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工作总结有没有权力改变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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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00:00
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文  号:开行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债权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金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展期系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有条件延长借款期限。
  第三条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系指因国家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而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有条件地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四条 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必须严格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程序、逐项审批、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人民币、外汇贷款。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一)因国家税收、利率、汇率等政策调整,企业财务负担加重,执行原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
  (二)项目产品有市场,但发生暂时性支付困难,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
  (三)项目因工程建设原因,不能按期达产,企业执行原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
  (四)确因不可抗力的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
  第七条 申请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还款能力,并且通过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有利于解决企业暂时性财务困难,促进还贷能力的提高。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项目其他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的。
  (三)借款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变更设计等,导致负债增加,影响还本付息能力的。
  (四)借款人故意转移资金,逃避偿还贷款的。
  (五)产品无市场、经营严重亏损或已经停业清理的。
  (六)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九条 3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设备储备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第三章 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 凡需办理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60日前向开发银行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债权债务情况及历年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情况;
  (二)申请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理由;
  (三)贷款展期期限、新的还款计划及测算依据;
  (四)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担保人就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出具的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由开发银行各分行(无分行省区为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下同)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各分行应在15日内对贷款展期及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总行有关信贷局(外汇贷款时为国际金融局)。
  第十四条 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应根据分行的初查意见,遵循从严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逐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正式处理报告应按项目逐项明确填写处理意见,并详细陈述理由、依据。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应附新的分年还款计划、测算依据和重新落实的担保文件。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处理报告由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报总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七条 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在行领导审批后5日内,行文通知分行有关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批复意见。其中:
  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由分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的签订手续;
  不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由分行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条 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必须通知原担保人在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上有效签章,保证其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重新审核担保条件并落实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在担保未重新正式落实前,不得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和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在签订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必须清偿其所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章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只能办理一次。
  凡办理过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不再办理贷款展期。
