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件中担保人也要付利息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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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借贷法院判担保人还钱担保人可以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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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借贷法院判担保人还钱担保人可以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么
辽宁 大连 发表时间: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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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205****
不可以的。担保人的范围还包括利息。
律所:辽宁诚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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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担保人
其它回答共 5 条
律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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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办理。
律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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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律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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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办理。
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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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498****
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律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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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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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实际借款偿还
预先支付利息&&应按实际借款偿还
&&&&&&& 借钱给他人,担心利息要不回来,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了部分利息,该利息按法律规定不得算入借款本金中。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依法维护原告主张权利的同时,也依法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 2013年5月,李某借60万给黄某和程某,口头约定月息6分,并出具借条一张,甲和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违约金1万元每天直到还清为止。李某要求黄某和程某先支付利息,等两个月的利息7.2万元到帐后,李某将60万元打给黄某和程某。后李某追要借款时,黄某和程某未及时归还,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3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程某、甲、乙偿还本金60万及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
&&&&&&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原告借给被告的实际款项为52.8万元。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甲、乙为连带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李某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甲、乙保证责任免除。遂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52.8万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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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琅琊区法院网络信息中心皖IC备号&&技术支持:借贷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还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通知咋么写啊?
借贷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还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通知咋么写啊?
【合同范本】 池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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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个人担保书怎么写 民间借贷个人担保书怎么写? 民间借贷个人担保书怎么写?经过搜集整理后,融易融小编向大家推荐模板一份。如下:
出借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鉴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整)(以下称借款金额),且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据上述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期限为 _____,利率为_____。担保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应出借人的要求,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向出借人担保如下: 一、本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 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到期应付款项的_____%(即相当于借款金额_____%【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和赔偿金),担保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出借人即有权直接向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出 借人第一次书面要求还款通知后_____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担保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给出借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 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担保人承担,担保人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担保人和出借人签字之日起生效,_____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二: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篇三: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怎么办 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怎么办? 俗话说:不要轻易向朋友借贷,因为容易到手的借贷会养成你的懈怠也不要轻易借钱给朋友,轻易借钱给朋友不仅可能失去这些财务,有时也会失去这些朋友。因为一般把钱借给朋友是不好意思问朋友要回来的,只能等朋友主动还或朋友一直不还。 那么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提出以下建议: 1到期直接开口 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还,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打算偿还,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2看准时机当面要 这种方法要看机会行使,比如当大家在一起,而你刚好需要用钱,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场面,开口跟借钱的一方要,如今的人们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种情况下,而他又刚好能还的时候,一般就是比较好的时机。 3反向借钱 这种方法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还钱的时候,可以跟对方说借钱来应一下急,而借的数目能与自己借出去的数目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了。如果对方想起还欠你钱,自动还了比较省事,但是如果对方不提还钱但是借钱给你,那么你就可以提起借钱给他的事情,然后就可以拿到钱了。 民间借贷不还怎么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自己也要积极想办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 民间借贷中录音证据的司法解释和取证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转载自: 池 锝 网:借贷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还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通知咋么写啊?)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提示: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的10个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 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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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另案刑事案件被告人饶某于2011年6月隐瞒其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来某、吴某等人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以其实际控制的某煤炭公司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与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13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案发时,某煤炭公司除支付某银行利息56万元,并支付受害人来某利息26万元、吴某利息25万元外,所欠某银行的本金未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履约不能真相,骗取银行、担保人信任,骗得担保人担保及银行贷款,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该刑事判决生效后,某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煤炭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未付的利息,对担保人来某、吴某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其各自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煤炭公司未作答辩。担保人来某、吴某则抗辩认为,案涉的贷款事实已经法院确认系饶某的犯罪事实,故自己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事实已被认定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案涉借款及担保的事实已被认定为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故应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作为主合同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由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银行对担保人来某、吴某提供的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驳回某银行的该项诉请。&&&&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影响民事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某银行主观上并无与饶某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来某、吴某为某煤炭公司担保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来某、吴某为获取资金收益而提供担保,对某煤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给自己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明知的,故案涉的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均应当认定有效。