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专利费许可模式对国产手机厂商有什么作用?

解析高通商业模式
去年11月,基于&部分国内公司的举报&,高通在中国遭遇反垄断调查。今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首次证实:发改委正在对高通公司开展价格垄断调查。据消息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有望在今年10月前结案,高通或向发改委低头,降低对中国手机企业的专利授权费用。
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是一家美国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以在CDMA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闻名。作为全球移动芯片领域的领跑者,高通在3G乃至4G时代的移动通信技术领域占据绝对核心地位。2013财年,高通营收247亿美元,净利润达68.5亿美元,净利润率高达32%;其芯片销售和许可费收入的49%来自中国。不少业内人士惊呼,高通&过得比苹果还滋润&。
芯片+专利组合,&一站式&解决方案
人们一般会将一家企业的超强竞争力和市场支配地位归功于其优良的产品,但事实上,高通收入主要来自两大部分:芯片销售和专利费,专利授权模式才是高通最大的创新。
高通的主营业务虽然是移动终端芯片,但它为合作伙伴提供的是包括芯片产品和相关组合专利的&一站式&解决方案。这里的专利组合,不仅包含高通自己研发的专利,也包括高通的IP团队通过交叉许可纳入到自己的专利组合中的第三方优质专利。这样一来,与高通合作就意味着,高通的合作伙伴不仅可以使用高通的专利,还可以使用高通专利组合中的第三方专利,免除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和风险,大大降低了初次投入成本和转入门槛。因此,全球绝大多数手机厂商选择跟高通合作也就不足为奇。
按整机收费:绕不过的&高通税&
由于众多的合作伙伴均摊了高通维护庞大专利组合的成本,使得高通可以提供一个较低的专利授权费率,也就是每台移动终端价格的5%左右。同时,作为高通公司典型许可协议的一部分,授权厂商对所销售的产品向高通公司所支付的专利费率在协议期间保持不变,即使授权使用的高通公司专利有所增加,因此很多公司都和高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便持续享受高通不断增加的专利组合中的专利,保证了高通的固定收益和现金流。
作为一家芯片企业,高通面临着其他芯片厂商的竞争。高通的做法是:不向芯片厂商授权,转而向这些芯片厂商的客户收取专利费,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其按整机收费的模式。如果向芯片厂商授权,就无法继续向其客户二次收费,也就无法维持其现有的按整机批发价进行收费的模式了。其专利授权费包括两部分:第一,固定的授权费(license&fee),通常为每个厂家50万美元;第二,浮动的专利使用费(royalties),即按手机的出厂价向手机厂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专利费。将专利许可与芯片捆绑销售的做法,使高通可以获得比单纯销售芯片高得多的利润。手机厂商每出货一部手机,除支付高通芯片费用外,还要按照整机售价额外支付5%的专利授权费用给高通,这种专利授权收费模式在业界被称为&高通税&。高通2013财年年报显示,其专利授权业务以30%的营收占比,为高通贡献了高达87%的税前利润;芯片和许可费收入共计243亿美元,其中49%来自中国。相比之下,2013年华为、中兴和联想的手机利润率分别仅为1.2%、-0.3%和0.4%,国产手机利润率均值不足0.5%。整机售价5%的&高通税&远远高于我国终端企业的利润水平,给企业的成本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免费反许可&
高通与中国企业签订协议时,还采取&免费反许可&政策。手机厂商欲使用高通芯片,前提是必须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将手机企业的相关专利免费反授权给高通,且规定不得利用这些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高通通过免费反许可,将所有相关专利整合,能够有效避免专利纠纷,让高通的芯片更受手机厂商的欢迎。
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认为:&在2G和3G时代,国内专利比较匮乏,高通的收费模式还可以认为是合理的,但在4G时代,国内厂商的专利增长迅速,在4G标准专利上,高通约为655项,而中国厂商华为是603项。按照高通现有的协议,国内厂商使用高通专利要交钱,而国内厂商的专利都要免费授权给高通,这明显是一个极不公平的歧视性政策,这也严重打击国内厂商的创新积极性。&
反哺芯片研发
高通通过专利垄断攫取了我国手机及终端芯片产业绝大部分利润后,用来补贴自己的芯片产品研发,强化其芯片技术领先优势。据相关统计,2013年高通研发投入达49.6亿美元,为其主要竞争对手联发科研发投入7.6亿美元的近7倍,更占到我国计算机、通信及电子制造业总研发投入的30%。国内移动终端芯片则由于研发费用及专利费用的双重压力,导致商用成本很高,难以规模商业应用,这也使得我国通信产业长期处于&弱芯&状态。
有限的利好和契机
如能打破现有的高通专利授权模式,华为等拥有专利优势的国内厂商将是直接受益者。对于缺乏专利的国内厂商来说,也有了更公平的市场环境。例如,华为自身拥有很多专利,但按照目前与高通的专利授权模式,华为无法通过自身的专利向高通收费,未来则可能借此大幅降低专利支出,甚至获得正向的专利收入。
当然,本次反垄断案件对高通本身的市场影响并未伤筋动骨,其技术优势也不可能因为一次反垄断就丧失。因而,此次事件是国内产业链翻身的契机,能否抓住还得看后续的积累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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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产手机企业拒缴高通专利费 这是种流氓行为...
