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之前是什么模式叫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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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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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私合作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为PPP,国内也译作“公私伙伴关系”。PPP模式通常是。PPP[公私伙伴关系]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公用性基础设施建设)而通过正式的协议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互相取长补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二,PPP点对点协议(PPP)为在点对点连接上传输多协议数据包提供了一个标准方法。PPP 最初设计是为两个对等节点之间的 IP 流量传输提供一种封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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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落地的关键是什么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济邦咨询。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文 | 汪国旺(济邦咨询公司 总经理助理 )
  若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于2014年9月发布起算,PPP模式已在国内强力推行近2年时间。与以往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运动”不同,这次推行PPP模式的立意之高、力度之大可谓空前,不仅发改和财政携国家主要部委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立法也在加紧推进),更是成立常设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工具指引、推广示范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来为地方政府提供实操支持。纵观全国,各地政府以及社会投资人、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无不积极投身其中,但PPP项目的落地速度却不如预期。
图1: 6月末两批示范项目落地率数据来源:《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第3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两批示范项目为例(其中2014年11月发布第一批26个,2015年9月发布第二批206个,共计232个), 截至6月末,第一批示范项目中进入执行阶段的19个(占比76%),仍有5个(占比20%)处在准备期;第二批示范项目中进入执行阶段的86个(占比45%),仍有70个(占比36%)处在准备期。另据统计,从项目发起到签署PPP项目合同,示范项目平均耗时13.5个月,远远超出正常进程所需的4-6个月时间。
  笔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是,所谓项目落地,并不等同于签署PPP项目合同,因为有的PPP项目合同是签了,但资金迟迟无法到位,投资人只能靠自有资金硬撑,或者干脆“撂挑子”。所以,本文更加关注政府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能否达成共识,在签署合同的基础上顺利完成融资交割。虽然PPP不是一种融资模式,但融资确是主要功能之一。依笔者观察到的以下现象,当下各级政府大力推动PPP模式的直接动因仍然是解决融资需求。
  (1)43号文作为本轮PPP模式推广行动的风向标,其主旨就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在堵住地方融资平台这条“暗道”的同时,又开了PPP这条“明渠”。
  (2)据财政部统计,截至6月末,全部入库项目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单个项目平均投资额为11.4亿元;财政部两批示范项目232个,总投资额8,025.4亿元,单个项目平均投资额为35.6亿元。可见,目前各地在推行的PPP项目多为新建大型项目,解决融资需求是其推行PPP模式重要诉求。
  (3)两批示范项目中,北上广深几个一线城市推出的PPP项目寥寥无几。比较合理的解释就是,这些地方政府“不差钱”,地方财政完全可以覆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且历史基础较好、增量不多,同时运营管理水平也相对较高。
  PPP投融资机制基本组成要素
  “机制”这个词很抽象,比较简单明了的一种释义是:机制通过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回到本文讨论的话题上来,PPP模式要落地并且有效发挥其融资功能,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一套有利于PPP模式运行的投融资机制。本文试从以下几个关键组成要素来解析PPP模式的投融资机制:
  (1)政府方。它是PPP模式推行的发起方和主导者,也是PPP项目的最终融资主体。首先是政府方认知水平,如果对PPP模式的认知不到位,那么从一开始就会把PPP引入歧途,结果自然也不会如意。其次是能力建设,最核心的就是监管和履约能力。
  (2)社会资本投资方。这里说的投资方不含金融机构。首先要解决的也是认知问题,正如笔者当初在安庆外环北路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碰到的情形,很多投资人直到目前对PPP仍然没有达到应有的认知水平,更不用提制定清晰的市场战略了。其次要解决的也是能力建设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提供项目产出要求的公共服务能力,说说简单但实际比拼的是综合实力。
  (3)金融机构。目前很多PPP项目无法落地,问题往往出在“最后一公里”的项目融资上。但很显然,问题的根源并不限于这“最后一公里”,因此金融机构在什么阶段以什么方式参与值得探讨。其次,金融机构也存在认知和决策评估制度滞后的问题。另外,根据PPP项目的特点,针对性地加大金融产品的开发也很关键。
