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部门加文念什么一个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周加文与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211行初78号原告周加文。委托代理人龙隆,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呈,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城西路500号。法定代表人方煜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无锡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8号214。法定代理人翁溯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蓓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凌立,苏州金辉华园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周加文不服被告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第三人无锡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城建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加文的委托代理人龙隆、李思呈,被告区住建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郁明、委托代理人于晓仲、第三人金辉公司委托代理人凌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加文于日向被告区住建局递交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被告区住建局于日作出《关于梁溪原筑业主周加文违法查处申请书的调查情况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原告周加文诉称,其于日与金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梁溪原筑街区第1栋第1单元的商品房,收房后其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单元门入口没有设置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对业主安全产生影响,所在单元入口没有无障碍通道,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其于日向被告区住建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查处其所在小区单元入口存在的问题。被告区住建局收到材料后于日作出《答复》,同时附有金辉公司出具的《关于梁溪原筑项目质监投诉的回复》。其所在小区单元入户门的情况至今仍如从前,未得到改善。原告周加文认为被告区住建局没有尽到相应的查处职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作出的《答复》;2、判令被告区住建局履行对金辉公司的违法行为查处职责;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周加文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违法查处申请书》;2、《答复》。被告区住建局辩称,1、其接到原告的举报后,会同相关建设部门现场核实图纸、勘验,对举报的两点违法事项进行了调查,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原告。该书面回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未在原被告之间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未对原告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并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对原告周加文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施工图纸的核对,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要求第三人金辉公司制定相关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处理,故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原告周加文的诉请没有依据,且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3、原告周加文要求查处的两个问题没有事实依据。经现场查看及核对施工图纸,第三人系按图施工,施工符合设计。整栋大楼一二层为架空建造,架空层北侧为大楼的公共出入口,上方为卧室飘窗,非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间平台,按照规范可不设置坠物安全防护装置。南侧景观步道为景观延伸非小区楼栋公共出入口,系第三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受部分业主的要求改善南侧的通行条件而铺设。此外,经查验相关规定,大楼北侧公共出入口不存在台阶,已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规范》(GB)第7.4.2条中对于无障碍设计的要求。综上,原告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区住建局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违法查处申请表》;2、《答复》;3、《关于梁溪原筑项目质监投诉的回复》;4、苏州华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金辉无锡梁溪原筑项目质监投诉情况说明》;5、地下一层局部平面图、总平面定位图、大楼北侧及后铺设的南侧出入口的照片。第三人金辉公司陈述,同意被告区住建局的答辩意见。第三人金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金辉公司与员工订立的《保密协议》;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楼层平面图。经庭审质证,原告周加文对被告区住建局提交的证据2、3、4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对被告区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5无异议。第三人金辉公司对被告区住建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区住建局对原告周加文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第三人金辉公司对原告周加文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第三人金辉公司对其提供的证据,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申请由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周加文、被告区住建局及第三人金辉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加文于日与第三人金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梁溪原筑第1栋1单元14层1402室商品房,收房后其认为商品房质量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遂于日向被告区住建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反映1、小区单元门入口没有设置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要求设在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对业主安全产生影响;2、单元入口没有进行无障碍设计,不符合《住房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该对建筑入口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规定,损害业主合法利益。