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城市维护建设税五险减免税优惠政策策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某企业出

市南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市南国税局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2010年2月26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符合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条件,2008年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同时符合新税法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否可以放弃过渡性优惠,选择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问: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文件依据: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问:新税法公布后如何适用税收法律?
答:(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
问:既符合综合利用资源又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优惠政策?
答: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税收优惠。
问:转让技术使用权是否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技术、专利所有权,不是使用权。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问: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如何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今后上述目录如有新的版本发布,按新版本执行。
文件依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
问:小型微利企业有从业人数的限定,请问:企业从业人数是否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所聘用的实习生?
答:包括。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问:从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答: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能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有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问: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答: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文件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问: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处于“二免三减”减半期,若按照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09年该企业适用多少的所得税税率?
答:12.50%。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问:A、B两个企业都是外商投资企业,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现在A企业要合并B企业,B企业还没有经营满十年,问现在B企业是否要补交其以前享受过的优惠所得税款?
答:A企业按公允价值接受被B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B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B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的,则B企业应补缴其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2366疑难问题)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问: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什么?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文件依据:
国科发火 [号
问:高新技术企业在什么时间内取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
答: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
文件依据:
国科发火[号
问:高薪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与所得税法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比上述规定,高薪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同。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号)、国税发[号
问:如果处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的软件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按25%还是1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所以软件企业的定期减免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文件依据: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问:请问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答: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文件依据:
问: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问: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能否实行加计扣除?
答:《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同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问:企业购买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8月份开发完毕,将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纸的模具、工艺装备12月份出售了,请问:由于模具、工艺设备已经出售,先前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纸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研发阶段使用的研发设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可以并入研发费用,其余部分不能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问: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文件依据: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问:软件费应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答:《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问: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什么?
答:国科发火 [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问:某软件企业将自行研发的应用软件转让给其它企业且会计和税收上均作收入处理,现企业对同一转让项目即申请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又申请了该项目研发阶段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请问企业对此同一项目能否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税收优惠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答:就现行文件理解,应可以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内网咨询答复
问:根据国税发[号第四条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企业研发中心的差旅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归集范围依据国税发[号第四条执行,超出范围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内网咨询答复)
问:非盈利组织在税法上有无优惠?
答: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可列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哪些收入是免税收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问: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购买的已经审批但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以后年度能否继续抵免?
答: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前购买的已经审批但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结转抵免至期满。
问:应纳税额低于3万减半的优惠是09年还是10年?小型微利企业分不分查账和核定?
答: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条件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问: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问: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
问:企业是家禽养殖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审批后是享受免税的。
问: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是需要备案还是审批?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青国税发【2009】52号文的规定,是需要备案的。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3)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及研究开发费预算表;
(4)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况归集表》;
(6)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7)《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证报告。
问:04年认定软件开发企业,09年进入获利年度,现在审批就可以是吗?
答:可以,4月底之前。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问:查账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去年的稳岗补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青国税发[2009]10号文件规定:不需要备案,年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直接享受;根据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为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困难企业给予的稳岗补贴,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此处所讲“符合条件的”条件是指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某单位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09年正值定期减免税的减半征收期,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7.5%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上述企业在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时,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企业从事水产品初加工,2009年扩大了生产经营范围,增加了海水养殖业务,但企业没有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海水养殖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对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从事税法所列举优惠范围内的项目所得,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应由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问: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从事饲料生产以及家禽养殖业务,2009年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继续享受二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请问,家禽养殖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征政策,饲料生产所得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你公司从事饲料生产以及家禽养殖业务,家禽养殖所得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征政策,饲料生产所得享受二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但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企业购买了3年期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转让的利息收入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国债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国债经营所得以及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
问: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有具体条件和范围要求?,是否必须是2008年以后新成立的企业?
答: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条件和范围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对于2008年1月1日前经批准并正在实施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依照“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规定计算的优惠期内,就其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该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答:自2008年起,该条款已停止执行。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新税法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企业将研究开发的项目出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只要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享受。
问: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跨市迁移,是否还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答:如为青岛市内的跨区迁移,并且继续进行连续生产的还可享受此项优惠。
问:2009年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吗?
答:不享受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统一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问:企业购买的节能节水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扣除所得税,如果购买的是进口设备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答:符合节能节水设备优惠目录里所列的可以扣除,没有区分进口和国产设备。
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那么还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吗?
答: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问:节能节水项目都包括那些?应备案还是审批?
答:根据所得税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青国税发〔2009〕52号)规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须办理备案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企业投资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企业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年纳税销售额是40万;弥补后年纳税销售额是20万,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答:小型微利企业中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用年度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该企业符合这条的标准,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可以申请小型微利企业。
问:内资污水处理厂06年成立,07年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已缴税款,07年的税款能否按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算作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的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新税法自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07年已缴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应自08年开始计算第二年应享受的免征所得税。
问:新办商贸企业都有什么优惠(从事批发零售化工产品)?
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年度申报时可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又同时符合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两者都执行优惠?
答:不能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民办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其优惠政策。
问:海水养殖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相关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问:将蔬菜冷冻后销售免不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属于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问:符合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审批过了,但企业的成本无法正确核算成本,能否享受所得税上的优惠?
答:不能享受。
问:自己养殖的鱼、种植的树苗销售在所得税方面免税吗?
答: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居民企业转让技术使用权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的税收优惠?
答:不可以享受,居民企业只能是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才能够享受。
问: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研究开发费用只有认定了高新企业才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与是否认定了高新企业无关。
问:纳税人询问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红利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问:企业雇用一个残疾人享受优惠可以享受多长时间?
答:雇用期间可以享受。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是否还享受退税?
答: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需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都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如果取得了资格认定证书是否可以享受三年?
答: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我公司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今年新招聘下岗职工,请问: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予以4000元定额减免,减免顺序依次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你企业应持相关材料到地税局办理减免资格手续,待扣除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的,地税局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余额传至国税局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免。
问:财税[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对“烟雾传感器”的适用范围规定为:适用于产生烟雾的矿山作业。请问:如果用在普通车间或办公楼的烟雾传感器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对纳税人购置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的专用设备,同时应当符合目录中指定的使用范围,超出该范围的专用设备不符合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条件,因此,该企业购置的“烟雾传感器”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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