  (4)项目质量。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合作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双方能否产生化学反应、顺利牵手,并将一场婚姻维持到合作生命周期的终点,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项目质量,具体来说至少包括了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投资回报机制的设计,主要项目风险的分担以及退出安排等。
  (5)融资环境。这个涉及面很广,容易被忽视,但就像空气、土壤、阳光一样,没有它们则PPP的种子不可能长成参天大树,结出的果实也肯定不是绿色安全的有机食品,多半是歪瓜裂枣。
  政府转变职能不是一句口号
  1、目前地方政府对PPP模式的认识仍然不到位。依笔者多年的项目咨询服务经历来看,地方政府目前最突出的认识问题有二,一是将PPP模式简单等同于一种融资方式;二是不能正确认识社会资本的价值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从而在采购过程中盲目地偏向红顶国企(特别是央企),或者打擦边球把本级地方国企作为社会资本搞“拉郎配”。
  (1)关于PPP功能的正确认识。若积极地来理解PPP在一线发达城市遇冷的情况,很大程度缘于在早先的市场化实践中碰过钉子,故而才能保持定力、“坐怀不乱”。因此要地方政府完全理解和接受PPP模式还得靠长期的项目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特别是在经历失败教训后才会更加深刻。短期内,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聘请有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政策的制定和协助项目实施。同时,也很有必要再提醒下政府,PPP模式下政府的角色就是回归监管者的本位,通过加强绩效监管切实承担起公共服务的终极职责,而不只是由原来的“大包大揽”变成“甩包袱”,也不只是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把公共服务设施建起来却忽略其公共服务效用。
  (2)关于公平竞争的问题也很突出。不少地方政府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多以政治逻辑在做经济决策,比如认为跟国企(最好是央企)合作,就算项目失败“肉也是烂在锅里”,领导不会担多大责任。再高大上一点的,认为与央企合作的重点不是某一个项目,而是指望央企在支持地方发展方面提供强大的资源支持。但理想很丰满、现实总是很骨感。笔者观察到的结果是,国企(包括央企)在市场机制和专业能力方面并无明显优势,并且往往利用地方政府的上述心理提出不对等、甚至不合规的要求,若照此进行,即使领了证也注定后面的日子不好过。项目实践一再证明了,尊重规则、不带偏见的公平竞争应成为地方政府采购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二法则。
  2、PPP模式下政府履职光靠转变意识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监管和履约保障体制。短短两年时间内,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高效建立了“顶层设计+配套政策+操作指引”的政策体系。但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看,他们更加希望看到政府提出了哪些履约保障措施。据财政部门统计,已录入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中有54%需要政府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对应投资额占比达到全部入库项目投资额的60%。而笔者的项目经验,实际需要政府付费的项目比例可能更高。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所有政府付费必须纳入跨年度预算,而在项目实操中真正由人大及时出具决议的,并不是很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会给社会资本带来疑惑。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这条作为项目准备或采购的强制要求,即这条不落实社会资本有权不签约。
  社会资本还须苦练内功
  1、关于社会资本的认知问题勿须多言,但确实客观普遍存在。比如,就有投资人问道,PPP项目怎么还要交履约保函,应该是政府先给预付款,最多我们从预付款里拿一部分作为履约保证;再比如,他们认为市政道路这些有什么好运营的,所以还是应该竣工验收后就交给政府,殊不知PPP强调的是项目设施运营绩效的责任主体在于社会资本并与政府付费挂钩,从而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这才是实质,而不在于项目运营维护的内容多少或难易程度。总之,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期望社会资本积极介入也只能是奢望。
  2、90年代及之前,国内社会资本还很稚嫩,当时的投资项目引入的多为外资。如今,国内社会资本(包括国企、民企)已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和专业能力,所以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已鲜见外资身影。但相对于PPP项目的综合性要求,国内社会资本仍有待加强运营等薄弱环节。目前,PPP领域活跃的知名企业其主营业务多为施工或者设备供应商,已经习惯了短则一年、长则三年的短期服务合同,对于PPP项目少则十几年的合作期很不适应。建议有意在PPP领域有所作为的企业,还应继续提升综合实力,制定清晰的市场竞争战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短期比较务实的选择是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竞标。从金融机构风险评估的角度来看,只有社会资本综合实力足够强大,足以实现PPP项目的绩效要求,方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收益水平。
  金融机构应争当积极的“第三者”
  如前文所述,很多项目在融资问题上碰壁,症结其实不限于融资这个环节。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值得关注:
  1、之前“标准”的流程是,等社会资本中标后银行再去接洽。实际上,金融机构应该从PPP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就积极介入,特别是项目准备阶段。否则,等项目实施方案都已经政府批复,木已成舟再去修改交易结构和边界条件就难了,万一其中存在重大瑕疵,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融资就会给项目落地带来极大的被动。有投资人就曾向笔者反映,有两个项目都已中标半年多,但都卡在银行贷款环节,迫于政府方压力不得不硬着头皮往里投自有资金,实在“鸭梨山大”。最近笔者与财政部PPP基金公司交流也发现,它们也是市场化运作,对于项目实施方案有明显瑕疵的也是肯定不投的。
