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没签合同遇到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范本怎么办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你可能喜欢天津市旅游质监所提示不可抗力的认定和个人原因退团的损失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啸、地震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等),发生此种情况时我国外交部门会发出暂勿赴某地区的禁令,国家旅游局也会同时转载外交部的禁令,游客可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信息。而游客个人生病、受伤、单位或家庭临时有事等原因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今年春节前台湾南部地区发生地震,截至目前我国外交部及国家旅游局并未发布暂勿赴台湾旅游的禁令,我市赴台游组团社仍可正常发团,此时游客方提出退团或旅行社表示不能成团仍属于各自违约。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原因退团的损失
因游客个人原因退团导致的旅游纠纷时有发生,游客往往认为自己还没有出行,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该把旅游费用全额退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旅游活动不仅仅是“吃喝玩乐”行为,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除了注意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更需要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当游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解约方式来处理。距离出行时间越近,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比例越高,旅行社的实际业务损失也更高,因此游客如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团,应尽早通知旅行社并办理退团手续,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三)旅游质监所提示
春节过后,作为相对的旅游淡季,低价游可能会出现回升趋势,低价游不仅导致旅游质量大打折扣,还常常存在旅游安全隐患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虽然低价的目的不同、原因有很多,但低价必然导致低质服务。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注意旅行社的资质和旅游产品的品质,不要被“赠送”、“低价”等宣传噱头迷惑,应合理估算产品成本,衡量旅行社的标价是否合理,如果接近或低于成本价,又没有特殊原因,要谨慎选择,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当游客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行程结束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和拥有的事实证据从上述五种方式中选择维权方式。如需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旅游者应当在旅游结束90天内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
[责任编辑: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时,如何判定损失由谁承担?
由于 MERS (中东疾病综合症)病情的蔓延,微博上很多已经预定了韩国旅行的乘客正在大批量抗议,要求携程、去哪儿、来来会、发现旅行、凯撒等旅游平台退款。为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发现旅行、凯撒、来来会等几个旅游平台主动站出来承诺全额退款,在有担当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 17 万(发现旅行)到
1000 万(来来会)的损失。携程、去哪儿至今均未表态。但其实,这次疫情在国际上尚未达到『官方禁止出入境』的级别,所以法律上并未形成真正的『不可抗力』。网站如果给消费者退款,造成的金钱损失是网站全额承担。所以这些网站也并非有义务给消费者全额退款,而是出于责任心替消费者和政府担当了这部分损失。在生活上,这种无法判断责任方的情况也有很多。天灾人祸时,每个人都觉得别人应该担起责任。遇到这种情况时,到底如何判定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按时间排序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有些当事人所认为的不可抗力仅仅是第三人原因而已。以上。
