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积土地补贴出租!可以种烟乡里补贴大因为本人没有能力,没技术。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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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流转土地受让方分为农户和企业。当前福建省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以农户为主。在漳浦马口。在漳浦马口,农村劳动力向二。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在漳浦长兴村,当地村集体将集中流转的1000余亩土地,以每年550元/亩的价格转包给利苑公司,合同期为21年,流转期限较长。出租是当前福建省最主要的土地流转形式。据调查,浦城县上同村粮食播种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户有28户,最多的一户达84亩,种烟10亩以上的有15户,在当地形成一条花卉走廊,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49.3%,先同创业园引进的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再从农户手中集中流转土地给企业,现流转规模已经从创业园成立之初的200多亩发展到现在的500多亩,入股收入按经营效益的高低确定。在沙县万代自然村.6%;第二产业占48.2%;第三产业占48、促进规模经营、保障农民权益的“双赢之举”。当前福建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有:  (一)按流转规模分为分散流转和集中流转  1。在一些地方土地的流转比例高达80%。为了解福建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状况,因而成为土地流转的形式之一,同时按现金折算又避免受让方实物支付的麻烦。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成效  (一)提高农业规模效益。 在保证农民对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福建省土地集中流转主要是依托村集体开展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五)按是否签订合同分为口头约定、简单的书面合同、规范的书面合同。福建省土地流转基本上采用口头约定。转包是福建省另一种主要的土地流转形式。漳浦溪坂村,翁姓种植户就是以转包的形式,从本村流转7亩土地种植花卉。  3.入股。出租是指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户或企业,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入股、互换  1.出租,但在合同中没有订立应有的议价定价机制,更未充分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这种长期合同有损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为未来的顺利执行埋下隐患。  (七)按支付方式分为实物支付和现金支付。福建省土地流转支付方式既有实物支付,也有以现金支付,还有以实物折合现金支付。在漳浦溪坂村.07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减少6.0%、浦城、宁化,通过土地流转,使原来过于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优良品种、先进栽培技术、科学植保技术,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性能和大型农机具作用,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节约劳动力和投入品,减少农产品收运损失,提高产出效益。通过规模化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从而达到现代农业要求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在浦城,通过土地流转年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农户达4000余户,在上同村和金樟村,规模化种植水稻、烟稻轮作与分散耕种对比,亩均增效分别达150元和400元以上。2006年在漳浦马口,当地政府创办台湾农民创业园,引进台资企业和台湾农民,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栽培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带动当地产业由主要种植高优水果向兰花等高端花卉升级,现亩均花卉销售收入能达2-3万元,创业园面积不断通过土地流转,规模已由最初的200多亩发展到500多亩,创业园也吸引一些外地花卉企业和花卉养殖大户来创业园及其周边落户,带动周边的溪坂村产业升级,形成了花卉产、供、销产业集群。  (二)增加农民收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地租收入增加。土地流转之后,通过集中土地招标、招商引资等方式,吸引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既促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又增加了土地流转地租收入。在漳浦长兴村,当地村集体创新流转机制,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与群众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共流转土地1500亩,并将其中1000余亩土地,以每亩550元价格转包给利苑农业公司种植大棚蔬菜。在龙海东园,当地的土地流转比例高达80%,流转价格从前几年的500元/亩.年上涨到现在的1100元/亩.年。在尤溪县光明村通过土地切块置换调整出乌边洋地块405亩,标底价格为350元/亩.年,采取招标竞投的方式,最终成交价达615元/亩.年,比标底价格高75.7%。  2.农民收入增加。土地流转的有序推进,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从有限的土地中解脱出来,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等,另辟致富蹊径。另一方面受让方扩大种植规模,发挥种植优势,取得较好的效益。政和县工农村,通过土地流转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农户15户,主要种植柑橘、毛芋等经济作物,实现每亩利润达3000元,成为村民增收致富的优选路子。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既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在漳浦长兴村,创新土地流转新模式,仅引进利苑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种植大棚蔬菜等高优农业,就为当地农民提供了400多个就业岗位,农民务工收入平均可达80元/天。  (三)有效遏制土地撂荒,改善农业基础设施。随着农业比较效益下降、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农民种田意愿明显下降,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土地抛荒现象日趋严重。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不仅有效遏制了新的土地撂荒、还有利于荒地复耕,提高复种指数。根据对宁化县沿溪村的调查,全村2622个人口,外出人口达1140人,占总人口的43.5%,劳动力总数为1312个,外出的劳动力达640个,占48.8%,通过土地流转,全村耕地面积4875亩,抛荒的不足10亩。土地流转的有序推进,促使土地集中向种植大户、企业等流转,向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规模经营化方向发展。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不断扩大,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科技农业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促进了农业综合效益提升。漳浦县共投资2000多万元用于改善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生产条件,蔬菜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投入400多万元,配套完善5000亩的喷灌设施,投入600万元建设排灌主渠34.2公里。在漳浦长兴村,利苑农业公司自行投入资金,对先期流转的300余亩土地统一规划平整,并通过建造沼气池、改良土壤、修筑水渠等方式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顾虑。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保障手段。在一些农村地区,土地仍然是家庭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对于他们来说仍然起着生存保障的作用;而在城郊和一些富裕的农村,农民收入虽然主要不是依靠土地,但对他们来说,土地也是发展资本,比如土地被征用时,农户能够从中获取一定的货币补偿,可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离乡不离地”是许多外出从业农民的观念,他们希望能够保留土地经营权,当年老力衰无法外出就业时能有基本生活保障。在南安、安溪等地调研发现,当地土地流转多是农户之间自主无偿流转,但均要求受让方保持原有土地边界清晰不变,避免土地在流转后被人侵占,这严重阻碍土地成片流转开发,也说明农民是十分看重土地所承担的保障功能。正是由于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粮食定购任务、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田已无任何负担,使农民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弃耕,也不肯轻易放弃土地经营权,将土地流转出去。  (二)大部分农村缺乏有实力的农业投资主体。据调查,福建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有土地流转的现实需求,却由于缺乏有实力的农业投资主体,难以实现真正有效流转,甚至出现无偿也流转不出去的现象,导致一些偏远的山垅田地出现抛荒、弃耕。永定县新罗村,受基础设施不完善、耕作不便等因素影响土地难以流转,今年抛、撂荒共计105亩。漳浦长兴村在引进利苑农业公司之前,对土地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土地流转价格一跌再跌,从每亩500斤稻谷/年跌至300斤稻谷/年乃至无法流转。  (三)渠道不畅,制约土地经营权流转。当前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形成,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缺失,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匮乏,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供需双方信息未能有效沟通,制约土地流转。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想扩大经营的种植大户、企业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对象,流转渠道不畅,流转空间狭窄,增大了流转成本。在漳浦长兴村,土地流转主要依靠有开发需要的企业自己找上门,缺乏土地流转信息,选择面较少。对龙海东园调研,土地流转信息传播主要是依靠农民之间口口相传。同时土地流转没有确定可操作的价格标准,容易出现竞相压低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而农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造成土地流转市场价格混乱。  (四)风险得不到有效保障。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的缺失,一方面农民担心受让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项目是否有长效性,担心租金兑现难和土地恢复现状难;另一方面受让方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没有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五)程序不规范,双方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据对龙海、南安、安溪、政和、浦城、莆田等地调查,土地流转大都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推动,通过私下协商,口头达成土地租赁协议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法律程序不够到位。当前土地流转存在着“四多四少”的现象:即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的多,签订书面合同的少;私下协商流转的多,公证流转的少;双方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若不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势必会为以后产生流转纠纷埋下隐患,对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六)土地流转期限短且较为分散,不利于产业升级。福建省土地流转相当部分在亲戚之间、邻里之间自发流转,流转期限多为一季或一年,流转土地较为分散,大宗耕地连片流转较少。在莆田江东村,一种植大户仅流转78亩土地,就涉及农户近50户,流转期限为1年,流转农户还要求种植户必须保留原有的土地边界不动。流转地块分散不易连片,造成耕作不便。在龙海东园,当地土地流转期限较短多为一年或一季,超过期限农作物就要被砍掉,若超过10天则需补给出让方50元/亩。分散不易连片且期限短,不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制约了土地流转,不利于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而农业龙头加工企业和种植大户需用流转长期的、大面积的土地规模经营,以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  (七)追求产出最大化,流转后土地趋于非粮化。