国产手机企业拒缴高通专利费 这是种流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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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专利授权模式被打破 中国手机厂商或掀专利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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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表示:“60.88亿人民币的罚款会对高通形成短期影响。此外,高通承诺整机批发专利许可费售价下降35%,这会使其在中国市场的专利授权费用每年少收入2-3亿美元。相比高通全年的总营收而言,发改委的处罚决定影响并不大。”
中新网2月11日电 (IT频道 张司南)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处60.88亿元罚款。长达14个月的高通垄断案终于落槌,60.88亿元的罚款成为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一笔罚款。专家分析称,高通垄断案的落槌,国内手机厂商态度不一。未来专利将成为国内手机厂商主要竞争点,手机专利大战成为必然。高通被罚60.88亿元创纪录 分析称对其营收影响力有限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高通公司垄断长达14个月的调查结果,高通公司被要求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即使整改,并被处以60.88亿元的罚款,这是中国反垄断历史上最大一笔罚款。根据高通最新披露的财报数据显示,2014财年高通营业收入264.9亿(约合1655.07亿元),营业利润75.5亿美元(约合471.7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9.9亿美元(约合499.2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率为30%。此次60.88亿元人民币罚款占据高通2013年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其总营收的3.67%。除了接受罚款外,高通还承诺,对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这意味着高通手机专利收费整体下降了35%。高通公司DerekAberle对媒体表示:“(中国市场专利费)费率,将和我们在全球的费率保持一致。”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表示:“60.88亿人民币的罚款会对高通形成短期影响。此外,高通承诺整机批发专利许可费售价下降35%,这会使其在中国市场的专利授权费用每年少收入2-3亿美元。相比高通全年的总营收而言,发改委的处罚决定影响并不大。”高通核心商业模式被改变 国内手机厂商或迎专利大战对于此次发改委公布的高通垄断案调查结果,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高通反垄断调查的最大意义不在罚款,而在于高通将作出的一系列整改措施。据了解,此次反垄断调查中,高通方面除了接受罚款与下调专利收费标准外,还表示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一直以来,高通掌握了包括2G、3G以及4G制式的“标准必要专利”,高达1400多项。主流的手机厂商包括苹果、三星、、华为等都大量应用高通终端芯片专利技术。高通要求手机厂商每生产一台手机,要向高通公司上缴手机出厂价5%的专利费,这在业内被称作“高通税”。高通还迫使手机厂商签订“反授权协议”即手机厂商在使用高通芯片时必须将自身所持有的专利同时授权给高通,并且不得以此专利向高通的任何客户征收专利费。手机厂商自身的专利价值被清零。此次高通放弃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意味着高通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二十余年的专利收费模式将发生改变,分析称或将在国内手机厂商间引发专利大战。对于此次高通接受整改所带来的连锁反应,王艳辉表示:“高通垄断调查案的落槌,意味着打破了国内手机厂商的专利壁垒,国内拥有较多专利的手机厂商如华为、中兴、联想等可以通过与高通交叉授权获得收益,也可以向其他手机厂商征收专利费,手机专利免费将成为历史。长期来看,手机厂商间的专利大战成为必然。”有人欢喜有人忧:中兴华为很高兴 小米魅族不回应面对发改委对高通做出的处罚决定,国内手机厂商态度不一。华为与中兴均表示,欢迎发改委对高通做出的决定,称此次决定将对中国市场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产生积极作用。副总裁曹井升也对媒体称,处罚决定对酷派这种拥有较多专利的企业应该算是利好,也鼓励手机企业继续创新。而中新网IT频道向其余几家手机厂商询问对此事的态度,均被婉拒。其实不难,手机厂商的不同态度与其专利实力的强弱有着直接的关系。中新网IT频道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搜索发现,截至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专利总计41679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专利总计37869项,酷派拥有1072项专利,苹果拥有2841项专利。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明授权仅有26项,OPPO发明授权专利仅有11项。联想在去年10月30号完成对摩托罗拉的收购后,也将拥有摩托罗拉的2000项专利。相对于小米、OPPO这类对国内其他厂商专利严重依赖的手机厂商,联想在将2000项专利融入自己的专利池后显得很淡定。王艳辉称:“就国内厂商而言,华为中兴拥有专利较多,尤其是在4G时代,华为与中兴拥有丰富的标准专利,但由专利获得的红利却十分单薄。此次高通反授权协议的取消,对于专利实力较强的手机厂商而言是利好消息。未来专利技术在使手机厂商获得收益的同时,也成为手机厂商重要的竞争点之一。对于专利实力较弱的厂商,除了通过加大技术投入与研发,弥补手机专利的短板外,只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高通以及其他手机厂商的专利。”(中新网IT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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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如何评价“专利反授权”的商业模式?
