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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岳麓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的一封公开信
执着老兵 发表于 &13:13:47『标签:&->&』
  深度揭开现代版的千古奇冤―岳麓区法院合谋侵吞陈铭合法财产之真相   尊敬的岳麓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  你们好!你们中绝对多数都是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的好干警。你们甘于清贫,乐于奉献,付出的多,获取的少。正是因为有了你们,人民法院这架大天平才有强有力的支撑,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可言。或许你们在金钱上并不富有,但你们赢得了全体民众的拥护和爱戴,拥有比金钱更加珍贵的荣誉;或许伴随你们一生的将是辛勤的工作和无尽的奉献,但你们能够从中体验到真正的幸福和快乐,拥有一般人难以感悟的崇高人生境界。你们靠的是信仰,象征的是阳光和进步,代表的是主流。请允许我在这里忠诚地向你们道声辛苦了!  然而,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事物并非都是尽善尽美的,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二面性。金子也含杂质,玉上亦存瑕疵,阳光下还有罪恶。事实上,目前岳麓区法院不可否认的存在着一股逆流,象征着腐朽和没落,代表的是少数。他们披着法律的外衣,干着不可见人的丑陋勾当。他们以强权为武器,以一己私利为目的,以办案为手段,胆大妄为、暗箱操作、藐视法律、漠视民生,合伙制造了一起又一起现代版的千古奇冤,其恶性已经到了惊人的地步,给岳麓区法院的荣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给你们的脸上抹了黑。  净化和治理执法环境,还人民群众一个公平正义,是当前全国上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好在我们现在有的是奖!O爸飨啻谓痰迹妹恳桓霭讣寄芴逑止秸澹涣踉粕酵咀罱康鳎蟀选罢站底印⒄鹿凇⑾聪丛琛⒅沃尾 弊魑芤蠊岽┤褐诼废呓逃导疃贾铡N颐怯Ω眉岫ú灰频匕凑罩醒肓斓纪镜囊螅鞒鲋鞴叟Α  坦率地讲,给你们写信,是寄希望于你们出于对正义和职责的认知,投身反腐工作,壮大反腐阵营。有了你们的参与,才能够更好地形成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更有效地打击歪风邪气和违法乱纪,为国徽增辉添彩,让真正致力于为公平正义而无私奉献的人们扬眉吐气。因为多种因素的羁绊,或许我的这种愿望只能是一种奢望,但我会期待你们作出抉择。无论怎样,我觉得我都有责任以管中窥豹的形式,掀开岳麓区法院真实执法现状的冰山一角,深度揭开现代版的千古奇冤―岳麓区法院合谋侵吞陈铭合法财产之真相,使你们能够加深对自己所处执法环境的清醒认识,从而增强主观能动性。  下面我将从典型个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事实、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危害以及我的打算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下所述情况,均通过充分调查,如有虚假,届时本人将公布真实身份并承担全部责任。)  一.典型个案简述(湖南省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力宇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2008年10月,姚正辉通过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长沙招商银行贷款1500万。为此,程序上担保公司需要有一名反担保人。于是,姚或担保公司便伪造陈铭笔迹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由于姚贷款逾期未还, 2010年 5 月被担保公司起诉到岳麓区法院,陈铭被当成被告同时遭到起诉。法院对陈铭没有进行任何庭前调查,便相继立案、缺席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直至查封并拍卖陈铭合法拥有几十年的财产。上述整个过程陈铭都一无所知。案情过程十分简单。  二.岳麓区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事实。  案子就是镜子,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让那些素质极度低下、胆大妄为、把法律当儿戏,视人民生命财产为草芥的法官们的丑恶行径大白于天下。请记住他们的名字:原审审判长: 左 钢 ;审判员:张 蓓 ;原执行局局长:王洪(音);执行法官刘林、法警曾承;执行裁定法官:周学军、吴建兵、毛万兵、刘林等。对于涉案价值达1500巨款的案件,请看他们是如何进行审理和执行的:  1. 他们开始立案就非法剥夺了当事人陈铭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财产权。仅在网上发了一个开庭公告。这看似合法,实属非法。法律的界定都是极其严格和严密的。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以及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并且在优先方式上作了具体规定。如:凡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该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前5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等等。同时,对诉讼文书的交付手续也作了严格要求。陈铭在长沙经营固定公司近十年,绝非下落不明;难道是法官们不知道陈铭的家?非也。为了拍卖陈铭的家产,他们曾三番五次撞入陈铭家中搞测量评估。陈铭的母亲近80高龄,瘫痪卧床近6年,一分一秒都未曾离开过住宅,他们告知或送达她了吗?.陈铭的老兄是华容县某行政部门一位退线老人,天性不好玩,加之要照顾老母,从不外出旅游,他们告知或送达他了吗?陈铭的二哥,就住在被拍卖房屋的三楼住宅,无业,一天到晚守在家里,他们告知或送达他了吗?