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客户存货积压的财务后果从财务的方面考虑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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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账务处理方法你会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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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扣款业务如何账务处理
  问:我司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协议约定:客户向银行贷款,我司提供担保,并支付每笔2%的保证金,客户所贷款项只能到我司提货,贷款到期,客户不还款,银行全额从我司保证金中全额扣取,对所扣款项银行称不是他的收入,不开具发票,原因是此款作银行收回的客户贷款,我们对此扣款业务,如何账务处理,及有何相应的涉税问题?
  答:贵公司对此扣款业务,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客户(担保款)核算,然后积极向客户进行追偿。
  如果不能追偿到代还的款项,出现损失,会涉及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需要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支付劳务公司费用账务处理相关问题
  问:公司部分业务请劳务公司去完成,支付劳务公司三项费用:1)按人头计算的服务费;2)按计件计算的工资;3)相关人员参保地缴纳的社保费,请问我们如何账务处理?
  答:会计处理上应该按支付的劳务费进行处理,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是将三项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应该作为劳务费入账。
  3.农产品收储的贸易公司,损耗如何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问:我司有一从事农产品收储的贸易公司,有一笔这样的业务:收储玉米11006吨,出售玉米11003.9吨,有2.1吨损耗,损耗如何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答:会计处理上,采购成本中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在增值税方面,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存货的合理损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存货的合理损耗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九条(如下)规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4.预收客户明年的厂房租金,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问:我们收客户明年的厂房租金,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呢?
  答:收到租金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租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税务处理方面:租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65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售后租回承租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售后租回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答:售后租回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对于承租方来说,属于融资性质;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冲减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结转出售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出售资产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分摊:
  借:递延收益&&&&&&&&&&&&&&&&&& 金额根据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贷: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金额根据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6.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问:请问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要去税局备案吗?具体如何操作?
  答:(1)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存货盘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 如果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盘亏损失,应该做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不是专项备案。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提交: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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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及手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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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违规现象屡见报端,且违规的形式花样不断推陈出新,而这些违规行为绝大多数与财务造假有关。日益猖獗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而演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严重扭曲了上市公司的价值,扰乱了正常的资本市场秩序,并且严重损害了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对这一现象深入研究并进行剖析,最终研究出打击及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方法,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产生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来自三个因素:动机、机会、道德低下,当其中一个或两个因素的可能性增加时,财务造假的可能性就增大;当其中的三个因素都增加时,财务造假的发生将确信无疑。财务造假的动机分为:(1)利己性动机,即驱使人们为了更显赫的个人威信及地位而去舞弊。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原来在竞争中颇具优势的上市公司,由于管理老套、产品老样,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逐渐失去了优势,失去了市场。为了保住公司昔日的荣耀,让不知情的投资者认为自己仍是同行业中的“大哥大”,于是想尽法子,账上生花,人为地将其企业盈利指标抬高。此外,当地方经济滑坡时,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保护所谓的本地区形象,维护“扭亏增盈”业绩,往往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利润,隐瞒亏损。