种粮收益远远低于种植其他经济作物和搞养殖的效益,调查显示:2008年早稻种植亩均净收益(含人工成本)491.90元,同比增加38.87元,上涨8.6%,但若扣除人工成本后则亏损69.60元。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流转后土地“非粮化”势头日益明显。如政和县石屯镇工农村流转的800亩耕地中,种植烟叶140多亩、茉莉花300多亩、茶叶100多亩。漳浦县长兴村共流转群众土地1500亩,并将其中1000亩土地承包给利苑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种植甜椒、西红柿等高优经济作物,此种现象在很多县(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虽然土地用途仍然属于农业范畴,但各种经济作物俨然成为首选。土地流转中的非粮化应及早引起重视,避免对粮食安全构成威胁。  (八)政策落实不到位,阻碍土地流转。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一系列“三农”优惠扶持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甚至变形走样现象。如漳州、龙岩等地反映现行粮食直补政策是按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计算,这些拥有首次承包权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后,仍享有粮食直补资金,补贴并不能真正落实到种植大户和企业手中,这有悖于国家奖励种粮的意愿,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也有部分地方推行按种植面积对经营户进行补贴,调动了种粮积极性,但由于需逐户落实种植面积等措施,行政运作成本较高。有少部分承包者甚至因此在承包期限内中止合同,导致部分地区出现土地抛荒现象;龙海一种植大户2008年共转包210余亩耕地种植水稻,按当地农业综合直补34.8元/亩计算,该户应得未得的补助达7300多元,2009年该农户仅转包70余亩,同比下降约67%,这除了受种植效益下降、地租上涨等因素影响之外,农业综合直补未能落实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四、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削弱土地保障功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削弱土地保障功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条件。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让他们放心地流转土地。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更充分、更深入地了解土地流转方面的知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土地流转,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地方政策带来的实惠。  (二)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政策,引进各方力量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如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应充分利用好当前国家各项有利政策,引进各方力量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此来推动土地流转。尤其要规范各种农业补贴的发放制度,使得各种农业补贴真正落实到种植大户或企业手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成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近日,福建省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应以此为契机鼓励引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高新技术、特色农产品经营等闽台合作项目,以项目来拉动农村土地流转。  (三)构建土地经营权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以农业部门及其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平台。乡镇组织要负责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对外招商引资、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立流转档案、调解流转矛盾纠纷等。村级组织是土地流转中最为重要的组织载体,要依托村级组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既要积极引导流转,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不以决议形式强制农户流转,不得截留土地流转收益。在漳浦、龙海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村级组织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用本组织内部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机动地与其互换,实现成片流转。目前明溪县挂牌成立全省首家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沙县、明溪、尤溪、清流等地也基本做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全覆盖,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流转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是促进流转规模化、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经。通过中介组织的建立,逐步形成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以中介为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以中介服务促进土地流转。要出台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管理条例,条例应明确规定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职责、执业人员标准,对申请成立土地流转中介公司,政策上应给予一些倾斜,如减少税费、提供人员培训便利和优惠条件等等,助推土地流转。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土地股份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由传统的产销合作向新型的产权合作方向发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素质,推动传统合作社向新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转变。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并从政策和制度方面保障农民对入股土地享有长期增值收益权。  (五)加大金融创新、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基础配套等方面扶持力度。要围绕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研究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户籍、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激发政策推动和市场拉动的双重效应。在金融创新方面,通过建立“土地银行”和推进土地证券化,将土地集中起来流转给种植、规模经营大户,增强土地的融资能力。当前,要着重考虑对规模经营业主给予适当补助,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要围绕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把推进土地流转和发展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农业等有机结合起来,使之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对于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地方,农业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给予考虑,并通过项目捆绑实施、集成运作。逐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六)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转价格测评体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由业主每年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降低业主经营不善而带给农户的风险。在业主缴纳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租金中,提取一定的使用保证金,防止业主经营期内农民单方面毁约的风险。其风险保证金和使用保证金均由当地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合同期满后,按双方所交纳的金额返还。建立对业主资质的审查制度,签订合同前对业主的信用度,经济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测评体系,要充分考虑土地基础设备的投入,土地肥力培育及土地区位等因素,并定期向外公布土地流转参考价格,让业主和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以此参考价格为依据进行协商。  (七)健全管理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致富。一要建立土地流转监控体系。重点监控土地流转是否为农民意愿的真实反映,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出现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现象,进而在利益驱动之下的短期行为,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土地流转行为的“依法自愿有偿”和土地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确保福建省粮食安全;二是应出台有关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合同文本,引导农户履行必要的手续、程序,签订土地流转的书面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数量、期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三要规范流转收益管理。合理确定流转费用,并确保兑现,保证农户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严防流转收益被“截留、扣缴”;四要完善土地解决纠纷机制,采取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真负责对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进行调解,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审结。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年(按上年度12月份市场价折算现金结算)。相比较而言,以实物折现金的结算方式比较科学,可以按现行粮食价格折算来规避物价波动的影响,对流转双方都比较公平。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显示;亩的价格,向村集体流转1000余亩土地种植高优蔬菜.2%。伴随着劳动力转移的加快,必然带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福建调查总队深入漳州、泉州、莆田、三明。  (二)按流转方式分为出租、转包。推进土地流转的决策。在尤溪县埔宁村。农民自发的,龙海东园现代农业示范区,一季与一年的约各占50%,政和际头村全村流转期限以中短期为主,全村还没有签订长期合同的,既是适应农村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盘活土地资源。在安溪联盟村、南安莲塘村,人均耕地只有两三分地,流转年限及违约责任等都不明确,给今后的土地利益纠纷埋下了诸多隐患。在宁化邓坊村和沿溪村.分散流转。福建省土地流转呈自发性、零散性等特点。本文提出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流转中介组织,构建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在政和,流转代价视耕地质量分别定为650-1200斤稻谷/亩.年。在龙海东园,当地土地流转支付方式主要采取现金支付,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抛荒的现象;亩、龙海东园、莆田江东村、安溪联盟村、南安莲塘村等地,土地流形式,基本没有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六)按流转期限分为短期(1年以内)、溪坂村,实现规模经营,带动农业产业升级,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423,当地土地流转主要在亲戚之间,这些农户种植的土地超过80%是通过租赁获得的;金樟村,2009年度有1200余亩土地通过出租实现流转,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47%,成效显著。