陈铭家众多的邻居,他们曾经询问过谁?委托过谁告知一声陈铭吗?综上所述,一开始就采取公告送达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扪心自问,若没有官司的缠绕,谁会无聊得经常去看此类公告?陈铭或其直系亲属都有着固定公司或住址,事实现在已经证明陈铭是受害人,是被陷害的,完全可以排除他及家人回避的可能(除非他想把房子拱手让给你),现在我想要质问的是:岳麓区法院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想(需)要查找的任何人,为什么他们硬是不作为?手段黑啊!水很深啊!直至审判结束,200多万的合法房产被法院84万贱卖,受害人陈铭一无所知。   2. 滥用证据,荒唐之极。   《民事诉讼法》规定再明确不过,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涉案金额如此巨大、能够导致多少家庭万劫不复的纠纷案件,签订合同的字迹作为唯一证据,法官们竟然可以不经全面、认真的调查取证,不做任何字迹鉴定,就据此判决和执行,这难道不是令人惊叹的旷世之作吗?真是荒唐之极。如此渎职不严查,法律还有尊严可言吗?  3. 对群众合法财产极端不负责任,离奇低价拍卖。   谁不知道陈铭被拍卖房屋位于华容县最黄金地段?整个住房及门面价值至少在200万元以上,这还不能单纯用价值来衡量,因为市面上根本就没有成熟门面出售,现实中根本不是用一纸评估就可以确定价格的,他们可以打听和调查。而潇洒的岳麓区法官大手一挥,就以84万贱卖。揪心啊。心疼啊。试问,如果是他们自己的财产,他们又会作何感受?有研究表明:人性包含二个方面,即兽性和道德。我看这帮法官所体现的至少应该不是完整的人性,他们漠视民生,丝毫没有考虑过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极端恶果。  4. 对抗上级决定,我行我素。   2012年7月房产被拍卖后,受买人办理转户时,陈铭才得知情况,随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中院于日下达民事裁定,因原审岳麓区法院违反司法程序,指令岳麓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可是,岳麓区法院竟然公开对抗上级法院裁定,依然我行我素,2013年元月14日,继续对房产局下达强制执行函,威逼其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对陈铭及房产局提出的执行异议书更是毫不理会。我是一个老兵,只知道这种违抗上级命令的情形如果发生在战时,其结果是唯一的,那就是死人、枪决!现在和平年代,我就真不知道如何定性了。只是感到一种深深的悲哀,对这种发生在阳光之下的强盗行径却无人制止、无法制止、无力制止感到悲哀。其结果陈铭只能眼眼巴巴的看着自己合法财产被掠夺。  5. 玩弄权势,拒不纠错。   再审于日结束,原因是经法院送审,鉴定结论为非陈铭签名,担保公司撤销诉讼。岳麓区法院最后通知陈铭,决定对陈铭房屋不执行回转,要陈铭申请国家赔偿。难道这就是共产党的衙门?房产陈铭合法拥有几十年,是属宪法和物权法予以保护的,陈铭与此案毫无关联,是本案从头到尾的终极受害人,房屋拍卖完完全全是法院违法办案所造成的,法院之过难道要受害人来承担?这难道又是他们信口开河说了算?他们还讲法理吗?最高法院的确下发过这二个文件,要求保护第三方拍卖人的利益。但有一个原则性的前提,那就是要依法拍卖。这就要求首先办案程序要合法。而他们从立案开始,就一直是违法办案,一错再错,这样的拍卖是无效的。这种保护是一种变相的“黑”保护,比真正的黑保护更可怕、更具欺骗性。对他们知错不改唯一合理的解释只可能是他们收了别人的钱,许了别人的诺,执行回转后黑幕就会穿帮。我若是陈铭,即使赔偿,我也绝不会要国家赔偿,我会强烈要求办案人员、主管人员及负责人个人赔偿。  三. 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危害。  1. 由于巨额案子压头,时间跨度又长达二年,导致陈铭整个家族精神频临崩溃。   陈铭近80岁高龄、瘫痪在床的母亲在家吵闹、唠叨了二年;  2. 为案件应诉、开庭以及为阻止办理过户,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同时对陈铭公司业务带来巨大影响;&&   3. 由于房屋被拍卖,融资信誉缺失,陈铭只能靠高息举债维持公司经营,极大增加了经营成本;   4. 陈铭的尊严和形象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5. 更为严重的是,除致使政府司法公信力尽失之外,岳麓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上开创了极为恶劣的先例,如果此类违法乱纪势头仍得不到有效遏制,我国的司法前景,将令人忧心仲仲,公民的合法财产将没有保障,更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还将在司法上为肆意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预留空间。换言之,依此办案程序,只要有人想侵占你的财产,只要伪造一下你的字迹,你的财产就会移位。   四.我的打算。  通过这个案子,短短几天,就使我谙悉人们通常所说“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这句话的深意,在不法强权面前,普通民众的确显得苍白无力,求助无门,只有忍受百般的委屈、痛苦与煎熬。这种披着合法的外衣、置身于法律光环下的执法犯法,远比赤裸裸的违法犯罪更加可怕,欺骗性更大,影响也更加广泛、深刻。中央领导同志高调反腐,也凸现其紧迫性和必要性。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决心跟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投身反腐工作。我还真的不信,天是你岳麓区法院违法人员的天,地是你岳麓区法院违法人员的地。我只期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够对岳麓区法院的执法状况集中解剖,严查钱权交易,暗箱操作,纠正一批错案,查处一批不作为、乱作为、敢于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取得经验,推向全国,把我国的司法工作整体推上一个台阶。如果岳麓区法院的执法工作近期得不到迅速整改,错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我将就此案分期分批向下列部门提出控诉:  1. 岳麓区政法委、纪委、信访局;   2. 