按《法》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会被摘牌,失去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的权利。股票被摘牌是对公司的最严重处罚,所以宁愿账务处理上玩一些花样,进而在审核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愿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被判处“死刑”。(2)攀比性动机,为了超越其他人,相互攀比。他人舞弊可以有政绩,可以提职、加薪,我何乐而不为。(3)思想性动机,舞弊人认为他人的舞弊从道德上看似乎是正确的,是为了报酬和为了他人得到应有的惩罚。(4)经济性动机,即一切为了金钱,这是常见的动机。股份公司上市,能增强本公司股票的吸引力,形成稳定的资本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筹措大量资金。因此,促使股票上市便成为许多公司追逐的目标。条件不成熟怎么办?财务资料做假便成为其首选捷径。例如,1997年2月,PT红光原主要负责人为了使公司股票能够上市,在明知1996年公司实际亏损5377.8万元的情况下,虚增、虚报利润,欺诈上市。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脚步是否就停止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那些已经上市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是虚构的,占利润总额的99.12%,并且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客观环境中存在着种种因素为违背信任、秘密解决问题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漏洞更易为人所利用。一个人在公司的地位越高,舞弊的机会就越多,发生重大规模舞弊的可能性就越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高层财务造假的主要表现有:(1)融资圈钱。赚钱的公司为了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运营周转也需要资金,资金不足会导致公司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将财务报告造假,以便蒙蔽和欺诈资金提供者。例如,首发上市阶段,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三年盈利,有的公司没有这个能力,为了能够上市就会造假,大庆联谊、红光实业就是如此;配股或增发新股,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资产盈利率在6%,这样6%就成了上市公司的生命线,有的公司达不到这样的指标则进行造假。(2)二级市场操纵价格。上市公司为了维持股票价格达到预期的波动,经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告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取得更大的控股权。琼民源、银广厦造假案主要目的就是配合庄家在二级市场操纵价格。(3)复杂的控股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改变股权结构。从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所以注册会计师也容易忽视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真正关系,往往看不出公司舞弊造假的圈套。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会计信息实质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数量化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发生一系列经营行为,会计对这些行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汇总,最终形成财务报表。上市公司要对会计信息作假,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虚构经营行为或者有目的地制造非正常交易,如关联交易,从而影响企业会计业绩;另一类则是在经济事实确定的情况下,采用某种非正常的会计手段进行歪曲反映,产生误导信息。1.虚构经营行为。最常见的就是虚构交易,增加销售收入或其他收益,同时虚增资产。这类方式往往需要伪造经济合同、银行账单、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等一系列法律凭证,手段直露,胆大妄为,这在国外上市公司中是极其罕见的。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巨额利润7.45亿元。2.关联交易方式。在第一类型中,做假公司除了虚构经济行为外,更多的是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特殊交易,比如债务重组、资产置换、非货币交易等方式以达到操纵业绩的目的。出于正常经营需要的关联交易本来无可厚非,早先法规对此也无过多限制,但近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进行“突击重组”,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的一大景观。3.利用会计手段。相比第一种类型,利用一些特殊会计手段歪曲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操纵会计信息,则显得更隐蔽些,也更“专业化”些。这类方式在国外会计舞弊案中更为多见。一些上市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来决定是否改变或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方法,如改变折旧政策、变更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利息资本化、潜亏挂账、巨额冲销及通过各种形式的历史返还来达到现在利润的增加。三、上市公司造假为何屡禁不止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规则不健全。我国自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三年后的日《公司法》才正式出台,日《证券法》才正式出台,而有关《证券法》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至今仍未面世。一是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条文较粗。很多实际应强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制披露会计信息规定未列在其中,且披露的间隔太长,仅有中报和年报。三是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四是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仍有不少缺陷和漏洞,突出地体现在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诚信环境遭污染。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财务信用首先是个有限的经济资源,有些上市公司不惜以信用为代价,公然违背信用原则,不仅造成财务混乱,而且自行丧失了赖以生存发展的有限资源。信用缺失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量大面广,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它不仅涉及上市过程,而且涉及上市以后的经营管理、资产配置、资金运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3.治理结构不完善。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不仅是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如此,就是一些新上市的民营企业也有类似的问题。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国有股代表人长期虚化,造成许多上市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产生股东与代理人的角色错位。