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6月30日前医保不整合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表现,追责吗?

青岛医保整合先行 细节问题需重视
资料图片&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荆文娜&&&&12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事实上,医保整合的概念早在多年前就已提出,却始终未能在全国大范围的实施,仅有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青岛就是其中之一。医保整合的事实固然可喜,不过,整合后也逐渐有大大小小的问题显现出来。本期就让我们听听青岛医保整合的切身体会。&&&&医保整合步伐缓慢&益争夺难休部门利&&&&说起医保的整合,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已提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但整合之路上鲜有新的脚步迈出。&&&&究其原因,不得不说的首先是医保相关主管部门间的博弈。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陈先生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医保体系自建立开始,便处于分治状态,三大医保中的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均由人社部门管理,而新农合的管理则交由卫生部门。&由于长期处于人社与卫生两套系统的管控下,医保工作出现系统不互认、效率低下,且重复参保造成资金浪费的现象,因此,整合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差距大,业界普遍主张,应首先实现制度结构相同、资金来源相同、筹资水平及保障水平接近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合并,待到时机成熟再将其并入城镇职工医保,完成医保的统一。&&&&于是,整合后的居民医保归谁管理成为人社部门与卫生部门博弈的焦点,全国先行探索的地区出现了并入人社部门的广东、福建、山东等地的尝试,以及并入卫生部门的浙江尝试。因为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涉及数以千亿计资金的管理。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新农合人口数达7.36亿人,筹资总额达3025.3亿元,人均筹资410.9元。截至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略少于3.15亿人,筹资总额达到1649亿元,人均筹资水平约524元。&&&&此外,除了利益的争夺,医保的整合也确实存在诸多难题。陈先生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医保整合牵一发动全身,不仅涉及制度整合,还有统筹整合、基金整合、信息整合等相关问题。于是,在医保整合的路上,《意见》强调了先进行政策性整合,山东青岛即是如此。&&&青岛医保整合后补贴标准高于全国同类城市&&&&山东省青岛市社保局医保处原处长、现任青岛市社会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的刘军帅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先期进行了几个城市的试点后,山东省根据2014年出台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整合。城乡居民参保者享受待遇提高,是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后的一大变化。&&&&以青岛市为例,刘军帅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办法》实施后,将原有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三项医疗保险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其中,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具体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待遇项目。&&&&同时,刘军帅表示,&三险合一&后,职工医保在参保范围、筹资标准等待遇上总体维持不变,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群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办法》统一了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原新农合执行单独的&三个目录&,目录范围和结构存在不小的差异。如农村居民用药报销范围大约900余种,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用药报销范围2400余种。《办法》规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三个目录&,农村居民用药报销范围扩大。&&&&在缴费标准方面,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成年居民分两档,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在财政补贴上,对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财政每人补贴560元;对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财政每人补贴440元。据了解,我国目前现有文件中,将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20元/人/年,财政补助提高到不低于380元/人/年。刘军帅表示,青岛现行的这一补贴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属较高水平。&&&&另外,在报销比例上,整合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行不同的报销比例,总体而言,职工医保待遇高于居民医保,居民一档待遇高于居民二档待遇。但刘军帅强调,报销比例间的差距不超过10%左右。&&&&医保整合后地方先行实践的一点担忧&&&&医保整合后,针对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基本不变和居民社会医保待遇的不断提升,尤其是农民待遇的提高,也有人担忧是否会影响城镇职工的待遇。但陈先生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这一点暂时不用担心,&因为山东省作为经济大省,与北京、上海等地医保吃紧不同,山东省医保一直有结余。但职工医保结余的资金并不会用于弥补居民医保的亏损,两个账户是分开的。&&&&&据了解,在我国目前医保整合中的基金整合上,账户统一与分设管理并存。整合后,多数地方将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两个基金合并,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提高其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目前各地通常把制度合在一起,两个基金账户仍分别运行。同时,基金整合后,大多数地方也只是实行&调剂金&制度,而没有实行&统收统支&,基金本质上仍是各县市分散使用。&&&&另外,面对医保的日益强大,业内人士开始担心对医保的监管问题。刘军帅表示,医保管理体制仍然政事不分、管办不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多数地方由人社部门管理。同原先管理、经办方式相似,人社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医保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是国际通则,如德国、日本。因此,刘军帅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为了使经办主体市场化,最终实现管办分离,青岛市开始尝试鼓励商业保险的加入,开始建立&社商合作&模式,目前属于第一阶段。&&&&陈先生透露,今年6月,青岛市政府向社会发布了青岛市医疗保险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服务的招标公告,7月完成招标。青岛市社保局与中标的中国人寿、人保健康、平安养老和太平人寿4家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三大类六个医保项目&打包&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分别为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居民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即便如此,陈先生仍然担心,商业保险在我国发展仍不成熟,目前实力暂不具备对医保进行制约,因此,对医保的制约和监管仍需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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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工医疗保险条例2016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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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page]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page]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page]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和建立情况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日,省府常务会议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暂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从日起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省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号)精神,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方针。  第三条&..…
  第一条&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为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州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4日发布消息称,2015年底前,将全面取消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业内人士认为,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各级各类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医药机构公平竞争。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
  从省人社部门了解到,今年年内,辽宁将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两定”资格审查。  所谓“两定”,即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到2015年12月初,沈阳市共有定点药店2476家,定点医院859家,已基本实现了药店和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通常来讲,“医保定点”对参保人员来说,就是在这些地方..…
  以个人身份参加2016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出台  市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2016年缴费标准出炉了!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16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档全年缴费2132.4元,二档..…
 关于2016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按渝人社发〔号通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852元的75%,即38261元,作为2016年度个人参保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  关于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资人社发〔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资阳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资署办发〔2000〕98号)、《资阳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资劳社发〔2000〕91号)..…
  厦门医保定点门槛降低&用社保卡买药将更方便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
2016年武汉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将与人均收入挂钩 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武汉居民医保最新消息,欢迎大家前来浏览。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市下发通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明年7月起,武汉居民缴纳2017年医保保费,缴费标准将由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  武汉市医保中心相..…
南京市居民医保2016年度缴费工作,到本月25日即将截止。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有关凭证材料直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及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在校学生还需携..…
 居民大病保险最高可获30万元补偿  2015年度起,原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个险种合并为“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过近一年的平稳运行后,记者发现仍有部分市民对参加居民医保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医保待遇并不是很了解。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这笔账到底怎么算?参加了居民医保生孩子能不能报销?..…
  每年多投1000余万元为25万市民看病“减负”铁岭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最高达85%  铁岭市银州区居民孙勇前不久做完心脏手术,报销医疗费的时候发现比过去多报销了549元。原来,从今年7月份开始,铁岭市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了5%,为此政府每年多投入1000余万元,这使居民医保的最高报销比例达到85%,..…
 中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12月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推动实现“三医联动”,构建多层次的医疗..…
 据人社部消息,该部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年内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资格审查  《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
  广西推进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保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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