看到这个问题,我想起了很久之前读到的一件关于不可抗力造成利益侵害的责任认定案例。案子发生在美帝的夏威夷沙滩,风景优美的沙滩自然吸引了不少人前往晒日光浴。其中有一个游客,几辈子的霉运积淀才修来本世憋屈的死,他正躺在椰子树下享受,结果一颗被海风吹落的椰子,正好命中他的脑门,不治身亡。他的亲属自然而然地要起诉当地旅游机构,并且要求了高额赔偿金。被告方以海风吹落椰子为不可预测、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赔偿诉求。案件陷入僵局。当地旅游机构也因为此事,特意在椰子树下增加警示牌,警示游客注意椰子。正因为新增的警示牌,原告律师借此驳斥了被告
不可抗力 的抗辩理由。既然说 椰子落下 不可预测使之成为不可抗力的原因,那么警示牌的树立说明,不可预测不成立。最后,当地旅游机构赔付了巨额赔款。并且给所有的椰子树都打了 绝育针 ……
上面都说的比较全了,我只是说说为什么不可抗力免责,这涉及到法律的一个基础原则:法律不强人所难。
不幸只能由被命中的人承担。罗马法谚。
我学国际贸易的。海上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从实际来看可以达到的是买卖双方都不承担损失的,而是在合同签订时确定好各自的责任范围地点,以及保费谁出。不可抗力产生的各种损失,包括毁约,都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也适用于跨国旅游业等第三产业,所以案例中退款的公司都应该是投了保险的。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一刻起,就对相关责任人有追究权利。但这个传染病并没有事故责任人,比如没有法律禁止出入境或是有人故意蓄意传播。否则保险公司有对其要求赔偿和追求法律责任的权利。保险费四两拨千斤。所以日常生活中的保险能交还是交上,个人包括意外险,人身险,大病险什么的。无利益相关。(题目话题加了心理学是什么意思。个人感觉与题目毫无关联。)
比非典死亡率还要高的病毒,医院都沦陷了,你说怎么办?大不了大家一起死
先占一个坑,准备写:(1)提主提到“不可抗力”,简单说下英美法下或者说国际通行做法中的不可抗力到底怎么判断;(2)商业合约中发生类似MERS在韩国事件的情况下,损失谁来承担。未必能一次写完,有空就会更一点。先说明,所有以下胡诌的内容都是在英美法下或者说国际上的通行商业做法,不涉及国内法律或国内的做法。下面会有大段说明,不耐烦的直接看加黑或者/以及下划线部分。(1) 这是不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是大陆法概念,也就是“force majeure” 或者叫 “act of god”。据说是引用自法国民法典(Art.1148)。我抄一下英文翻译如下:”There is no occasion for damages where, in consequence of force majeure or accident the debtor has been prevented from conveying or doing that to which he was obliged or has done what he was debarred from doing“。大陆法我一点都不了解,只说个概念为止。在英国法下,没有所谓默示的”不可抗力“。没有所谓默示的”不可抗力“。没有所谓默示的”不可抗力“。因为这个词语太模糊,很难界定什么属于不可抗力(下一段介绍受阻的时候会举例说明)。对于最严格的情况,或者说针对订约时完全不能预见、外来的突发事件而且非常严重令合约义务根本无法履行、以及任何一方都没有责任过错的情况,又没有明示条文的话,能适用的原则是合约的“受阻(Frustration)”,否则就是仍然需要严格履行合约。具体的意思就是说,只是简单约定要2年内建造一幢大楼出来,就给2000万刀,没有其他条款,那么就必须在这个日期前建造出来,否则就是违约要面临索赔,例如建造过程中天气恶劣有三个月大雪纷飞,或者工人不够,物资不够等等都不能免除。但是如果是建造过程中有90%时间都发生外星人霸占了工地,或者是整块大陆沉降导致城市沉入海底,英国法下针对这个的做法是叫做合约“受阻”。这个合约受阻的后果会是合约自动终结没有第二种结果,所以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例如必须是订约时完全不能预见、阻碍的事件是外来的突发事件而且非常严重令合约义务无法履行、任何一方都没有责任过错等。而一般能够用金钱解决的问题或者是多花一些时间解决的问题都不是合约受阻。(i)一方面这些严格的适用原则导致很多时候看似受阻,但是未必真正受阻的情况。例如出口镍矿,政府出新政策说只有适合公司才能出口,此时就未必合约真正受阻,因为可以去申请批文成为适合的公司来履行义务;或是建造大楼,但是工人大批罢工,此时又未必受阻,因为可能罢工只是一时,合约有时最多是迟延一些完成,产生一部分损失,或者是可以开大价钱雇佣罢工工人中的叛徒上班,而不应该直接认定受阻。(ii)而另一方面合约的后果是自动终结,(后来有Frustration Act 针对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不满意。在此也不详细说,因为关系不大。简单总结,合约受阻的要求异常严格,难以一下子确定(有租船人长期租用了船东的船,政府说是临时征用,双方以为最多征用几个月,所以后续花费了大量时间金钱谈后续履行事宜,结果政府一下用了几年。最后法院判是这样看的话征用的那一刻就应该算是受阻),而合约受阻的后果有时候又过于严格。