长沙市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3. 湖南省政法委、纪委、人大、纠风办.信访局;   4. 国家信访局、中纪委;   5. 中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6. 郑重声明,本人愿意为强化反腐工作、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义务服务。并将严守机密。对于控诉凡涉及岳麓区法院(主要考虑到精力有限)的错案、冤案、假案,愿意在依法的前提下承担献计献策、意向沟通、材料收集及转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等义务工作,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联系邮箱将适时发帖公告。   顺祝为公平正义而乐于奉献的干警们家庭幸福、工作愉快!  一个愿意舍命取义的老兵    附:揭露红网上岳麓区法院干警面对《潇湘晨报》记者向帅时的谎言  写在前面: 人啊,还是要信一点。古人云: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多少要有一点仁爱之心,要有一点知错就改和改过自新的勇气。岳麓区法院,你可以黑,但希望不要一条道黑到底。俗话讲得好啊,凡事讲因果,人在做,天在看。请允许我在这里引用一句民间俗语:谁说假话,断子绝孙。现揭露如下:  记者贴:岳麓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熊瑛说,陈铭之所以没有收到司法文书,“是因为执行人员多次赶到华容,结果没找到人”,法院最终只能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公告。而一审判决没有进行笔迹鉴定,是庭审被告方所有主体均未到庭,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对担保公司提供证据放弃质疑权利,同时执行房产拍卖这一系列程序时,执行人员、法警多次赶到华容县,但其家人一直回避,最终都没能找到陈铭。  揭露: 我只想陈述事实,让公众来作评判,看熊瑛说的究竟是真话还是假话。1.陈铭的母亲近80高龄,瘫痪卧床近6年,一分一秒都未曾离开过住宅,你们告知她了吗?2.陈铭的老兄是华容县一位退线老人,天性不好玩,加之要照顾老母,从不外出旅游,你们告知他了吗?3.陈铭的二哥,就住在被拍卖房屋的三楼住宅,无业,一天到晚守在家里,你们告知他了吗?4.陈铭众多的邻居,你们曾经询问过谁?5.法律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出了多达6种送达方式,而且前五条是必须优先的,你们做到了那一条?开始就公告送达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你们企图用谎言来掩盖事实,这也太搞笑了吧?另外,熊瑛,你是个什么臭逻辑思维能力啊?事实已经证明陈铭是受害人,是被陷害的,他的家人干嘛要回避呀?而且还是“一直”,为了把房屋拱手让给你?你怎么假话能讲到如此不要脸的地步?素质如此低下还当执行局长,这是整个岳麓区法院的悲哀,是现行体制的缺陷。  记者贴:熊瑛说,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04]16号第29条规定和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答复意见,法院认为,竞买人孙某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购买了两幢房屋,并支付了价款,房屋所有权人转归孙某所有。孙某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最终经两级法院统一意见决定,对孙某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揭露:不知到底应该如何来评价岳麓区法院干警的素质,真是让人啼笑皆非。说你不懂法吧,你们都是法官。懂法吧,又不如文盲。请不要玩断章取义的小把戏。最高法院的确下发过这二个文件,要求保护第三方拍卖人的利益。但有一个原则性的前提,那就是要依法拍卖。这就要求首先办案程序要合法。而你们从立案开始,就一直是违法办案,一错再错,这样的拍卖是无效的。这种保护是一种变相的“黑”保护,比真正的黑保护更可怕、更具欺骗性。  记者贴:在调查之前,所有执行程序看来都是依法依规的。”袁征说,造成错案发生的原因,如果是法院的责任,法院应承担相应国家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因担保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出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揭露: 袁院长是一院之长,区别于那些泛泛之辈,同流合污的可能性不大,我要尊重您。到底什么情况,您心里应该早就有了一本账。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到底送没有送达,做没有做过相关工作,拍卖前找没有找过陈铭,从法院办案人员内部就可以询问清楚。如果部下欺骗您,您只要求部下提供证据就一清二楚了,总不能只听几个办案人员聚在一起空口说白话吧?(您自己也是极不负责任的情形除外)事实上,看得出您说话底气不足,也留了余地,可以理解,您是为了法院的荣誉。但我觉得您更应该体现出一个院长应有的姿态和风范。保荣誉要有底线,不能靠护短,更不能靠掩盖违法犯罪。如今风头正劲,切勿使护短转变成包庇,不值。  记者贴:岳麓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张浩说,一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后,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陈铭的房产进行了续查封,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估价。随后,7人参与公开竞拍,其中孙某以84万元竞得房产。张浩说,陈铭所说的房产价值200多万元,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2011年11月,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房地产估价,“当时市场价格为83万余元”。早在一年前,陈铭也曾请人评估过,“当时的评估价为82万余元”。   揭露:& 但凡一个正常人都知道,市场价格和法院搞的那一套会有多大差距。这实际上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论题。陈铭的房子,你管它值多少钱。