请求区住建局对以上问题进行查处。被告区住建局收到材料后,进行了调查,并向梁溪原筑项目设计单位苏州华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金辉公司进行了询问,责令金辉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后苏州华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日出具《金辉无锡梁溪原筑项目质监投诉情况说明》,说明1、1号楼架空层北侧(与会所连接处)为实际1号楼主入口,上方为卧室飘窗,非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间平台,按照规范可不设置防坠物雨篷;南侧景观步道为景观延伸非小区楼栋出入口,为提升小区品质与开发商进一步沟通增加防坠物安全措施。2、1号楼架空层北侧(与会所连接处)实际主入口处已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4.2条中对于无障碍设计的要求。第三人金辉公司于日出具了《关于梁溪原筑项目质监投诉的回复》,内容为一、1号楼架空层北侧(与会所连接处)为该单元公共出入口,上方为卧室飘窗,非开敞楼式平台,正常使用不至于发生物品坠落,可不设置坠物安全防护装置。南侧为绿化景观,部分业主反映进出不便希望改善通行条件。我司以人为本,在不影响绿化景观整体效果前提下投入经费,在竣工后交付前铺设景观步道。自查中发现步道上方存在坠物风险,虽然该处不是主出入口,为消除风险隐患,提升业主满意度,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并根据多数意见实施以下改善方案:1、取消景观步道;2、或由我司委托设计单位提供方案,在南侧景观步道与架空层的连接处增加防坠物安全措施。二、1号楼单元北侧公共出入口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4.2条中对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被告区住建局于日向原告周加文作出《答复》,告知1、其通过查阅施工图纸并现场勘踏核对,发现现场是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并非申请人所述原本设计有安全防护措施。连接单元楼架空层南侧的景观步道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为业主提供便利而增设的景观步道,但此处不是单元的公共出口,对此已经要求建设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处理,目前建设单位已出具整改意见(附情况说明)。2、通过核对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单元入口为按图施工,经和建设单位及设计院相关人员查询,反映1号楼单元北侧公共入口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4.2条的要求(附情况说明)。如对设计有异议,可向专业部门询问。庭审中,金辉公司陈述,小区管理者是物业公司,权利人是整体业主,开发商无法自行整改。由于小区目前入住率未超过50%,无法达成大多数业主的意见,故目前无法落实整改意见。另查明,《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4.2条规定,居住建筑出入口的无障碍坡道,不仅能满足行为障碍者的使用,推婴儿车、搬运行李的正常人也能从中得到方便,使用率很高。入口平台、公共走道和设置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的深度,都要满足轮椅的通行要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江苏省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区住建局具有对所涉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处理相关投诉的法定职责。原告周加文购买了梁溪原筑第1栋1单元1402室房屋,作为小区业主,其认为所购房产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向区住建局投诉,因对查处的结果不服诉至本院,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在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本案中,原告周加文因认为所购房产有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区住建局申请查处。区住建局接到书面查处申请后,组织相关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排查问题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区住建局经过实地勘察,结合设计单位苏州华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辉无锡梁溪原筑项目质监投诉情况说明》、楼层平面图等材料,查明现场是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并非申请人所述原本设计有安全防护措施;1号楼单元北侧公共入口无台阶,入口设计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规范》第7.4.2条的要求,故认定建设单位不具有违法情形,不需进行查处,并无不当。该局另查明因南侧的景观步道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为业主提供便利而增设的景观步道,故要求建设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处理,亦无不当。因此,区住建局针对原告周加文的工程质量违法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了所查明的情况和结果,依法履行了质量监督、处理投诉的行政管理职能。关于南侧景观步道尚未落实改善方案的问题,第三人金辉公司称系因目前无法达成大多数业主意见的客观情形所造成,与被告区住建局行政监管的职责无关。原告周加文认为被告区住建局没有尽到相应的查处职责,请求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作出的《答复》、判令被告区住建局履行对金辉公司的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加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赵文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阳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风险评测中我们将持续追踪该企业,并及时自动完成信息更新浏览:7电话:暂无信息邮箱:暂无信息网址:暂无信息地址:江油市二郎庙镇龙潭村6组简介:暂无信息更新时间 :下载报告关注监控产品/资质/团队编辑信息企业暂无信息编辑该模块信息浏览企业的用户会大幅提升编辑信息尚加文他有1家公司,分布如下四川共1家江油市二郎庙镇尚加文货运服务部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注册时间注册时间:一般指公司注册日期,即公司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公司状态登录查看自身风险0条周边风险0条预警提醒0条查看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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