“内部人控制”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四、防范上市公司造假的对策1.抓紧市场规则的完善。例如,制定单独的《信息披露法》或是抓紧《证券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特别是对于涉及证券市场的命脉和基石的问题,应当机立断,抓紧解决。另外,可考虑增加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频率,如季报甚至月报。为了减少披露成本,还可以对报表进行适当简化。完善市场规则,还要充分考虑到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震慑力上。例如,切实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股东共同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的责任。2.建立诚信的经济秩序。首先,诚信应该是全社会的诚信。政府、企业管理层和上市公司财会人员,都要遵循诚信规则,特别是各级领导应率先身体力行。其次,建立上市公司信用评级机制。这种评定并不是局限于盈利能力,也不只是PT和ST的划分,而是着重于上市公司的公众信誉,其中包括上市公司是否真实使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中是否有公众疑点,以及中介机构保留意见出现的频率等待。此外,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包括发挥媒体作用,宣传诚信思想,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参与支持会计打假。3.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位问题;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减少会计造假的。在制衡代理方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上的权力方面,除了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外,还应加快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会计造假的机会。4.净化注册会计执业环境。尽快解决现有的注册会计事务所组织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六千家会计事务所中绝大部分是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有挂靠关系的“管办”会计事务所,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其独立地位。只有通过彻底改制,采取合伙形式从法律上明确其责权利,真正体现“第三者”验证审核手段。而且特别是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我国应借鉴海外会计行业的管理经验,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CPA协会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惩戒权,与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形成互补。五、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对策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不可能揭露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全部差错,但有责任揭露财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舞弊造假以及对财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非法行为。1.关注公司高层舞弊预兆的信号。根据美国做过的调查,有以下15个最常见的舞弊预兆信号:(1)公司经理对注册会计师撒谎或过分回避其询问;(2)凭注册会计师的经验,预示着管理当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诚实;(3)管理当局过分强调达到利润预算或数量目标;(4)管理当局经常同注册会计师存在争执,特别是有关会计原则的应用显得过于激进;(5)客户存在“购买”会计原则的倾向;(6)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的态度出乎意料的激进;(7)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系统非常薄弱;(8)管理当局报酬的实质部分对数量性目标的实现程度;(9)管理当局表现出对公司的外部管理机构非常不屑的态度;(10)管理经营或财务决策是由一个人或由极少的几个人在会议上裁决;(11)客户经理对注册会计师表现出敌意;(12)管理当局表现出要冒风险的倾向;(13)难以审计的交易频繁且比较重要;(14)重要岗位的经理人员被认为在生活和做事方式上很不合情理;(15)客户的组织结构分散且缺乏充分的监控。2.设计审计程序来发现舞弊。在传统的审计程序之外,舞弊审计中主要采用延伸性的审计,以专门审查舞弊行为。延伸性审计程序并没有固定严格的限制,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想像力以及管理当局的合作程度。只要是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程序就可以成为追踪舞弊的延伸性审计程序。如:(1)发现虚构的销售或应收账款;(2)关注反常规的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即公司突然改变一贯的经营方式,可能有其实际的需要;(3)关联交易做出经过粉饰的报表,如以高出账面价值的价格将下属公司转让给控股股东,但只收取少量的现金或不收现金;(4)关注存货的异常变动,利用存货的变动操纵主管业务成本来调节利润;(5)特别关注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在建工程、投资等8项减值准备,而且上述减值准备的提取是公司会计的职业判断,公司高层完全有可能不提或少提减值准备,来虚增利润;(7)关注债务重组的有关业务,公司管理当局利用重组的账项增加资本,或加大营业外支出,逃避税款,即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做假账;(8)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发现未披露的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1)检查公司的年度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对照公司的销售量看是否出现销售总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异常情况;(2)抽查公司的销货合同、出库凭证等原始凭证看其手续是否完备;(3)通过计价测试,看公司的期末存货单价是否正常;(4)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产转让、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看其交易的价格和支付的手段;(5)在一些外部机构的帮助下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供应商及公司客户的情况,特别是异地客户和距离较远的客户,从而发现采购部门及相关人员虚构的供应商和虚构的客户;(6)审查支票的二次背书是否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如果是企业的员工,则是审计疑点,要紧紧抓住这条线索,深入审计下去,进一步查找问题和揭露问题。4.揭露舞弊的后续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欺诈,应采取一定的措施。(1)直接提醒有关人员改变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以防止同类舞弊的再发生;(2)退出审计业务的承接来防范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3)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或向法律部门起诉舞弊者,追究舞弊者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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