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指的是国家对企业或个人在丈夫去世后财产分配配,还是国家通过税收的方式从企业或个人那里得到的税款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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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与国家征税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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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
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
作者/编辑:佚名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我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制度是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
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多少决定着国民收入在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分配比例,通过税款的征缴所形成的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是税收的分配关系。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包括国家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的税收关系。如,国有企业把一部分产品缴纳给国家体现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税收法律分配关系,它同国有企业上缴的经营利润所体现的财产分配关系是不同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分经济性质,只要发生了应税收入、收益或行为,就应当依法纳税,否则就是违法,因此,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运行的手段。
税收的分配作用是通过税收制度这一载体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征税,实现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转移,都是通过税收制度加以规定、通过按照税收制度进行征管来实现的。离开了税收制度,就无法进行理想地、科学的国民收入分配。因此,税收制度是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要正确处理国家同纳税人的经济分配关系,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
(二)税收制度是实现税收作用的载体
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税收制度,离开税收制度这一实现税收作用的载体,税收作用是无从发挥出来的。也就是说,税收本身作为国民收入的分配手段,必须借助税收制度这一载体,才能将其聚财和调控作用发挥出来。这是因为,不同的税制,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税负水平,不同的征管范围,所产生的作用也不相同。例如,不同税负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现着合理负担和调控贫富差距的作用;对遗产或赠与课税,体现着鼓励个人致富的作用等等。如果离开了制度规定,税收的这些作用就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功能,无法发挥出来。因此,税收制度是税收作用的实现形式,只有建立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所具有的作用。
(三)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纳的依据
税收是通过征税主体的征收活动和纳税主体的缴纳活动实现的。无论是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也好,还是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也好,如果没有税收制度作为依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的、义务都得不到明确,税收的征纳就难以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有序。因此,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纳的依据,只有建立了科学的税收制度,才能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只有建立了理想的税收制度,才能实现理想的税收征收管理。同时,税收制度的建立也要有利于税收征纳效率。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不论采用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都不外乎以下几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和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人,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一般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团体。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课税对象。正确选择课税对象,是实现税制优化的关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3种:
1.比例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比例税率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
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行业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即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
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
幅度税额。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
分类分级税额。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在以上几种不同形式的税率中,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在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税种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比较明确、固定,有的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确定。如对一种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中,可以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也可以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实行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
确定纳税环节,是流转课税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所以,选择确定纳税环节,必须和价格制度、企业核算制度相适应,同纯收入在各个环节的分布情况相适应,以利于经济发展和控制税源。
(六)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
(七)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鼓励和照顾的一种。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把减税免税作为税制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般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不能照顾不同地区、部门、单位的特殊情况。设置减税免税,可以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体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
与减免税有直接关系的还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两个要素。其中,起征点是指开始计征税款的界限。课税对象数额没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具有不同的作用。起征点的设置前提主要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对纳税能力小的纳税人给予的照顾。免征额的设置虽然也有照顾纳税能力弱者的意思,但其他因素却是考虑的关键因素,如个人所得税的赡养老人税前扣除免征额、子女教育费用税前扣除免征额等,考虑的一是社会效应,一是公平原则。