  第二十二条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贷款期限1~5年)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的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合同及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未获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提前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资金充裕,主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二是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开发银行强制性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借款人资金充裕,主动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从严控制,专项报批”的原则处理。借款人应提前30日向开发银行分行提交提前还款意向书,分行收到意向书后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总行信贷局审核后报总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含分次还款期限)到期前,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分行可依照借款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责令借款人或担保人立即或限期归还已提用贷款的本息;对尚未提用的贷款应及时中止提款;对暂时难以清偿的贷款本息,按不良贷款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借款人主动提前偿还贷款的,利率按实际贷款年限及其对应的利率档次执行,并经双方协商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对于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提前收回贷款的,按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年限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合同、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格式文本由总行法律事务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开发银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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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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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前还贷的,不应收取违约金
&&&&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上调,许多贷款人(特别是房屋贷款人)开始提前归还贷款。为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弥补提前还贷所带来的利息等损失,有银行针对提前还贷出台了收取违约金的措施。目前部分银行仍然坚持希望客户到期再还款,如果提前还款,则按照合同上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还款。不同银行对违约金支付的方式有不同规定,大多数银行是按照还款金额一定百分比收取,也有些银行是要求支付几个月的利息作为赔偿,还有个别银行是按照贷款余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收取违约金的上述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一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提前还贷行为,银行不应收取违约金。&&&&&从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看,借款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目的在于保护贷款方“收回本息”的权利,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于借款方来说,贷款到期前,有拒绝还款的权利,贷款到期后,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否则构成逾期违约;对于贷款方来说,贷款到期前,没有收回贷款的权利,贷款到期后,才有收回本息的权利。也就是说,贷款合同期限的约定,主要是确定贷款方得回收贷款的最早期日,以及借款方还款的最迟期日。可见,借款方有义务在贷款期限到来的那一天前还款,否则构成违约,即只有在期限后还款才构成违约,而在期限前还款,则是借款人对期限到来之日还款这一“权利”的放弃。依法理,权利的放弃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显然不构成违约。同时,正是借款方对权利的放弃,使贷款方“收回本息”的权利得以提前实现,这正是法律所要保护的贷款方的最根本的利益。如果只有在期限到来那一天还款才不是违约,对于借款方来说则显失公平。&&&&&从法理上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可以提前还贷,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而即使有约定,由于银行的借款合同有关提前还贷的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而且银行在借贷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借款人对该条款的同意往往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贷款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将加重借款人的责任,应属无效。&&&&&从法律规定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利息,无须支付违约金;反之,则应支付违约金。由此看出,第一,提前还贷是借款人的权利,除非特别约定,借款方按实际借款期间支付利息,而不是按原约定的期间计息。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提前还贷不属违约,因为如果是违约的话,根据“填平原则”借款人至少应按原约定的整个借款期间付清利息。第二,借款方与贷款方可以约定计算利息的期间,因此借款方提前还贷显然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贷款方只能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收取利息,不得收取违约金。第三,就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的10年、20年等借款期限来说,实际上是为了借款人的利益而约定的,借款人提前还贷属于按揭借款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在这种放弃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视为一种合法行为。第四,“应当”一词表明贷款人有义务这样计息,也就是说贷款人不应该另外加息,更不能收什么“违约金”了,否则就是对该义务性规则条款的违反。&&&&&合同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法条的法理基础是债法的期限利益理论。支持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把这一条作为理论依据,认为提前还贷损害了银行的期限利益。那么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是否会给银行带来期限利益的损失呢?的确,提前还贷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费用和负担,银行界普遍认为,借款人提前还贷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会打乱银行资金营运计划,并导致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减少。但笔者认为,这些费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期限利益的损失,而是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正常商业风险。银行应该事先设计好提前还贷情况下的资金运作模型。如果能事先考虑到还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就能合理转移这种风险,如果简单地将风险转嫁给借款人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费用增加和利息损失可以通过及时调整贷款结构和数额来消除或减少。另外,提前还贷使银行提前解除了该贷款的信用风险,银行几乎没有期限利益的损失,因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看,提前归还贷款,是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受到鼓励。对出借贷款一方而言,其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导致血本无归,逾期还款导致影响资金的再次流转。提前还款除了有可能带来部分利息损失和重新支出部分人力成本以外,却使出借人提前解除了该笔资金的贷出风险。&&&&&从实践中看,在中国的商业交易中通常是鼓励提前还款的,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理由并不充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储户,商业银行如果也采取收违约金的做法,无疑会赶走得之不易的客户,将不利于竞争,银行经营不善也会使广大储户的权益受损。另外,受央行多次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银行出现短期资金面紧张,如果客户提前还款,银行即可将资金以更高的利率放款出去,实现更高的盈利。&&&&&综上,笔者认为银行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缺乏根据,借款人提前还贷于情于法都是应该被允许的。&&&&(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行房贷提前还款有次数要求吗
