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仓库中常用的管理温湿度的精密仪器温湿度叫什么

药品库房管理人员职责
药品库房管理人员职责仓库人员岗位职责一、目的:明确仓库管理人员职责,保证产品质量 二、适用范围:仓库管理三、责任人:仓库管理人员四、正文: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在库兽药的储存质量,对仓储管理过程中的兽药质量负主要责任;2、负责对库房储存条件的监测,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调控;3、按照兽药储存性质的要求,合理的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4、按兽药储存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于相应仓库中;5、做好库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如温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6、凭入库凭证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予以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7、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合理利用库容;8、做好货位编号及色标管理;9、兽药应按批号、效期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10、毒性及麻醉、精神药品应当专柜或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11、客户退回的兽药,存放于退货兽药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12、负责对不合格兽药进行有效控制,专人专帐管理;13、 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兽药进、出、存动态,保证帐货、帐卡、帐帐相符,及时分析、反馈兽药库存结构及适销情况;14、做好兽药的效期管理工作,一年内近效期兽药按月填写效期催报表;15、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16、做好兽药出库复核管理工作,严格把好兽药出库质量关。#2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第二节 人员与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第四节 进 货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应明确质量条款。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第四章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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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仓库的温湿度管理第一节温湿度的变化规律温度的基本知识温度:指空气的冷热程度,通常用温度计摄氏度(℃)表示。气温:指距离地面高度1.5米处的空气气温库房温度:库房单位体积内空气的冷热程度。温度的变化规律常用的温度计温度计(表)--水银温度计、酒精温度计最高温度计最低温度计摄氏温度与华氏温度及它们之间的换算关系F=1.8℃+32温度的变化规律温度的变化气温日变化最低气温—日出前后最高气温—13~14时(冬季)14~15时(夏季)气温年变化最低气温—一月(内陆),二月(沿海)最高气温—七月(内陆),八月(沿海)温度的变化规律库内温度变化--受到气温变化影响,但仓库内的温度变化比外界慢。一日中一年中库内温度变化的速度和幅度其他影响因素温度的变化规律证书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有关药品贮藏条件中温度的要求,规定如下: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且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湿度的变化规律湿度的基本知识饱和湿度:指在一定温度下,每立方米空气中所含水蒸气的最大值。(g/m3)相对湿度:相对湿度=×100%相对湿度:是衡量空气水蒸气饱和程度的一种量值。相对湿度与药品质量的关系:相对湿度大相对湿度小湿度的变化规律常用的湿度计干湿球湿度计使用干湿球湿度计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悬挂的位置测量的时间湿度计的维护毛发湿度计湿度的变化规律湿度的变化室外日变化室外年变化气温日变化图气温年变化图库内湿度变化库内相对湿度的变化与仓库外大气的变化规律基本一致,但库内相对湿度的变化幅度比库外大气要小。