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户口在渭南打工租房住需要办理居住证吗?

渭南临渭区公租房申请流程,需要的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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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荣耀房小妹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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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木有一直在渭南上班, 却过着租房的日子,经常提心吊胆,害怕房东哪天收房...小编刚毕业的时候 一个月内搬家办过四次,把自己锻炼成了女汉子...
房子,我们给它的定义就是家,有家才会觉安心,觉得自己已经安定下来,不再居无定所。
好吧,闲话少叙,一起来看看临渭区的公租房申请流程吧~
一、公租房申请所需资料
1、个人申请一份。
小编咨询过申请公租房的人,这个申请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哪就职几年、申请原因等内容。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单身的开单身证明、丧偶的开死亡证明)。
这个就很明了了,提交申请时,由申请人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单身的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原件必须带上,但是复印件也不要忘了哦,这个复印件是要提交的哦。
3、夫妻双方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没有工作的户口所在地开无收入证明)。
另,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00元。
4、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在四马路渭南市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
另,小编提醒,去开无房证明时最好带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复印件,避免跑二次冤枉路。
5、租房合同。
这个就是你现在在外面租房的合同,以此证明你在外面租房。
二、递交地点
所有资料准备完成后,提交至东风大街与民主路十字南300米临渭区住房保障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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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这个帖子真有用,我妹妹要申请公租房,不过人在上海,是不是得本人来申请呀?必须得等到她回来么?
是的,必须本人回来申请,不可以别人代申请,必须在渭南工作两年在租房的人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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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月份名字都下来了可到现在怎么一直没有动静呢???
问过住房保障中心的人,说是如果房子分配下来等电话通知,而且要是之前报备的电话,不能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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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渭南市的申请是不是交到城乡建设局啊?朝阳路与前进路十字西边
你的户口在哪里?我这个写的是临渭区的,看看你家属于哪个街道办事处,去那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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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月份名字都下来了可到现在怎么一直没有动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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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分下来多久能拿到钥匙,我家现在还没给通知
等电话通知,问的时候没有给具体时间,就是不能换电话,会有人电话联系你
西安户口能不能在四马路开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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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这个帖子真有用,我妹妹要申请公租房,不过人在上海,是不是得本人来申请呀?必须得等到她回来么?
是的,必须本人回来申请,不可以别人代申请,必须在渭南工作两年在租房的人才可以申请
我亲戚想申请,家在阎良,单身,现在渭南打工,要在阎良老家的村委会开单身证明和无收入证明吗?(貌似村委会无民政部门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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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想申请廉租房,没有居住证,请问怎样证明在城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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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元旦起施行 明确四项落户条件
12月12日,中国政府网刊发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第663号国务院令,《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条例》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条例》指出,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条例》还要求,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以下四项规定确定落户条件:(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附: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五)篡改居住证信息。第二十一条 第1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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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警方警务前移为渭南师范学生集中办理居住证
来源: 临渭分局 &&发布时间:&&浏览数:次
近日,临渭公安分局站南派出所结合辖区高校实际,积极实行警务前移,在师院社区警务室为学校学生办理居住证及相关户籍业务,为学生提供了便利,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师院社区民警王宏斌在渭南师范学院走访中了解到,在派出所正常工作时间内,往往学生都在上课,如果需要办理居住证,就必须要等到下课以后,而且因为提供资料问题,导致学生不能一次办理完成,给学生带来很多不便。民警王宏斌立即与户籍民警刘莉莉进行沟通协商,采取社区警务前移,即固定每周二社区民警和户籍民警办证服务下沉到学校,让学生不用奔波就可以办理相关居住证和户籍业务。社区民警在学校集中的地方张贴《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具体的办理流程,进行全面宣传。每周二,社区民警王宏斌和户籍民警刘莉莉便在学校警务室集中为学生现场办理居住证和户籍业务,第二天将相关回执拿回学校发放给学生,针对一些没有及时办理的学生,所里制作警民联系卡片,标明身份、联系电话,以便学生在有时间的时候主动联系社区民警,约定时间接受预约咨询提前办理。在办理业务的同时社区民警还为学生做法制宣传,现场传授一些防范措施,并对他们提出的财物安全、人身安全问题一一进行答疑解惑。
截至目前,共登记流动人口230人,办理居住证回执230人,为学生办理延期居住证58人,补办居住证25人,送身份证上门20余人,办理户口业务8余次,预约服务10余次,咨询服务20余次。站南所实行警务前移后大大增加了工作效率,民警的贴心服务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了在校师生的高度好评。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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