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单位法人是一个,只同其中的一个签了劳动合同,已到劳动法退休年龄规定,能办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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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两个单位工作过,现已到退休年龄,请问两段工龄可否衔接,怎样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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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两个单位工作过,现已到退休年龄,请问两段工龄可否衔接,怎样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山西 阳泉 发表时间: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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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应如何认定
作者:吴泽君&&发布时间: 09:25:12
  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条例》加以规定,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工伤认定类行政审判案件,作为劳动者工伤认定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是对工伤认定个案的审判,还对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领域范围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平均寿命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他们的劳动相关权益也同样需要保障。本文案例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对这类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的问题。
  【案例】
   何某,农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日,何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日办理手续而享受其待遇。何某于2011年初到A公司承建的移民安置房工程的工地做工。日19时48分许,何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秩序大队认定,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日,何某之妻韩某向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社保局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韩某不服该决定,于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韩某诉称,A公司承建的移民工程,何某是该公司的民工,其工作受该公司安排、指挥,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支付,何某生前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上下班途中必经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以死者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为由,而对原告提出的何某工亡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是对相关法律的片面理解。劳动法关于退休的规定,是告诉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有可以要求休息的权利,并不是规定劳动者不可以继续劳动,而劳动是宪法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以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何某工亡认定申请,其决定错误。
  被告人社局辩称,何某受伤时已超过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何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被告不能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表明我国对于公民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年龄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国家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对公民履行劳动义务责任的解除,当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休息的权利。
  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此类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形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实际上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即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就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前述两条规定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何某于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3月开始享受其待遇,其于日因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而《社会保险法》自日起施行,因此,不能适用该法调整何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也就不能认定何立平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认定何立平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不能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此规定看,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该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应将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社局以何某受伤死亡时以超过60周岁,其与五一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对其妻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造成法院判决进退维谷的原因则是因为同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截然不同的文件。
  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内容为: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如何选择适用
  出现了同一问题的两个相反的文件,法院在进行行政审判中到底应该适用哪一个呢?本文认为,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1、法律位阶
  第一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成出台的司法解释,其效力同于一般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第二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一个个案答复,虽然其适用范围不及一般司法解释,其本质是法官对个案的解释,就个案而言,其效力等同于一般司法解释。所以,这两个文件在法律位阶上是不分伯仲的。
  2、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工伤认定个案作出的答复天然适用于本案例,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序言中提到“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也就是说,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民事审判。那么此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工伤认定类的行政诉讼案件呢?本文的观点是可以适用。虽然本案是行政诉讼,但是工伤认定类型案件应当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而本司法解释又正好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一个解释,因此不应该拘泥于诉讼的类型,而应按照法律的适用来决定是否适用本解释。因此,这两个文件皆可以适用到本案中。
因此,仅从法律层面分析两个文件都能够适用到本案中,要寻求两者适用上的突破,就只能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二)从理论层面分析
  1、分歧根源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中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从这两个法条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劳动者与用工方是劳务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对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工方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再进一步究其分歧根源,则是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上。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基本、罪明显的区别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性质极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工人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用一句话概括则是:劳动关系表现为隶属性、稳定性;劳务关系表现为独立性、临时性。
  3、劳务关系的定性是否合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是一种法律解释的拟制,换言之,上述关系并非天然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此法律解释的拟定,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及规定,当然无效。本文认为,劳动关系表现为隶属性、稳定性;劳务关系表现为独立性、临时性。劳动者的年龄不能直接导致两者的关系从稳定转变为临时,从隶属转为独立,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关系的实质,而不是单纯地根据年龄将劳动关系直接拟定为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之所以要将此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因是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因此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文认为,此逻辑推理是片面的,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应当适用于本案。主要理由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一条赋予了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并且不应该由于性别、年龄、户籍等因素受到区别对待。我国《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但并未指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了劳动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只要公民没有放弃,就应该终身享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重审,而并非对劳动权的剥夺。所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其实质是对公民劳动权的区分对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误读,与“同工统筹”的理念相违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极其不公平。因此,此司法解释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向抵触,不应当予以适用。
  综述,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叙理清楚,同时保障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这类弱视人群的合法利益。虽然本案是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其裁判原理同样可以用于民事审判之中。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3.26%,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 年公布数据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3.5 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女55(干部)或50 岁(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人均余命高达13.5(男)、18.5(女干部)或23.5 年(女工人)。最美不过夕阳红。职工退休后被原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返聘,发挥余热,渐渐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然而,这一退休返聘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现,如何保障这类人群的法律权益,有学者建议将“法定退休年龄”变更为“领取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误会,本文认为这种建议也未尝不可,甚至可以将法定退休变更为约定退休,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这些建议都是基于对劳动权与休息的权衡而得出。但是这些建议也都止于纸上,究竟我国的退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何去何从,还希望立法者能给予周详的考虑。
来源:武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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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是否一定终止?
