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好项目有什么好的项目推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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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残疾人创业展示评审会顺利举办
图为评审导师进行现场打分
  12月13日下午,天津市残疾人创业展示评审会在猪八戒天津创业园区顺利举办。来自南开大学创业研究中心主任杨俊教授、天津草帽众创空间创始人法卓、企道知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嘉轶等6名创业导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全市各区残联推荐的网络报名残疾人创业团队(项目)的情况现场评选打分,经过层层筛选、评分汇总,筛选出8个能够反映我市残疾人创业发展态势的示范创业团队(项目)参加残疾人创业展示会展示创业成果。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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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指南&&&&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处二〇一六年一月&&&&&&&&目&&&&1.可申请项目、申请流程与申请材料&&&&录&&&&1.1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11.2选派工作通知…………………………………………………………………41.3申请流程………………………………………………………………………71.4申请材料清单…………………………………………………………………81.5申请材料说明…………………………………………………………………92.常见问题解答……………………………………………………………………123.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3.12016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实施办法…………………………213.22016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233.32016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常见问题解答……………………243.4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表…………………………254.参考资料4.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264.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284.3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344.4吉林大学重点学科参考名单………………………………………………365.附件5.1《单位推荐意见表》…………………………………………………………415.2《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425.3《吉林大学2016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报信息统计表》………………43&&&&&&&&1.可申请项目、申请材料与申请流程1.1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第一章选派计划和主要项目第一条2016年计划选派各类国家公派留学人员29000名。第二条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2.访问学者:3-12个月。3.博士后:6-24个月。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5.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6-24个月。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7.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3-12个月。8.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9.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3-12个月。第三条主要项目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计划选派350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5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计划选派5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计划选派4200人,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5.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计划选派38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6.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选派295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245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500人。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195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8.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和本科插班生。9.国外合作项目计划选派2500人。国外合作项目是指与外方机构&&&&1&&&&&&&&签署协议并由中外双方联合评审、联合资助的项目,如中美富布莱特项目、中英联合志奋领奖学金、中法蔡元培交流合作项目、中德学者短期合作交流项目等。第二章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第四条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第三章资助内容第五条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在校学生,年龄满18周岁。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第七条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选拔办法第八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第十条主要项目申请、录取时间&&&&2&&&&&&&&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1月5日-15日申请,3月下旬公布录取结果。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项目申请时间:日-25日;人选申报时间:第一批日-5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日-3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5.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一批4月1日-1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1日-1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6.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4月1日-15日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②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按照相应项目规定施行。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3月20-30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8.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9.国外合作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第六章派出与管理第十一条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二条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第十三条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提取保证金等手续。第十六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3&&&&&&&&1.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工作部署,2016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已正式启动。吉林大学2016年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名额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113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名额不限,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及攻读硕士研究生名额不限,其它项目以项目通知为准。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可利用项目(一)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500人,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500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名。(二)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00人,选派类别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选派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工业设计、航空安全保障、先进制造工程和网络工程。(三)国际区域问题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1950人,选派类别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四)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五)国外合作项目:计划选派2500人,包括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等。(六)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计划选派500人。二、选派原则(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从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出发,将选派工作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相结合,有序派出优秀研究生;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选派工作要符合学校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科研基地和平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一流的学生,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把政治过硬、学业精良和具有科研潜质的优秀学生选拔出来,对选拔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把关。(四)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人员;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已确定转博但尚未取得博士学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能申报2016年国家建设&&&&4&&&&&&&&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联合培养博士生类别。