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死亡证明造假要承担哪些责任?开假死亡证明想多久能拿到死亡抚恤金保险公司去让保险公司的人出费用,

人突然死亡怎么办理保险理赔死亡证明怎么开_百度知道一医生在知道自己亲人去世后,帮开了张死亡证明。竟然被保险公司告上?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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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生在知道自己亲人去世后,帮开了张死亡证明。竟然被保险公司告上检查院。请问这医生会不回被免职
。已去年病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必须要提供投保人的死亡证明和土赃证明。由于他是在老家去世。村里只能提供葬证明。所以就找在医院做 医生的表哥帮开了张死亡证明。现在保险公司领导竟然到医院找领导说要把他们交到检察院来处理他。并以些为 威胁我们放弃索赔。请问。保险公司有这个 权利吗?还有如果真要上到法院。表哥他会不会被开除。我们是不是就这样放弃索赔。请各位好心人 指点建议。谢谢大家
1、在(死亡地)老家村里、派出所或者火葬场出具死亡证明.
2、赶紧帮你表哥找院长吧,看看有没有办法。
3、你表哥基本是属于出具假证明,因为不是在他们医院死的。
只能在本地政府部门开(家庭所在地公安局)。没他法。你也可以找在本地的帮忙开个证明,或让公安局发个传真到你的地方,一般电话听就有传真机。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
有几种原因,一,因为睡觉左右摇头造成的,是也许是因为缺钙造成的,具体要到儿保科,检查只要多晒晒太阳,吃点鱼肝油就可以了!
你可以去医院的医务管理科问一下能不能从电脑里再调一份出来,不保证不会收取费用,毕竟这是额外劳动。
医师资格证是必须的,程序、资格与法相去。
我今天去听讲座,老师说产后的30天和42天不一定到生产的意愿去查,像深圳,生产在妇儿医院,产后检查可以到保健院。因为生产的医院属于临床性质的,产后去的可以是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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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不到 派出所能开死亡证明吗?
  近日,市民朱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母亲过世后,他开始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均已准备齐全,可唯独&提供死者父母的死亡证明&这一项让他头疼。
  【事件】急需开死亡证明,却得知老人档案查不到
  朱先生的母亲去年过世。今年10月,朱先生着手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他材料均已准备齐全,现在只剩&死者父母已死亡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印章&这一项还没办好。&他说。
  朱先生表示,他的姥姥、姥爷分别于2004年、1980年过世。11月初,他拿到了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村委会出具的两位老人的死亡证明。&我将相关材料拿到两位老人生前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只给开了我姥姥的死亡证明。&他询问后被告知,该派出所只能查到1982年以后去世的辖区人口档案,在此之前的则无法查到。
  朱先生很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姥爷的死亡证明还能不能开得成。
  【疑问】遇上这种情况,死亡证明还能开吗?
  19日,洛阳晚报记者陪同朱先生来到市公安局安乐派出所李楼警务工作站户证室。
  工作人员查看相关资料后表示,对于能够查到档案的辖区居民,派出所可为其开具死亡户口注销的证明。因为朱先生的姥爷的相关档案没有查到,所以他们暂不能直接为其开证明。
  工作人员称,由于多种原因,该派出所无法查到1982年以前去世的辖区人口档案。如果朱先生要求开证明,那么需先由洛龙区李楼镇二南村辖区民警进行入户核实,对该村是否有此村民、何时去世等信息予以确认,并经民警签字等程序,方可出具证明。
  【走访】不同派出所能查到的辖区档案最早年限不一
  洛阳晚报记者为此走访了我市多个派出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对于能够查到的辖区人口最早的档案年限,几个派出所给出了不同的答复。
  西工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辖区居民,1976年以后的档案均可查到。南昌路派出所有关工作人员称,1979年之前的档案可能不好查到。
  东关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坦言,1957年的部分辖区居民档案可以查到。若居民为本辖区且档案查不到的,则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如果有需要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的,需要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等程序才可办理。
  【回复】经民警入户调查确认,可开具死亡证明
  市公安局户政大队工作人员说,户籍档案永久保存,绝不允许销毁。如果市民需开具亲朋的死亡证明,而死者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查不到档案,很可能是因搬迁等导致的暂时无法查到。遇到这种情况,可由辖区派出所相关民警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实际情况后方可为其开具。
  市公安局户籍科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各个派出所成立的时间不同,能够查到的辖区居民最早档案年限也有差异。如果死者档案可以查到,便可直接由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户籍室开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提醒】亲人过世后,别忘了及时为其注销户口
  记者了解到,市民办理房产过户、保险赔偿等不少手续时均有可能需要提供由辖区派出所加盖公章的死亡证明。一名派出所户籍室工作人员表示,只有满足是本辖区居民、能查到档案且已办理死亡人口户口注销等条件时,派出所才会为其开具死亡证明。
  该工作人员称,办理死亡人口户口注销时需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簿及死者身份证到其生前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办理,一般需由死者家属或朋友提出申请。对于已死亡多年且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给予注销。
  一名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进行人口普查时曾发现这样的情况:人已去世很久,家人却忘记为其办理户口注销。虽然目前尚无明确限定应在死者过世后多长时间内办理户口注销,但其亲朋最好还是及时办理,以免为日后带来不便。(记者 付璇 实习生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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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无法提供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的法律后果
  【案情】
  日,投保人朱某交纳保险费100元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本人投保两份个人综合意外保障险。某保险公司签发两张保险卡。该卡主要内容为,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 000元,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0 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投保人家属称朱某于日在家中步行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致当场身亡。事故发生时朱某家属未通知某保险公司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未将朱某送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朱某亲属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朱某非意外死亡为由拒赔。朱某家属遂诉至法院。
  【判决书正文】