  邹某,女,1952年生,上海某环卫公司的工人,其自1998年10月起一直在环卫公司担任保洁员,一直工作至2010年底。2009年1月,双方订立了《用工协议》,用工期限至同年底届满。2010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邹某仍在环卫公司工作至年底。2011年,邹某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0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你认为邹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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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需缴多久?   养老保险需缴费满15年才可领取。需要注意的是,养老金缴费可中断,之后补缴依然有效。目前,我国企业·&&&&问:我大伯2004年4月与某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公司以我大伯年龄偏大(2013年9月就已年满60周岁)为由将其解雇。请问,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就可以此为由解除·&&&&第一种选择: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种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6条规定,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一、基本案情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认定如下事实:李某某之夫许长蜂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日出生。许某自日至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伤害保障,防范和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从本月下旬起,如东县将出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扩大了从业伤害保险的范围,凡县内企业、机关事业单·&&&&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精神,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自日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不再核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不再享受工伤、生育待遇。 在男过完60周岁生日(女过完55周岁生日)后一个月之内,单位经办人员可到医保局二楼单位所属区窗口·&&&&&&& 2014年个体人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本月底将截止。记者从淄博市社保处了解到,如果参保个人11月底前仍未按规定时间存款,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跨年度将不能补缴。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退休职工公寓地 址:文峰路19号 床 位:50张 收 费:500-1000 电 话: 0·&&&&本月起,长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衔接。申请刚开始十余天,县社保办受理人数就已经突破了4000人。 转接职工基本养老险失地农民喜出望外 今年70周岁的钱大爷,是林城镇午山岗村村民,几十年来一直以种地为生。几年·&&&&城镇退休居民补费可领职工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正在领取养老金的,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停止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向各区(县)相·&&&&一、概念不同 1、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养老保险·&&&& 图①②:北京市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 图释: (以在职职工为例) 门诊,1800起,非社区医院报70%,一年20000元为限;住院,费用分段、医院分级,1300起,三级医院报85%起,统筹基金支付一年10万为限,大额互助基金一年20万为限;其·&&&&1、养老替代率=退休工资/在职时的工资(准确点讲应该是缴费工资,因为很多人交养老保险都没有按他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去交费的,所以如果以他在职时的工资作为分母,所计算出来的替代率是不准确的); 2、平均缴费指数,是先算出每个月的缴费指·&&&&&&& 2014年河北省将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刚刚明确的标准计算,再提高10%。提高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将突破2000元。这是从召开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获悉的。   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 养老金可以说是我们晚年幸福生活的基石。对于如此重要的内容,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明晓其内容。小编为你总结一下: &&& 1、你每月养老金交多少?   根据国际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管理,由社会统筹和个·&&&&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201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众所周知,养老保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尽管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大多数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太了解。  退休条件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014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退休工资怎么算   2014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退休工资怎么算?安徽公务员工资等级是多少?安徽公务员退休工资怎么算?   【公务员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西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哪些待遇   西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哪些待遇?下文为你解答,看看西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职工退休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发给。   4、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西安退休职工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由所在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资格后,携带有关批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一、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回原籍或随子女生活等原因需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可以办理医保的异地安置就医备案手续。 二、在居住地选择二家县级及以上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垫付,每月10·&&&&一、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档案托管机构首先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退休手续,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完成后,才能到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医保身份由在职职工变更为退休手续。   