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16天猫新风尚承接页的装修工程造价是75万,应缴纳多少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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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 & &)。A&400B&155C&235.40D&276.2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 甲建筑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建筑业营业税=[-&(1+10%)&(1-3%)]&3%=196.22(万元)
& &销售不动产交营业税=(万元)
& &甲建筑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196.22+80=276.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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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计算题(子母单): A建筑工程公司主要发生了如下几笔涉税经济业务:
& &(1)该公司自建同一规格标准的楼房三栋,建筑安装成本共计600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房屋建成后,该公司将其中一栋留作自用,一栋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另一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
& &(2)A公司承接我国境内的某外国独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两项。其中一项工程在境外,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另一项在境内某省,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该公司将3000万元的境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结束后,该外国企业除支付工程款外,又支付给A公司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劳动保护费50万元、施工机构迁移费20万元、全优工程奖150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A公司又将收取的五项价外费用各支付60%给B公司。AB两公司不在同一省。
& &(3)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照工程总额的10%收取管理费200万元。
& &(4)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50万元。
& &(5)以本公司的一栋房产对外投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房产原值500万元,评估价600万元。
&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小题>A公司对第一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 & &)万元。A&234.04B&222C&228.04D&226答案解析:2小题>A公司对第二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 & &)万元。A&67.8B&66.24C&155.8D&167.6答案解析:3小题>A公司的第三笔业务和第四笔业务,下列正确的是( & &)。A&第三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10万元,第四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25.5万元B&第三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6万元,第四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C&第三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6万元,第四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25.5万元D&第三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10万元,第四笔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答案解析:4小题>针对A公司的上述资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B公司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B&B公司向B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的营业税C&公司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承接的境外建筑工程不向我国缴纳营业税D&公司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行为不纳营业税,承接的境外建筑工程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答案解析:第&2&题:计算题(子母单): 某商业银行2009年第2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 &(1)吸收居民储蓄,支付利息200万元,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7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6万元。
& &(2)从境外借入外币1000万欧元转贷给某大型企业,支付利息折合人民币400万元,收取该大型企业利息折合人民币480万元。
& &(3)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收取120万元,按合同将代收话费支付给电信部门话费106万元;
& &(4)4月1日受A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8%,约定帮企业收到利息后,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银行如期帮助A公司收回本息。
& &(5)4月10日购进有价证券600万元,5月22日以650万元的价格卖出。
& &(6)当季销售支票簿取得手续费150万元,发生工本费30万元;代办转帐业务收取费用100万元,发生电报费20万元。
& &(7)日向商场定期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率7.5%。该贷款至日仍未收回,商场也未向银行支付利息。
&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1小题>该银行2009年第2季度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 &)万元。A&30.24B&39.94C&40.24D&60.24答案解析:2小题>该银行2009年第2季度有价证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 &)万元。A&0B&2.5C&30D&32.5答案解析:3小题>该银行2009年第2季度除贷款、证券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的营业税为( & &)万元。A&12.7B&13.2C&13.52D&18.5答案解析:4小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B&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等收入,不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C&对于贷款利息收入,应以利息收支差额为营业额D&非金融企业,若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贷款业务征税答案解析:第&3&题:计算题(子母单): A歌舞团与B演出公司签订协议,共同举办一场新星新秀演出,演出地点选择在A歌舞团小剧场,双方商定演出门票收入五五分成,该场演出门票收入共100万元,
& &B演出公司当月自行主办了一场超级混声演唱会,请部分大学生帮助售票,取得售票收入200万元(已扣除付给大学生售票者的费用10万元),演出地点仍选择在市区C体育馆,支付演唱会场租8万元,支付D广告公司广告费支出5万元。
& &D广告公司当月取得其他广告业务收入95万元;支付给某文化公司广告制作费20万元;支付给某报社广告发布费10万元,支付给某电视台广告发布费40万元;另参与主办时装表演取得收入6万元,将价值1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某企业;转让广告案例编辑制作权取得收入8万元。
& &根据上述资料清回答下列问题:1小题>A歌舞团应纳营业税( & &)万元。A&0B&1.5C&3D&5答案解析:2小题>B演出公司应纳营业税( & &)万元。A&7.56B&7.5C&7.8D&13答案解析:3小题>D广告公司应纳营业税( & &)万元。A&2.08B&3.08C&4.08D&5.08答案解析:4小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体育馆出租演出场地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B&演出公司组办演出应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C&D广告公司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应缴纳营业税D&D广告公司主办时装表演按广告业缴纳营业税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装修工程预算 税率-爱福窝装修论坛
装修工程预算 税率
