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到孩子法定成年年龄,法定成年年龄具体指多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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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孩子抚养费的依据主要有哪些?
来源:北京婚姻家事网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时间: 15:21:41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院判决实践中考虑到以后的不确定性,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一般会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这又造成了抚养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对方讨要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更加剧了社会矛盾。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支付孩子的全部花销。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父母双方都有义务抚养子女,抚养子女方也要承担子女的一部份费用,而不应全部让另一方承担。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1)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2)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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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坐牢,母亲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法院判决其母亲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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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南陵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承办法官当庭判决支持了二原告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二原告,这对苦命的小兄弟,哥哥翰翰今年八岁,是先天性残疾,眼睛耳朵有障碍,弟弟才三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翰翰从出生的83天起就由其祖父母抚养。因为其先天性残疾,父母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弟弟昊昊于2014年出生了。弟弟也是从八个月起就由其祖父母抚养照顾。父母没有一技之长,在外打工为生,经济拮据。2015年的10月,父亲汪某为了给母亲鲍某买一条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铤而走险去运输毒品,2016年3月,汪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某法院判处有限徒刑15年。汪某在监狱服刑,二个孩子没有经济供给,鲍某又在外地打工,因婆媳关系不睦,鲍某说其家里事不与其商量,婆婆说媳妇不管孩子的冷暖,因此双方关系弄的很僵,而二个年迈的祖父母只能帮助照顾孩子,孩子的吃喝教育的费用,祖父母实在承担不起。无奈,二弟兄的祖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以鲍某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由而要求孩子的母亲鲍某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现二原告的父亲汪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正在服刑,无法抚养孩子,故二原告的抚养教育义务当然应由被告鲍某担当。被告鲍某在外打工,不能直接照顾抚养二个孩子,但应当支付合理的抚养费,故法院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鲍某支付二原告抚养费。
通过这个案件,承办法官深深感觉到,在家事案件审理时,作为法官还要多做工作,功夫不仅在庭审中,还要放在教育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上,正所谓功夫在庭外!多做调解工作。要教育当事人懂法守法,财富的取得一定要靠正当的劳动所得,如果作为父亲的汪某懂得这个道理,不触犯法律,一个中年男人,他是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定要懂得担当!而作为妻子、作为母亲的鲍某在丈夫服刑后如果能够勇敢的承担家庭的重担,努力工作挣钱养家,而作为婆婆公公不要老是指责媳妇的不是,而是原谅年轻人做的不对的地方,家人共同面对生活,共同撑起这个家!孩子是未来,孩子是希望,能为孩子做的事,是成年人的职责!孩子生活在和睦的家庭才是幸福的!为了孩子,家庭成员之间不要再吵闹了!家和万事兴!(谢琼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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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多存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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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王永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在总体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2012年以来,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72件,其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92件,占案件总数的33.8%。法官发现,由于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因而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少争议,纠纷不断。为此,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例进行解析,提醒读者在遇到子女抚养费问题时,避开误区,减少纠纷。
【案件回顾】
抚养费数额经法院判决 就不能再要求增加
10年前,李伟和钟红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两人6岁的女儿菲菲由李伟抚养,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到菲菲成年。目前,菲菲已经上初中,李伟觉得前妻每月才给200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孩子的日常开销,就以菲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钟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是钟红认为,自己和前夫已离婚多年,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法院也早就判决了,数额是明确的,对方不能再起诉要抚养费了。最终,法院判决钟红每月支付菲菲抚养费500元。
法官点评:《婚姻法》中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审判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抚养费只是子女生活费 教育、医疗费用另外支付
2008年,马丽与刘成离婚,二人约定,女儿琳琳由马丽抚养,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今年,琳琳考上了初中,花费不断增加,而且琳琳体质较弱,吃药看病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马丽以琳琳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二人均摊。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法官点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抚养费概念不清楚,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要求对方另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对此,法院一般会在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抚养费的数额,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子女上大学 父母仍要支付费用
小赵今年19岁,父母早已离婚,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今年,小赵考上了北京的一所艺术院校,每年学费高达一万多元。由于母亲没有固定工作,无力支付高昂学费。于是,小赵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老赵支付其大学学费,并每月另外支付生活费1000元。经过法院调解,老赵同意每月给小赵生活费400元,学费则由小赵自己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
法官点评: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对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不明确,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虽已不符合继续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但仍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此种情况下,对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孩子日常花销 父母都要承担
郑强和孙颖离婚后,儿子小郑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望子成龙的孙颖为了让儿子接受较好的教育,花大价钱把儿子送进了私立双语学校,并且给儿子报了好几个特长班,业余时间还要带孩子学钢琴、跆拳道等,每个月仅各种学费就需要4000多元。孙颖也是工薪阶层,无法负担这么高的费用,于是,将郑强起诉到法院,要求郑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经过法院调解,最终,郑强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法官点评: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对于此类超过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高昂附加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
抚养费还要包括 对带孩子一方的补偿
何东与孟艳离婚时,两人的小女儿茜茜还不满一周岁。双方约定,茜茜由孟艳抚养,但对抚养费问题两人争执不下。何东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是孟艳坚决不同意。她认为,自己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已经辞去了工作,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每月300元根本不够她们娘俩的开销,要求何东每月至少给她们2000元的生活费。
法官点评: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一般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子女,但并非子女的所有开销均要由对方支付。理论上来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本案中,何东与孟艳两人离婚后,已不存在扶养关系。孟艳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要求何东每月支付“母女两人”生活费2000元,是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混淆。考虑到孟艳母女确实生活困难,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法院调解,何东同意每月支付茜茜抚养费500元。
不让探望孩子 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陈建和杨静离婚后,双方协议女儿乐乐由母亲杨静抚养,陈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日陈建探望女儿一次。由于杨静和陈建之前矛盾较深,为了淡化陈建与女儿之间的感情,杨静就以各种理由阻挠陈建探视女儿,后来干脆将乐乐转到其他学校,半年多来,陈建一直没能与女儿见面。一气之下,陈建干脆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了。
法官点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离异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
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法官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针对当事人诉讼中易出现的认识误区,房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一方面,法官会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法庭释明和判后答疑,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裁判思路,理性接受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法官会从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加强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尽力达成既能保障子女生活教育需求,又能为父母双方接受并自动履行的调解协议。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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