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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201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8]6号&&&&&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墓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墓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号)文件,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467元。&&&&&&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401元。&&&&&&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927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080元。&&&&& &&&&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387元。&&&& &&&& 六、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93.4元、失业保险101.6元。&&&&&&&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元、失业保险费60.69元。&&&&&&&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墓本养老保险费677.4元、先业保险费40.64元。&&&&&&&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3.22元、失业保险费6.77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14.9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59. 28元。&&&&&&&&&&&&&&&&&&&&&&&&&&&&&&&&&&&&&&&&&&&&&&&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 &&&&&&&&&&&&&&& &&&&&&&&&&&&&&&&&& &&&&&&&&&&&&&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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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社保发[2015]31号 &&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医[号)的文件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6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 11月30日。&&&&&&&&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参保期限的每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四、各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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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获取社保对账单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参保人:  
&&&&&&& 为倡导低碳环保,2016年,本市将继续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保自助终端等方式为参保人提供电子版社保对账单,不主动邮寄纸质对账单。如果参保人仍想取得纸质对账单或者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对账单,可以在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也可以通过个人登录社保网上平台自助申报选择。参保人如未选择获取对账单方式,社保系统将默认通过网上查询方式获取对账单。  请各参保单位将此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附件1:用人单位为参保人选择获取对账单方式的工作流程
  附件2:参保人登录网上平台选择获取对账单方式的方法  
&&&&&&&&&&&&&&&&&&&&&&&&&&&&&&&&&&&&&&&&&&&&&&&&&&&&&&&&&&&&&&&&&&&&&&&
&&&&&&&&&&&&&&&&&&&&&&&&&&&&&&&&&&&&&&&&&&&&&&&&&&&&&&&&&&&&&&&&&&&&&&&& & 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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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 &&&京社保发〔2016〕30号 &&&&&&&&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 58 号)要求,我市自日起执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就我市社会保险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是指整合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申请,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下简称“新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等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不再单独核发登记证件;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改为使用新营业执照办理。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政府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社会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工商、银行等部门间要密切协同,高效、稳妥地做好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落实工作。&& &&& 二、“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流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报,核发新营业执照,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告知,按日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信息)及变更注册信息推送至数据交互平台。&&&& (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注册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企业登记机关、开业(设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登记状态,完成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三)企业持新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按照“银行缴费”方式,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书。原“社保缴费”方式对于企业不再启用。日至日之间注册成立的企业,暂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2位和后10位代码组合,作为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 &(四)企业在成立30日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简称网上平台),依相关要求和提示进行新参保单位信息网上申报(推荐使用);或应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简称单机版软件,可通过网上平台下载至本地安装使用)进行参保信息填报。&&&&&& &企业录入登记信息并提交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单机版软件申报的还需生成单位登记数据报盘文件。携带上述材料及新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缴费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准确性。审核通过的,在两份登记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返还企业一份,连同上述复印件一并留存,完成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企业完成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后,可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数字证书申请、激活或已有数字证书的授权业务。&&&&& (五)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企业的变更注册信息,更新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企业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注册信息变更。&&&& & &企业其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变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社会保险登记一并注销;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申报及时。要避免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告知相关事项;要避免银行账户信息申报错误或社会保险信息与银行信息不一致,导致缴费失败产生滞纳金或影响待遇按时支付。&&&&&& (六)企业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 &三、落实“五证合一”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安排&&&&& (一)按照新老制度并行、设置过渡期限的办法,稳步推进落实“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日及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老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沿用原工作模式。原工作模式下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老企业”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选择“银行缴费”方式。&&&&& &日及以后注册成立企业(简称“新企业”),应用“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不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在日及以前,暂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2位和后10位代码组合,作为“新企业”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 &日零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合作银行信息系统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项变更为“社会保险登记号”项,由12位扩充为18位,并同步更新信息。应用18位社会信用代码替换“新企业”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号;应用18位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已领取新营业执照(包括按照“四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的新营业执照)且已选择“银行缴费”方式“老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号,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证号不再有效。&&&&&& &日起,取得新营业执照的企业全部应用“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模式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应用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号,应用新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 日及以后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依据企业注册信息变动情况,按日自动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等注册信息,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有效;企业应持新营业执照及时到缴费银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号等信息变更,避免缴费失败。&&&&&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一律使用新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有效。&&&&& (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可依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开展监督检查和提示、告知工作,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予以查处。&&& & (三)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模式不变,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注: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名单及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告知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址:&&&&&&&&&&&&&&&&&&&&&&&&&&&&&&&&&&&&&&&&&&&&&&&&&&&&&&&&&&&&&&&&&&&&&&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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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较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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