请问在装修行业里面收取3.41%税金是在哪个文件里体现?推荐回答:近两周市装饰装修行业协接两三百名市民咨询装潢工程预算税金问题装修要付税金记者昨该协解本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明确规定工程造价预算应包括3.41%税金市装饰装修行业协关负责解释说3.41%税金装潢工程造价组部工程造价外额外向客户收取费用据悉《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明确规定工程造价预算应包括定额直接费、要材料差价等费用其包括税金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市建设交通委员制订示范合同明确列清各项收费标准其包括材料费、工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其目向消费者进步透明装潢本报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关负责解释说3.41%税金装潢工程造价组部工程造价外额外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均含料、工、费税金装潢工程造价已透我想知道装修工程税金是多少推荐回答:税率少税收律规规定广告业营业税税率5%装饰工程业务属于建筑业装饰工程营业税税率3%装饰工程直接费3%即装饰工程税金希望我答能够您满意谢谢工程预算中什么叫单列项目,单列项目能取规费、税金吗推荐回答:目前建筑物其平立面造型、内外装修、结构形式及内容设施千变万化些设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些零星项目能些项目套清单项目计算工程量应单列待面编补充同取费、计算税金装修预算中的税金是指什么啊?推荐回答:税金指企业承接工程业务经营向家所交纳定税金税收家财政收入主要源与其收入相比具强制性、固定性与偿性等特点按照装饰工程施工技术经济特点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应向家缴纳六种税金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使用税、教育附加费所税其前五种属于转嫁税应列入装饰工程费用由业主支付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列税金便属于转嫁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费指导价规定:税金含税工程造价3.41%建筑装饰工程预算中没表明县级市税金怎么取推荐回答:应该参照县镇级计算税金吧3.397%吧装修工程开税务发票税率是多少?推荐回答: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装修属于营业税范围,税率:3%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全额=价款+价外收入)从事装饰劳务,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急!装饰工程预算中税金和综合管理费的收取合理吗?问题详情:我找规装饰公司装修按%5收取综合管理费费用我应该承担合理综合管理费包含预算总造价面按%3.51收取税金包含我预算总造价要另算主要税金块我看说要规装饰公司要客户要求公司发票给自用交笔钱具体发票啊起作用或装修保障弊处笔钱底应应该交自选择交装饰公司找堆理由胁迫交该办啊请各位经验士具体告知指点处理拜托家谢谢推荐回答:工装公司般都收取税金、管理费、措施费等家装公司家没规定般收公司建议协商解决装修工程预算里有个“税金:0”,要求开发票时要我补上税点才给我开,应该怎么办?问题详情:题我装修房现要付期款我想要发票问装修公司叫我补4%税金才给我我拒绝补让按实际发金额发票PS:签合同候本工程预算面写税金:0说意思含税求解谢谢推荐回答:价格内都含税价实际操作私公司数报都含税价且行规
装修工程预算 税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2366咨询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5月)
1. 试点前在地税领取的发票,已办理了报备,可以继续使用至日的,请问最迟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验旧?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规定:“四、本公告第二点中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因此,试点前在地税领取的发票,已办理了报备,可以继续使用至日的纳税人应在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2.营改增之后还有通用手工发票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的规定:“……
三、发票使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因此,营改增之后还有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3.试点纳税人已经领取的地税的发票,在5月1日之后还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中的规定:“二、自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日。”
因此,已领取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可按照上述方式备案之后继续使用到日。
4.原来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之后还可以继续执行核定征收吗?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中的规定:“六、申报征收
(二)对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原来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之后还可以继续执行选择按照核定征收。
5.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电器电子产品,请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如何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九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因此,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6.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保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保存10年。
7.延期缴纳税款中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8. 2007年成立的企业,2015年没有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可以申请补评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因此,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9.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为D级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将评定为四类。四类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五)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六)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D即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不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月至6月开具增值税发票2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1.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2.纳税信用等级对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有影响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因此, 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13.根据财税字[号文:“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营改增后,该项业务还暂免征收增值税吗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十六)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此,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增值税。
14.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是免税的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出文化企业发展两国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年1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号至号,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5.从直系亲属继承的房屋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从符合上述规定的直系亲属继承的房屋免征增值税。
16.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因此,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
17.个人转让住房,在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二、个人转让住房,在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在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8.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因此,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9.金融机构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或者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0.我公司购买厦门大桥过桥费年卡,使用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收费站4月份给我公司全额开具发票,5.1日以后使用的部分能否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进行抵扣?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一)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不适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进行抵扣。
21.境外的公司为我公司出口的货物提供境外销售代理,我公司是否要为该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该业务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2.我公司4月30日前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5月1日以后取得的进项,如建筑,设计等服务是否要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公司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3.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如何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
