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中心肌缺血怎么治疗是理赔的范围吗?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后还给本金吗_百度知道|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康宁人寿保险大病理赔知识与案例分析
[导读]:最近几年来,作为健康保险的一大险种--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人们投保时的一个首选险种,但不少消费者认为重疾险是“保死不保生”,理赔起来比较困难。从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个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关于保险病种界定方面的争议,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重大疾病的处理原则。这里以康宁人寿保险大病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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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来,作为的一大险种--保险已成为人们投保时的一个首选险种,但不少消费者认为是&保死不保生&,理赔起来比较困难。从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个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关于保险病种界定方面的争议,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重大疾病的处理原则。这里以康宁大病进行讲解。
  终身的优势
  承保80%的重大疾病
  国寿重大疾病保险承保20种重大疾病,其中6种是保监会规定的必保疾病。从范围上来讲其所承保的疾病涵盖了大部分发病率极高的重大疾病,对疾病的定义与使用都符合《》。
  300%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案例分析: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元康宁终身,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300%赔付金额与同类产品所提供的保障金额相比属于较高的保险金额。一般的重疾产品对重大疾病的保障金额多在10万至20万。因此对于那些要求高额赔付的人士,国寿康宁终身是个不错的选择。
  此外,国寿康宁终身作为旗下的一款产品,销售十余年而经久不衰,成为一个经典。国寿康宁随着时间的累积已成为人们心中的一个重要品牌,品牌效应仍会影响人们的消费习惯。
  综上,国寿康宁终生重大疾病保险比较适合要求承保疾病较全面、高保额的人群。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赔偿案例
  陈先生四川成都人,43岁,日和11月25日,其先后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陈先生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8年起至2010年,陈先生为自己所购买的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共缴纳保费达10200元。
  2008年4月,陈先生在医院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日,他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2010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的疾病&埋单&。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今年2月,陈先生对该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所购买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有效,由两被告支付其保险金4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利息及自己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均表示,陈先生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早就与其中止了合同,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由于此案发生在新旧《保险法》交替之际,双方围绕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此案是否适用新《保险法》以及如何适用展开了激辩。
  虽然新《保险法》使得核保环节变得复杂和严格。保险法业发展的肯定趋势,也是保险法业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法律上指的通知,应当是书面通知,且有被通知人签名。认为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无效。觉得原告在这一点上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第一个理由很脆弱,既然没收到怎么知道平安公司拒赔了呢?其次,旧《保险法法》中也没有规定保险法人解除合同时要得到投保人的签字。从上述分析来看,可以认为保险法公司已经解除了合同,不予赔偿。
  分析该案例是否适用新的《保险法》
  仔细分析一下原告的理由,该纠纷不适用于新《保险法》因为保险法公司并不是《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要解除合同的而是9月25日即新《保险法》实施之前就拿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就可以知道。所以解除合同有效。即使原告以&没有递交给原告&为由否认合同的解除。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法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自日起计算。因此,保险法人在10月30日之前,都有权解除保险法合同。而开庭审理的日期为10月13日,所以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不予赔偿。
(合理医疗费用-50)*0.8
实际门诊费*0.8
(实际费用-300)*比例
门急诊医疗
(合理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合理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元*给付比例
实际医疗费用*80%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1.05
身故/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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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就像iPHONE4与iPHONE5的区别一样,价格更高、功能更全面。
恕我直言,这种回答,等同没回答,谢谢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上面的楼主也说到了,新康宁是为更好的服务客户,就像Iphone4与Iphone5的区别。功能更齐全了,保障范围也更全面了。祝您生活愉快!
恕我直言,这种回答,等同没回答
作为国寿的业务,这样回复我,还真宁愿您别回复
看着很不负责任
:嗯嗯,不好意思。谢谢你的意见。祝您生活愉快!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老康宁保障范围比较少意外加10种重疾,新康宁保障范围多些意外加40种重疾加10种轻症,老康宁缴费低,新康宁缴费高。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首先是保障责任不同,旧康宁保障20种重大疾病,新康宁保障40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疾病。
其二就是保费不同,新保费比旧康宁的保费略高一点。参考: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就像看电影一样,原来的是2D的,现在新康宁是3D版。新康宁升级后,将承保病种增至50种,在行业转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新增15种常见多发重疾,并有10种轻症重疾提前给付,将包括原位癌、HIV感染等疾病也纳入承保范围。相对旧款产品销售,新康终保险费率更优惠。它的定价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公司也成为国内行业首家根据自有经验编制并应用重疾发生率表的保险公司,费率较同业更有竞争力。而且现在核保简单,公司给予客户优惠核保政策,投保新康终的客户,其选择的该产品的风险保额不与其他产品累计风险保险。所以您在旧康终办的较少的情况下,现在选择加保新康终是个明智选择哦!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新康宁保障的范围广了,全面了.重疾的种类多了二十种,还包含了轻症.高残!