适度规模经营,价格为700斤稻谷&#47,24户农民将300多亩耕地作价入股万代果蔬合作社,占合作社30%的股份,全村通过流转共有约600亩土地,部分合同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有利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中期(2-5年)和长期(5年以上),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入股是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宁化邓坊村和沿溪村流转期限全部属于短期。据调查,合作生产经营花卉。  4.互换,22个农户53亩耕地流转给台湾老板发展树苗基地,主要是租赁给种植大户种植蔬菜。  2.转包。30年前,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互换可以实现连片规模经营、南平等地开展调研。结果显示,充分利用台湾农民创业园的优势,吸引一批花卉企业落户当地,也有一些地方因各种条件限制土地流转不起来,乃至出现弃耕、邻居之间或者要好的本村居民之间无偿流转,集中有利于土地成片开发,同时也增加农民收入,当地较好地段的土地流转价格已经由原有每年650斤稻谷/亩上涨到1200斤稻谷/亩。  (四)按报酬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大规模的、流转渠道不畅、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年,建立土地流转监控体系等方法,对各自土地经营权的交换,较少办理书面租让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不按规范签订,其内容不完整;亩,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但也存在流转比例不高,期限短且较为分散,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流转都是以稻谷支付,价格约为每年1000元&#47,带动当地产业升级,现亩均花卉收入可达2-3万元、莆田江东村流转期限主要是一季或一年:各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多样、程序不规范、溪坂等村,当地村集体利用台湾农民创业园优势、三产业转移增多。据调查、安溪、南安等地土地流转在规模上分散自主流转的居多,集中流转的较少。宁化邓坊村和沿溪村在规模上全部属于分散流转。  2.集中流转。转包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远高于传统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就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重要问题。福建省土地流转期限以中短期为主、无组织的、零星的流转大多是无偿。  一。莆田江东村,利苑农业公司以每年550元&#47,推进土地的合理流转、有组织的土地流转都是有偿,在漳浦长兴村,比10年前减少9.4个百分点。在外出从业劳动力中,第一产业占3,企业为辅。据调查,宁化邓坊村和沿溪村、莆田江东村、安溪联盟村、南安莲塘村等地的土地流转基本在农户间自主流转,农业收入在农户家庭经济收入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业综合效益,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福建省作为沿海开放地区,又具有人多地少、土地分散的特点,如何加快土地流转
太长了。回答是简洁点好吗?请看清标题。谢谢
分散流转。福建省土地流转呈自发性、零散性等特点。据调查,在政和、浦城、宁化、安溪、南安等地土地流转在规模上分散自主流转的居多,集中流转的较少。宁化邓坊村和沿溪村在规模上全部属于分散流转。2.集中流转。福建省土地集中流转主要是依托村集体开展,集中有利于土地成片开发,实现规模经营,带动农业产业升级。在漳浦马口、溪坂等村,当地村集体利用台湾农民创业园优势,先同创业园引进的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再从农户手中集中流转土地给企业,现流转规模已经从创业园成立之初的200多亩发展到现在的500多亩,在当地形成一条花卉走廊。&地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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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农村土地问题被再一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啦
作者: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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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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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被再一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啦
土地承包制改革让中国农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让农民脱贫致富,解决了温饱问题。但它没有打破城乡二元制,而且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现在农村的生产力、资金、技术都可以流通,土地却不能自由流通。因为流转方面法律上的缺陷和不可操作性,可能使农民权益受到伤害。(日央视经济半小时)
这是央视国家网上的内容。
奇怪的是,标注的是经济半小时的节目文字,但内容却是又董倩主持的《新闻1+1》。央视网站居然有着如此巨大的纰漏和错误,也不足为奇了吧。
这个节目涉及到了3个部分:联产承包20年,为啥没过富裕坎?农村土地流转存在法律缺陷;法律难执行立法需反省。
涉及到农村土地,也是众说纷纭势不两立。
人们看到,现在农民对耕种的热情不再。
是谁毁了农民的土地情结  作者:石飞
昨日,我去乡下采访,看到了一幅令人心痛的景观:星月当空,道上的毛驴车、手扶拖拉机络绎不绝,全是农民的卖土车队,有的是盗掘他人的责任地,有的是明毁自家的种粮田。以及8月16日《河北日报》的报道:河北邯郸县三陵乡南两岗村的耕地因为含有膨润土(一种冶金、铸造、油漆等生成产原料),当地农民就肆意取土出售,致使大片农田变成了无法复耕的深坑。再有《黑龙江日报》不久前的报道:宁安市石岩镇爱路村农民为了挖取熟土层下面的玄武石建房屋、垒院墙或卖钱,致上百亩耕地毁坏,无法耕种。近年来,农民不珍惜耕地,恣意毁田的现象已非个别了,媒体时有报道。
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一直是把耕地视作“命根子”。古语说“宁送三石粮,不让一寸田”,可见农民惜土爱地的情结何其深厚!为什么而今的农民“人心不古”,大反其“常”,不再把赖以立命生息的耕地当回事了?是谁毁了农民的土地情结?
首先,是“官家”疯狂圈地毁田所致。1980年代末以来,全国各地违规圈地成风,每年土地出让、转让造成土地资产流失达100亿元以上;各类开发区达3.6万平方公里,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其中未经依法批准的占68.7%。前不久,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所指出: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越来越多,越来越肆无忌惮。今年头5个月,全国立案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涉及土地面积达12241.7公顷,同比上升近20%。(6月19日人民网)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视耕地如儿戏,数百亩数千亩,说圈就圈,说卖就卖,根本不征求农民的意见,至于赔偿款项,悉由任赏,甚至一拖多年,农民若稍有违拗,则要被以“妨碍公务罪”实行“专政”。“山高皇帝远”,“强龙不压地头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尽管中央遏制圈地的金牌“禁令”一道一道又一道,却始终效果不彰,不少地方依然我行我素。许多城市和集镇郊区的农民惶惶不安,夙夜忧叹,焦心不知哪一天自己的责任田会被圈走。既然如此,也就不把责任田往远看了,更无心调理、养护和耕作,不如干脆掘土卖钱“现得济”再说。有了这样的心态,再深厚的土地情结也烟消云散了。
其次,因为种田难以致富。1980年代,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初始几年,乍一从“人民公社化”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农民们种田的积极性极大焕发,数十年养就的“饥饿痼疾”很快根治。不过,他们的兴奋没有持久,没几年就陷入了迷茫、惶恐和悲哀之中,种田成本逐年增加,农产品价格日渐低廉,于是他们意识到,种地顶多仅能维持肚子,不可能脱贫,惟有“远离土地才能致富”。这也是南京大学百余名师生农村调查的结论,41.6%的农民已经不再种地了,而且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村,农民种地的比例越低。(据7月31日《中国青年报》)近年来,全国农民工迅速发展到2亿多人,种田成了无所谓的附带。“能跳能蹦的打工去,老弱病残的熬田头”,就是普遍的写照。这么一来,农民们咋还会珍惜土地?
再者,“新农村建设”的曲解败坏了农民的“土地恋”。不少地方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意义和方针政策不作全面宣传,而是片面地强调和吆喝:“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村庄向中心村集中”,“造新区,盖新房,安新家”。既然“田要换主,家要搬迁”,谁还会把现有的责任田乃至宅基地当回事?我在采访中发现,有些村民宅前屋后不仅老树伐光,而且变成了凹塘。
无庸讳言,农村土地破坏现象的惨烈和蔓延,说明土地执法的疲软。要想有效地遏制和消弭这种严酷的势态,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处罚。而且首先要把打击的重点对准“官府”土地违法行为,老百姓的毁田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官府”毁田“大手笔”的恶性连锁反应和反面示范的结果。对党政官员非法圈地毁田行为的严惩,就是对老百姓的有效教育。“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式的惩处,是不得民心的。当然,对于群众典型的毁田犯罪行为,也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尤其应该明确的是,要把保护好耕地当作新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要通过建设新农村的宣传和实践,让农民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恢复“视田如命”的土地情结;要让农民明白,新农村建设不是要毁田,而是要增田增收,通过农业现代化让农民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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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之后:农民噩梦─合作化
记者: 李肃 华盛顿& 日
请听李肃华盛顿报导
农民历来是中国人口中最大的群体,也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中依靠的对象。为了争取农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曾经“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1950年,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的第一年就发动了“土地改革运动”,被称为“地主”的富裕农民的土地被没收,分给农民。中国的贫苦农民再一次尝到了历次农民战争“劫富济贫”、“均贫富”的甜头。
*履行承诺 暂分田地*
中国农民早已抛弃了合作化&
中国共产党还以法律的形式使农民得到的土地合法化。日,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的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少,统一平均分配,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为产权凭据。
日,中国政协通过的相当于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
日,中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好景不长*
然而,中国农民没有料到,他们的“大救星”、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从来没有想让他们永久拥有土地。毛泽东当年准备以苏联为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头脑中早就有了苏联式的集体农业。《北京之春》杂志主编胡平说:
胡平:“如果说一些农民开始不清楚,共产党自己是很清楚的。它从来就没有打算使农民成为小私有者。它的目标还是要集体化。”
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说:“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
*贫农致富后不愿集体化*
土改以后,中国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52年的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53%;农村人均消费粮食达到440斤,比1949年提高16%;一部分贫农发展成富裕中农,并且向富农方向发展。
这本来是好事,但是中共一些官员感到不舒服。例如,1951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报告说,一部分贫农致富,不愿意参加农业互助合作,影响了互助组的存在和发展。山西省委主张加强互助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动摇、削弱和取消农民的个体私有制。
*毛刘分歧*
中共领导人刘少奇和中共华北局认为,《共同纲领》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因此批评山西省委急于搞合作社“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毛泽东却不以为然,在1951年7月表态支持山西省委。他反问刘少奇和中共华北局负责人道:“为什么不能动摇私有?保护之就不能动摇之?”