  实操中,金融机构介入方式值得再探讨。之前外环北路项目采取的方式是,在市场测试时将实施方案同步发给潜在社会资本和银行等意向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也可与社会资本以合法方式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 另外,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国内水务项目第一例)的做法是,中标社会资本通用水务和丸红株式会社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为主体与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投资银行(EIB)等金融机构集中进行融资谈判,达成一致后再同步与政府方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此案例的借鉴意义在于,可以在项目协议谈判阶段让潜在融资机构深度介入,从而确保PPP项目合同签署后即可完成融资交割。
  相比较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对于PPP的认知程度至少在信息上是处于劣势的。通过上述积极介入,也能比较好地弥补这一劣势,从而通过对项目交易结构及协议体系的把控做出科学决策,而不是简单地看项目是否入库、是否沿海发达地区等。
  2、摆在各金融机构面前一项比较严峻的挑战是,适应PPP模式特点的金融产品太缺乏,主要依赖银行贷款,更准确的说是传统的主体担保贷款。其实,从PPP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特征来看,只要项目风险分配合理,完全能实现比较稳定的现金流,从而非常适合采取国外比较常用的项目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现金流作为偿债来源和保障,不需要另外提供担保(无追索)。以此为基础,可以做大量的创新和探索,比如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项目支持票据等结构化的融资产品。虽然相关政策和讨论中提出的方式已经很多,但实际落地的却很少,症结在于需要各金融机构突破原有的决策机制,重点完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还是以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为例,贷款银行为该项目设立了非常严密的现金流管控流程,按顺序如下:
  (1)项目收入首先全部进入人民币监管账户;
  (2)从人民币监管账户进入人民币营业账户的额度包括:全部税款,110%的月运营成本,预算内资本支出(设备购买更新费用),优先融资成本(手续费,循环贷款利息),其他运营成本;
  (3)从人民币监管账户进入美元还本付息账户的额度包括:下一个预定还本付息日贷款到期应付金额(每半年还本付息一次)的1/3;
  (4)从人民币监管账户进入美元还本付息储备账户的额度包括:下期还本付息总数(半年的还本付息额);
  (5)有剩余的,再按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由人民币监管账户转入职工福利基金账户;
  (6)人民币监管账户余款最后进入人民币专项付款账户,项目公司可自由支配。
  一言蔽之,只有深入辨识PPP项目的各类主要风险并采取科学严谨的控制措施,方能做出合理的融资安排,也不致于所有金融资本几乎清一色地偏好债权或明股实债的合作方式。
  项目质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感情基础
  PPP模式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是基于特定项目建立合作关系的,这一点不同于合资等其他方式。因此,项目质量直接决定了双方能否成功合作,项目融资是否顺利。从内容来看,影响融资的关键还是PPP实施方案,其中核心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安排、回报方式、合同体系、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分配等,投融资各方的合理诉求都应当得到反映。从形式来看,笔者以《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所附评审标准为基础,结合实操项目经验,大致梳理出如下关键事项,可作为各方定性判断项目质量的参考标准(以新建项目为例)。
  表一:项目质量的定性参考标准
政府实施机构
不能是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
  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不合规;
  本地国企(上市公司除外)作为社会资本也不尽合理。
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
不能是BT方式
(含建设期在内)不低于10年
不允许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
成立政府PPP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选聘PPP交易顾问机构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政部门出具论证是否通过的意见
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会议,并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定性评价结论。
  目前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定量。
PPP实施方案
须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审批通过
社会资本采购文件审批
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
是否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须财政部门批)
人大常委会审议决议
将政府付费或缺口补贴纳入财政预算
PPP项目协议
须政府法制办审查、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审批同意&&& 打通融资脉络还须完善顶层设计
  这个题目的范畴很广,本文不便展开。在刚刚举办的第二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各方专家已经重点讨论了一些融资环境方面的问题,包括建设PPP项目公共交易平台以便社会资本退出,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股市等资本市场对于PPP项目的支持等。其中,银监局马立新副局长的观点可谓精到,“(政府和社会资本)一面对资金如饥似渴,(金融机构)另一面对好的项目十分渴求,按理说双方应该一拍即合。但现实很残酷,目前PPP项目的融资脉络还没有完全打通。目前PPP模式的整个生态链构建的不够好,在、制度、流程、合同等方面与国际上仍有相当差距,金融机构不是十分理解。”笔者想再补充一句,其实不光是金融机构不理解,由于部门规范的冲突,让PPP项目实操人员存在很多困惑,无所适从。因此,亟待出台一部专门规范PPP的上位法(相关部委正抓紧研究),就一些重大争议问题做出回应,统一和稳定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方预期。&&&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济邦咨询