(五)本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三、申请人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三)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日以后出生)(四)申请人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要求,请链接http://www./Chuguo/a8df98cbfb2d2dade934b.shtml。四、选拔类别、要求及留学期限(一)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1.申请人应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完成应修学分和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2.一般不考虑国内外导师为同一人或国外导师为国内院校兼职教授的情况。3.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提出延期答辩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留学期间不得回国答辩。4.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二)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1.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取得校人事处统一出具的同意函,并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3.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4.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学费资助办法见附件一。(三)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申请人应为指定专业领域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四)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申请人应指定专业领域的我校优秀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5&&&&&&&&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等。五、资助办法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六、申报程序及日程安排(一)个人申请阶段:2015年12月上旬—日。(二)培养单位评审阶段:日-11日。(三)上报学校时间截止时间:日。(四)校内审核阶段:日-18日。(五)公布拟推荐人员名单:日。2016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QQ群号为:,欢迎有申请意向的同学及研究生导师加入。附件一: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附件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研究生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6&&&&&&&&1.3申请流程&&&&第1步:确定符合申请条件、联系留学单位1.仔细阅读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http://www./Chuguo/87a7f72abd1e4dffb3b9ddcea536ff87.shtml和我校选派工作通知http://oa./cache/201512/show230471.html(申请指南1.1),确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特别是确定外语水平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自行联系留学单位,获取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第2步:填写校内申请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派研究生报名,填写并打印《吉林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培养单位。第3步: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校内申请材料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校内申请材料,材料明细及相关说明详见1.3和1.4。第4步:培养单位评审阶段1.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向研究生院推荐的申请人名单,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附件1),并就申报高水平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的申请人进行推荐排序、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2)。2.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总填写《吉林大学2016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报信息统计表》(附件3),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申请材料(纸质版,全套)、单位推荐意见纸版+电子版、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纸质版)一起提交到研究生管理处。第5步:心理测试、校内审核1.研究生管理处将对所有申请人进行心理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2.研究生管理处将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核,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提交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确定最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的申请人名单。3.拟推荐人员名单将于日在校内通知和研究生院主页公布。第6步:网上正式申报1.拟推荐人员登录国家留学信息平台(http://apply.)进行网上申报。2.根据网络申报系统的要求,阅读报名须知,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打印申请表。3.申请人持在国家留学信息平台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的申请表和其他全部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于4月5日前送交研究生管理处。第7步:网上审核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对本校申请人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2015年12月上旬—日&&&&日&&&&日-日(星期五)&&&&日-日(星期五)&&&&日-日(星期二)&&&&日(星期二)&&&&请注意:由于时间紧凑,务请申请人按时完成各时间阶段的相应内容,逾期不予受理!&&&&7&&&&&&&&1.4申请材料清单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2.《单位推荐意见表》(须word电子版)3.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4.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人需提交,同时提交pdf电子版)5.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6.收取学费明细表(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7.学费材料(攻读硕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8.学习计划(外文)9.国外导师简历10.成绩单(自本科阶段起)11.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博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12.外语水平证明13.有效身份证1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15.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提供)16.吉林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选派申请表”(研究生管理系统里报名生成)17.延期答辩表(回国时间超过毕业时间的联合培养博士生须提交)18.开题报告(联合培养博士生须提交)19.免试推荐研究生水平证明(应届本科生申请高水平项目须提交)20.国际旅行健康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此材料清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请申请人对照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所申请的留学类别,自行整理申请材料。其他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以项目具体要求为准并参照该清单。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材料4-19须于3月4日前交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材料2和3,于3月11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送交研究生管理处。材料1为国家留学信息平台上报名生成。全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须于4月5日前送交研究生管理处进行终审。材料1-15须上传至国家留学信息平台,材料16-20校内审核并留存。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8&&&&&&&&1.5申请材料说明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2.《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凡来自“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3.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人的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并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提供参考样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4.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内导师应提交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意见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5.正式邀请信或入学通知(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邀请信/入学通知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如因拟留学院校(单位)行政审批手续规定限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无法出具正式入学通知,则须出具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对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的明确意向入学通知。(2)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毕业/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c.入学通知明确申请人在拟留学院校/单位须完成硕士课程后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申请硕博连读人员)。(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9&&&&&&&&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b.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日);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f.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仅针对高水平项目非学费资助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g.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4)如邀请信/入学通知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5)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协议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协议规定执行。