库内相对湿度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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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药品温湿度监控设置管理的几点说明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 ,设置不同温、 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 2~10 ℃;阴凉库温度不高于 20 ℃;常温库温度为 0~30 ℃;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45 %~75 %之间。因为库房内的温湿度容易受库外温湿度的影响 ,所以调控药品仓库温湿度的基本原则是当库内的温湿度适宜药品储存时 ,就要设法防止库外气候对库内的不利影响;当库内的温湿度不适宜药品储存时 ,就要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库内的温湿度本人认为要做好药品仓库的温湿度管理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要做好药品仓库温湿度管理 ,首先要明确温湿度的概念空气温度指大气冷热的程度 ,在仓库管理中一般用摄氏注标 “℃” 表示 ,空气湿度是指空气中水蒸气含量的多少 ,即空气的潮湿程度 ,可以用绝对湿度或相对湿度来表示。绝对湿度指单位体积空气中实际所含的水汽量;饱和湿度指在一定温度下单位体积空气中最大限度容纳的水蒸气含量 ,它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相对湿度指一定温度压力下 ,绝对湿度与饱和湿度的百分比 ,用 “%” 来表示(1) 。药品仓库湿度管理主要指相对湿度的调控。相对湿度越大 ,空气中的绝对湿度越接近饱和湿度 ,药品容易吸湿变潮;相反湿度越小 ,药品会蒸发水分而干燥。2   设置适合药品储存的仓库和配备进行温湿度调控的设施、设备药品仓库的设置除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外 ,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隔热性和防潮性 ,才能防止库外气候、 地表水分对库内的不利影响。通常对于设在底层的药品仓库应有防潮层 ,以减少地表水分的影响 ,而冷藏库对仓库密封性和隔热性要求更加严格。药品仓库应配备进行温湿度调控的设施、 设备:a.&  药品仓库应根据仓库结构等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门窗、通风口 ,以便根据调节的需要决定门窗、 通风口的开、 关进行库内外空气的流通或阻隔 ,门窗结构应密闭 ,保证库房内外环境的气密性。窗户应挂厚窗帘以便在不通风时遮光和保温。冷藏库及特殊药品库(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应全封闭 ,不宜设置窗户及通风口 ,门的数量控制在最少。b.仓库应设置相匹配的排气扇  根据仓库的容积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扇 ,排气扇应加置窗户 ,在不排气时关窗密闭。c.仓库应配备空调设备  空调设备是进行温湿度调控的重要设备 ,应根据仓库的容积计算出需配备的空调功率及数量 ,确保进行有效调控。d.仓库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除湿机  除湿机对温度不超标而湿度经常超标的仓库尤为适用。3 配备合适的温湿度测量设备目前常用的温湿度测量设备有:温度计、 温湿度表、 自动温室度记录仪、 自动记录湿度计等。企业可根据仓库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配备。a.干湿球温度计。干湿球温度计是把两支同样的温度计固定在一块板上 ,其中一支温度计的球用纱布包裹 ,纱布的端浸泡在一个水盂里 ,利用水分蒸发时吸热的原理 ,两个温度计显示一定的温度差。在测得两支温度计温度的同时 ,可以查对 “温湿对照表” ,获得此时的相对湿度值。用这种方法测量器具简单、 成本低 ,但计算、 查表较费时。b.温湿度表   温湿度表集温度表、 相对湿度表为一体 ,多采用圆盒形结构 ,坚固耐用 ,既可悬挂使用 ,也可以水平放置使用 ,观测时简单直观。如天津气象仪器厂生产 WHM5 型温湿度表用双金属温度表测定空气中的温度(其作用原理是双金属温度元件随空气温度变化而产生位移) ,用人发作为感应元件来测定空气中的相对湿度(其作用原理是脱脂后的人发能随空气湿度的变化而改变其长度) 。为保证测量准确性 ,一般一年需送气象局检定一次。c.自动温度记录仪  自动温度记录仪主要由感应部分和自动记录部分组成 ,可连续测量并记录温度变化情况 ,并通过接口与计算机交换数据。通常可以与报警装置和调控设备联用 ,实时记录 ,实时调控。