(责任编辑:郝运 H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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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是与的一场。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PPP项目介绍
随着战略的深入发展,大量的中国能源和基础设施公司探索并开展“走出去”参与境外PPP项目。在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项目中,中国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身份是第二个“P”,即来自东道国境外的“Private”投资人,与第一个“P”(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签订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建设、融资并运营维护东道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
有人说,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一、什么是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
国际上,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许多国家与他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BIT)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MIT),承诺互相对对方国家的个人或公司在自己境内的投资进行保护和支持。这些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给缔约方国家创设了国际条约的国际法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在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没有就具体投资项目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可能有权要求东道国对来自另一方国家的投资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同时,如果东道国未按照投资保护协定的标准为外国投资人提供保护,投资保护协定还给予了外国投资人通过指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要求东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
二、为什么要认识和利用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作为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进行项目投资,需要在多个层面和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合作。在基础设施、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内,由于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风险突出,项目遭遇东道国政府干预或者其他不当待遇的可能性比一般外商投资项目更大。
通常投资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协议的方式,来约束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公正中立并且便于对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达到这样的效果,外国投资人可以首先获得合同层面的保护。
在合同层面之外,投资人还可以通过投资架构的设计,为在东道国的项目在国际条约层面上寻求更高一层级的保护。特别是,外国投资人如基于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提起条约仲裁,将对东道国及其外商投资环境在国际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威慑力。条约仲裁能够成为外国投资人对抗东道国不当干预投资的一项强有力的武器。
三、“投资人”及“投资”
不同投资保护协定会对“投资人”及“投资”给出不同的定义。一般原则是,外国投资人必须以投资保护协定中“投资人”的身份,在东道国境内进行了“投资”,才能获得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
对“投资人”通常的定义是,在一个国家(东道国)进行投资的,设立在另一个国家的公司或另一个国家(来源国)的公民。而有些投资保护协定对“投资人” 的定义更为宽泛。比如荷兰与马拉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投资人”还包括了由荷兰/马拉维公司或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律实体。这就意味着,如果设立在马拉维的项目公司由中国投资人设立的荷兰中间层控股公司所控制,项目公司本身也可以成为荷兰与马拉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投资人”,协定的保护也将覆盖到整个项目公司的资产和,而不仅仅局限于荷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
对“投资”的定义通常包含了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各种形式的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例如工厂、加工厂或者油田,以及无形的财产,例如特许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四、投资保护协定提供的投资保护有哪些
投资保护协定通常能够为外国投资人提供诸多核心的实质性投资保护,其中包括:
公平公正待遇。要求东道国公平公正地对待外国投资人,不得进行任何的歧视或专制,并向外国投资人提供合法、公正、透明的法律程序;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要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人提供不低于对东道国国民或其它国家国民的待遇;
对政府征收行为的保障。在没有合理、及时补偿的情况下,保护外国投资人不受到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人财产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征收。