2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因此,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5. 纳税人外出经营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应填写什么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6.小规模纳税人转租不动产,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的规定:“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7.营改增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征税和开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8.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的起征点是按每日(次)500元还是按月3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9.出租公交车车身提供广告服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公交车车身广告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30.一般纳税人为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之前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的费用是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的费用不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1.建筑企业4月30日前结束的老项目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以后如何开票?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操作如下:&&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于4月30日前申报营业税或5月1日后补申报4月30日前应纳营业税,需开具发票的,可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时出现比对异常,由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做“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32.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财政票据能否抵扣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的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因此,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才可以抵扣,财政票据不能抵扣。
33.医疗机构提供的免税医疗服务时销售的药品可以免税么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三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医疗机构提供的免税医疗服务时销售的药品需要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范围内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34.所有金融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因此,只有上述列举的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35.哪些经纪代理行业可以集中代开发票如何申请?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关于其他个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集中开票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在保险、电信等行业中,存在着大量属于其他个人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为了减少其他个人和办税服务厅的办税成本,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对于向签订经纪代理服务合同(一年期及以上)、定期结算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纪代理人)支付的经纪代理服务费用(包括代办手续费和佣金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保险和电信等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集中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委托人一次性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定期结算的经纪代理人名册;发生新增代理人的,应补充报备。委托人将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留存备查,并对业务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经纪代理人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委托人可按月(季)汇总编制经纪代理人清单,分成应税与免税两张清单,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含税经纪代理收入、应征(免)税款、代理人确认签章等详细信息,连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单提交办税服务厅。
因此,符合条件的经纪代理服务可以按照上述流程集中代开发票。
36.采用集中代开发票的经纪代理人,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多少?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关于其他个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集中开票问题的答复》的规定:“……
二、经纪代理人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委托人可按月(季)汇总编制经纪代理人清单,分成应税与免税两张清单,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含税经纪代理收入、应征(免)税款、代理人确认签章等详细信息,连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单提交办税服务厅。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采用集中代开发票的经纪代理人,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37.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绿化养护是否可以按照清包工适用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因此,绿化养护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38. 请问林木砍伐作业属于营改增范围吗按什么税目缴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七)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林木砍伐属于营改增范围,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税率是6%,征收率是3%。
39.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消防培训在营改增后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的消防培训不在免征增值税范围。
40.承包寺庙取得门票收入要征增值税吗?销售香火及纪念品收入要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因此,承包寺庙的取得门票收入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香火及纪念品收入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1.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预算级次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二、主要内容规定:“……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因此,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42.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哪一个联次给农户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附件2规定:“第四条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作为收购单位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因此,企业应当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记账联给农户。
43.房地产业销售不动产领用专票开具时选择三联的还是六联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税总函〔号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 )的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44.现在收到货运运输专用发票还认证抵扣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贵公司收到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
45.提供殡葬服务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提供殡葬服务属于居民日常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因此,纳税人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46. 我司是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到商户的罚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如贵公司收取商户的罚款是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罚款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47. 我司参加业主招投标,业主要求存一定保证金到业主开户银行,开标后业主将保证金和利息(按银行活期计息)一并汇给我司,请问该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8.房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租赁期36个月(含免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1万,租金合计33万,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出租商铺,免除部分租金不属于上述的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服务折扣,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增收增值税。