6.收取学费明细表等有关学习费用证明(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如在提交的邀请信/入学通知中未注明留学所需费用相关信息,则须另行提交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7.学费材料(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a.如外方不收取学费/免除全部学费/利用其他奖学金支付全部学费,需在邀请信/入学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中注明。b.如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学费资助,则需另行提交外方出具的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学费明细表各项目及金额必须详细清晰。按学期收取学费的人员,需注明每学期的起止时间以及各学期的学费金额。※国家留学基金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8.学习计划(外文)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外文联合培养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中外双方导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如无外方导师,则需国内导师签字并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审核后加盖公章。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拟在国外进行硕博连读,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并签字。如申请人为课程学习型硕士(无国外导师),应由所在院系审核其课程学习规划并盖章确认。联合培养计划或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9.国外导师简历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单位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专家审核签字。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10.成绩单(自本科阶段起)&&&&10&&&&&&&&提供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如有)、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此外,申请赴美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如外方要求提交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如GRE,GMAT等),应提交相应的成绩单复印件。11.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如所在单位推荐申请学费奖学金资助,应另行提交两封专家推荐信。推荐人不能是申请人国内导师,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12.外语水平证明申请人应按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6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等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13.有效身份证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扫描在同一张A4纸上。1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如最高学位在国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15.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提供)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单位与国外留学单位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申请人员需提交国内外双方实质性合作协议,并提供协议要点介绍。如协议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11&&&&&&&&2.常见问题解答一、申报阶段:1.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时间、选拔范围及选派规模有哪些变化?答: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拔仍为一批,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从3月20日开始,截至北京时间4月5日24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全国及在部分国家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2016年项目选派计划为8500人,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500名。2.2016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规模有哪些变化?答:2016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规模为800人。在职人员与学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选派规模均不设录取比例。3.2016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学生类申请人重点资助专业领域有哪些?答:学生类申请人的重点资助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工业设计、航空安全保障、先进制造工程和网络工程等。在职人员不受专业限制。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是否必须通过国内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答:是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国内学校与外方学校的校际实质性合作项目派出。5.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攻读博士学位生,无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还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均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入学通知书/邀请信等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并取得邀请信。攻读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或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根据现有中外合作项目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培计划并取得邀请信。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6.什么是“派出渠道”、“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申请的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中外合作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中外合作奖学金”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所签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12&&&&&&&&或机构所签的合作奖学金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申请人亦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7.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中外合作奖学金”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在申请录取环节有何区别?答:不可以。对外联系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录取结果于5月进行统一公布。对申请“中外合作奖学金”人员,如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同时,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8.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b.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c.留学时间:须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日);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需提供);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f.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无需包含此项);g.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9.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如何确定?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具体由国内外导师商定。另外,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算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一般为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具体由国内外导师/负责人商定。请注意,如正式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申请人应提交拟留学院校的官方证明文件(如学校官网截图,与导师往来邮件等)予以说明,并作为邀请信/入学通知附件一同提交。10.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主要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11.是否可申请学费资助?答: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特别是人文学科及应用社会科&&&&13&&&&&&&&学专业,可提供学费资助,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请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学费资助并不是单纯向未取得外方学费资助的人员提供学费支持,其选拔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需进行面试。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可申请学费资助。需要说明的是,学费资助并不是单纯向未取得外方学费资助的人员提供学费支持,其选拔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需进行专家面试。一经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将提供学费和奖学金资助。12.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请时是否可申请多所院校?答:不可以。申报时只能申请一所国外院校,并提交该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邀请函。13.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答: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14.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报时是否只能选择一所院校?答:是的。15.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答: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事先了解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及留学目的国的生活条件及健康要求,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长时间出国留学。