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伙生意一人要退出贷款一人退出影响其他人贷款吗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3号】:如何认定骗取贷款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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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63号】:如何认定骗取贷款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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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恒国骗取贷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恒国(曾用名陈树泉),男,1971年2月7日出生,个体经商户。2012年8月10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逮捕。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恒国犯贷款诈骗罪,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恒国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其无罪。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陈恒国以他人名义在原河南省罗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店信用社经信贷员方治彬、陈勇、姚留勋、孟令鹏贷款115笔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02&000元:其中冒用他人名义贷款18笔共计845&000元。2007年7月29日,陈恒国以他人名义,在原东城信用社,经信贷员孟令鲲贷款l笔500&000元。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陈恒国以他人名义,在原涩港信用社,经信
贷员周克尤贷款5笔共计380&000元。2008年6月30日,陈恒国冒用张永枝、高霞的名义担保,私刻二人印章,以虚假担保方式,从原莽张信用社贷款900&000元。
&&&&陈恒国以他人名义贷款或者担保贷款.将贷款领取后,到期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应付信阳市清理冒名贷款的检查,山店信用社的信贷员方治彬于2011年7月28日申请将经其发放给陈恒国所贷的款本息1&000&000元转至其名下,并与罗山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日,陈勇申请将经其发放给陈恒国的贷款本息450&000元转至其名下。同月2&7日,姚留勋申请将经其发放给陈恒国的贷款本息700&000元转至其名下。次日:孟令鹏申请将经其发放给陈恒国的贷款本息转至其名下2&000&000元;其经手发放的其余2&500&000元,由陈恒国申请转至陈恒国本人名下。为担保转至信贷员方治彬、陈勇、姚留勋名下的贷款,2011年7月24日,方治彬、陈勇与陈恒国签订了罗山县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使用权整体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如陈恒国在2012年1月1日以前能够一次性偿还方治彬l&248&000元借款、陈勇523&000元借款,合同作废;如到期不能还清借款,合同当天生效,陈恒国将响水潭水库的自来水、发电站经营权作价1&771&000元交由方治彬、陈勇。后因乡政府与陈恒国在2006年6月19日签订的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使用权整体转让协议上有限制转让的规定,方治彬、陈勇未能实现水电站、自来水的经营权。
&&&&方治彬在陈恒国既不还款,又无法取得水电站、自来水经营权的情况下,遂于2012年5月23日报案至罗山县公安局,称陈恒国在事先未征得山店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山店乡政府的自来水及水电站的经营权转让与其及该行另一信贷员陈勇,并将陈恒国冒名所贷的170余万元贷款转至其与陈勇名下,由其二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次日,罗山县公安局以陈恒国贷款诈骗立案侦查。案发后(2012年12月18日),方治彬、陈勇与陈恒国又达成如下协议:以陈恒国的水电站、自来水经营权抵偿1&770&000元的本金;以陈恒国山店陈楼周山路边造林作价抵偿利息中的100&000元,余款173&100元以陈恒国的轿车作抵押及由许少军担保偿还:今后陈恒国如能用现金一次性全部结清借款本金和利息,方治彬、陈勇同意返还水电站、自来水经营权和陈楼周山路边的林地。2011年7月23日姚留勋与陈恒国达成协议:陈恒国向姚留勋借款793&521元,陈恒国以郑州的房产作抵押。陈恒国同时将其在郑州的房产证交给了姚留勋。2011年7月23日,陈恒国分别向方治彬、陈勇、姚留勋出具了借到现金1&248&000元、523&000兀、793&500元的借条;2011年5月1日向孟令鹏出具了欠贷款4&790&000元的欠条。后庭审审理时,方治彬、陈勇、姚留勋当庭均证明将陈恒国以他人名义的贷款转至其三人名下并非自愿的,而是迫于信阳市检查整改压力。姚留勋另证明
转至其名下的贷款并非其本人的借款,应当由陈恒国偿还。罗山农村商业银行称方治彬、陈勇、姚留勋、孟令鹏与陈恒国之间就陈恒国以他人名义的贷款转到四人名下的行为是他们的个人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以方治彬、陈勇、姚留勋、孟令鹏名义办理的原陈恒国以他人名义的贷款至今未偿还贷款本金。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恒国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从在案证据分析,陈恒国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周党步行街房产、山店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恒国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恒国确有还款的意愿。综上,认定陈恒国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陈恒国犯贷款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罗山县人民法院还认为,被告人陈恒国以沈世林等18人的名义贷款845&000元,该贷款应当计入骗取银行贷款的数额;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各笔以他人名义的贷款均因无出名人的证言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属于被告人陈恒国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只能证明陈恒国以这些人的名义贷款,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恒国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6&982&000元不准确,陈恒国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应当认定为845&000元。