活动。通过发放影视、剧目、戏曲、出版物的惠民卡、消费券等方式,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文化厅、省农劳办会同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设一批农村公办幼儿园和幼教点,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问题。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工作中的市场调研、维权救助、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省农劳办会同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负责)
(二十七)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八)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省统计局、省农劳办会同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负责)
(二十九)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农劳办会同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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