因此国际商事合约在订立过程中会尽量加上一个明示的“Force Majeure Clause",这个与大陆法下的不可抗力并不相同,因为双方会约定出现这些情况如何处理,例如可以延长合约履行期限,可以调整货物价格或者出现一个option可以选择终止合约等等不一而足。英国有个案例叫Matsoukis v. Priestman & Co (1915) 1 K.B. 681,法官就总结说:"...they are taken from the Code Napoleon...the words are understood on the Continent to mean causes you can not prevent and for which you a re not responsible.“而在现在《Chitty on Contract》一书是这样定义:”Sometimes the actual expression force majeure is employed. Force majeure is not a term of art in English law, although it is well known is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for example that of France. The meaning of force majeure may nevertheless be ascertained by reference...“这些reference里面就有一系列依据,在此不一一说。只是说大概会有几个要件,例如其中有ICC的标准条文定义(Force Majeure exemption clause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就要求是无法控制的问题,订约时无法合理估计这个问题会影响的后果程度的多少,以及问题造成的影响难以合理避免或者overcome。但这些也只是一个概念性的参考,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几个案例:The Super Servant Two (1990) 1 Lloyds' Rep.1;Navrom v Callitsis Ship Management S.A. (1988) 2 Lloyds' Rep. 416。待补充
谢 邀。这是一个蛮有技术含量的问题,如果单纯从司法实践来答,倒也简单:法官倾向于判决遭受不可抗力的违约者不承担责任。但为什么呢?传统理论认为: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这么做合乎公平,体现诚信,并能与过错责任与意思自治原则保持协调。但经过细致分析就会发现,种种理由很难成立,许多见解是直觉性的、甚至是情绪化的。误识一,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可以与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相协调。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当事人没有过错,所以应当免除他的违约责任。如果说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可以与过错责任相协调,那么将违约损失转移到被违约方则恰恰又与过错责任相抵触,因为被违约方同样“没有过错”,甚至“更加没有过错”。实际上,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将是否有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就没有任何意义。误识二,如果当事人事先预见到不可抗力的发生就不会签订合同,所以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是在还原当事人意图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德国民法学界一般把不可抗力免责视为合同的默示条款、或认为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前提、或认为是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基础,其见解是,如果当事人事先预见到不可抗力的发生就不会签订合同。这种见解的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事先”与“事后”的界限,“事先”与“事后”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明确界限。比如,有人自愿参加了一次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抽彩活动,却没有中彩,他不能以“如果事先知道这个结果就不会参加抽彩”为由来指责这次抽彩不公平。他“事先”的确不知道输的结果,但他却很清楚输的风险。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也同样如此,不可抗力最终发生了的结果对他来说的确是“不可预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抗力的风险也是“不可预见”的。