*官员以危言相逼 农民以逃荒抗议*
1951年9月,土改运动尚未结束,中共中央便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互助合作运动正式开始,各地开始强迫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些共产党基层官员对农民说:“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看你走哪条”,“谁要不参加社就是想走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美国的道路”。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曾经担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的杜润生说:“土改才结束,农民正想在分得的土地上好好经营一番。这个时候,却叫他们带上土地、农具参加集体,......一般农户并不自愿,于是杀鸡宰羊、杀牛卖牲口、逃荒。”
*毛泽东反左*
当时,农业合作化还只是毛泽东的一个远景目标,需要逐步过渡。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所谓逐步者,共分15年,一年又有12个月。走得太快,“左”了;不走,太右了。要反“左”反右,逐步过渡。他还提醒要“确保私有财产”,因为中农怕“冒尖”,怕“共产”。
在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文件中,毛泽东承认,“无论在老区(如华北等地)或新区(如四川等地),均已发生了左倾冒进的严重现象”,“用行政强力和政治威胁的手段来强制农民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违反了自愿、互利和民主原则”,“造成生产上的损失”。
毛泽东指出:“我国目前在过渡时期,在农业生产方面,除国营农场外,还不可能施行统一的有计划的生产,不能对农民施以过多的干涉。”
3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特别补充说:“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
*广收粮 出低价 起危机*
但是与此同时,朝鲜战争使毛泽东痛感中国缺少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的难堪。1951年底,毛泽东确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的方针,指示要“用一切方法挤出钱来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使非农业人口迅速增加,从而增加了购买粮食的需求。同时,进口工业技术和设备,以及为朝鲜战争提供军费,都需要更多的粮食和农产品去交易。
在1953年到1954年期间,中国政府计划,除了让农民交公粮275亿斤之外,还要再收购431亿斤粮食,比前一年的收购量增加44%。
但问题是,政府收购价比市场零售价格低20%到30%,农民不愿意把粮食卖给政府。例如,1952年的粮食零售平均价格是每吨197.8元,而政府收购价是每吨138.4元;1953年的市场零售平均价是每吨201.6元,政府收购价是每吨157.2元。1954年的市场零售平均价是205元,政府收购价格是每吨157元。
中国政府一方面需要更多的粮食来满足工业化和朝鲜战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农民的粮食,想把工业化和战争经费的负担加在农民的肩上,这就造成了中国1953年的粮食收购危机。
*强行收购 何止余粮*
面对这场危机,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提出一个长期解决方案。日,陈云向毛泽东建议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毛泽东马上表示赞成。中共政治局随即开会通过了有关决议。
日,中国政府公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从12月开始在中国实行“统购统销”。
按照“统购统销”的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字将余粮售给国家”。但是实际上,所谓“余粮”只是“虚晃一枪”,“计划”和“分配数字”才是实质。正如陈云日在中共政治局讨论粮食统购统销问题的扩大会议上所说:“我们实行征购,不要说余粮征集制、余粮征购,因为余不余算不清。”
*“帝国主义打来,扁担也要打来”
陈云承认:“实行征购的毛病是妨碍生产积极性,逼死人,打扁担,暴动。但不采取这个办法后果更坏,要重新走过去旧统治时期粮食进口的老路,农村资本主义发展,装备进口减少,建设推迟,结果帝国主义打来,扁担也要打来。”
也就是说,为了保住工业,只能牺牲农民利益。毛泽东也是这种观点。他说:“工人的收入是比农民多一些。......若把工人的工资同农民的收入平均一下,拿一部分给农民,那不是要毁灭中国的工业吗?这样一拿,就要亡国亡党。”
*征购多 农民苦*
&实行“统购统销”的第一年,从日到日,连农业税在内,中国政府从农民那里获得粮食784.5亿斤,超过计划75.5亿斤,比上年度多收177.9亿斤,增加了29.3%。
而在同一时期,中国粮食产量只比上一年增加了1.8%。年度,长江、淮河流域受到百年不遇的大洪灾,中国政府仍征购891亿斤,比上一年增加12%。而在此同期,粮食产量只比上一年增加了3.2%。很显然,“统购统销”大大减少了农民手中的粮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1954年,一些农民对合作社不满,纷纷退社,出卖牲畜,杀家畜,砍树,以免财产被充公。
*毛承认 民怨深*
中国前副总理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说:“正如陈云同志所预计的,统购中国家同农民的关系是紧张的,强迫命令、乱批乱斗、逼死人命等现象都发生过。个别地方还发生了聚众闹事的事件。毛主席在1960年说过,五十年代在粮食问题上,我们有两次同农民搞得很紧张,第一次就是1953年。”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承认:“在粮食问题上曾经犯过一个错误。一九五四年我国部分地区因水灾减产,我们却多购了七十亿斤粮食。这样一减一多,闹得去年春季许多地方几乎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农民有意见,党内外也有许多意见。”
当年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杜润生说,“粮食统购统销,搞得老百姓意见很大。......而且征购的粮食一年比一年多,1954年要的就够多了,1955年又要增加,有些地方搞得农民连口粮都不够吃。”
*用合作化统购粮食*
毛泽东也估计到,“实行统购统销可能引起农民、市民和我国舆论的不满。”他认为,解决这种矛盾的途径就是农业合作化。在日陈云介绍“统购统销”的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
“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由互助组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体农庄)。现在是‘青黄不接’,分地的好处有些农民开始忘记了,他们正处在由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时期。”
毛泽东认为,“国家同几十万、上百万个生产合作社打交道,比起同一亿多个体农户打交道,要容易和便利得多”。陈云也说:“向农业合作社进行统购统销工作,也要容易得多。”
*天下之粮 尽归党管*
《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说:“有一个共产党不愿意公开说、但是在内部文件里一再强调的,那就是只有通过集体化,政府才能够有效地全面支配农产品,把更多的农产品抓到政府手里来。
“因为通过合作化、集体化以后,共产党在农村就有了很强大的、完整的、全面控制农村社会和农村经济的一个基层组织。通过这个基层组织,也就是从合作社,到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生产大队,那么共产党可以自由地支配农产品,它想要拿多少就拿多少。那么这时候呢,共产党就觉得它可以通过这种手段迅速地完成为工业快速发展提供积累。农民实际上就成了牺牲品。”
*党官懒汉穷人盼望合作化*
这时,农村中共产党基层官员和“积极分子”的想法和毛泽东不谋而合。对于一些农民勤劳致富,他们忿忿不平地说:“提倡单干,人家发展的快,咱们早晚还不是给人家扛活去?”“非把他们弄在合作社里,按劳力分粮,有几年就拉平啦。”
当时各地调查的结果显示,农村中积极主张合作化的人主要是共产党的基层官员和“积极分子”,以及生活比较差的农民,尤其是借了钱粮或者卖了房子和地的农民。他们希望通过合作化恢复他们当年土改时的社会地位,再一次“均贫富”。
*让土改积极分子当官护党*
《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说:“当时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给毛泽东的报告里提到过这样的话,说土改以后,土改积极分子分了地,但是并不想好好种地,很多人就向上级提出疑问,说‘还走不走社会主义道路了?’意思是,如果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这些人就得当干部,就不用种地了。要是不走社会主义道路,要我们老老实实种地,这日子过得不好,我们也不想种。
“那么毛泽东当时提了一个说法,就是为了把这些土改积极分子团结在党的周围,成为党在农村的基层力量,所以就一定要加快合作化。因为只有通过合作化才能够给农村这些积极分子提供一个当干部的机会,让他们成为当地的头头。而这一点又正好符合党控制农村的需要。