全面保护及保障。要求东道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外国投资人的资产不受侵害。
利润汇出。允许投资人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
在提供这些实质性保护的同时,一个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包含了“保护伞条款”。保护伞条款规定了缔约国一方应遵守其对另一方投资人所做的特定承诺。换言之,在一个包含“保护伞条款”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如果东道国政府违反了与外国投资人之间协议中的合同义务(例如特许经营合同),将被视为违反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条约义务。这样,特许经营合同中赋予外国投资人的合同保护将被保护伞条款“升级”为条约层面的保护。
但必须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人的合同义务都能够通过保护伞条款“升级”为条约义务。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仲裁庭认为,只有东道国在行使其主权权利时作出的合同违约行为才会在保护伞条款下被视为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
五、投资保护协定提供了怎样的争议解决途径
东道国如果违反了投资保护协定中一项或多项标准,外国投资人就可以根据投资保护协定中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向东道国主张恢复原状和/或赔偿损失的要求。
无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是否将合同义务升级为条约义务,如果东道国既违反了与外国投资人的合同约定,同时又违反了条约中的标准,外国投资人可以基于合同约定的和条约提供的两种争议解决机制,同时申请合同仲裁和条约仲裁。这无疑使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出现违约行为时获得了双重保障。
在多个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案例中,外国投资人通过对东道国违约行为同时提起合同仲裁和条约仲裁的方式,给东道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并最终获得了可观的赔偿。
然而,有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对外国投资人并非十分有利。比如中国与津巴布韦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于除征收以外的争议,外国投资人只能通过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又比如,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之间签订的金融与投资多边协定中,外国投资人必须穷尽东道国当地的一切司法救济后,才能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进行裁决。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对外国投资人而言既不便捷,又无法保证中立和公正。
一个理想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能够使外国投资人将所有投资有关的争议提交公正、中立、便捷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例如,在荷兰与多个非洲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均规定为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国际仲裁。ICSID 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为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提供了中立的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这就保证了外国投资人能够获得条约层面公正的司法救济,也能够避免东道国国内法院的干预。
六、如何通过设计投资架构来最大化投资保护协定提供的投资保护
在中国投资人走出去的项目中, 从考虑或者利用投资保护协定的角度出发,首先应该考量中国与投资东道国是否已经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有相关条约的基础上, 还有考量该投资保护协定 是否“足够好”。
中国目前已经与12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但部分协定并未提供最优惠的投资保护和对中国投资人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机制。
因此,在中国与东道国没有相应的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该等协定的规定不足够让中国投资人满意的情况下,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除了税务考量之外,及时地比较东道国与其他不同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合理地选择中间层控股公司设立地,就能使项目在将来享受到最大程度的国际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这将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
例如,中国与之间没有任何的投资保护协定,如果不从投资保护的角度对投资架构进行一定的设计,中国投资人在马拉维的投资将无法获得任何国际条约层面的保护。而马拉维与荷兰之间签有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既包含了保护伞条款,又提供了ICSID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中国投资人可以考虑通过在荷兰设立中间层控股公司的方式,享受荷兰与马拉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从而使得在东道国的投资项目获得特许经营协议从合同层面提供的保护之外的国际条约层面的投资保护。
如果在投资来源国和东道国之间已经有生效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人也可以对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进行研究,以期通过投资架构的设计,获得更完善的投资保护。中国与津巴布韦之间本身存在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该协定并不包含保护伞条款,且对征收以外的投资争议提供了当地法院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对中国投资人十分不利。而荷兰与津巴布韦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则提供了更优惠的保护,中国投资人也完全可以通过在设立中间层控股公司的方式,同时享受荷兰与津巴布韦之间和中国与津巴布韦之间两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投资保护。