陈恒国当庭辩称其没有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是信贷员办理的贷款手续,其借的是信贷员的钱。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陈恒国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冒名贷款中有息转贷的部分,应予以扣除,不应作为犯罪金额计算。因与审理查明的书证不符,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陈恒国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因出名的担保人高霞、张永枝均证明没有为该笔贷款担保,借款手续上的担保人的签章并不是其本人所为,经手办理该笔贷款的信贷员刘中良亦证明担保人高霞、张永枝并未到场办理担保手续,是陈恒国提供的担保人的身份证和私章。陈恒国当庭虽辩称其不认识担保人高霞、张永枝,担保手续是信贷员办理的,其对该笔贷款提供了周党步行街的土地证和规划证作为抵押。经查,该笔贷款为个人信用保证贷款,担保人为被冒名的高霞、张永枝,并不是担保物抵押贷款,陈恒国亦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该笔贷款系陈恒国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而取得的贷款,对于陈恒国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恒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陈恒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恒国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裁判理由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个罪,均以贷款为对象,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认定容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规定的罪状分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于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控制而将其据为已有。质言之,是指行为人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但主观最终必定见诸客观,不可能完全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通过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客观行为加以判断。实践中,有的行为体现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直接明显,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后携款逃跑;但也有的行为难以单独体现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项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上述五项情形,只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是否实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必须借助相关的客观事实加以分析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司法实际,一般而言,对于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将上述一般性经验法则具体运用到骗取贷款案件中,我们认为,认定行为人主上具有占有贷款为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2)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3)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实施了《纪要》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如果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欠缺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则一般不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从而不能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导致案件性质从刑事转化为民事,民事转化为刑事。如行为人最初的动机是非法占有贷款,但在取得贷款以后将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响,其当初的意图发生了变化,贷款期满即归还贷款。这种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未达到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属于民事欺诈性质。反之,行为人取得贷款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取得贷款后,客观行为表现出其主观上不愿归还贷款的情形,贷款期满后不予归还,达到数额较大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基于上述分析,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陈恒国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从查明的证据来看,陈恒国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周党步行街房产、山店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恒国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恒国确有还款的意愿。其对取得的贷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年第2集总第7集第41―46页。合伙贷款要怎么写协议?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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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让灰色民间贷款阳光化
来源:网络