误识三,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履行契约在实际上不可能,并且不可抗力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比给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更大,免责条款可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差距,这也符合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一般说来,不可抗力会给违约方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不免除他的违约责任,的确会使他的境况雪上加霜,但怜悯和同情毕竟不能取代严格的分析。法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个思路:“由以较低成本为不可抗力提供保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违约损失”。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不可抗力一旦发生,其所造成的损失就已经沉淀,经济学家不关注已经沉淀的损失,而是试图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减轻未来的损失。正因为如此,法经济学将法律视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激励系统。将违约损失分配给成本较低的保险人,会给社会创造一种恰当的激励———使当事人以较低成本减轻不可抗力的损失,这一规则显然具有降低社会总成本的作用,还可以被理解为对当事人意图的一种合理重建。如果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对风险分配作出约定,那我们就可以断定,他们肯定会将风险分配给报价较低的当事人,因为这么做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仍然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方都要为此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可能隐含在价格条款或其他条款之中。一般来说,经济实力更强大、在商业往来中有更多机会承受类似风险或对不可抗力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成本较低的保险人。在MERS 病情该案例中法官就有理由免除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因为旅游公司更可能是成本较低的保险人。旅游公司可以从其他旅游线路继续获取利润,不可能所有的旅游线路在同一试卷都遭受病情影响。即,旅游公司更有条件将一份合同的违约损失分摊到其他多次安全交易的收益中。旅行、凯撒、来来会等几个旅游平台主动站出来承诺全额退款,也符合这样的一个逻辑。但这种思路的主要问题在于:对当事人双方的保险成本进行比较,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有时甚至是一个巨大的智识挑战,司法过程因此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息费用。在缺乏严格数据或可靠资料的情况下,法官必然会利用一些道听途说或者干脆凭借自己的直觉。如果法官的判决被掺杂进太多的主观因素,司法过程就会变得相当不确定。不仅如此,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根据法律比较准确地预测判决结果,诉讼多半就不会发生,因为知道没有胜诉希望的一方当事人是不会愿意去打一场徒劳无益的官司。但在经济学原则支配案件判决的情况下,结果却是难以预测的,这就必然引起诉讼数量的增加,并因此导致整个社会诉讼资源的大量支出。公平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由主流的公众意见来界定的,而绝大多数人认为免责是理所当然的,相比之下经济分析的作用则是边缘性的。对于难以进行经济学原则进行判断的案件中,法官判决遭受不可抗力的违约者不承担责任显然是一个更加容易做的选择。参考文献:《不可抗力的法经济学思考》——桑本谦
题主所述的情况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要件就是发生不能预测,不能预防,无法控制的事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现在这个情况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能履行,只是游客们不想履行而已。就这个情况下的旅游合同而言,尽管游客没有什么太硬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是作为旅行社也有保障游客人生安全的义务,万一真出事了旅行社的法律风险巨大,所以退款对双方都是不错的选择。就自由行而言,实际上是一个运输合同(机票)和服务合同(酒店)的集合,目测相关风险由游客自行承担。至于真正的不可抗力中的损失,一般是根据风险转移规则判断的,真要研究起来可以写很多篇论文。。。
一般合同的约定都是遇到不可抗力各方损失自行承担,也就是说,谁摊上了就是你倒霉,只能自行承担不能找对方要。
不好意思…想问一下题主「官方禁止出入境」级别是疾病蔓延到什么样的程度?我现在在韩国啊…放假要回家,可是很担心~谢谢题主!!