二、正式办理医保退休身份变更手续前的医保费不能欠缴,否则影响手·&&&&2015年关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最新规定   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三中全会中央已敲定:延长5岁用10年。对于延迟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人社部所长曾建议中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目前,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三中全·&&&&悠悠万事民生为大,千家万户幸福至要。今年以来,我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首要任务,实施一系列惠民利民措施,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不断增进广大群众的民生福祉。    从大学生就业率年年超90%到农村创业示范区,从社保全·&&&&退休后,靠工资养老够吗? 近日,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公布《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显示,目前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仅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这意味着,即使现在月收入1万元,但退休后只能拿到4000元。记者计算,一个家庭月支出50·&&&&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养老金的程序是什么? 咸阳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办理退休手续分为正常到龄退休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因病),具体程序如下:正常退休:到龄当月缴费后企业劳资或人力资源机构相关专管人员持到龄人员的档案、缴费记录经咸阳·&&&&公务员工资调整2014(工资标准·退休金·执行)   本文详细介绍了公务员工资调整2014关于工资设定标准、公务员退休金和工资执行相关的情况。国家机关公务员工资实行全国统筹,执行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的“三统一”规定。   公务员工资调·&&&&申办材料: 1.已按四类整理、装订成册的办理退休人员档案。 2.单位、移交社区已盖章的移交社区基本情况表及花名册各一份。 3.财务科开具的退管费发票。 办事流程: 1、社会化管理服务科(11号窗口)审核办理退休人员退管费缴纳情况 2、审核档案,收集并登记社区基本情况表、花名册 3、开具《审批退休人员养老金通知单》 4、养老金发放科(8号窗口)办理退休初审 办事时限:即到即办 联系电话:2166611·&&&&一、申报材料 1.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补助费等费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死亡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3.火化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口簿(包含注销信息的原件及注销页复印件)。 5.申报人身份证(校验原件收复印件;若办遗属·&&&&一、申报材料 1.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补助费等费用申报表》一式三份。 2.医学死亡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3.火化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口簿(包含注销信息的原件)。 5.申报人身份证(校验原件收复印件;若办遗属补助,需两·&&&&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2.本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报告。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公示结果反馈单。 5.特殊工种初审表。 二、审核程序 单位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档案→中心⑧号窗口受·&&&&工作程序: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明细表》(在局网站下载或在办理窗口领取),提供以下资料:调动手续或单位证明、已鉴证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等,其中调动手续文件、劳动合同、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可提供复印件。此项业务按月受理,当月20日之前办理业务,次月执行。 办理时限:两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征缴科前台③④号窗口 联系电话:2166612·&&&&一、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本人人事档案。 (1)本人申请报告(如果是精神病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病退、伤退要提供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表。 (3)伤退需要申请工伤鉴定时的原始材料 2.身份证原件及2张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铜人社秘[2014]1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将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负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主要指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职工退休后不再参加工伤保·&&&&残疾聋哑人正式退休年龄规定   乌鲁木齐残疾聋哑人正式退休年龄是多大?   乌鲁木齐读者:请问残疾聋哑人正式退休年龄是多大?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回复:   首先,退休人员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区别,条件要求也·&&&&池州县(区)参保单位申请提前退休流程   1、参保单位(个人)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拟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原始档案材料;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除提供原始档案外,须提供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2、县(区)人力·&&&&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审批   办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审批   办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或非行政许可事项)   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   受理地址   市政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受理电话   2·&&&&自己今年虚岁55岁,是外地户口,在开发区上班,从来没有交过社会保险,听说退休的时候一次性缴纳4万8就可以享受每个月1000多的退休金,想问下这件事情到底是否是真的? 咨询了大连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如果您在05年之后才交的保险,以前从来没有交过·&&&&当你退休时,每月能领多少退休金? 我们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金额决定领取养老金的多少。 每月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呢?这里有公式: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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