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家娘家第一部征地已买社保,娘家征地可以分得补偿款吗?户口已从娘家迁岀3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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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出嫁女地在娘家,户口在婆家征地时有分配权
0出嫁女地在娘家,户口在婆家征地时有分配权?
提问于: 16:3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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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出嫁20年,户口己迁走,婆家已拆迁分到住房和拆迁补偿款,现在娘家土地拆迁还有没有权利再享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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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出嫁20年,户口己迁走,婆家已拆迁分到住房和拆迁补偿款,现在娘家土地拆迁还有没有权利再享受土地拆迁补偿款?
安徽 合肥 发表时间: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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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地相关政策,希望能帮到你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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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
律所: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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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姑,93年出嫁,96年土地二龙承包,当时户口在家,但没有分到土地(当时村上分了因为离家远我们自动放弃),97年她把户口迁往所在城市,2010我们这里征收土地,我们借机要回了我姑的那份毒地补偿款,今年我姑回来向我们提出要回她的那份补偿款,请问她能否拿回补偿款?
出嫁女未迁出户口,还有一孩子随母,娘家村里分土地能否分到,婆家是没有的。
我姐妹们已婚户口也已迁走,能不能享受娘家土地补偿
本人出嫁后户口迁至婆家了娘家那边的土地没动,现在婆家的土地被征用了,我能和婆家人一样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吗
出嫁女户口未迁,能否享受娘家土地征收款的福利
我已经结婚有二十年了,但我和孩子一直居住在娘家,户口也一直在娘家未迁出,现在村里土地征用了,村里说我已经出嫁.不能分到土地征用款.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得到土地征用款吗?
我已经结婚有二十年了,但我和孩子一直居住在娘家,户口也一直在娘家未迁出,现在村里土地征用了,村里说我已经出嫁.不能分到土地征用款.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得到土地征用款吗?
好心的律师们你们好:
我是属于嫁出去的女儿,但是户口没有迁出去,村里土地未征收前是有口粮田的,但是征收后却没有拿到补偿分配,有没有好心的律师帮忙回答一下:哪类人是可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款?像我这样的是否在此类人里?谢谢!
请问出嫁女,户口没迁走,包括小孩子的户口,都在女方,这次土地被征收了,所得的补偿款,村委会不同意出嫁女分配,这样合理吗
出嫁女未迁出户口,娘家村里土地已全数被征收,能否分得生活用地或生产用地的补偿?
出嫁女未迁出户口,娘家村里土地已全数被征收,能否分得生活用地或生产用地的补偿?还有我二个小孩子生下就报生在我户上,现在是户主也可以分到吗谢谢&&问题详情
您好,我娘家要拆迁了户口已经冻结,如果我把户口迁进去能得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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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能吧!能不能迁过去都是问题,去民政局看看!
很高兴为您服务
没关系的情况下你是迁不进去的更别说补偿款了!按章规定肯定是迁不了迁了也领不到的!!
只要你能在拆迁工作没有谈好之前进去,街道或者村里同意也是可以的。一般要拆迁地方户口是很难进去的。进去就能分钱还可以分房,地方控制的很严格。
户口已经冻结了,按照正规流程,是没有办法得到在户补偿金额的。
不能把,冻结了,不好办的,就看能不能解冻了
关键在于迁进去,注意:“人”
按照正规流程,是没有办法得到在户补偿金额的。就目前的行政部门工作风气而言,倒是不乏你同等情况下得到了补偿款。归根结底,不言而喻。
按照正规流程,是没有办法得到在户补偿金额的。就目前的行政部门工作风气而言,倒是不乏你同等情况下得到了补偿款。归根结底,不言而喻
如果是拆迁办公布了拆迁范围及时间的通告,那就难了。具体你先去民政局,后去拆迁办咨询一下。
第1-10条,共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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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作者:王小丽 彭晨|来源:农民日报
  【案情】
  曾某和陈某系夫妻,曾某嫁给陈某后落户至婆家五云镇五云村。2012年3月,二人申请落户至曾某娘家所在的泉水镇曾家村小组,当地村委会根据村民及曾家村小组的意见,同意两人落户在曾某父亲曾某某名下,随即曾某和陈某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但二人在县城买了房子,大部分时间也在县城居住、经商。2012年下半年,政府征用了曾家村小组的土地,经曾家村小组大部分村民投票决定不同意曾某、陈某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曾家村小组便没有将土地补偿款5160元发放给二人。曾某、陈某认为曾家村小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将曾家村小组告上法庭。
  【说法】
  本案中,曾某系出嫁女,其与丈夫将户口迁回娘家后,是否能分得土地补偿款?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陈某无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曾家村小组自主分配其所有的土地补偿款于法有据。此外,曾某、陈某虽然已将户口迁入曾家村小组,但他们在县城买了房子,且主要在县城居住、经商,其经济收入并不是以农业生产所得为主,故可以认定他们属于空挂户,因此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不享有分得土地补偿款的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曾家村小组应将土地补偿款5160元发放给原告曾某、陈某。因为曾某、陈某经曾家村小组和所在村委会同意落户在曾家村小组,并作为该小组村民曾某某的家庭成员,共同承包了曾家村小组的土地,因此认为曾某、陈某属于空挂户与事实不符,应认定二人属于曾家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即妇女外嫁,户口没有转移,其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田、责任田等。对于出嫁后户口未迁往婆家,或者经申请在娘家继续落户的,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关于“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其在娘家的地权不能被剥夺,应当确定其是土地补偿款分配主体。
  其次,村民自治决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里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但并不是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无效。曾家村小组无视曾某、陈某已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根据大部分村民的投票决定,不同意曾某、陈某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侵犯了二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属无效。(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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