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宽限期宽限期60天有没有快速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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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有60天宽限期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车险没有宽限期,脱保一天都不行。人寿保险才有宽限期。保险宽限期,是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资深保险代理人
宽限期条款是长期性的寿险保单特有的通用条款,车险属于短期产品,是没有这一规定的。目前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对车险实行“见费出单”,在保单生成前,客户是必须足额缴清保费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没有,财产险,没有“宽限期”这一说
你好,车险没有宽限期的,到期即失效。
没听说过,我是中保的。反正要保还是早保吧。
没有的,特别是交强险,脱险了,抓到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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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失效,是指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约定交纳续期保费,到宽限期(60天)最后一日仍未将保费交齐,保单失去效力。下面为大家推荐《保单失效了怎么办,保单失效还能理赔吗》,欢迎阅读。
保单失效了怎么办,保单失效还能理赔吗
保单失效只可以退保?
当保单失效,除了退保外,可申请保单复效。虽然保单复效需要交一定的利息,但比起退保,还是要划算的多。一旦退保,只能拿回现金价值,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障也没有了。
保单失效是什么意思?
保单失效,是指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约定交纳续期保费,到宽限期(60天)最后一日仍未将保费交齐,保单失去效力。
要注意的是,保单失效只是表示暂时合同中止,而非合同终止。
保单失效情况常见于长期人寿保险,需持续缴费一二十年。如果一份保单一直不缴费,会经历宽限期-终止期-终止期上阶段。
1、宽限期:60天,在保单缴费日后的60天内,补齐保费,保单不受影响。
2、复效期:如果超过缴费期60天后,发现忘记缴费,这个时候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复效时长为两年,因为处于合同中止期,若在这段时间发生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3、终止期:在复效期内没有申请复效,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不管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有多大的差距,投保人唯一能做的是退保。
保单失效怎么复效?
尽管保单失效可以退保,但这不是最好的方法。如果处在宽限期和复效期,直接退保是不明智的。在宽限期,只需补交保费即可。保单失效后申请复效,比较麻烦。那么,保单失效怎么复效呢?
1、补交拖欠的保费:除了应交保费外,投保人还要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
2、重新审核:在办理复效手续时,如果达到一定的年龄可能需要体检,体检不合格被拒保或要求加费。保单复效,要经历一个重新核保过程,除了要填写健康告知外,某些险种还会有等待期,在180天内罹患疾病保险公司不赔。
3、复效流程:投保人带好所需资料,比如,保单、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等,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申请复效。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体检或填写健康告知,请一定要配合,如果复效不过,受损失的是自己。
保单失效,会给我们造成严重损失。如果复效申请没有通过,那么只能退保。大家都知道,退保只能退回现金价值,会造成经济损失。即使可以复效,手续麻烦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风险保障会受损,设有等待期,出险不赔。另外,要求体检,身体状况不佳的话,面临加费或拒保。
1、客户投保住院险,3月1日的生效日,保费2000元,未交纳保费,3月15日出险,3月20日理赔。是否可以赔付,赔付多少。
2、客户投保住院险,3月1日的生效日,保费2000元,未交纳保费,3月15日出险,6月20日理赔。是否可以赔付,赔付多少。
按照条款约定,案例1可以理赔,将可理赔的金额扣除保费2000元即可。案例2,宽限期以后未交纳保费,保险合同自期满次日效力终止,宽限期内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
当然有公司的条款是如下约定: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该保单年度宽限期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那么按照此描述,客户投保1年期住院险,3月1日的生效日,保费2000元,未交纳保费,3月15日出险,6月20日理赔。但保险公司仍需要赔付,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1年期险种的宽限期,竟然有两个不同的处理版本,你支持哪一个,你有留意你投保的1年期险种宽限期是如何描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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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缴费还在60天宽限期内存入该帐号的钱作为其他用途而被保险公司划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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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a2e182***
具体的说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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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保险合同约定,一般时应当赔偿的。
对方申请,其他电话咨询。
按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你好,建议让保险公司先垫付!
拿着调解书到调解的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即可,最好尽快,否则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就不受理了;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
对不起,因外出未及时解答你的问题,迟复为歉。B的监护人可以以B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提供填写了受益人的保单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就可以了。应该可以胜诉。
什么保险?