(八)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理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的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三、税收制度类型
从税收发展史来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经济、不同的出发点,可以实行不同类型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的税种一般主要分为六类:商品和税类、所得税类、社会保障税类、财产税类、关税类、其他税类。其中,就主体税种而言,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税收理论一直提供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认为所得税不具有转嫁性质,是最优税制,为优化税制结构,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但进入90年代以后,这种理论也在发生变化,尤其是近几年来,间接税的征收效率高、管理成本小的优点重新被各国所,税收理论中形成了一种发达国家提高间接税比重、发展家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趋势。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有23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将这23个税种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分为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社会保障税类、财产税类、关税,其他税类等六种类型。
商品和劳务税类,是指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商品和劳务税类税种的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或收入额,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商品和劳务税类对生产、流通、分配各个环节都能进行调控,税源广泛,纳税人取得收入后就要缴纳税款,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所以,其征收效率最大。目前我国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商品和劳务税类税种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
所得税税类是指以所得额、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类别。所得税是以纯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其中纯收益额是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对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具有特殊作用。目前,我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以总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主要是农业税,其中总收益额是指作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人的农业收入总额(不扣除成本、费用)。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的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财产课税是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目前我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但此种在发展中国家并未受到真正的重视,我国虽然列入了立法,但至今也未开征。
关税是以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为内容的一个独立的税收类型。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统称为关税。
其他税类。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其他税类包括除上述几种类型以外的所有税种。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等税种。
社会保障税类是指以社会保障税(费)、社会保险税(费)为主要内容的种类。主要包括国家保险、二级保险、雇主退休金三种形式。其中,国家保险是根据政府提供的保险(包括退休、医疗、伤残、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险)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分担比例税率的保障税;二级保险是指按照退休金计划,在国家保险基础上增加的保险金收入;雇主退休金是指雇主自己实施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保险金计划。但雇主实行这种雇主退休金计划的,可以不参加国家二级保险,国家保险的税率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社会保障(险)税或费有两种征缴形式,一是向雇主收缴,如英国规定由雇主在支付时扣除缴纳;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如德国规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雇员应负担部分由雇主从其薪金中代扣代缴。我国近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很高,但尚未纳入立法计划。
2.按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划分,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类型。
按照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税收管理权和使用权划分,凡收入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收入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属于共享税。过去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是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自1994年税制改革始,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经过几年,它在处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等方面,确实有着重要作用。
3.按税制结构划分,可分为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流转税与收益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等三种类型。
这种划分方法,在税收理论研究和税制建设方面用途相当广泛,作用非常之大。其中,间接税是指增值税、销售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称为间接税;而收益类税和所得税类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称为直接税。在西方国家税收理论研究中,围绕直接税、间接税何者最优,何者为主体的税制最优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直接税、间接税及其分类理论1979年以来在我国也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所以,这一类型实际就是以直接税为主体、以间接税为主体还是实行"双主体"税制的问题。
一般来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多见于经济发达国家,而把企业(法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以某种直接税和间接税税种为"双主体"的税制,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税制类型存在的。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一直认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最为理想,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流转税为主体向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采用"双主体"税制的国家。我国目前税制是以间接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其中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达40%以上。
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2    〖预览〗