这就是保险这个行业存在的意义所在。保险就是用来对抗不可抗力的。最早的保险是海上保险,早期的marine insurance就是船东们集资每人出一点钱,遇到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就用这部分钱来赔,后来发展成了船东互保协会(P&I club)。18世纪初(就是穿越剧里玩宫斗玩得如火如荼的那段时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海事局旁边开了一家咖啡馆,由于顾客多为航运界人士,劳埃德就把他的咖啡馆打造成一个交流航运情报和方便海上保险人与船方做生意的场所,这就是保险业巨头劳合社的前身。对于一个保险人来讲,有不可抗力就意味着有新的市场,可以通过调整保费、设置赔偿限制等来赚钱。而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如果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就能最大限度地分担和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作为被保险人,研究保险条款,确定哪种保险是自己所需的、确定买了保险在什么情况下能得到理赔、得到多少理赔是非常关键的,这就要靠保险经纪人和熟悉相关保险行业的律师来发挥作用了。打个比方,你作为船东,如果不得不经过苏伊士运河,除了投保火灾等海上风险以外还要投保什么?海盗险!如果埃及在内战呢?战争险!作为一个审慎的现代社会的人,应该有一个基本的风险预估能力,尽可能让自己的损失得到分摊。当然不得不说,现在国内的保险业存在着诸多乱象,这要靠完善立法和监督来解决,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保险的价值。有些人,不愿意花钱花时间去研究要不要买合适的保险,遇到风险却一直希望不要让自己来承担损失,要知道并不是所有时候大家都愿意基于互助精神来无偿相助的。
风险的承担,不是公不公平的问题,只是不幸击中了谁的问题。
就 题主说的MERS
个人觉得 只能靠道德底线 来 职责他人行为了没有什么法律 约束不然 韩国 那些棒子 也不会 明知道 有问题 还满世界乱跑的去传染别人当地政府,国家 不管国际社会 除了舆论也没有办法了如果真的 有法律法规 约束早就制裁他们了
如果真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多半情况下双方都没有明显的错误,生拉硬扯把责任推到某一方身上,并不能带来好的结果。事实上生活中常常有另外一种判别方式——强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弱者承担更少的责任。可能听起来比较荒诞,因为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考虑的是平衡损失,让每个人都有活路可走,所以淡化了是非的分辨。废除死刑也是考虑了这种平衡。因为传统的观念“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并不能解决问题。药家鑫死了,但受害者的父母仍然得不到多少赔偿。比起处死药家鑫,或许让他活下来给别人赎罪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行业格式条款+特殊条款+合同法
谢邀。最近正好身陷不可抗力,深感无力。说说我的想法。有人说靠合同。问题是不可抗力多得很,合同解决不完。我早上买个煎饼,发现钱包不见了,这也是不可抗力。摊主从我手里把煎饼收回,我一点脾气没有。具体到韩国这事,也不是所有平台都退款。我一个朋友在某网站订的自由行,正为这事扯皮呢。人家不退款确实也有不退的道理。但我想扯开一点话题,先说我比较熟悉的领域:有一些精神分析师讨论过这么一个情境:如果你和来访者约定了时间见面,你按时出了门,不幸遇到了不可抗力——比如,交通事故——没有按时赶到,让来访者在诊室里白白等候了一个时段,你还会让来访者交钱吗?答案似乎很显然:来访者不需要为此付费,毕竟他没有得到应得的服务。何况他浪费了不少时间,还应该获得一点补偿,起码是口头道歉?反正,当我因为不可抗力失约时,我是要道歉的。尽管持这一观点的人占绝大多数,仍然有少数精神分析师坚持:可以在设置中规定,来访者需要为这种情况支付费用。听起来真的是很混蛋。这意思仿佛是说:「反正你要为咨询买单,你就顺便为不可抗力买单吧。」这种混蛋的主张也不是毫无道理。让我们考虑这样一件事:来访者用了诊室,这个诊室是有场租的。正常情况下,来访者付咨询费给咨询师,咨询师付场租给诊室(当然,诊室老板可能就是咨询师本人,但逻辑关系不变)。多了诊室这个角色之后,问题变得复杂了:诊室应该收取场租吗?似乎没理由让它蒙受这个损失。它毕竟在这个时段被使用了。然而,它应该获得的场租收入从哪里来呢?如果来访者不必为这个时段付费,那只好咨询师自己掏腰包。不管是来访者还是咨询师,付这笔钱其实都很冤枉。在极端的情况下,我们假设咨询师不挣钱,来访者支付的咨询费全部都用于场租(有一些实习咨询师确实如此)。那就等于,咨询师因为不可抗力未能提供服务,但他还必须倒贴,用来补贴场地和管理成本。这好像也很不合理。所以我们总会有道理,用来证明「某一方不承担损失是合理的」。对于损失的补偿,我们大致会遵循这样一个逻辑:谁有责任,谁买单。这里的「责任」,直观来说,就是犯了错的那一方。两人打架,往往是谁先动手谁挨批;汽车追尾,就让后面那辆车赔偿。两口子闹离婚,一方出轨,另一方就大占上风。——都是找得出责任人的例子。上面的情况,如果是咨询师粗心,把时间给记错了,那就没得说:赔吧!