您好,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解决,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具体操作办理。
你好,不用担心可以维权,保险公司应予赔付。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本人专业处理此类保险快速理赔纠纷案件,费用不多,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留言、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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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后仍没有交纳保险费可以继续投保吗
【案情】原告:王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某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日,王某之夫孙某与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孙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王某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自日12时起;交费期为20年;每年保险费为2,004元。”在双方签订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7.12)》第四条规定: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五条规定:“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第六条规定:“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第八条规定:“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日,孙某没有按期交纳2003年度的保险费2,004元。超过六十天的宽限期后孙某仍没有交纳保险费。孙某在超过宽限期后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了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并进行了体检。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孙某体检结果已不具备继续投保的条件,拒绝恢复合同效力。日,被保险人孙某因突发脑溢血死亡。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现金价值表计算,日,被保险人孙某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付2003年度的保险费用及利息。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之夫孙某的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作为受益人,被告人寿保险某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60,000元。被告人寿保险某公司辩称:因原告之夫孙某在2003年没有如期缴纳当年度的保险费,超过60天宽限期没有交付,被告与原告之夫孙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之夫申请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其要求被告垫付保险费的权利的放弃,是对合同中止的认可。原告之夫的体检结果不符合继续投保的条件,因此保险合同已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夫孙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依合同约定,超过合同宽限期仍未交纳当年度的保险费,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被告应自动垫交投保人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现金价值表计算,在日时,投保人孙某保险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当年度的保险费及利息,故应视为投保人孙某已交付当年度的保险费。被告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认为投保人孙某申请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要求被告垫付保险费的权利的放弃,是对合同中止的认可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王某因被保险人孙某死亡的身故保险金60,000元,对于应由投保人孙某支付的2003年度的保险费2,004元及自日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予以扣除,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有效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的:“人寿保险公司关于投保人孙某申请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其要求上诉人垫付保险费权利的放弃,是对合同中止的认可的主张,因其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有误。3、一审判决采纳证据错误。4、一审判决认定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误。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王俊玲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由王某承担。被上诉人王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日,孙某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为4,094.40元。2003年7月,上诉人的业务员告知孙颂东保险失效,应当办理复效手续。孙某填写了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并进行了体检。上诉人给孙某发出了拒绝复效通知书,称:“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原因,不能接受您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申请。请您来我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孙某未到上诉人处办理解除保险合同的手续。上诉人亦未退还孙某保险单现金价值。【评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于案件的分析、认定:(一)&孙某在日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保险费2,004元,超过六十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付,本案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已经中止?保险合同附件《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7.12)》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解除的时间和条件,即:“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孙某在日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保险费2,004元,超过六十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付。但日孙某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为4,094.40元,足以垫付2003年度的保险费及利息。按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7.12)》第五条的规定,孙某的情况不符合合同效力中止的条件。本案保险合同效力依法不应中止,合同效力应当继续有效。(二)&“自动垫交”保险费是否应由孙某提出申请?《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7.12)》第五条规定:“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自动垫交孙某应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上诉人未能举出自动垫交保险费应由孙某提出申请的法律及合同依据。按照通常理解“自动垫交”应当解释为:“自己主动垫交”。依据该合同条款,“自动垫交”保险费是上诉人应当自动履行的合同义务,无需由孙某向上诉人提出申请。(三)&孙某申请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否孙某要求上诉人垫交保险费权利的放弃?是否孙某对保险合同中止的认可?上诉人主张孙某申请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孙某要求上诉人垫交保险费权利的放弃,是对保险合同中止的认可。上诉人承认孙某事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对上诉人自动垫交保险费做出过反对的声明。上诉人未能举出孙某在欠交保险费后明确表示放弃上诉人垫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权利或免除上诉人自动垫交保险费义务的证据。上诉人未能举出孙某在欠交保险费后与上诉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的证据。所以,孙某申请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不意味着孙某放弃了上诉人垫交保险费的权利,不意味着孙某对保险合同中止的认可。(四)&关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问题。上诉人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应当明知在孙某超过宽限期仍然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保险费,且孙某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当年度的保险费及利息时上诉人负有自动垫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义务。上诉人拒不履行自动垫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合同义务,既不提示孙某保险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当年度的保险费,也不告知孙某享有上诉人自动垫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权利,却告知孙某保险合同已经失效,应当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孙某在上诉人向其隐瞒了上诉人应当自动垫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真实情况,被告知保险合同效力已经中止的虚假信息后,误以为保险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从孙某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进行体检的行为分析,孙某的主观愿望是希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孙某在上诉人拒绝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后并未与上诉人签订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亦未到上诉人处办理退还现金价值、解除保险合同的手续。孙某所做的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及体检的行为不能证明孙某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不能免除上诉人自动垫交保险费的合同义务。上诉人拒不履行自动垫交保险费的义务属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并不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上诉人还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上诉人应于日自动垫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孙某死亡后,上诉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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