“所以基本上来讲,合作化是一个上层需要推行农业集体化,而基层干部,一些土改积极分子,多半也是一些不愿意好好种地的人,有的人就用一些难听的词,就叫做‘二流子’,这些人强烈要求赶快合作化。所以是一个上下互相推动的过程。”
*平均主义积极性*
中国前副总理薄一波回忆说:土地改革后,“真正具有互助合作积极性的人为数当时并不很多,而相当多的农民都愿意先把自己的一份地种好。”“不仅当时的实际材料,而且后来的实践发展也证明:我们曾经高度赞扬的贫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不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属于‘合伙平产’的平均主义‘积极性’”。
*毛泽东批“反冒进”*
近年农村商店的毛像旁有违反毛泽东教条的口号&
为了实现农业合作化,中共中央在1953年初成立了农村工作部。副总理兼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曾经在毛泽东同意的情况下制止“急躁冒进倾向”。然而到了1953年下半年,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和农村基层官员的不满促使毛泽东迅速改变想法。
日,毛泽东批评“反冒进”说,“‘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本来可以发展的没有发展,不让发展,不批准,成了非法的。世界上有许多新生的正确的东西,常常是非法的。我们过去就是非法的。......现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合法的,但私有制要逐渐变为不合法。”
他还说:“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
*上有好者 下必甚焉*
日,在南方十五省市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亲自主持确定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数字目标,准备在1956年春耕以前将全国农业合作社增加到130万个。
7月底,毛泽东要求到1958年春季有50%的农民入社。各省官员纷纷表态支持,而且主动给自己加码:云南省加到55%,河南加到60%,浙江加到70%,山西加到75%到80%,辽宁则加到80%至85%。1955年10月,毛泽东把原来五年完成合作化的设想提前到“三个冬春”完成。1955年底,毛泽东宣布,“只需1956年一个年头”就可以了。
*自愿是虚 强迫是实*
尽管1949年中共和民主党派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组织农村合作社要以自愿和互利为原则”;尽管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还有毛泽东亲笔加上的“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尽管毛泽东提出过巩固合作社和保证增产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并且提醒官员要“避免命令主义”,但是在毛泽东高指标的主旋律之中,“自愿”和“农民完全同意”只能是装饰点缀,各级官员只能采取强迫措施完成指标。
据山西《党史文汇》记载:“有的地方...采取熬夜、大话威胁、大会点名等强迫命令农民入社。有的地方把社员的零星树木、羊只、蜜蜂等都转为公有。有的把社员的存款也归公,谓之‘刨私有根’。”
*高压 疲劳轰炸 批斗*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1955年4月曾经在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上批评“连续三天三夜开会”强迫农民入社的做法。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说,在东北,有的基层干部在上级领导怂恿下“围攻”群众、强迫农民签字画押入社。
有的地方召开斗争富农大会,县委书记指着挨斗的富农对农民说:“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入社,不入社就跟他们一样。”
毛泽东的卫士长李银桥1955年向毛泽东介绍自己回河北省安平县老家探亲时了解到的合作化的情况说:区里的干部让全村人站在场院里,然后对他们说,跟蒋介石走的站那边,单干;跟毛主席走的站这边,搞合作化。毛泽东听了以后还煞有介事地给河北省委第一书记写了一封信,但也仅仅是批评这种作法“胡闹”,“太简单了”。
*梁漱溟为农民说话*
其实,毛泽东何尝不是这么“简单”?著名民主人士梁漱溟日在政协常委会为农民打抱不平说:
“有人说,如今工人的生活在九天,农民的生活在九地,有‘九天九地’之差,这话值得引起注意。我们的建国运动如果忽略或遗漏了中国人民的大多数--农民,那是不相宜的。尤其中共之成为领导党,主要亦在过去依靠了农民,今天要是忽略了他们,人家会说你们进了城,嫌弃他们了。这一问题,望政府重视。”
*毛:最大的仁政是抗美援朝*
毛泽东第二天就反驳说:“由于战争,去年前年的农业税重了一点,于是有一部分朋友说话了。他们要求施仁政,好像他们代表农民利益似的。但什么是最大的仁政呢?是抗美援朝。要施仁政就要死人,就要用钱,就要多收公粮。多收些公粮有人就哇哇地叫,我就不赞成这个意见。抗美援朝是仁政,工业建设又是仁政。......现在要求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得太高,其实就是抗美援朝别打了,重工业建设别干了。抗美援朝要打就要征粮,就要在农民中做工作,说服农民出点东西,这才是真正代表农民。哇哇叫,实际上是代表美国人。”
当时有些地方官员就对农民说,“不入社就是不爱国,不爱国就是想美国”。这话和毛泽东的话多么相似。
&*毛泽东再次否定中央决议*
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不顾中共中央历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把执行逐步发展合作化政策的邓子恢等人说成“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
副总理兼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有口难辩,只好违心地做检讨,最后被确定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靠边站了。
合作化运动开始时,农民还可以根据入社土地和工具的多少参加分红。但是已经出现压低生产资料价格等不公平交易。邓子恢1955年4月在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指出过,大耕畜折价入社,折价偏低,“归还时间有的三年,有的五年,甚至个别有一百年。名之谓‘借’,实际不还”。
到了后来的所谓“高级社”阶段,分红完全取消了,农民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就这样充公了。
*土改和镇反的血腥威摄*
合作化运动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和生产资料,农民为什么没有大规模反抗呢?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农民对土改和镇反运动的血腥斗争还记忆犹新。《北京之春》杂志主编胡平说:
“苏联当年在推行集体化的时候就遭到了比较富裕的农民的强烈的反抗,也造成了官方血腥的镇压。那么在中国呢,我们看到,反而到合作化、集体化,乃至到公社化,进行得都相当平稳。实际上早在土改中间共产党就已经显示出它这种残酷的手段,所以等到要公社化的时候,那些农民即便是自己不愿意, 他也不得不接受。所以这样就使得中国在合作化方面就几乎没有遇到什么人民的大规模的抵抗。”
中共领导人刘少奇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上做政治报告时也谈到土改给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他说:
“广大的觉悟的农民认为,无论是地主或者富农的剥削行为都是可耻的。这就为后来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大大地缩短了农业合作化所需要的时间。”
在最上层,毛泽东在《谁说鸡毛不能上天》一文的按语中写道:“在富裕中农的后边站着地主和富农”,“在合作社的这面站着共产党”,这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基层官员与毛泽东遥相呼应,把入社不入社说成是“跟毛主席走”还是“跟蒋介石走”。
*经济歧视+政治威胁*
另外,中国各地政府都出台过优待互助合作,歧视单干农民的措施。例如,高岗1950年在东北就实行过奖励互助合作组织、歧视单干的政策。一些地区规定对单干户不贷款、不贷粮、不贷农具,合作社也不卖给东西。各地在统购统销征粮方面也对单干农民进行歧视,给他们多估产量,多定征购指标等。
在各种高压之下,中国农民只好顺服。一些被中共称为“中农”或者“富裕中农”的勤劳致富的农民,由于担心“二次土改”被划进剥削阶级,甚至是哭着喊着申请入社。
于是,中国的农业合作社从1954年的10万个一下子发展到1955年底的190万个。到了1956年底,集体化农民达到97.2%,中国宣布基本上完成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整个过程用了5年,比原定的15年提前了10年。
&*恶果:粮↓肉↓油↓房↓*
合作化给中国的农民带来了什么?当年在山西省长治地区一个县里挂职担任县委书记的中国著名农民题材作家赵树理在1956年8月给中共长治区委写信说:“试想高级化了,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了,反而使多数人缺粮、缺草、缺钱、缺煤,烂了粮,荒了地,如何能使群众热爱社会主义呢?劳动比起前几年来紧张得多,生活比前几年困难得多,如何能使群众感到生产的兴趣呢?”