49.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某房地产老项目采取简易征收,现开展卖房送家电活动,购进的家电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是否要做为视同销售,进项是否能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赠送家电部分应该视同销售,按照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50.企业为购入的不动产进行装修,装修后的不动产是简易征收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混用的,那么装修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改变原不动产的性质,对简易征收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混用的不动产,其装饰费用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51.我单位是行政单位,现将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对方要求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才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向防伪税控设备服务商买的二维码序列号费用可以全额抵减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因此,二维码序列号费用不属于税控设备全额抵减的范围,不可以全额抵减。
53. 社会团体团员集资赞助社团举办的知识竞赛活动,社团取得这笔款项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第一条第(七)项第一目的规定:“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该社团收取社员赞助款用于举办知识竞赛活动属于开展文化比赛,应按照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该社团在收取赞助款时未发生任何应税行为,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54.纳税人酒店住宿开具发票需要提供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关于明确若干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知》:“……
三、酒店住宿服务发票开具。酒店、旅社、旅店和度假村等(以下简称酒店)提供住宿服务,顾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要顾客提供了所属单位纳税识别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即应开具,不得要求顾客额外提供其他资料。酒店应将实际付款人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填写在备注栏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到酒店住宿开具发票不需要提供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55.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对方提供开发后的4千平方房产作为对价,需要缴纳税款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为其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对方提供开发后的4千平方房产作为对价,应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6.民间组织会员费属于什么征收项目,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列资料第二条规定:“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因此,民间组织会员费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
57.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中介服务,如介绍客源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中介服务,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58.景区销售门票、缆车门票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因此,景区销售门票、缆车门票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税。
59.企业委托银行向他人发放贷款所获取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委托银行向他人发放贷款所获取的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0.我公司被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号)规定:“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贵公司被法院强制拍卖房产所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61.营改增后有哪些项目在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62.一般纳税人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进项无法划分时应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且无法划分进项时可以按照以上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3.保险公司为公司员工在本公司投保,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保险公司为公司员工在本公司投保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64.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按季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范围的,不可以适用按季申报。
6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计算预缴的增值税额?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应按照以上公式计算预缴的增值税额。
6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8.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可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问,扣除后的余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提供旅游服务,扣除后的余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69.我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5月1日起,取得的路桥费普通发票如何抵扣进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规定:“自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日。”
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因此,贵公司取得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依上述规定进项抵扣。
7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之前在地税开具发票的业务需要现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五、试点纳税人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因此,营业税发票若需要冲红,可以按照以上文件处理。
71. 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使用哪一联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因此,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72. 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所有的纳税人都要填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因此,该表格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企业为“3+7”兼营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行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73.企业所得税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
因此,企业所得税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
74.民办非营利的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当年度取得收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75.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事项能否放弃不选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事项可以放弃不选择该处理方式。
76.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的管理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若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税前列支。
77.2015年度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因此,请提供以上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78.外贸出口企业如何申请调整自己的退税评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评定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
因此,外贸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
79.营改增企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可以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因此,境内的单位为出口货物提供货物保险可以免征增值税。
80.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是否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
3.设计服务。”
因此,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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