如果纵观利用ICSID 或者其他仲裁机制“告东道国”的国际条约仲裁,主要活跃的仲裁申请方都是西方公司,这跟长期以来西方公司占据了国际跨境投资的现实是密切相关的。
随着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上的深入和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型,充分了解和利用投资保护协定,获得条约提供的强有力的潜在保护,在投资争议出现时, 将使中国投资人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而能够保留行使这个强有力武器的权利的时点,不是争议可能发生的危机期,而是在项目前期架构和谈判的蜜月期。期盼中国公司能够在跨境投资项目中把握好时间点,充分利用国际投资保护协定,使得“走出去”的路更加通畅、顺利。
PPP项目发展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全国入库项目共计12287个,累计投资额14.6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1729个,投资额2.9万亿元,落地率34.5%。
截至2017年3月末,国家示范项目已签订PPP项目合同进入执行阶段的示范项目464个,投资额达11900亿元,落地率66.6%。464个落地示范项目中,前三位为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
PPP项目政策法规
2017年5月初,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变相举债。
PPP项目成都首批PPP项目
日前,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网站发布了成都市2016年第一批39个PPP推介项目,总投资1260.2亿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19个,总投资603.9亿元;交通运输类项目4个,总投资41.8亿元;水利建设类项目2个,总投资98.5亿元;生态环保类项目4个,总投资69.6亿元;旅游类项目3个,总投资412亿元;医疗卫生及教育类项目3个,总投资8.5亿元;其他类项目4个,总投资25.8亿元。
现代有轨电车工程分批同期建成
成都市政基础设施包含投资265亿元的成都轨道交通18号线工程PPP项目,投资15亿元的新都区香城大道现代有轨电车项目,投资超过57亿元的成都市IT大道现代有轨电车工程,投资7.5亿元的新津县有轨电车2期工程,以及投资超过35亿元的成都中心城区日月大道等八条道路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等。
根据项目介绍,成都轨道交通18号线主线线路全长59.27公里,共设置9座车站,分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两期工程同期建成。新都区香城大道现代有轨电车项目起于地铁5号线商贸城北站,止于新繁家具园区站,线路长约9公里。成都市IT大道现代有轨电车工程呈Y型布局,起于西客站,终于郫县西站和红光站,线路全长约39.0km,共设站46座。新津县有轨电车2期工程为拟连接地铁10号线和有轨电车示范线R1线项目一期工程。
成都中心城区日月大道等八条道路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为日月大道、成渝高速入城段、成洛路、蜀龙路五期、玉虹路、锦云东(西)一巷、锦云东(西)四巷和锦泰路等8条总长约20.51公里综合管廊建设项目。项目总体目标为年完成建设,2018年实现运营。
水利建设类包含投资超过93亿元的李家岩水库及输水管线项目。李家岩水库是成都市第二水源,属国家、省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确定为第一批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试点项目,预计总工期54个月。
建设高端度假酒店 完善区域旅游配套设施
在此次推出的PPP项目中,还包括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项目。
具体来说,生态环保类项目包括投资10亿元拟在滨江新区修建湿地公园的都江堰天府源湿地建设项目,投资30亿元的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江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及投资超18亿元的双流区怡心湖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
旅游类包括投资100亿元的青白江区城厢古城保护开发项目,投资12亿元的武侯区江安河都市休闲旅游街区项目以及投资300亿元的都江堰中国西部高山河谷旅游度假区项目。其中,城厢古城保护开发面积13650亩,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外围发展区,核心保护区重点对其区域内的文物建筑进行保护性修缮,其他建筑进行风貌改造或规划重建。拟建的江安河都市休闲旅游街区项目位于武侯区江安河生态带14公里范围,以江安河金花段1.7公里作为项目实施核心区域和特色起步区,该区域呈由北向南走向,北段由双楠大道(武兴路)与江安河交汇处沿映月街构成,总占地面积399亩,先期一期开发约228.53亩。
都江堰中国西部高山河谷旅游度假区项目则将打造漂流、温泉、滑雪、探险、越野、极限运动等新兴旅游项目,建设高端度假酒店,完善区域旅游配套设施,项目可用地3500亩。
据悉,这些项目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适度、运作模式多样、回报机制灵活、行业和地域平衡的原则择优推介的。去年,成都市共推出PPP项目76个,总投资1513亿元。今年,经成都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初审纳入成都市PPP项目库的项目共173个,总投资2232.3亿元。
.政府采购信息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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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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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息港.[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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