  原告:朱甲,男,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原告朱甲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原告之子朱某和本村几位村民一起去中牟县城游玩,路过被告营业厅时见被告业务员正跟别人讲解买保险的好处,出于好奇,朱某等人停下来听被告业务员讲解。听完讲解,朱某花100元为自己买了两份被告推出的《个人综合意外保障卡》,该保障卡上载明:保险期限一年;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0 000 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元。朱某提供身份证号码后被告业务员当场将两张卡激活。日,朱某下楼时不慎栽倒,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朱某死亡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到原告家调查问朱某生前是否看过病,原告把朱某生前看病的所有材料交给被告,被告经调查确认朱某没有致命的疾病。后被告让原告提交理赔材料,并详细罗列了所需材料名称。日,原告按被告要求把材料交给被告,被告却要求原告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原告向被告解释说,朱某一未死到医院、二未报警,医院和公安机关不可能出具死亡证明。被告说是公司规定没有上述证明不予理赔,把材料退给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 100 000 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个人综合意外保障卡二份:证明原告之子朱某与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2.日中牟县万滩镇李显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朱某系在家下楼梯时意外摔下身亡。
  3.日中牟县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一份:证明朱某遗体在中牟殡仪馆火化。
  4.日中牟县万滩镇李显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朱某法定继承人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受益人。
  5.日中牟县万滩镇李显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投保人朱某系父子关系。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购买的是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为意外伤害事故。经查,朱某系正常死亡,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个人综合意外保险条款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2.日火化申请表一份:证明朱某系正常死亡。
  3.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调取的朱某住院病历三份:其中编号为28173&&的病历显示朱某入院时无法行走、大小便失禁且被抬入病房,出院时并未痊愈,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家属没有将其转院治疗,而是离开了医院。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投保人朱某交纳保险费100元,在被告处为本人投保两份个人综合意外保障险,被告签发两张保险卡,该卡主要内容为: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0 000 元,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00 000 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元(100元免赔,80%给付);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原告称朱某于日在家中步行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致当场身亡,在场人仅有原告。事故发生时朱某家属未通知保险公司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未将朱某送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日,朱某家属申请对朱某的遗体进行火化,申请表上显示死亡原因为正常死亡。日,中牟县殡仪馆对朱某的遗体进行火化并出具了《遗体火化证明》。日,中牟县万滩镇李显吾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朱某、男、现年43岁,在自家下楼梯时意外摔下死亡,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朱某生前亲属有父亲朱甲和兄弟姐妹五位。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朱某生前曾因胸背部疼痛、双下肢麻木无力于日至中牟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患脑室扩大、先天性颅颈交界畸形,经住院治疗于日出院。中牟县人民医院病历记录了出院情况,主要内容为:患者病情好转但需做进一步检查,因我院条件所限,建议病人转上级医院治疗,病人家属不同意并签字证明。日朱某至中牟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患尿潴留,经住院治疗于日出院。
  本院认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原、被告所签的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意外伤害。参考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对应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故本案中牟县万滩镇李显吾村民委员会仅有资格证明自然人系正常死亡,没有能力证明自然人系意外死亡,其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不予采信。本案原告在知道被保险人死亡后未及时通知被告或公安机关而是将死者遗体火化,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因外部作用致死,现仅能依据中牟县殡仪馆保存的档案认定被保险人为正常死亡。综上所述,该事故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被告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要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甲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审判长 周文中
  &&&&&&&&&&&&&&&&&&&&&&&&&&&&&&&&&&&&&&&&&&&&&&&&&&&&&&&&&&&&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 代理审判员 杨景慧
  &&&&&&&&&&&&&&&&&&&&&&&&&&&&&&&&&&&&&&&&&&&&&&&&&&&&&&&&&&&&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 书记员 徐其昌
  【评析】
  一般来说,死亡原因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亦约定受益人理赔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案受益人在理赔时未能提供符合相应的材料证明被保险人系因意外事故死亡。原告称,朱某于日在家中步行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致当场身亡,在场人仅有原告。朱某家属申请对朱某的遗体进行火化,其申请表上显示死亡原因为正常死亡。现有证据不仅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系意外死亡,而且能证明被保险人为正常死亡,不符合保险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本案被保险人家属在其发生事故时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时,朱某家属未通知保险公司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未将朱某送医疗机构进行抢救,致使保险人丧失了勘察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案受益人应当承担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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