从合作化完成的1957年到1978年的21年间,中国农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由73元增加到134元,年均仅增加2.9%;农民人均居住面积由1957年的11.30平方米下降为1978年的10.17平方米。与此同时,中国平均每人每年消费的粮食由203公斤降到195公斤,食用植物油由2.42公斤降为1.6公斤,牛羊肉由1.11公斤降到0.75公斤,家禽由0.5公斤降到0.44公斤,水产品由4.34公斤降到3.42公斤。
*改革改的就是合作化*
一场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来发展到更加“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最后带来的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发展徘徊二十几年。《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说:
“如果说1978年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场农村经济改革是必要的、必然的、正确的,那么78年改革所改的对象就是农业合作化、农业集体化。也就是说,打破这个农业集体化、农业合作化也是必要的、必然的和正确的。既然打破农业集体合作化和打破农业集体经济是正确的,那么实行合作化和实行集体化自然就不可能(是正确的)。在逻辑上只有一个正确的,要肯定改革,就得否定农业集体化;要肯定农业集体化,那改革就变成不正当的。”
*土地私有从名存实亡到名实皆亡*
然而,即使在改革几十年以后的今天,中国农民在农业合作化中的最大损失仍然没有得到补偿。
程晓农:“从1949年到1981年,中国宪法写的都是农村土地是私人所有。但实际上实行的是假私有,真公有。土地合作化以后,农民实际上已经不再对土地具有任何支配权。只有那些基层干部代表政府在支配土地。所以这个时候,农村的土地经过合作化,已经变相地成为国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个说法是虚假的,不具备实质性意义。”
日,中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第一次明确取消了土地私有制,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业合作化使中国农民失去了土地。如今,农业合作化产生的“集体”--合作社和后来的人民公社都成为历史中的记忆了,但是中国农民仍然没有拿回当年“入社”的土地。他们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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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精英们则把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也与农村土地挂起钩来。
解决中国农民问题需要新思维
于建嵘 芮捷锐
编者按:今年,澳大利亚驻华大使芮捷锐(Geoff Raby)博士就农村发展等问题访问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现将双方的对话整理如下,供研究者参考。
社会转型中的农民问题
于建嵘(以下简称于):非常欢迎大使一行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访问。芮捷锐大使是著名外交家,也是一位颇有成就的农村问题专家。今天,希望通过我们的交流,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好地了解中澳两国农村发展的有关情况,更希望大使先生的知识和智慧能为我们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有所贡献。这是我刚刚出版的一本专著(《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中国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编者注),内容是有关中国农民维权的问题,送给您,请指正。
芮捷锐大使(以下简称芮):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时间会见我们,更感谢您送书给我们。我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期间,曾两度被派驻澳大利亚驻华使馆。我这次当大使回中国,发现中国这些年从城市到农村的各个方面的巨大变化。例如城市中不断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和农村平坦的乡村公路。这些都是外在的表现,而内在的深层面的变化更有意思--我感觉到人们比过去更加自由,思想更加开放。最近我们注意到关于环保问题的城镇民众游行的现象,比如在厦门和上海。我知道您是研究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冲突方面的专家,我们想知道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于:大使先生能够关心中国的这些问题,并注意到这些事件在行为方式和策略方面的变化,说明您是一位真正的社会科学家。的确,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作为中国人,我们为之感到骄傲和自豪。但是,正如您所说,中国还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关社会冲突方面的情况,更是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您可能从有关媒体的报道中已经知道了,近些年,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从1993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上升近10倍。如果要对这些事件进行分类的话,维权性质的事件占总数的80%以上,其他的如社会纠纷、社会泄愤事件和有组织犯罪,分别占有一定的比例。
对于维权事件的观察和研究一直是中国学界和西方学界都关注的热点问题,也产生了一些较有影响的理论成果,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近年来,我研究的主要问题就是农民和工人的维权活动。这些研究的主要成果是两部专著。其中《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我刚才送给您了。另一部《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等有机会我再送给您。
在这两部专著和相关论文中,我把农民的维权活动称之为"以法抗争",工人的维权抗争称之为"以理维权"。我这个"以法抗争"源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欧博文(Kevin O'Brien)教授和香港中文大学李连江教授所提出的"依法抗争",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有"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
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工人"以理维权"的"理",也不是美国耶鲁大学斯科特(James Scott))教授的道义经济学中的"生存伦理",而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这种"政治伦理"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自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由这种意识形态决定的主流话语中,工人阶级是革命的主力军、执政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真正的统治者。这种政治化的话语,一方面制约着工人的独立思考和阶级意识的发育,另一方面又成为工人维权抗争的武器。
在维权抗争方面,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有关市民维权的。这方面我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我自己的观察来看,可以称之为"理性维权"。市民维权由于社会阶层复杂、维权的问题主要在物权、环境权及消费权等方面,许多事务是个体的,群体联系有限,运用法律和关系网解决的可能性较多,显得相对理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比例较小。目前,由市民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在社区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方面。
总之,在我看来,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还是工人的"以理维权",还是市民的"理性维权",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四个特点--
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
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对这个问题欧博文教授和哈佛大学的裴宜理教授有不同的观点。在裴宜理教授看来,中国民众所进行的维权抗争活动,起支配作用的是规则意识,但欧博文教授和李连江教授却提出在规则意识之外,公民权的兴起将越来越多的影响到维权活动。
其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
其四,是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也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芮:您关于维权事件的总结是很有意义的。但您刚才提到在目前中国的社会冲突中,还有一种社会泄愤事件。据我了解,在您之前,学界还没有这方面的正式论述。如何理解这类群体性事件呢?
于:目前中国学界对于社会泄愤事件的性质及特点等问题还缺乏基本的研究。日,我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个专题演讲。在这个演讲中,我指出,社会泄愤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特殊类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 社会泄愤事件突发性非常强,所有的工人维权、农民维权等都有一个上访、打官司告状等过程,而社会泄愤事件不是这样的,特别突然。
第二,社会泄愤事件的参加者,基本上与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参加这个事件的人与当事双方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参加者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吏治腐败等现象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实际上是我们界定这类事件是泄愤事件的主要依据。
第三, 社会泄愤事件的信息传递有新的特征,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新的传播方式容易造成不实信息或谣言的扩散。
第四, 社会泄愤事件,都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认为,这些社会泄愤事件应是未来10年中国可能要关心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假如说维权抗争表明的是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的话,那么社会泄愤事件则可以说是国家的管制危机。
芮:这样看来,社会泄愤事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冲突类型需要关注。但就您所指出的那样,目前中国大量的社会冲突仍然是社会稳定维权事件,也就是说,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仍然是目前中国社会的关键所在。这也与世界很多国家的社会转型所面临的问题是一致的。农民的维权所引起的集体行动,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很大吗?
于:是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到中国革命和建设及现代化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毛泽东曾说过,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这是小学生的常识。因此农民问题,就成了"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多次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也就是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乡村社会稳定仍然是全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仍然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现实问题。
土地问题是目前农村冲突的焦点
芮:如果从社会转型和社会冲突方面来看,您认为目前中国农村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呢?
于:就目前农村的情况来看,最重要、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早在2004年我就此问题写出过专题报告。在报告中我指出: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跟此前的农民抗税比,土地问题有许多不同
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发生变化。抗税的农民,主要是农村中当过村干部、或者有一点文化水平、或者得罪过村干部的人。这些人抗争,最多告到县一级,很少告到省一级,因为根据国家当时的法律规定,县一级可以决定税收问题。而在土地问题中,一旦发生抗争,往往是一个村的男女老少都到场,因为土地关系到他们的基本生存利益。
其次,地域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在税费问题上,农民抗税主要发生在中部地区欠发达省份,而土地问题则明显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城市周边地区,这些地方恰恰是土地收益日益可观的地方。
第三,抗争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抗税时,上访是一种办法,你来收税我不在家里躲起来,不理你也是一种办法。土地问题不是这样了,必须要主动。上访还是农民采用的一个方式,但可以发现,农民也开始采取宣传、静坐、游行示威等方式来表达,这已经成为他们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方式。而在这个过程中,不时发生警民冲突。这也是抗税所不曾出现的。
另外,农民土地抗争的语言也发生了变化。我们研究税费问题发现,农民最多讲落实中共中央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土地问题上,农民也说按照土地法办,但是越来越发现一个问题,最后有一些不能依法办了,如果按照土地法办的话,可能他们要吃亏了,最后他们就一再表达说,没有土地我们何以生存呢?