  潘哲锋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具体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判例法即可定义为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和解释[1],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英国在世界判例法国家中可谓鼻祖。1066年法国北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形成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权,对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最大的成果即是促成了普通法这一判例法系统和作为其补充的衡平法的成型。威廉征服英国后,保留了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后来,为了克服这种习惯法过于分散的毛病,加强中央集权,于是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只要这些习惯法与王室和贵族的利益不相冲突即可作为判案的依据。巡回法官的审判实践过程即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当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会时,通过情况交流和磋商,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全国推行。这样通……【】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3    〖预览〗我国大部分企业员工对目前薪酬的满意度如下,回答“基本满意”、“很满意”或“非常满意”的占72.7%,回答“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占27.3%。
目前大部分企业(75.7%)在薪酬管理上实行分类管理,即对不同类别员工采取不同的薪酬结构形式。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企业实行薪酬分类管理的比例分别为75.1%、76.7%和77.2%。集体企业、非国有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采取薪酬分类管理比例较高,分别为82.1%、80.7%和78.6%。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采取薪酬分类管理的比例相对较低,这可能是由于部分国企仍然维持传统工资体制。
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工资形式主要有:岗位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职务工资。所占比重为:“岗位工资”(70%)、“奖金”(55.3%)、“各种津贴”(48%)和“职务工资”(44.7%);采劝长期激励”、“佣金”的比例较低,分别为8%和15.5%。对技术、销售以外的人员采取最多的薪酬形式是“岗位工资”(66.5%)、“奖金”(52.1%)、“各种津贴”(46.9%)和“职务工资”(44.3%),采劝长期激励”的企业占少数(7.1%)。
多数企业人均月收入在800~2500 元之间。从调查总体情况细化来看,70.8%的企业人均月工资集中在800~2500元之间。比例最高为“元”……【】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4    〖预览〗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5    〖预览〗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矗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共起草了民法典草案四稿。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民商)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民商)立法体系。这一民事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怎么样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6    〖预览〗我国直接融资的监管制度探究  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金融监管的话题不绝于耳,业内多数人认为,既然同为金融机构,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想当然地借鉴间接融资的监管逻辑和框架,更有甚者认为直接套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框架也是必然选择。  事实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存在着本质差异,直接套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思路不仅抑制直接融资的发展,同时也会造成监管无效。  1、直接融资的起源。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相对应的概念。其最早源于 1955 年《美国经济评论》刊发的论文《从金融角度看经济增长》,在该文中作者定义直接融资为资金盈余者与短缺者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商或者在金融市场上由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资金融通活动。间接融资则为资金盈余者通过存款等形式将闲置的资金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贷款给资金短缺者的资金融通活动。  国际惯例一般不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Market-orientedFinancial System) 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Bank-oriented Financial System)。  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指以金融市场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直接融资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基础的金融体系。总体来说上述两组概念上是对应的,但也存在……【】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7    〖预览〗
胡扬洋按:本文删减版发表于《教育视界》2016年6月号。该杂志社效率颇高,且录用地很痛快。唯独建议将字数删减一些。其实想来,本篇着实是自己颇有成就感的小文。干脆将完整版张贴如下,供大家品评。其实完整版的篇幅也不是很长。
摘要:我国科学教育引入“科史哲”存在理念与现实中的困境,包括以模式替代思想、以公众替代学生、以反思替代实践。发展引入科史哲的自觉性应做到打通科学教学思想史的脉络、正视学生自我发展的断裂性、给科学教学中的“讲故事”留出空间。
一、我国科学教学引入“科史哲”的观念与现实
(一)引入“科史哲”的概念梳理
本世纪初以来,试图在我国科学教育中引入科学史、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的教育思潮绵延至今。在概念意义上,HPS、科学元勘、科学论都在实际上指涉这一领域。现实中,这些议题都普遍为科学教育界、科学史界以及科学哲学界所共享。并且这样的共享也实然地促进了不同学术领域间理论或概念的无障碍借鉴。
为深化我国科学教育对“HPS(Histrory
and Philosoyhy of Science)”相关内涵的吸纳水平,概念上的梳理成为必须。事实上,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运用“科史哲”来指涉“科学史与科学哲学”,如果将“科史哲”作更广义的理解,则科学社会学也可被包摄其中。例如,北京地区“科史哲”……【】简述我国的税收制度8    〖预览〗
  化学课堂教学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那就是:教师讲的激情飞扬,学生听的昏昏欲睡,我们的学生却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 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微型课题研究开题报告范文。  教学没有丰富的教学收获,同时,受升学考试、上级部门、社会、家长对教育的更多渴求等方方面面的压力,以&考试&为中心,&题海战术&、使学生厌倦了学习,失去了对学习的兴趣,这种不利于学生成长和创新精神培养的教学方式也困扰着校长和教师。  针对以上课堂教学中的现实问题,需要有效教学理念的指导。为了克服&教师很辛苦,学生很痛苦&的被动局面,我们在教学中应该改变学生学习方式,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实行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探究式改革,学会并自觉地在已有的经验基础上建构自己的知识框架和理论体系;积极实施有效课堂教学,构筑初三化学教育优质工程。  课题名称的界定和解读  有效教学是为了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益,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强化过程评价和目标管理而提出的,目前得到教育界普遍关注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所谓教学有效性是指通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后,教师帮助学生完成了学习任务,实现了教学目标和促进了学生进步与全面发展,包括知识、智力、情感、创造力、思维与实践能力等方面。也就是说,学生有无进步或发展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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