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之前税务登记证更改法人非正常企业法人计入企业信用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5年8月)
1、行业协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行业协会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需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我公司为一照一码纳税人,现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现在是否会加盖一般纳税人的印章?
答:根据《省局征管处关于下发&关于推行“一照一码”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附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可盖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纳税人确实有需要的,可打印税务登记副本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因此,目前一照一码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可盖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纳税人确实有需要的,可打印税务登记副本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3、到税务机关鉴定发票真伪后,是否可以取得鉴定结果证明材料?
答: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规定,发票真伪鉴定人员对发票真伪作出鉴定,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因此,该公司可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发票鉴定结果。
4、延期申报最迟可以延迟要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因此,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若因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申报。
5、居委会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居委会若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若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6、税务局把我公司定额提高到31000元,现到税务局申请调整定额,税务局不审批,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因此,贵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先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证不需要先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8、我公司以前年度购入单位税额0.8元/升燃料油2000吨用于连续生产燃料油,现在已耗用500吨燃料油,是否能用已缴纳的2000吨燃料油消费税额进行抵扣?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第二条的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项 第1目的规定:“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因此,该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来计算抵扣消费税。
9、我公司从国外进口涂料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因此,贵公司将涂料进口到国内销售,在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
10、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是按照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缴纳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
因此,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基础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1、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时车辆购置税免税,使用3年后出售,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因此,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计税价格。
12、海带经过腌制,再进行销售,能否适用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因此,经过腌制的海带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3、公司地址变更,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税务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贵公司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
14、因台风天气导致网络异常,升级版发票系统无法正常联网,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三、系统使用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因此,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金额范围内,纳税人仍可开具发票。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初期,我省暂设定离线开票时限为24×7小时,各票种离线开票总金额暂定为“核定月发票领用份数×票面最高开票限额×50%”,但是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15、化肥从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自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自日起至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上述文件执行。
16、出租固定在地上的储油罐是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列示:03类的工业生产用池、罐包括“储水池、冷却池污水处理池过滤池蒸发池结晶池储油池,煤池卸灰池,沉渣池,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因此,出租固定在地上的储油罐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17、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中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8、因台风导致库存商品损毁,增值税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因台风导致库存商品损毁,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9、小规模纳税人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优惠,怎么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5列“免税额”的数据?
答: 根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填表说明规定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因此, 小规模纳税人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优惠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20、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附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三、‘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三)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
因此,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不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1、生物质压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因此, 生物质压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
22、从日起,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那么恢复征税后,销售化肥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一、自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日起销售化肥不再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2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肥,9月1日起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一、自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肥自9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4、9月1日前购进化肥产品,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一般纳税人在9月1日后进行销售,是否也需要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一、自日起至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因此,贵公司发生上述情形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简易办法征收,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5、有机肥是否属于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一、自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有机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的化肥范围,仍可按照现行的政策免征增值税。
26、我公司去年年底存在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询问能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通知对于受到处罚的时间是否有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财税〔2015〕78号生效日期为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纳税人受到的处罚仅指日起受到的处罚。从78号文生效之日起,纳税人应按新政策的规定重新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登记和退税手续。
27、利用废渣生产的环保砖,符合财税〔2015〕78号规定,享受何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环保砖,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28、我公司提供视频后期剪辑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七)款规定:“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因此,“视频后期剪辑”属于 “广播影视服务”范围,属于营改增范围。
29、鞋子标识设计费用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鞋子标识设计属于营改增的设计服务,可开增值税发票。
30、快递服务为什么同一笔业务开具出的发票票面体现两种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另根据该文件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四)物流辅助服务。
&&9.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快递服务中同城发生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适用税率为6%;跨城间发生的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11%。
31、可行性研究分析是否营改增范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 可行性研究分析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技术咨询服务或者鉴证服务, 属于营改增范围。
32、批发零售树苗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因此,如果批发、零售的树苗属于种苗,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3、晒干的豆子流通环节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经过晾晒、脱水处理的豆子属于《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豆类蔬菜,经备案后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4、4S店外购商品用于试驾车修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4S店外购商品用于试驾车修理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无需做进项转出。
35、竹制品加工企业,8月份开具了竹子的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规定:“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四、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一、自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因此,竹制品加工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当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36、失控发票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填写附表二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37、使用财政补贴的款项购买成品油,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进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服务,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可以进项抵扣。
38、目前福建纳税人如何认证税控盘开具的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开通由税控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规定,经福建百旺金赋公司技术支持,现开通由税控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上认证系统,该系统支持各类型发票认证,系统的访问入口:&& 。&&& 纳税人第一次登陆该系统时,需要依据所属区域致电相应的电话服务热线,提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名称、企业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信息验证后开通用户并获取密码。在操作之前建议查看认证系统的操作手册,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拨打电话服务热线来进行咨询。
因此,税控盘开出的专用发票通过以上方法进行认证。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牛肉丸,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中,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牛肉丸不属于适用13%税率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应适用17%税率。
40、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用第几联作为退税的凭证?
答:根据《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三、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以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作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出口发票’使用。”
因此,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作为退税凭证。
41、出口企业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要更换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新办生产企业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下同)作为出口发票,其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及币种等信息在备注栏内填写。
二、日前,原使用网络版发票系统开具出口发票的企业应纳入升级版。自日起,原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因此,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要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自日起,原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
42、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备案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六、关于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的说明;  (二)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自日起,贵公司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理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3、因台风自然灾害导致的固定资产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备应提供哪些确认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台风自然灾害导致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专项申报进行申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44、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以作为成本税前扣除吗?怎样才能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虚开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福建省目前该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操作,即在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可以作为扣除凭证,在5年内可以追补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45、我司在建设办公大楼时(目前正在建设,还未完工),由于建设承包商人员变更违背了相关条款规定而付我司的违约金,我司收到后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否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笔款项计入收入计算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6、非金融企业A无偿提供借款给非金融企业B(双方非关联方),请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非金融企业A无偿提供借款给非金融企业B(双方非关联方),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7、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分支机构需要做资产损失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因此,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分支机构不需要做资产损失申报。
48、如何判断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文件按规定中的任意一条,应视为已经完工。
49、南昌铁路的退票费的报销凭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规定:“一、发票使用问题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50、国外公司销售设备给我公司并提供安装,合同只列明设备销售额,安装金额如何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因此,该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核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51、我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出口的货物,现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因此,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在退(免)税认定(备案)之前的出口的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备案)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5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取消后,应提交哪些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 ’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发布之日起,出口企业应按以上文件要求提供备案材料。
53、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有没有规定供货方要在多长时间内开具?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因此,贵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供货方取得发票。
54、出口企业结算出口货款是通过第三方企业结算的,对出口退税有影响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的规定的五类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需要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至于出口企业结算出口货款是通过第三方企业结算的情形,现行规定没有特别要求。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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