所有被录取的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并需获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具体信息请登录教育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http://www./publish/portal0/tab79/info3913.htm)。16.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17.国内已离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如何申请?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内工作单位推荐。18.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是否有要求?答:可以。根据选派办法,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都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无特殊要求。在职人员申请须获得国内工作单位推荐。19.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能否申请本项目?答: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如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为保证留学目的清晰明确、联合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进入博士阶段第二年及以上学生(含已转入博士阶段第二年及以上的硕博连读生、二年级及以上的直博生)不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0.是否可以申请国外大学的硕博连读?答: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但必须在正式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中明确说明最终将获得博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硕士生以及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不能申请赴国外&&&&14&&&&&&&&硕博连读。2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答:赴美国等国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PhD.student、visitingstudent、visitingresearcher或类似表达方式;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明确为jointPhD.student、visitingstudent等学生类的表述。22.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Masterstudent、visitingstudent或类似表达方式。23.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24.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25.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无误后方可提交。26.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1)保证材料真实,确保材料上传齐全;(2)邀请信一定要有明确的留学期限和起止年月。(3)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材料;(4)国内外导师信息准确、清晰,最好由导师本人提供并附带本人签名,务必杜绝从其它途径复制或过于简单的介绍;(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修计划必须有双方导师共同签字;(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必须有双方导师共同签字;如无国外导师,则需国内导师签字并由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7)攻读硕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务必按要求提交学费材料和两封专家推荐信:学费材料包括外方出具的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学费明细表各项目及金额必须详细清晰。按学期收取学费的人员,需在材料中注明每学期的起止时间以及各学期的学费金额。两封专家推荐信的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15&&&&&&&&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单位/部门负责人;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因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参加专家组面试,请在申请阶段务必保持通讯畅通。(8)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务必提供当年学费明细表(有外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因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组织专家进行面试,请在申请阶段务必保持通讯畅通;(9)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如为硕士/博士在读人员,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一个学期的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申请赴美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如外方要求提交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如GRE,GMAT等),应提交相应的成绩单复印件。27.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答:留学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留学(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工作)证明。28.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答:是的,雅思、托福和WS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29.留学身份选定后是否可以再更改?答:不可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首先要选定留学身份,再选择留学国别和项目名称。留学身份一旦确定后则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必须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30.赴非英语国家留学而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答:可以。但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被录取后,须留学对象国语种达标后才能派出。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信息平台”及录取名单中的相关信息确认是否需要通过参加培训或考试达到派出要求,根据安排参加教育部指定培训部小语种(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31.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是否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至留学基金委?答:一般不需要。纸质材料交受理机构留存即可,留存期限为三年。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执行。32.留学单位收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学费,是否可以由申请人个人支付?答:不可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类别不允许个人自己支付学费。33.外方出具的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说明留学期限为3-4年,申请国家资助时如何选择资助期限与留学期限?答:针对外方统一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只说明某一区间的情况,建议申请人通过所属留学单位院系或导师出具补充文件,明确留学期限。34.申请系统中没有申请人的拟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添加?答:可以。一些留学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不在所列留学单位列表内,申请人可在线填写申请表时,按照相应提示办法及流程,申请新增留学单位。&&&&16&&&&&&&&35.需上传的附件材料学习计划与网上申请表研修计划是否为同一材料?答:不是。附件材料中的学习计划为申请人、国外导师与国内导师共同制定,且应为外文。研修计划为在网上申请表中填写,语言为中文,且对应包含内容有简要说明。36.选派办法的申请条件中,应届毕业生(含应届本科生和应届硕士生)如何理解?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为高校/科研机构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最后一年的在读人员(不含已毕业离校人员),毕业且进入工作单位者可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申请。37.如申请人曾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次是否可重新使用上次填写的申请表及上传的材料再次进行申请?答:不可以。再次申请需使用重新注册的账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以往的申请记录与本次申请无关。二、评审阶段:38.项目评审的基本选拔标准有哪些?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进行选拔。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包括资格审核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资格审核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1)资格审核环节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如年龄、外语水平条件等。-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专家评审环节专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申请人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包括教育背景,学习成绩,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国际交流能力等。-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包括拟留学专业是否属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或国家发展急需专业,拟留学专业是否符合选派学科专业领域要求,与国内所学专业的关联程度及在国内外研究水平的差距,学习计划(课程学习规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拟留学单位及留学专业情况:包括拟留学单位的世界认可度,留学专业是否为该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国外导师情况:包括学术背景、影响力及相关工作经历。-国内单位推荐意见/专家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也将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三、录取和派出阶段:39.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答: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复印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17&&&&&&&&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一式二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六份/人)。国家公派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申请当年,最迟不超过次年3月底,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被录取人员即使经批准同意放弃资格,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40.