今天看到高通案,了解到“专利反授权”这个词,深深的被这个模式震撼到了!这个模式是不是有点流氓?欧美各国反垄断法律对其态度如何?还有哪些行业存在专利反授权?众所周知,在国产手机厂商中,目前具备一定专利优势的并不多,中兴华为算是佼佼者。其在手机方面的一些基础通信技术专利已被其他手机厂商广泛使用(其他手机厂商拥有的专利非核心专利,仅是些外观涉及之类专利),但中兴华为并没有向其收取任何专利费用及授权协议签署,这是因为中兴华为在与高通就手机芯片方面进行专利授权的同时,被要求专利反授权高通,这意味着其他与高通专利授权的手机厂商可以同样被反授权,故不用向中兴华为交纳专利费及签署相关专利授权协议。芯片界资深人士、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对腾讯科技表示,国产手机品牌厂商基本很难不使用高通的芯片,一旦使用,前提是必须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而这项协议规定,手机企业的相关专利要mianfei反授权给高通,且规定不得利用这些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高通通过mianfei反许可,将所有相关专利整合,能够有效避免专利纠纷,这让高通的芯片更受欢迎。”王艳辉说道。“罚金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商业模式被否定。”上述员工说。鉴于之前发改委处罚的风格,了解案情进展的多位人士透露,外界一直最为关注的罚款金额并不是最重要的。最具杀伤力的地方,主要指向高通过去30年赖以成长、建立垄断地位的专利授权模式。
---------------------------------------------------------------------------------------------本段落于日增补有媒体报道杨仕省,《 》“在最近的内部沟通会上(日?——编者问),执法部门已对高通反垄断案的处罚形成初步意见,涉及罚金、专利费调整、取消专利反授权三部分。”一位参加最近一次沟通会的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如不出意外,元旦过后有望对外公布结果。”……据记者了解,发改委对高通处罚决定包括三部分,除了巨额罚款、专利费调整,还包括取消“反授权协议”。此间,发改委与高通争执的最大问题莫过于两个:一是不合理的收费模式,另一个是没收违法所得。在这里仅补充下对高通“反授权协议”的看法。首先,需要重申,由于没有看到相关协议的全文,对案情细节不了解,因此无法做出很全面很深入的分析。但是,仅就目前通过媒体和其他律师学者等借助媒体来介绍的情况来看,笔者并不能确定高通与其他手机企业达成的“反授权协议”会严重地限制竞争,因而不能确定这样的争议行为可以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对于高通就2G、3G、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与手机厂商达成的“反授权协议”,首先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有关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但该章没有条款明确对反授权协议进行规制,只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1一款第四项提及:(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且这类行为是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予以豁免禁止的。然而,仅仅从目前的报道来看,高通“反授权协议”并不会直接导致“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与高通达成“反授权协议”的厂商也都在积极参与5G技术的研发和标准制定。《反垄断法》第三章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也没有直接规制“反授权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者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对此,笔者曾在《》中建议:48. “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应转入【】
“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当属于原则上无法豁免禁止的垄断协议,不应局限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应当属于专利联营特有的问题,可以在【】内规定,原则上无法豁免禁止的垄断协议。对此,不应局限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即便本规章尚未发布,也不妨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处上述两类行为。另参见【修改理由42.3】。建议参考 第270段:
“Licensors and licensees should be free to
develop competing products and standards. They should also be free to grant and
obtain licences outside the pool. These requirements are necessary in order to
limit the risk of foreclosure of third party technologies and ensure that the
pool does not limit innovation and does not preclude the creation of competing