刚刚去银行办完提前还款的手续。一般来说,银行的合同里是怎么写的,银行有权力根据合同来拒绝你提前还。但是支付违约金也不让还,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现在中国还是属于银行强势的阶段,即使你到银监会去告它周期也比较长。有两种解决办法:1.找熟人,跟你贷款银行有关的,很快就能办下来了。2.找媒体曝光,合多几个有类似经历的人,媒体如果缺新闻的还比较有可能,如果不缺的,也就没下文了。
提前还款次数不限,需要提前一个月预约,可通过借款合同找到贷款网点提前还款后银行会打出后续的还款计划注意:有些提前还款是要收取费用的,借款合同上有约定,也可贷款网点
我们也面临这些问题,花了一些时间来计算,请看上海交通银行的做法1)提前还款的是冲的本金,当然是每次满1万去还好,冲过本金的下个月的还贷的利息就少了。2)提前是不能减少时间的,因为时间13年已经定了。如果想改变时间,那就只有重新和银行签合同,还有去公积金中心担保,公证处公正,再到交易中心变更,要带上房产证所有的人的:身份证,图章,原借款合同,收入证明。每个地方都要所有申请人去的。提前还贷可以退还一些保险费,但是要到贷款付清以后退回。3)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当然是等额本金的少一些利息。你可以搜索一下贷款计算器就很清楚。4)修改方式要具体看哪个银行,各个银行政策不一样。象交通银行不到一年提前换代要罚金的。还贷款的回执上一般都有你贷款的,仔细问问吧。
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由银行自动扣收。  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只是每次还贷的起点金额各银行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是1万元或1万元的倍数,有的银行则规定千元以上就可以提前部分还贷。  部分提前还贷的贷款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减少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另一种是缩短还款期限,每月还款额不变。如果贷款人的收入不断增加,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期限的还款方式,尽早实现无债一身轻的愿望。如果收入没有太大增加,可以采取减少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的方式,这样会减轻还贷压力。
来源:贷款
提前还款可以节省利息,但是如果你可以利用这钱去做一些可以产生高效益的事情就不要还了.工商银行:提前预约,没有还款次数要求,但是每次提前还款额度必须超过半年的应还款额度。农业银行:在首次还贷后满一年才能提前还款,如果12个月内还款,按照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在还款期限内客户只有两次还款机会,首次还贷后满一年后一次,第二次时间客户自己确定,但必须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还完。中国银行:客户可以根据自身资金安排提前还款,没有次数限定,但每次的还款额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建设银行:每次提前还款额应大于一年的总还款额,每年只有一次提前还款机会,贷款年限内累计多5次。招商银行:随借随还业务,可以实现当天还款,当天结息。客户可以设定将部分年度奖金固定用于还款,或者每季度末增加一次还款,甚至可以设置双周还、周周还、天天还。这些还款没有任何约定和限制,只要有了钱就可以还。交通银行:提前还款额度不得少于6个月的还款金额。民生银行:自发放个人贷款第二个还款月起借款人可以书面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北京银行:在借款期内、贷款发放满一年以后,经银行同意,方可书面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呵呵,看完你的问题,觉得你是个非常细心的人,当然了,买房置业是一生的大事,应该严肃对待,我就根据你的问题逐一予以解答:一开始他们分什么会把我收入证明的银行弄错。开发商从买地开始,就要和相关银行打交道,从而获得各项贷款资金使房产项目顺利进行,这里要注意,他们可能会和工、农、建、交、中、招商等多家银行有合作,以确保资金到位。而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这只是开发商资金链中的一个环节,所以,并不是说好中国银行就必须是中国银行,说好建设银行就必须是建设银行,开发商有权选择银行的品牌来完成向银行的贷款,就好像我们个人向银行贷款一样,主动权在个人;房贷也一样,主动权在开发商。你面临的这个银行变更,从中行到建行,从建行又回到中行,对业主而言没什么大不了的,不用顾虑。二如果我把我的首付款发票提供给中介。中介在收到我的发票后,是不是应该也给我一个相应的证明。以保证他们收到了我的首付款发票。是的。在办理契税、银行贷款等一列手续过程中,中介公司要由专门的经办人跑好几家机构,办很多手续,可是为了加快办理进度,方便购房人,他们通常会把很多我们的买房证明材料的原件要过去,像我在买房办理房贷的时候,交给中介公司的资料明细如下:1,个人图章;2,购房合同;3,发票;4,收入证明;5,契税发票他们有一份固定的项目格式,就是说“今收到买房人*交来资料清单如下,特此证明.....”,然后盖上他们中介公司的公章。这个证明你要留好了。这些资料都交给他们以后是有些担心的,但是你想啊,要是不给他们,他们说也行,那你就自己去跑,天哪!自己去跑这些手续是什么概念,哪门出哪门进根本不知道。就好比,你不相信外科医生动手术,外科医生就把手术刀交给你,说“那你自己来吧,我告诉你怎么弄。”呵呵,所以啊,风险肯定会有,就看你怎么看了。三如果我的首付款发票被中介弄丢失我将会面临什么问题。重新开发票。首付款通常都是购房人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存到开发商指定银行帐户的。对于购房人而言,发票就意味着我的首付款已经支付完毕的证明。所以除了中介给你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可能需要拿走你的首付款发票以外,其他时候都是要自己妥善保管的。当然了,就算中介拿走,他也会给你开一份“拿走的证明”,如同第二个问题里我回答的那样。这个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是普通发票,如果在房贷办理过程中中介遗失了该发票,中介会找开发商再重新开一张补上的,因为中介也好、售楼处也好,都是开发商找来的,为开发商服务,我们可以把他们理解为是一个统的。好有些注意事项,中介在办理的过程中,您最好经常去问问,去看看,了解一下进度。要保持和中介的不中断,比如给中介留了手机,那么请保持随时待机状态。办理房贷的整个手续大概在7-15个工作日,有些地方可能会更长些,一个月内办妥都算正常了。正式开始还贷前,还需要先存一笔月供到银行,以便于开一个月供帐户,银行会给您一个活期存折,只能存不能取,银行定期自动划拨月供款。以后每个月这个存折就是“催命鬼”了,呵呵。感觉您太紧张了,我已经办了两次房贷手续了,有些区别,但是大同小异,都是这么个过程。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给我留言,继续回答,呵呵,正好今天下午没事..
1.一般银行是不欢迎小额还款,而欢迎大额还款的2.不仅工行,每个银行都会有这个要求3.是要求1W的整数倍4.是的,提前还款后就相当于把剩余本金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进行的一次新的贷款,这些都是可以选择的5.每一家商业银行在不同的地方都会有一些政策差异,这些差异会因为借贷人的关注重点不同而给其不同的感觉,个人感觉有些差异还是不小的。
工行专门提供的有个叫做贷款展缩期的服务,是可以缩短还款年限的。他们应该可以帮你做这个操作,只不过提前还款后操作展缩期非常麻烦。你再去找他们讲讲吧。另外,在金融业混这么久,觉的工行不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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