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向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提出申请。41.对于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必须达到相应的外语水平要求?答:是的,具体以录取名单中相关外语水平要求为准。对于录取名单中无外语水平要求的可直接派出;对于有要求的,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还均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选派办法中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选派办法中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42.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43.如何交存保证金,办理保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被录取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保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答:交存保证金的具体细节请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上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时需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学生身份证明、护照首页及有效入境签证页复印件。采取面交现金方式的,须在面交时一并出具;采取银行划转的,须在划转的同时将以上材料传真至010-.国家公派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1-2年的博士后研究。45.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办理签证有哪些需注意的问题?&&&&18&&&&&&&&答:根据2009年3月英国签证新规定,联合培养博士生必须申请Tier4学生签证,须由邀请方提供申请学生签证的CAS号码,出具VisaLetter。赴研究所、独立实验室等非教育机构申请人须提前了解是否可为学生办理学生签证申请。使用AcademicVisitor类别申请均会被拒签。建议赴英联培生的留学时间控制在6-12个月为宜,申请前充分与拟留学院校沟通,确认可顺利申办有关签证申请材料后再进行下一步申请。46.赴美国的留学候选人应办理何种签证?答:赴美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美方实际发放签证申请表的种类办理F-1或J-1签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仍要求办理J-1签证。四、回国阶段:47.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服务期两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回国后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48.怎样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答:留学人员须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根据前往国家,分别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具体操作请参考《留学人员须知》中“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通讯地址:北京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邮编:100044。五、在外留学人员相关问题49.哪些国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报本项目?答: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古巴、匈牙利、塞尔维亚等32个国家选拔,其他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暂不能申请本项目。50.对可申报的国家是否有名额限制?答:没有名额限制,在外人员和国内申请人公平竞争。51.对在外留学人员有何要求?答: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及国家公派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报。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在国外已硕士毕业离校的人员不能申请。52.对于在外留学人员,评审录取时是否和国内申请人区别对待?&&&&19&&&&&&&&答: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按统一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评审录取。53.在外留学人员是否必须回国办理录取后的派出手续?答:(1)录取后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需回国办理如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最后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后续派出手续。回国办理派出手续的机票自理。办理派出手续后赴留学目的国的机票由留学服务机构购买。(2)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需回国办理签证等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54.如何确定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人员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答:对于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算起&&&&20&&&&&&&&3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3.12016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保证项目选派质量和留学效益;加强对派出博士生专业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进一步推动国内外高校学科、人员之间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派出留学人员的联系,为学生按期回国服务奠定基础,特设立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选派计划第二条2016年计划选派5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第三条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第四条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包括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人员。第六条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第七条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第八条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第四章选拔办法第九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十条2016年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登陆http://apply.进行网上报名。“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申请人须按照《2016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齐全、真实有效。第十一条各单位须于4月12日前将正式公函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并打印)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及所有附件材料,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2年)。第十二条录取结果将于2016年6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第五章派出及管理第十三条本项目选派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21&&&&&&&&第十四条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免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免交保证金。第十五条选派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第十六条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选派人员预支在外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并购买往返国际机票。第十七条派出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其管理。第十八条派出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缴相关费用并影响所在单位今后本项目的选派计划。第十九条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第二十条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录取人员派出前,提出明确工作任务,并要求回国后提交详细访问报告等。被选派人员回国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考核,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受理单位将访问报告复印件、各校考核情况及派出人员护照复印件(含签证页)提交国家至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22&&&&&&&&3.22016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2.《单位推荐意见表》3.正式邀请函复印件4.外方合作导师介绍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二、申请材料说明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申请表中研修计划部分应明确出访院校/机构名称、与外方合作情况、访问计划及行程、预期目标等。2.《单位推荐意见表》在单位推荐意见中,请推选单位明确说明被推荐导师所指导派出学生情况(含学号、姓名、留学国别、留学单位)、拟访问国外院校/机构、国外合作教授及合作项目或课题情况。凡来自“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3.正式邀请函复印件邀请函应由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主管部门签发,并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4.外方合作导师介绍主要包括国外合作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23&&&&&&&&3.32016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常见问题解答&&&&1.2016年博士导师生短期出国交流项目是否允许本年度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生的国内导师与学生同时申报?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申请人应为高水平项目录取人员的国内博士阶段导师。目前,两个项目同期进行报名,导师和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如学生未被录取,则导师亦不符合项目要求。2.网上申请时,申请人应如何选择留学身份与项目?答:申请人留学身份应选择“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大类应选择“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小类应选择“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3.博导短期项目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为多久?答: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在外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须退回相关费用并影响所在单位今后本项目的选派工作。