technological solutions. Where pooled technology is included in a (de facto)
industry standard and where the parties are subject to non-compete obligations,
the pool creates a particular risk of preventing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nd
improved technologies and standards.”事实上,由于原则上每项标准必要专利都是实现相关技术标准所必需的,无法绕过或替代的,因此,通常将这些技术专利被分别视为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那么,所有与高通就其自身2G、3G、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达成“反授权协议”的手机厂商,在这些专利技术分别构成的相关市场中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高通能够要求这些手机厂商与其达成“反授权协议”,并非是基于其在其所掌握的各项标准必要专利分别组成的若干个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由于在专利联营的组建和专利费互相冲抵结算中,由于其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导致其获得了绝对的专利费净胜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高通掌握了CDMA标准下的绝大多数专利,而其他几种技术标准和4G标准下的TD与FD模式的专利都比较分散,且往往手机厂商需要基带芯片能够同时兼任多种技术标准和模式。另一方面,高通可能还掌握了一些标准必要专利,它们是不同技术标准下都必不可少的。仅从这个角度看,有关“反授权协议”下高通与签署该协议的其他手机厂商间在专利许可费计算上的分歧更多是计算方法层面的,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更应依据合同法予以解决。除非高通以对方不接受其设计的“反授权协议”和相应的专利许可费计算方式,就拒绝继续进行谈判,并恶意通过申请禁令等方式胁迫对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否则不应适用《反垄断法》进行干预。三、由一些误解引发的问题但是,根据媒体转引相关专家的话,高通还要求签署“反授权协议”的手机厂商“不得利用这些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在这里,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1. 此处指的“高通的其他客户”,是指除该缔约方以外,其他所有与高通签署2G、3G、4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的手机厂商,而这些专利许可协议中涵盖的不仅是高通自身所有的专利,还包括基于其与各个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手机厂商签订的其他“反授权协议”所涉的专利,亦即一个专利池。
2. 对于,缺乏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绝大多数手机厂商而言,与高通一家进行专利许可协议谈判比与多家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谈判更有效率,因为其一高通本身不生产手机,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其二,高通基于“反授权协议”构建的专利池本身把其中专利的授权费堆叠进行了压缩计算,换言之,如果所有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都分别向某一缺乏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主张专利授权费,其总和可能会高于高通一家通过这种特殊的形式组织专利池所要求的专利许可费(如移动终端出厂价的5%)。
3. 具有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可以与其他非手机厂商,例如爱立信等设备制造商,签署专利许可或交叉授权协议。若上述三点属实,那么高通要求签署“反授权协议”的手机厂商“不得利用这些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并非不合理。因为,该协议本质上与其他专利联营一样。参与专利联营的一方,当然不应再起诉那些已经接受专利联营组织或代理企业授权的被授权人。如果参与专利联营的一方对其从专利联营组织给第三方的授权中的分成不满,那么一如前文所述,适宜通过谈判、仲裁或者依据合同法起诉,来解决争端。【芯片界资深人士、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对腾讯科技表示,国产手机品牌厂商基本很难不使用高通的芯片,一旦使用,前提是必须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而这项协议规定,手机企业的相关专利要免费反授权给高通,且规定不得利用这些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这个表述还涉及两个误解:其一,【国产手机品牌厂商基本很难不使用高通的芯片,一旦使用,前提是必须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这是因为:1.
高通授权其他芯片企业生产基带芯片时,并没有请后者代为收取专利授权费。否则很容易出现其要求其他芯片企业代为收取或垫付很高的专利授权费,而自己则对高通芯片客户在专利授权费上打折扣,从而获得更多竞争优势的现象。2.