建议加保,旧板的不要退.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老版本的疾病定义相对新版本更宽松些,而且老版本的康宁保费还比较低。要是觉得保障不够,可以再增加,其实很多客户都是随着产品的升级,以及收入的增加,不断加保的,就好比家庭的电器一样,也是再不断升级换代的,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个月前在线
康宁终身的保险责任及其简单一是种重大疾病二是身故新康宁终身的重大疾病病种翻了一倍达到种并且另外添加了 种特种疾病主要都是轻症的重大疾病之前不赔的原位癌心脏支架主动脉介入手术等现在都可以赔了但特种疾病只能赔付保额的%且最高不能超过十万元与重大疾病共有一个保额一度在康宁终身系列产品中失传的全残保险责任又再次回归到新康宁终身中
一个月前在线
&&&&&& 新康宁升级后,将承保病种增至50种,其中有40种重疾外,并有10种轻症重疾提前给付。10种轻疾将包括原位癌、HIV感染,不典型脑中风、不典型心肌梗塞等疾病也纳入承保范围。相对旧款产品销售,新康终保险费率更优惠。费率较同业更有竞争力。而且现在核保简单,公司给予客户优惠核保政策,投保新康终的客户,其选择的该产品的风险保额不与其他产品累计风险保险,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投保10万元以上。所以您在旧康终办的较少的情况下,现在选择加保新康终是个明智选择哦!详情请联系!
为什么没有提及,就康宁是三倍赔付身故,新康宁全改成保额赔付拉?
这样看起来赔付就少很多了
:您好,0岁男宝宝20年交费3万保额,老康宁为年交1320元(保额1万,一赔三,就是3万),新康宁为年交1600.这样看来其实是差不多的,何况新康宁保障病重更广泛了,您可以具体再了解下。换句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
:额,弄错保额了,不好意思,老康宁为440元(保额1万,一赔三是3万),新康宁为480元。我刚着急了,弄错了。更正下。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新旧版康宁重大疾病保险相差还是比较大的,产品具体细节这里不是几句话能将清楚的,欢迎与我联系,再做详细具体沟通。
请输入您的好评
好评成功!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_主条款_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主条款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 +(保单年度数 - 1)&2%)。
第五条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 二、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杀害或伤害;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 七、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半年生效对应日。
&&&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皆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生效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且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
&&&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 保单年度数: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 一、急性心肌梗塞;(注释1)
&&& 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注释2)
&&& 三、脑中风后遗症;(注释3)
&&& 四、尿毒症;(注释4)
&&& 五、恶性肿瘤;(注释5)
&&& 六、瘫痪;(注释6)
&&&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释7)
&&& 八、严重烧伤;(注释8)
&&& 九、暴发性肝炎;(注释9)
&&& 十、主动脉手术;(注释10)
&&& 十一、帕金森氏症;(注释11)
&&& 十二、慢性肝功能衰竭。(注释12)
&&&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释13)
&&&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14)
&&&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15)
&&&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释16)
&&&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没有驾驶证驾驶;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生效对应日。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部分心肌不可逆的缺血坏死。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和心绞痛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肌梗塞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三项条件:
&&&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的动态演变;
&&& (3)有确切辅助实验室检查(彩色超声、同位素造影)协助诊断;
&&& (4)典型的胸痛症状。
&&& 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血造成心绞痛,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为使心肌血流完全恢复,改善心肌供血情况,通过开胸外科手术方式,建立一条新的血管通道,绕过狭窄或堵塞部分到远端正常血管上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 3.脑中风后遗症: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理赔时必须提供头颅影像学报告协助诊断。
&&&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 (1)植物人状态。
&&&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 4.尿毒症:是指患者的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到达终末期而且实施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透析治疗。
&&& 5.恶性肿瘤: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理赔时需要提供病理诊断报告。
&&& 以下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3)原位癌;
&&&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 6.瘫痪:是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理赔时应提供电生理检查报告协助诊断。
&&&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被保险人接受了来自异体的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脏或骨髓移植手术。自体器官移植、干细胞移植、胰岛细胞移植及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严重烧伤。
&&& 9.暴发性肝炎:是指急性重型和亚急性重型肝炎,因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有病毒学或血清学报告协助诊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肝脏急剧缩小;
&&& (2)肝细胞严重损坏;
&&& (3)肝功能急剧退化;
&&& (4)肝性脑病。
&&& 10.主动脉手术:是指开胸或开腹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切除、分割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导管等介入性手术治疗及主动脉瓣膜手术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
&&& 11.帕金森氏症:是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 (3)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饮食、坐椅、起立或卧床、起床等动作)。
&&& 因药物或毒性引起的帕金森氏症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帕金森氏症。
&&& 12.慢性肝功能衰竭:由于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的消化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表现:
&&& (1)持续性黄疸;
&&& (2)腹水;
&&& (3)肝性脑病;
&&& (4)门静脉高压症。
&&& 因酒精或药物所导致的肝脏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慢性肝功能衰竭。
&&& 13.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14.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15.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16.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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