咱是过错方。但是说到不可抗力,这办法就不好使了。不可抗力的意思就是:谁都没有责任。这个损失是天灾,是意外,是命。「我什么都没有做错,凭什么让我来承担损失?」这话听起来,好像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双方或多方都没错,就很麻烦。说回到MERS病毒的事,游客想退团,这显然不是游客的错,但是从平台这边来看,他们的理由也说得过去:这确实就是游客单方面违约,机票和酒店成本我们都付了,为什么由我们承担损失?我们也没做错什么啊。所以契约建立得再完善,仍然会有照顾不到的灰色地带。不同的平台可以有不同的做法,这都无可指摘。在游客看来,平台家大业大,出了事有所担当应该是你们份内的义务,没什么了不起。但像损失最惨重的「来来会」,1000万,也绝不是一笔小数目。换到精神分析师的例子,就该破产了。他们也没有责任,凭什么要花这么大的代价来买单呢?其实,「谁有责任,谁买单」这种观念不过是一句美好的祝福,隐含的实质是「我没犯错,就无须承受损失」。这句话听上去很安全,可惜是彻头彻尾的梦幻泡影,没有丝毫成立的依据。没犯错,就真的不必承担损失么?那么沉船算怎么回事?地震算怎么回事?火灾算怎么回事?航班延误算怎么回事?无辜的受害者压根连一点错也没犯,就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乱七八糟的不可抗力中,搭时间,搭钱,有时连命也搭进去,这种混蛋事每时每刻都在我们身边发生。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寻找责任人:「他妈的,这事该怪谁?」亲近的人,甚至会有不合情理的内疚,生拉硬拽也非要把悲剧跟自己扯上点关系。沉船事故后,遇难者家属哭诉:「当初我要是劝爸妈不要参加这个团,就不会出事了!」平心而论,这想法完全没道理。但是这么想的背后,实际上是为了重新找回控制感:「一定是有人犯了错!怎么可能没人犯错?」换句话说:「只要不犯错,世界就还是可控的。」才能重新塑造安全感:「世界是可控的,我才可以跟它相安无事。」所以,我们要想生活更平稳一些,就需要替罪羊:「不是世界不可控,而是有人没做好。」像我那位朋友,满心欢喜盼着去韩国,一盆冷水浇下来,拒不退款的平台就成了替罪羊。然而,这样的教训也自有其价值。就像那些严厉的,少数派的精神分析师,用「只要是不可抗力就该你来买单」的设置,传递了一个态度:世界就是这样一个蛮不讲理的臭流氓,你分明一点没做错,但是啪!事情就撞上门来了。你无力抵抗,防不胜防,只好表达无奈的愤怒:滚你大爷的,这蛮不讲理的世界!滚你大爷的,蛮不讲理的MERS!还有这蛮不讲理的沉船和漫天灾难!我带着老婆出了城,吃着火锅唱着歌……骂归骂,我还是得掏钱,买单——就是这么无奈。不可抗力让我们正视人类的脆弱。而脆弱又催生出另一种坚强。在这种时刻,人类最大的法宝就是联结。「没有人是一座孤岛」。聚到一起,让苦痛者略觉安慰,让绝望者不至于孤立无援。而我们施以援手的方式,常常是:「来,我知道这世界很操蛋,我愿意替你分担一部分的损失。」不应把这看作一种责任,或是契约限定的义务,而是作为人类的一份子,在面对不可抗力时最本能的善意和共鸣。所以对精神分析师的那个问题,我现在的回答仍然是:我不需要来访者付费。即使是来访者一方因为不可抗力而临时失约,我也不需要他付费。我这么做,传递的信息并非「承担这部分损失是我的义务」,而是「我自愿承担这部分损失」,由此为咨询关系注入了一分弹性。不可抗力无可抵御,就只能靠弹性稍加化解。我经历过多次航班延误,几乎每次都是冷冰冰的机内广播,只有一次,有一位空姐面红耳赤地向乘客鞠躬。机舱里沸反盈天的怨言立刻降了温。我们何尝不知道,延误并非她的错呢?我们只是希望多一个人站在我们这边,而不是作不可抗力的代言。
人与人的联结织成线,再编成网,最终构筑成一层有弹性的屏障。共同参与到屏障中的,有「来来会」等旅游平台上千万的退款,有灾害后举国募捐的善款,有湖北监利「坚决不收外地人钱」的民间约定,有空姐的一低头,有我要完煎饼发现钱包不见时,摊主的一句「拿着吃」。我们无法控制不可抗力,但我们多少可以控制自己。这是人性中最可贵的一面。面对不可抗力,没有人有责任,这只能称为「正确」。然而无数个没错的人站到一起,默契地相互支持和分担,这就足以称为「高尚」。是人性在不可抗力之下,明知不可抗的对抗。
泻药。我个人觉得,这不是不可抗力,而是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是客观上不具可履行性,鉴于韩国方面尚未因此病做出封锁国边境禁止出入境,所以客观上来说合同仍可以履行,只是如果继续履行可能会给一方带来损失等而失去了公平性,所以不再履行。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当然也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是比较客观的存在;情势变更,经双方协商或者起诉、仲裁,也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我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排除先迟延履行才遭遇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发生的情况),因此在团费等费用的退还上,应该扣除合理、必要的开支后,退还对方。(民商事法律较渣,错了的话请轻喷)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遇到不可抗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