最后,农民土地抗争的外力介入情况也不同。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律师,许多搞社会科学的人士开始介入,特别是律师介入比较多。为什么?因为土地问题,对律师来说也有较大的利益。而另外一个方面,在许多土地冲突的背后,有基层政府的利益,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甚至会发生黑社会力量入场的情况。媒体报道过的定州冲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总之,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问题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因此就决定了土地争议更具有对抗性和持久性。特别是随着地方政府公然对失地农民进行暴力镇压,以及知识精英出于各种目的的介入,使这一问题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爆炸性,有可能诱发较大的社会冲突。同时,由于不准农民土地用作抵押,所以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进城的步伐。我们认为,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及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当然,因为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农民维权,也是最近的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现在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尖锐了。
芮:您的研究说明,农民有关土地的维权抗争,一直是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动,是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权利。可是,按照有关媒体的报道,最近一个时期有关农民土地维权问题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是农民自己宣布土地归农民所有。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于:我也注意到最近农民在土地维权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这种变化标志性事件是去年以来中国有几个地方的农民,通过互联网联名向社会各界宣告土地归农民所有。从农民公布的相关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现行的某些法律规定。
比如江苏宜兴市省庄村250户农民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的公告中说声称:"我们省庄村的全部宅基地归全村各户永久所有,耕地和竹山归全体村民平均永久所有。这些土地曾归我们的世代祖先所有,现在归我们和我们将来的世代子孙所有。" "除非经我们全体农民共同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办理手续,任何拆迁和侵占土地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我们永远不予承认。政府行政、执法应合乎天道人情,政策和法律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服务。"
又比如:陕西省大荔县、华阴市、潼关县76个行政村约7万回迁农民向全国告诉收回土地所有权时也声称:"我们摒弃土地的原'村集体'占有形式。这种土地形式不能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永久权利,这种'村集体'常常不能真实反映全村农民的共同意见,无法阻止官员和黑势力对土地和其他农民利益的非法侵占。各村委会应承担起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责任,不能凌驾于全体农民之上,自己占有支配土地。"
还比如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南岗村等72村4万农民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向全国的公告则声称:"中共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府,应本着当年实现农民'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理想和承诺,像当年带领农民土改,像改革初期支持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一样,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支持和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各项权利。"
由此可见,这些农民依据的不是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而是"农民'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的天道权利,甚至是执政者在革命时代的政治承诺。
应该说,这些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只是需要指出的是,这几起农民宣告土地权利归属的事件,都与某些具有社会关怀的律师有直接关系。当然,无论知识分子在这些事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单凭农民愿意发布这些文件就可以说,某些农民对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是抵制的,他们的行动依据已超越了现有法律规定,上升到天道人权或意识形态上了。尽管如此,总的来说,当前中国农民的土地维权还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还是属于"以法抗争"的框架。
土地制度存在根本性的缺陷
芮: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工业化和城镇化必然会冲击传统的土地占有方式和状况,当然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这个问题在中国特别突出吗?
于:根据简单的测算,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至少有5000万到6000万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这里所说的失去土地,就是原有的耕地和宅基地被政府征用,农民与土地彻底分离,失去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些失地农民有的成为城镇居民享受了社会的各种保障,有的有了新职业。但还有将近一半的农民,没有土地、没有工作,也没有社会安全保障,成为"三无"农民。为何有这么多农民会成为"三无"农民呢?这是我们的土地制度有根本性的缺陷所造成的。
芮: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问题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了,我们注意到您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研究的。如果从法律制度方面来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有那些呢?
于:在我看来,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依据我国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体现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层级的"农民集体"。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个问题是,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户,但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农民集体或个体事实上无权对土地进行自由处置。这些限制既有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方面的禁止或限制;也有为节约用地而要求的各种用地定额、控制指标和审批手续;还有为了土地使用符合生态环保等需要而必须执行的国家土地利用统一布局,等等。一方面,国家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处于一种完全无价格衡量的"虚拟财产"状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农民集体"只能是象征意义的所有者,而不能将其所有的土地量化确定为具体的财产,更不能进行社会财产交换。另一方面,国家控制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分权。现行的土地征用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将之转化为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够直接卖给土地开发商或者其他用地单位,只能首先由国家买进,然后再由国家拍卖给土地开发商或者其他使用单位。这实际上否定了村集体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政府成为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代理人。
第三个问题是,农村土地产权转让收益分配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国家单方面确定征用土地的补贴标准,这种补贴标准是强制性的非市场价格,不能体现所有人的意志,更不用说真实地体现土地价值。同时,国家规定征地的受偿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承包经营农户,这就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造成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无权参与征地补偿费标准和补偿费分割比例的谈判,无法争取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局面。
所有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本身不拥有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在内的全部土地所有权,农民无权决定土地应该如何处置,也不能从土地转让收益中获得合理的补偿。这就为那些假借国家之名侵吞农民土地权益的社会强势阶层创造了条件,也为政府在行使土地权利时的机会主义寻租行为敞开了大门。比如,农村土地价格被政府征收和由政府转卖给开发商,之间有巨大的差价,而这个差价成为政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具有出卖农民土地的强大动力,总是想尽一切办法压低农民土地的征收价格,想尽一切办法把农民的地拿来卖掉。这样的制度安排严重损害农民利益,致使大量农民失去原有土地--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剧增,社会矛盾被激化,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解决农村土地问题需要新思维
芮: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于:学界和政界在中国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性质及解决方案上分歧巨大。目前,为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两个--
其一是强化政府管理,严控征地规模,禁止随意修改规划,滥征耕地。
其二是改进征地补偿方式,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等等。
也有学者提到,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
不过,这些措施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官权强制侵蚀民权这一本质问题缺乏清醒认识。如果不限制国家和官员对农村土地拥有的无限权力,不让农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只靠执政者的内省和自制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限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具有利益驱动的基层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上的权力,使农民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就必须改变农村现存的土地制度,明确农民的权利。也就是说,要先从法律上把土地还给农民,然后再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农地征用问题,探索建立农地交易方面的制度。只有农民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才能改变目前土地征用过程中价格偏低的状况,才能保证农民在进入城市非农部门时,能够支付转岗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成本。
芮:有人也许会建议,因为中国农民的人均土地非常有限, 就应该走精耕细作的道路,在农产品品质改良和种植技术做足功夫。在这方面,中国有很杰出的像袁隆平那样的水稻专家。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于:去年我到法国访问时也听到过与您相同的观点。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Jean Christophe Kroll教授在接受我访问时,表达过与您相同的观点。他是法国农业部的专家,曾对中国农村进行过多次考察,他对中国城镇化的建议有两个原则。
其一,如果农产品生产不受影响的话,农民离开土地是件好事。
其二,那些离开土地的农民,要能在城市找到工作才行,找不到工作也不行。在农村的农民,如果没有能力投资提高生产能力的话,还是不要离开农民。中国应创造一个自己的农业现代化的模式。可以考虑在农村发展一些手工业,在农村搞些别的东西。中国一定要开发自己的内部消费市场。中国没有别的选择,千万不要考虑把八亿农民中的百分几十的人转移到城市里去,北美的模式不能照搬。
这样看来,我们有关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许多观点是值得重新思考的。也就是说,解决中国农民问题需要新的思维。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土地占有、处分和收益方面有新的制度性突破,否则很难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至于是否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来做到这一点,则不只是私有化这一条路。而且,土地归农民私有,是否一定就会产生土地无序兼并而产生两极分化,也不是绝对的。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制度来约束。
改革要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
于:如果从政治和社会学的角度看中国农村改革,如何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才是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由于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状况十分复杂,改革的具体方案也应体现这种多样性。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案,所有的改革在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同时,一定还要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问题是,现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农村改革实验,不能体现这两个基本原则。
比如,现在某些地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并不具备土地可以集中开发和使用的经济条件,只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和某些社会强势集团或人物为了控制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否定中央一再强调的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政策,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推行的。而且,现在许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除了出租或私售土地可以获得一些利润外,兴办的其他产业由于经营成本极高并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而很少有获利的。如果那些以土地为投入的经营行为一旦失败,就会把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都输掉。而且就是有些经营业绩,还有一个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如果不能建立一个让人人都可以获利的机制,就会使这些组织中的一些人不能获得应得的收益。由于这项改革是以农民交出土地经营承包权为基础的,如因分配不公使部分人哪怕少数人不能从中获利,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农民因此而失去最后生活来源。
可见,这种以改革的名义强迫农民交出经营承包的土地,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应是显而易见的。
芮:您关于体现改革要体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这个观点,我是同意的。事实上,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过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对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应具参考意义。另外,我注意到中国新闻媒体的一些报道,说户口制度应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取消,以便让农民可以享受到和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地位。也听说中国打算进行一个在超过12个省以及自治区应用的新的登记系统,可以用于代替户口制度。 你认为类似的户口制度改革是协助中国农民的重要步骤吗?