2013年考生家长:中纪委举报网址,点击”中央纪委监察部“进入第1楼http://www./&18:11:52网友41:直接联系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投诉。第2楼直接联系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投诉。 &栏目联系方式& &栏目电话:010- &电子邮箱: &栏目QQ:966877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邮政编码:100859& &/s?wd=%E7%84%A6%E7%82%B9%E8%AE%BF%E8%B0%88&ie=utf-8 &20:19:41网友44:涉法涉诉问题投诉网址第3楼问&题&类&型& &受&理&机&关& &反&映&渠&道& &
土地违法问题& &国土资源部& &举报电话:&010-12336& &举报网站:&www./zmhd & 拆迁类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举报电话:&010-& &举报网站:&www./xf/xfzn & 劳动人事维权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举报网站:&www. & 涉法涉诉问题& &公安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政编码:&100741& &举报网站:&www. & 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100726& &举报网站:&www. & 最高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100745&& &举报网站:&jubao. & 组织人事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举报网站:&www. & 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保护部& &举报电话:&010-12369& &举报网站:&www. & 历史遗留问题& &国家信访局& &举报网站:&www.& & &20:20:44网友06:最后的结果是:“权”大于“法”。第4楼最后的结果是:“权”大于“法”。&15:23:06网友17:案子就是镜子第5楼1.&他们开始立案就非法剥夺了当事人陈铭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财产权。 2、滥用证据,荒唐之极。 3.&对群众合法财产极端不负责任,离奇低价拍卖。 4.&对抗上级决定,我行我素。 5.&玩弄权势,拒不纠错。 &18:47:17网友35:揭露:  但凡一个正常人都知道,市场价格和法院搞的那一套会有多大差距。这实际上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论题。陈铭的房子,你管它值多少钱。第6楼记者贴:岳麓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张浩说,一审作出民事判决书后,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陈铭的房产进行了续查封,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估价。随后,7人参与公开竞拍,其中孙某以84万元竞得房产。张浩说,陈铭所说的房产价值200多万元,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2011年11月,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房地产估价,“当时市场价格为83万余元”。早在一年前,陈铭也曾请人评估过,“当时的评估价为82万余元”。&   揭露: &但凡一个正常人都知道,市场价格和法院搞的那一套会有多大差距。这实际上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论题。陈铭的房子,你管它值多少钱。&18:48:35网友20:举报第7楼【http://www.hn./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http://www./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http://www./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22:20网友23:岳麓区法院梁不正下梁歪第8楼岳麓区法院腐败成风,猖獗以极,由来已久,必须严惩,刻不容缓!!!&12:32:23这是第1 - 8条评论,共有8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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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0:42:26 【】 
考试吧司法考试栏目整理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汇总”,更多司法考试辅导及试题,请关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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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
  (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答:(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
  (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而本题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与郭某的行为无关,因此,郭某无须再提供补充担保。1&&&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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