4.因博导项目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项目权限是否为各个单位负责教师公派的部门?答:博导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应与高水平项目主管部门一致。5.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需要签订协议书、缴纳保证金及语言培训?答: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免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免交保证金,无需语言培训。6.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是否可以在申请时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留学单位?答:网上申请时只能选择一个留学单位。7.因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交流访问一个月时间过短,是否可以延长期限但费用自理?答:此项目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不能延长期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录取人员派出时会预订往返机票。8.学生被高水平项目以外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录取,导师是否可以申请此项目?答:博导项目仅面向高水平项目国内录取且已派出人员的博士阶段导师。9.此项目录取人员是否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是否受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限制?答:博导项目不受此限制,可以继续申请其他公派留学项目。10.录取人员回国后,如何提交访问报告?答:录取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应通过受理单位将访问报告复印件等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24&&&&&&&&3.4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从事专业身体状况手机Email身份证号&&&&所在培养单位外语语种联系电话&&&&外方合作单位及人员信息出访国别合作方成员姓名出访时间:合作情况说明:(包括与外方前期合作情况、访问计划及预期目标等)(可附页)外方合作单位名称职称工作地址&&&&已选派学生情况(仅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生姓名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留学起止日期外方导师&&&&主管领导签字:年填表人签字:月日&&&&单位公章:年月日&&&&请有意申请该项目的博士生导师填写此表,经单位审核后于日前报研究生管理处(行政楼415)。&&&&25&&&&&&&&4.参考资料4.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第三条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第四条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第五条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第七条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第三章申请及审批办法第八条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第九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第十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第四章资助方式第十一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第十二条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第十三条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26&&&&&&&&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国外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如已获资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获资助未达到国外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4.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第十五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7&&&&&&&&4.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第二章选拔与派出第四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第六条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第七条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第八条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第十条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28&&&&&&&&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一条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第十二条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第十三条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第十四条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第十五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第十六条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第十七条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第十八条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第十九条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第二十条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29&&&&&&&&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第二十一条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第二十三条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第二十四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第二十五条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30&&&&&&&&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第二十六条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第二十七条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第二十八条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第三十条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回国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第三十三条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第三十四条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五条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31&&&&&&&&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第五章违约追偿第三十七条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第三十八条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九条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第四十条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第六章评估第四十二条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32&&&&&&&&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33&&&&&&&&4.3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校研院字[2011]12号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赴国(境)外攻读学位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对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校将提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终止其奖学金资助,且回国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条国家公派及学校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在出国(境)前办理离校手续。第三条研究生申请赴国(境)外任志愿者,在出国(境)前须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学籍。第五条研究生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个人行为自费出国(境)的,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第六条在学期内出国(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第七条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出国(境)。未按规定时间出国(境)者,应向研究生管理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第八条出国(境)研究生可以参加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评定标准按所在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校内“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第十条由研究生院资助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学习期满返校报到后,须提交研修报告(需导师签字)、个人护照、签证,经审查合格后恢复并补发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第十一条自费出国(境)交流、访学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在国(境)外期间取消其“三助”岗位及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34&&&&&&&&第十二条&&&&国家公派及学校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期限超出其基&&&&础学制的应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在留学期间不得回国答辩。留学结束回国后,未办理报到手续者,不受理其答辩申请。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在外期间要定期(至少每三个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字数不低于2000字。每学期末,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汇报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情况。第十四条研究生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名的申请,双方导师签名的同意函(说明原因及经费来源),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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