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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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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林??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融民初字第436?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谢志民;王长和;陈裕彬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融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林??,男,1974年9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张烘,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87年4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林??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诉称,原告林??在福清市龙田镇经营龙田亮丽灯具店。2013年,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实施路灯安装项目,而被告承接该项目部分安装工程。嗣后,被告陈??向原告林??购买一批灯具用于福清市江镜镇路灯安装项目,总货款人民币198680元。在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预付款后,原告依约将全部灯具运送至福清市江镜镇相应的安装点,被告在接收全部灯具后仅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货款。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灯具款9868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在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曾多次向其催讨货款,但被告以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未向其付清安装及灯具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的98680元货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陈??向原告林??支付货款人民币98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本文书还有14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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