于: 应该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户籍制度改革总的方向是积极正确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形成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农民工大军。这个大规模的流动或转移,是自发形成的。随着这种流动的加速和规模的不断扩大,过去那种通过户籍登记和管理对农村人口流动进行严格限制的制度,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面对这种社会现实,中央和地方的政策不得不进行一系列调整,由限制逐渐变得宽松。在中央层面,全面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在地方层面,各地的改革也颇具开创性且富有成效。很多地方实行"绿卡户籍制",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还普遍实行了"蓝印户口",以吸引人才和资金。到2001年,全国许多省市都宣布城乡居民粮油关系与户口脱钩。但需要看到的是,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错综复杂,使这些改革很难取得最终突破。正是由于这方面的改革没能跟上来,在目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废除户籍制度。因为即使户籍改变了,农民表面上变成城里人了,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得到。有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正是通过所谓的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而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这也是中国社会改革需要重点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芮:据我所了解,你对农民建立自己的利益组织的相关课题做了不少研究。 你认为农民和工人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这种趋向又会怎么发展?
于:让农民建立自己的利益组织,是我这些年重点呼吁的问题。根据我的研究,当前的中国执政者,并没有开放农民和工人利益表达组织的计划。当然,在目前中国农村事实上存在许多具有一定政治意义的维权组织。我认为,农村出现的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主要有:
其一,农民维权组织的形成及他们所进行的理性维权活动,不仅影响到中央的农村和农业政策,而且正在影响改变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在许多有农民维权组织的地方,比如衡阳县,县乡政府开始把农民维权代表作为协商对话的对象,在维权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二,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会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在一定意义上,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可以填补目前农村出现的民间权威的缺位,他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事实也正是如此。那些农民维权组织较发达的地方,由于农民代表相约不参与违法行为,要有理性地维权,因此很少有因农民自身的原因而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
其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农民维权组织,一般通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动员广大农民,号召农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在他们的带领下,农民们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现代法制观念,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农民维权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这里的非正式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未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它们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而且这些维权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执政者从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及他们自发建立的维权组织,也需要农民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芮:于教授,非常谢谢您。让我们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希望今后还有这样的交流机会。
【相关简介:芮捷锐(Geoff Raby),现任澳大利亚驻华大使;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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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距离自由民还有多远?
中国后极权政治和国家控制型社会是否能够成功平稳转型,取决于中国市民社会发育成熟的程度。根据日中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城镇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乡村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乡村人口占据了三分之二的比重,从人口比重上来划分,中国仍然处于农业社会,或者处于前工业社会。由于农民占据中国人口的大半部分,中国的民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农民群体的转变,取决于农民是否能够成功地从最为庞大的贱民群体转变为市民社会的市民群体、自由民群体。
历经三十年改革,中国农民实现了哪些转变?中国农民距离市民社会的市民还有多远?
农民的农奴身份得以废除
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初期,大多是通过残酷的无序竞争来达成初步的原始积累。而中国的工业化则经历了两个原始积累时期,一个是毛泽东时代的通过国家强权来进行高额征收农民的剩余所得来达成;二是毛泽东时代的国家推动的工业化失败之后,重新回到西方工业化初期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农民群体在这两个阶段均遭受了巨大的损害。
从人民公社到大集体时代,中国农民不过是集体农庄中的农奴,他们生产的粮食被以“爱国粮”的形式高额征收,其剩余价值被国家超额榨取。在仅存的商品交换领域,农民手中的商品也被高额的剪刀差隐性地掠夺。人民公社时代,国家强权一度越过剩余价值,直接将手伸向农民的生存底线,征收农民赖以生存最为基本的口粮,酿成饿死三四千万人的旷古惨剧。
不仅如此,农民被数十年如一日束缚在土地上,除了上大学、参军之外,很难有机会转变职业。农民的医疗保障只有乡村的赤脚医生,微薄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另外失业、养老、工伤等基本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1978年前后,始自安徽省农村的分田到户的承包制改革,实行至今30多年后,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农民和土地之间的依附关系,农民可以一定程度地享有土地经营权,从农作物的选择到是否弃耕,农民均享有一定的自由,为部分农民流向城市转变为产业工人提供了外在条件。农民也就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奴隶解放出来,初步具有自由民的基础。
国民待遇尚未实现
农民在经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虽然有很大受益,农民的自由度、经济能力、以及自治能力均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不过,由于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并未实质性触动,农民并未享受得到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中国实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户籍政策,中国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被人为地分裂为两个显著不同的阶级。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身份,更是一种阶层身份。长期以来,中国农民被限制自由迁徙,只能在城市进行短暂就业,并被排除在各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之外。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很难获取城市户口。1990年代以后,户籍制度开始出现松动,农民开始可以获取小城镇户口。大城市的落户标准往往要求有学历,基本上将农民拒之门外。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够配套,即使是农民获得的小城镇户口,农民也很难享有城市市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这种身份的变化并未给农民带来多少实际好处,只是改变了一下身份,反而失去了原来尚可一定程度支配的土地。一旦遭遇经济困境,缺乏任何社会保障的这些新市民就沦落为城市贫民。
胡温2003年执政以来,进一步对农村释放积极的改革举措,其中很重要的两点是,一是逐步建立乡村医疗保障机制,二是全面废除农业税。这是在中国改革20多年,开始拥有大量的国家资本积累之后,开始将改革开放的成果一定程度地反馈给农民,以此改善农民的收入水平,弥补中共建政以来半个多世纪对农民以强取豪夺的盘剥。
不过,目前胡温政权在农村建立的医疗保障体系,仍然和城市的医疗保障体系割裂开来,自成一套,与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相差甚远。农业是一个薄弱产业,需要政府的扶持,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对农业采取各种补贴。所以,中国大陆仅仅取消农业税尚且不够,应当逐步建立对农业产业的保护机制,增加对农村公用建设的投资,增加对农业产业的风险防范机制。
乡村自治改变基层权力结构
毋庸置疑,中国乡村实现直选村委会主任,具有划时代的政治意义。
1998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施行,村委会“直选”已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推开。村委会作为乡村最高权力机构,已经由原来的上级乡镇政府任命改为由村民直接选举,一定程度地摆脱了原来的行政控制,阻断了村委会长期作为行政体制末梢的功能,行政权力从乡村治理中逐步淡出;另外,乡村中共党委组织的影响力也逐步消减,只是在选举出新的村委会班子之后,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是当然的党支部书记,如果村委会主任不是党员,而又拒绝突击入党,那么就有可能存在着一个党委领导之外的自治性乡村组织。
村委会直选标志着中国农民制度性地从党政权力的阴影下逐步退出,是乡村治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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