某银行对担保人来某、吴某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传统的审判思路一直坚持“刑事优先、先刑后民”的理念,但目前这种“先刑后民”的价值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认为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不易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来强调,其结果往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及时救济。本案中,担保人来某、吴某为从饶某处获取高额利息而提供抵押担保,且已从饶某处各自获得26万元、&25万元的收益,如因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而某银行本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获得司法救济的合同目的却无法实现,这于情于理均不符。目前司法实践中担保人为了“脱保”先以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部门报案,一旦立案便利用司法程序规避其担保责任的现象频发,暴露出这种“先刑后民”的弊端。&&&&行为人涉刑并不能一概否认合同的效力。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在立法价值和功能上都具有自己的个性,民事法律完全可以从自己的价值衡量角度对合同效力进行评价,并且依据立法精神,为维护交易安全、构建诚信市场体系,司法实践中也应从严把握合同无效的尺度和标准。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贷款人与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引诱担保人提供担保或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时,可以确定该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考虑到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专业性,可以对其课以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重的评价标准,避免银行等金融机构滥用其签约的强势地位损害担保人或其他利益关联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其尽到对贷款申请资料的谨慎审查义务。&&&&从可撤销合同的角度解决涉刑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我国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赋予合同相对人可撤销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向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债务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用于证明其经济实力的申请资料。但从合同订立角度讲,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并不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使债务人为达到贷款之目的可能会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也只是金融机构用于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欺诈恶意的主观性要件。因此,由作为合同相对人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利益取向主张合同是否有效,相较裁定驳回起诉或认定合同无效而言更妥当些。&&&&(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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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问题 通常而言,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本不该是一个问题,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比如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有可能口头委托其亲朋好友甚至其下属代为支付借款,而借款人也可能口头指示贷款人将借款打入他人账户(代收款),而一旦付诸法律诉讼时,真正的债权人可能既难以举证其债权人的身份(比如还需申请代为支付借款的受托人出庭作证等),还可能无法举证被告的债务人身份(因为借款是转入第三人账户的,如果债务人予以抵赖或不到庭,在法律上难以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是谁)。因此,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时,要首先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在真正的债务人(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借款人缺席(失踪)的情况下,如现有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法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时,甚至应考虑改变诉讼策略,如以债务人口头指示的收款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  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时,作为民间借贷的原告,应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存在第三人保证担保或其他担保形式时,还应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属自然人时,本应考虑是否也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自然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原告直接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普遍不予受理。而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尤其是作为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的配偶的代理人,除严格审查原告主体是否属适格的债权人之外,还应仔细甄别借款人在法律上、证据上是否属适格的借款人,关注被告是否属于上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述的“除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债务的共同承担义务。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本金问题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情况  民间借贷中,通常出现贷款人在支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收利息的情形。对于该类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部分不视为本金数额,仅以实际支付的借款数额认定为本金数额。对于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号)(以下称“最高院通知”)第六条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但实践中,贷款人往往一方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另一方面又要求借款人以“借条”或“借据”的形式书面确认收到借款现金(本金),该“借条”或“借据”上载明的数额是尚未扣除利息之前的数额,在此情形下,借款人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法院可能只能按照“借条”或“借据”之书面证据予以认定。  巨额“借条”或“借据”之认定  在实践中,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往往向法院提交由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借据”或“欠条”等凭据主张债权,如果这些凭据载明的金额较小(比如几千元、几万元或小几十万元),据此认定债务金额一般没有问题。但如果前述凭据载明的金额高达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而且没有任何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这时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案号:(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1475号),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俞磊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但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最高院审结的案件中也有类似的判例。尽管这可能仅属个案情形,但却提醒我们,仅凭手中持有的“欠条”、“借条”等类似凭据主张债权,能否胜诉已经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估计法院作出对自己当事人不利认定的可能性,提前做好充分的举证。同时,在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充分举出足以使法官对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并充分引用现有的司法判例进行抗辩。  前述最高院通知第七条规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规定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借条并非是唯一的债权凭证,原告还应向法院提供其已经向被告俞磊交付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的证据”之观点。司法实践中,面对真假难辨的巨额“借条”等债权凭证,某些地方法院、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已形成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即对仅凭借条、欠条、收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主张债权的,如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且贷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  关于是否存在利息的争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无息借贷。如前述无息借贷逾期还款时,是否应支付利息?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但通常理解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根据最高院通知第六条“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支付原则已有明确法律依据。  高额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该问题在最高院通知第六条中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根据该等规定,民间借贷活动中无论约定的利率多少,但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数额为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该复利可予支持,而只有在计算复利后与其他利息合计后的总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才不予支持。  如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息、复利的同时,又约定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情形时,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能否与前述利息一并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民间借贷案件时,并不区分利息与违约金等的性质,而是将利息、复利、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等综合统一计算,只要总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均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予以驳回。本人认为,法院如此处理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同时,该处理原则也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过高时可予以调整之规定。  民间借贷涉及的其他问题还很多,如民间借贷中关于循环借款并交叉循环还款时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问题、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等,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展开,留待之后再行探讨。  编者按受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或个人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活动显得尤其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中存在不规范性的特征,全国各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民间借贷引发了相关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提取在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充分举出足以使法官对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并充分引用现有的司法判例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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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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