如果手机厂商不用高通芯片,高通也很难与这些厂商进行专利授权谈判,即便可以,成本也很高,周期也可能拖得很长,这与爱立信等不生产手机但具有2G/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企业所遭遇的情况类似。其二,与高通签署反授权协议的企业并非完全免费地把自己的专利授权给了高通,而是在和高通就涵盖高通专利和其他已签署反授权协议的专利所有人的专利所组成的专利池授权费时,已经把自己专利加入到该专利池所获得收益进行了折算。假设诺基亚/微软只需向高通支付移动终端出厂价2%的授权费,而其他没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可能要支付移动终端出厂价5%的话,那么就意味诺基亚/微软基于反授权协议,把自己的专利按专利池授权费的60%比例【即(5%-2%)/5%】授权给了代为管理专利池的高通。如果上述基于报道而获取的推论是正确的,那么至少诺基亚/微软,并没有免费地把自己的专利反向授权给高通。四、高通专利反向授权模式中的不合理因素与其背后的博弈高通专利反向授权模式中并非没有不合理因素。因为,诺基亚/微软销售的手机【假设】只有1亿部,而其他没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生产的手机是10亿部,或者更多,但无论增加多少,都与诺基亚/微软没有什么直接联系。诺基亚/微软只是间接地因为其在这些专利授权费的支出上更少,而比那些没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略微多些定价优势。一个更为公平的模式是:诺基亚/微软就在反向授权给高通的那些标准必要专利时,就高通管理的这个由各个手机厂家和高通组成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池提出一个分成上的要求,例如10%,从而在高通向与其签署专利授权协议的手机厂商收取的那些移动终端出厂价5%中分流10%,即这些移动终端出厂价的0.5%。但随后的两个问题是:1,其他与高通签署反向授权协议的手机厂商是否都满意这样的比例,例如苹果/富士康,华为、中兴等等;2. 那些不生产手机的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也希望加入这个专利池,例如爱立信和与华为发生专利纠纷的美国InterDigital公司,那么高通是否可以拒绝。高通基于其芯片技术的优势,使其专利授权谈判对于主流手机厂商而言变得无可规避。而爱立信、美国InterDigital公司在专利授权谈判上都遇到了许多困难。高通目前的这种让手机企业向高通反授权许可的专利价值与自身手机生产挂钩的做法,客观上是避免了爱立信和美国InterDigital公司来搭便车,客观上使得许多手机厂商可以暂时先不考虑与后两者进行谈判,就开始使用它们的专利技术生产手机,拓展市场份额。这样可以一方面至少暂时减轻手机厂商的成本压力,以相对更低的价格销售更多手机(并向高通支付更多专利费),还可以避免高通自身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因为爱立信和InterDigital挤入专利联营而导致专利池授权费堆叠后进一步被压缩计算而缩水。此外,上述模式对于苹果、三星、华为等手机销量好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更有利,因为这也等于间接证明了它们在专利池中的专利折抵了更多专利授权费【(5%的出厂价-实际专利费)*出厂数量】。而且,如果真的按各家企业投入到专利池的专利数量和质量进行专利授权费分成,那么每家可能得到的比例【例如10%】,会低于基于这些专利反授权而抵免的高通专利许可费【假设诺基亚/微软支付的比例为出厂价的2%,而其他缺乏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支付出厂价的5%】,尽管从绝对价值来看,【(10%*5%*出厂均价)*所有与高通签署授权协议的手机厂家的手机出货量)】一定大于【(5%-2%)*出厂均价*诺基亚/微软的出货量】。当然,上述的一切安排,获益最多的还是高通自己。五、小结倘
若上述推理成立,那么高通借此获得更多利润本身,并不直接违反《反垄断法》,如果其没有以申请禁令、恶意拖延谈判等措施来胁迫潜在的专利被授权人的话。然
而,即便难以适用《反垄断法》,并不影响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就专利反向授权协议中的专利费计算模式与高通进行谈判,或者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相关分
歧,争取更为公平的商业模式,例如要求高通把从那些没有标准必要专利储备的手机厂商那里获取的专利许可费拿出适当的比例分给与高通就标准必要专利签署反向
许可协议的那些手机厂商,从而更好地体现反向授权专利的价值。至于执法者坚持要求高通取消其基于现有专利反向授权协议的商业模式会导致什么后果,目前还很难预测。但大致会出现以下情况:高通也许会被迫大幅且同一地降低专利许可费,例如对所有手机厂商,无论其标准必要专利保有量多少,都需要对6模芯片所涉高通专利支付出厂价的2%,暂时给许多手机厂商减轻了一些专利授权费的支付压力。但