  让灰色的阳光化,让人和借贷人在一个平台上自由选择搭配,在提供一种新的服务,也在重塑民间借贷的规则。近日,新周刊记者走访了人人贷的借贷用户以及几位合伙人,真实勾勒出这家以安全性和良好的风控管理著称的P2P公司,其背后理念和故事。  “淘宝店双十一资金周转”是个很好的理由,11月3日,重庆市渝中区一间私人企业的区域销售经理张某在人人贷网上以此为由请求贷款15100元,并承诺13.20%的年利率。张某选择了24个月内还清欠款,每月还本息718.76元。这一天,张某在人人贷网上提供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身份证、车产、工作和收入(2000元到5000元)证明。重庆当地的征信公司“友众信业”还去做了实地认证。这些可靠的信息,使张某的标的炙手可热。从中午13:12开始投标,只用了18分钟就已满标,网站上有31个陌生人借钱给张某。其中3人投下了最低额度50元,最高的一人向张某借出3000元。  因为没有抵押,一些刚通过P2P互联网信贷投资的理财者最担心钱借出去后会打水漂,而很多人正是因为可以投最低50元而敢于尝试。在胆子大了以后,手里有余钱的人们会变得更大方,一出手便是千元以上。在这里,他们可以博取10%到24%的年利率——这比银行高多了,甚至高于股市。有些专业的投资经理,已经在这些P2P平台上投资上百万的资金。  P2P互联网贷款就是没有财产抵押的银行吗?  民间借贷还没有披上互联网的外衣以前,一直被人们称为灰色领域,温州的民间借贷崩盘事件至今让人记忆犹新。人人贷公司创始人张适时也成长在一个民间融资发达的地方——福建,当地的商业氛围让灰色借贷有天然的土壤。“几乎所有人都在参与这样的民间融资。凑点钱去开公司,这太正常了。”张适时说,“很多时候,并不是有人专门要去放高利贷,而在于创业者有这样的需求,而且体量巨大。”  P2P信贷,正是把潜伏着的民间借贷搬到互联网上。人人贷公司另一创始人李欣贺说:“民间借贷的出现,正是因为金融服务的缺失。我们把这件事整合起来,再提到地面上来,让这件事变得有规则,更阳光。有一部分灰色的民间借贷已经被我们取代,但对于大金额以及重抵押的民间贷款,短期内还不能替代。”  民间借贷一个重要特色是以人际网络为基础,大多没有财产抵押,双方基于信用成交,但也因此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那么,P2P互联网贷款就是做没有财产抵押的银行吗?  “我们不能从事银行的业务,P2P信贷只提供一个平台,资金由理财者提供,利率也由双方决定。”李欣贺说,“虽然这个行业的利率比银行高,但向陌生人借无抵押贷款,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人人贷的贷款客户里,70%是小微企业主——经济学家们一直呼吁要拯救和支持的对象。张适时说:“他们的生意就差这么一点走不上那一步。这个行业有足够的想象空间,我们才会放弃高盛、德勤、中金这些别人看来不可思议的好工作来创业。”  P2P互联网信贷,自2007年第一家公司上线以来,到2010年张适时等人创业时只有聊聊几家,现在已经有2000多家。有数据表明,2012年P2P信贷全年成交额为104亿元,成交量由2011年的5.79万笔增加到21.14万笔。  最近,张适时发现,建立一个P2P金融网站,成了一个时髦的话题。“不管金融行业的还是非金融行业的。”2009年,三人计划进入这个领域时,都没有想到三年后能做到这么大的规模,甚至从“谈民间借贷色变”进化到得到监管部门、借贷双方以及很多传媒的认可。  日被定义为人人贷成立以来最困难的一天,它的来自政策层面。  张适时、李欣贺、杨一夫三人的合作始于2009年某个下午的咖啡局。在憧憬了公司的未来以后,三人在星巴克约定了分工、原则以及处理矛盾的方式。此后,周末在星巴克进行三人聚会,便成为这三个创始合伙人的惯例。2010年5月,人人贷公司以初始注资100万在北京成立,当时公司只有四个人,三个老板和一个财务。那时,纯信用无抵押小额贷款,只有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和渣打银行的“现贷派”在几个城市试点,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什么是P2P信贷。一般人对民间借贷都抱有不敢轻碰的芥蒂。  三人也是抱着闯一把的心态,李欣贺说:“也有可能干一年就不行了,但当时我们一个很明确的共识是:这个事是值得干的。”杨一夫说:“这个行业在国外无非是锦上添花的事,他们的个人信用贷款很发达,只是用互联网技术来降低成本;在中国却是雪中送炭的事,弥补了市场上的空白。这是完全不一样的。”  初期,负责对外合作的李欣贺受到的冷眼最多:“有些人觉得这公司太小,他们对这个模式也有质疑,因为没有听过。尤其是2010年和2011年的时候,每一次都要花很大的力气去解释。”  在创业一年后的2011年,一条新闻让三人不得不重新考虑这个公司的前途。8月23日一早,张适时起床后打开手机,手机报头条让他提高了警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称P2P互联网信贷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张适时很快便收到亲戚、朋友们发来的问候,甚至有人劝他重新考虑这个行业的创业价值。李欣贺也接到很多媒体的电话:“有朋友问我们公司是不是出事了。”这一天,员工们议论纷纷,客服们接到很多奇怪的电话,各种老大妈打电话来问:什么是人人贷?  银监会的通知源于一个月之前,一家名为哈哈贷的P2P信贷网站关闭,其实和人人贷这家公司没有关系。银监会只是用“人人贷”来指代P2P信贷这个行业。当时,三人纠结了:这个行业会有政策风险吗?一年多的心血投入会被一纸公文葬送吗?两年后,三位合伙人把这一天定为创业三年中最困难的一天。但现在看起来,坏事也有好的一面,银监会以“人人贷”这个名字作为整个行业的代名词,“免费帮我们做了一次宣传”。  今天,当我们通过互联网技术向陌生人投资时,如何识别那些不讲信用的人?  金融业的每一个风险都是有血有肉的。2011年年初,人人贷上线半年出现5笔坏账,每笔5000元到10000元。于是,身材最高大的杨一夫带队前往上海实地催收。经过蹲点、查电话、装可怜等各种侦探式的行径,杨一夫发现,追回的欠款还没有团队路上的花费多。他得出结论:风险控制体系要全程监控,包括完善风险准备金、培育客户群、重点信息核实、借款人跟踪以及催收流程等。  有数据表明,P2P信贷行业的平均坏账率为3%左右。现在,“人人贷”的坏账率在0.8%左右,这些坏账由风险备用金进行垫付。三年以来,风险模型的建立是杨一夫最主要的工作,也是人人贷公司核心竞争力所在。杨一夫面临着两大难题。  第一难题是历史数据的空白。模型需要大数据基础,但中国的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始于信用卡,“只有十年时间,在之前是个空白”,杨一夫说:“基于中国市场的审核流程、经验、人才,都很缺失。”杨一夫举例说,美国在建国之后不久就建立信用体系,领先了中国两百年。  杨一夫控制风险有两个诀窍:一个是投资人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最少一笔可以投50块钱;另一个是把贷款金额控制在3万—5万元之间,以避免几千万或几百万的项目出现坏账对公司的冲击。  在人人贷创始初期,风险控制主要是靠“信贷员的经验”,杨一夫说:“三年来,我们的模型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断完善。今天,能不能贷——由人来决定,能贷多少——由模型算出结果。我们最初一人一天只能审核两个用户,现在已经能审核十几个用户。”  “但人的工作是不可能完全被取代的,比如信用资料审核的辨伪工作。因为很多信用信息并不是从权威机构直接获得,而是由贷款者自己提供的。”杨一夫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正是信用数据的复杂来源以及不可获得。“房产信息、车产信息、婚姻证明……这些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甚至行政体制内,没有有效的商业化。”张适时认为,信用数据的整合和通道,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美国由探险家建立,于是早早建立征信体系,以防止探险家的不可信行为。中国人在熟人圈里向来讲信用,于是没有建立征信体系。今天,当我们通过互联网技术向陌生人投资时,如何识别那些不讲信用的人?杨一夫笑着说:“如果你能告诉我哪些人会故意不还钱,那我们就不会有坏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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