测量仪器成本较高 ,但直观、 简便 ,可杜绝人为修改原始记录 ,保证记录真实完整 ,目前常用于冷藏库的温度记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今后可能所有企业的仓库都必须设置温度实时监测系统 ,通过对库房环境温度的自动监测和数据采集 ,对库房温度实行 24小时连续、 自动的监测和实时记录〔 2〕。d.自动记录湿度计  自动记录湿度计可连续记录空气中的湿度变化情况。4 选择合适的监测点进行温湿度测量、 记录a.&药品仓库进行温湿度管理时应选择合适的监测点用温湿度的监测 ,监测点的设置应科学、 合理 ,应综合考虑仓库结构、 门窗、 出风口等因素 ,选择能正确反映库房平均温湿度条件的位置。监测点的设置数量应与仓库面积相适应 ,通常平面仓库每 300m2至少有一处 ,立体仓库应均匀分布在库房上、 中、 下位置 ,不少于 9 处。b.通常药品仓库湿度上低下高 ,所以平面仓库温湿度计一般设置在距地面 114~115 米处 ,基本与眼睛平行。不应靠近门窗、 出风口附近或墙角。药品仓库在多点进行温湿度监测时 ,各监测点的监测值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库外测量时应设置百叶箱 ,内放温湿度计 ,百叶箱应置于空旷通风的地方 ,距地面约 1 米 ,箱门向北。5 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温湿度调控药品仓库内的温湿度总时受库外温湿度、 气候的变化而变化。这就要求药品养护人员应弄清地区气候的变化规律及库外温湿度对库内温湿度的影响规律 ,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来控制库内温湿度变化 ,创造适合药品储存的条件。进行温湿度调控制的方法主要有通风、 除湿机除湿、 空调系统除湿/降温、 吸湿剂除湿等。a.通风调控温湿度   通风是根据大气自然流动的规律 ,有计划、 有目的地组织库内外空气交流置换的重要手段 ,是调节库内温湿度、 净化库内空气的有效措施。通风可分为自然通风和人工通风。自然通风是利用库内外空气的压力差 ,实现库内外空气对流置换的一种通风方式 ,不需设备 ,不消耗能源 ,通风换气量较大 ,是一种简便、 经济的通风方式 ,具有经常和普遍的应用价值。库内外无风时 ,通风气压差取决于库内外气温差;库外有风时 ,通风气压差取决于库内外空气流速差。人工通风 ,又称强迫通风、 机械通风。是利用通风机械工作时产生的正压力或负压力 ,使库内外空气形成压力差 ,从而使库内外空气发生对流置换。人工通风有排出式、 吸入式、 混合式 ,可根据仓库的具体隋况灵活掌握。采用通风方式调节温湿度的关键是选择和掌握通风时机 ,主要考虑药品的性质和库内外温湿度的差异 ,以及库内风向风力等因素。通风的原则是通风时最好能达到降湿又降温的目的 ,如不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的 ,也应在不增加库温的条件下通风降湿 ,或在不增加湿度的条件下通风降温。通常情况下 ,库外温度、 相对湿度都低于库内时可通风;库外温度略高于库内温度( & 3 ℃) ,绝对湿度和相对湿度都低于库内时可通风;库外温度高于库内 3 ℃,绝对湿度和相对湿度都低于库内时一般不通风;库外温度低于库内但绝对湿度和相对湿度都大子库内时不通风〔 3〕。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库内外的具体情况灵活应用。通风必须与仓库密封相结合 ,根据库内外温湿度的变化情况掌握好通风和密闭的时机。通风时还应注意卫生 ,风力不宜太大(不超过 5 级) ,以免带进沙尘。b.&除湿机除湿。除湿机的工作原理就是利用空气中的水分在进入除湿机蒸发器时冷凝结霜 ,然后积聚滴出 ,排入下水口 ,从而达到降低空间湿度的目的。除湿机除湿效果较好 ,如川岛 DH - 8130 型除湿机除湿量每天可达 130 升(30 ℃,80 %RH) ,但会造成仓库温度略微上升 ,通常冬春雨季 ,仓库温度较低 ,湿度较大 ,这时使用除湿机除湿 ,适用性强。c.&空调系统降温除湿   空调器降温除湿有两种模式:制冷模式和除湿模式。空调器制冷的过程必然伴随着除湿 ,潮湿空气通过空调器蒸发器后温度会大幅下降 ,空气湿度处于一种过饱和状态 ,多余水气以冷凝水的形式析出 ,凝结于蒸发器的翅片上 ,也就是 “凝露” ,等到制冷模式达到一定的平衡状态 ,空气温度也就降到了一定的水平。使用空调系统降温是仓库夏秋季节降温的最有效方式 ,因为在很多地方夏秋季库外的最低气温都在 20 ℃以上 ,甚至25 ℃ 以上 ,而要达到阴凉库要求的 20C 以下 ,必需使用空调降温。使用空调系统可自动调节温度 ,操作简便 ,但空调系统投资大、 耗电量大 ,经济成本高 ,需大量消耗能源。除湿模式 ,也称恒温除湿 ,它的基本原理是将通过蒸发器冷却了的空气加热到原来的温度 ,然后再送入库内 ,这样库内环境在湿度下降的情况下保持相对恒定。适合温度较低、 但湿度太大时使用。d.&吸湿剂除湿。吸湿剂除湿是将吸湿剂放置在被吸湿的库房内 ,使其自然与空气接触 ,吸收空气中的水分 ,达到降低空气湿度的目的。常用的吸湿剂有氧化钙、 氯化钙、 硅胶、 木炭等。使用吸湿剂吸湿有一定限制性 ,不能做为常用调控方式 ,只能做为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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