手机厂商随之则需要和其他具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就它们的标准必要专利进行逐一谈判,而这样的谈判可能会旷日持久,甚至根本谈不成。换言之,华为、中
兴等即便起诉其他手机厂商,能在何时拿到多少专利许可费都很难讲。此时,不排除又为有关部门介入相关谈判打开了窗口期。但如果这些缺乏标准必要专利积累的手机厂商要拓展海外市场,其他外国手机厂商不排除借助其手中掌握的标准必要专利杯葛中国手机厂商的市场进入,那么情况大概就会像爱立信在印度起诉小米那样。相应地,如果缺乏标准必要专利的手机厂商无法拓展海外业务,那么中国手机市场的价格竞争或许会越来越惨烈。最
后,值得追问的是高通是否有利用基于上述专利授权模式而获得的高额利润大幅交叉补贴芯片业务,或者以排他性采购高通芯片来为手机厂商在芯片售价、专利授权
商设置忠实折扣。如果有采取这样的措施,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话,那么这些措施有可能扭曲移动终端芯片市场的有效竞争,需要进一步依据《反垄断法》第三章进行
调查。--------------------------------------------------------------------------------------------还是要具体看协议。----以下是日根据@ 的建议,把评论中的讨论补充到这里来----------新闻报道得太笼统了。我在《》中提及了南山:《 。后者可供您参考,但不代表我的观点。
回复: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并没有比问题描述中的链接传达更多信息。因为我实在不懂法,并且垄断的界定是根据人为立法的量化指标来衡量而非自然事实,总会因为新的技术,新的模式产生新的问题使既有法条解释、适用困难,比如3Q,所以我更倾向于想知道从商业伦理上:“依照高通的商业模型,其在与手机企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时,规定手机企业的相关专利要免费反授权给高通,而且不得利用这些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这个模式是否足够正当?或立法上允许与否?
“依照高通的商业模型,其在与手机企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时,规定手机企业的相关专利要免费反授权给高通,而且不得利用这些专利起诉高通的其他客户。” —— 这样的描述不够全面。反授权协议是比较复杂的,不可能就这么两句话。这样的描述只是为了片面地支持某一方的主张。如
果专利反授权,例如中兴、华为,通过反授权而获得高通专利费的折扣足够高,高到其最终超过中兴、华为能够分别或共同地逐一向第三方及时收取的专利费用及所
付出成本之差,那么对中兴、华为而言,这样反授权并非不合理。因为,实践中向中小规模的手机制造商追讨专利费的成本很高、成功几率较低。例如诺基亚就曾长
期无法从中国企业手中收回其许多专利费。高通的这种反授权模式对于那些出货量大、定价能力强、标准必要专利积累多的手机企业,例如三星和苹果、甚至华为,以及基本没有专利积累的所谓山寨机或比较特殊的小米而言,是更有效率的,但对于中兴、联想而言,夹在中间,确实比较尴尬。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二审,都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且至少在一审环节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二审则对此一概予以庇护,故不排除二审法官曾知情、默许甚至支持并参与决策了一审法院涉嫌程序违法的种种安排。您若感兴趣看长文,请参考对二审判决的部分批注参见
问题1 如何评价“专利反授权”吐槽一下,高通以一己之力,尽可能的平息了手机领域的诸多专利战,让小米、魅族、锤子这样的小企业有了生存的时间和空间,还是要给个赞的深沉一点,高通通过市场、技术、和“专利反授权”的组合,牢牢把控手机芯片领域,限制其他的对手的成长,手段高级但是对于行业是不利的问题2 这个模式是不是有点流氓?欧美各国反垄断法律对其态度如何?流氓 的评价见仁见智,对于小米、魅族、锤子这样的小企业,这种模式好的不能再好了欧美各国反垄断法律对其态度如何? 回答不了,反垄断律师的时薪可是很高的这里有个”信息图“ 番外篇-高通被反垄断调查的那些事问题3 还有哪些行业存在专利反授权?还真不知道,要做这种模式大致需要如下几个条件行业足够大+掌握核心零部件(从技术到市场)+行业专利密集+愿意通过专利来做些手段满足前两点的企业有很多,但是做最后两点的行业、企业并不多,专利到头来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不见得人人都会用、愿意用、适合用优智博编辑部 - 吐槽向的leo
这个也算是专利授权的一种常见形式了。作为高通的公司行为。建立一个专利池,规定了一下加入和使用授权的规则。爱加入就加入,觉得性价比太低就不玩。和技术标准联盟之类有相似之处。
这个不大清楚。中国市场的法律模式基本来自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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