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信奖金怎么领取,奖品怎么17作业兑换奖品

陕西推进食药诚信体系建设运用道德武器强化食品药品安全
  央广网西安3月29日消息(记者雷恺&通讯员张伟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公开发布了460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其中,27家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分别被评定为C、D级,陕西省局明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这些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加日常监管频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此举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这是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坚持运用法律武器严格监管同时,注重运用道德武器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从2014年全面启动食品药品领域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出构建企业诚信、监管诚信、技术诚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诚信体系,在强化企业诚信的同时,注重监管诚信建设和技术诚信建设,以监管部门和检测机构的诚信带动和推进企业的诚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细化诚信体系考核、检查和建设标准,从加强企业诚信分级管理和建立诚信档案管理着手,先后出台《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陕西省乳制品及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了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承诺、自查自纠、警示约谈、举报奖励、重大事项报告监控、违规失信企业的法律法规教育制度等,对有关企业产品质量按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进行信用等级划分,按诚信等级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加强与全省信用建设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形成合力,对A等信用企业依法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等领域获得优先支持,使失信企业在获得荣誉、政策扶持、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注重强化监管诚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起食品安全抽检、药品医疗器械抽检、违法广告和企业查处等信息发布机制,利用省局网站和新闻媒体等载体,发布相关信息。去年一年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率先在省局网站全面公开了省级结案的处罚信息,做到结案公开率100%。省局发布抽检公告22期,公告了24类食品共4465批次食品的抽检结果,对不合格的191批次食品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将查处情况全部上网公告;市、县两级发布公告238期,对19747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进行了公告。将全省226家药品生产企业、234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21家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情况上网发布,同时发布8期违法广告公告和3期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是促进食药企业诚信经营的“利器”。为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机制,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先后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百日风险大排查、农村食品安全、肉及其制品、水产品、保健食品“绿剑”、药品“扫雷”、“两打两建”和医疗器械五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去年又在全省集中开展“飓风行动”,组织精兵强将查处大案要案,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全省立案查办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3287起,查办案件涉案金额190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88件,责令停业整顿470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3个,配合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128人。并对陕西百年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百邦牌红丹草胶囊等3个品种5批次不合格保健食品案、宁陕县秦岭长春酒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等19起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这些抽检信息的公开和典型案件的公开公开曝光,对全省食药企业触动很大,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对查实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件最高奖励达到30万元,同时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去年全省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13369件,办结率达到95%。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有效强化了食药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加强,有力推动了全省食药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
编辑:雷恺
央广网官方微信
手机央广网招商银行信用卡推荐办卡成功了怎么领取奖品_百度知道您现在的位置: > 东宝区区级权责清单 > 行政奖励 > 内容
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奖励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14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JL00800职权名称&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奖励子项名称&行使主体&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依据&"【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性文件】&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且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对刑事案件,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奖励举报人。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按下列比例予以奖励:(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可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三)对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四)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500元奖励。"职权依据&"第十三条 有奖举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谁受理谁查实谁奖励。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并按规定进行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以下方式确认受奖励的举报人,由案件查处承办单位确认并通知举报人领奖:(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二)对匿名举报的,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于同一举报人的,本级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查、一案一兑。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设立,纳入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预算,用于同级举报奖励,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结案后的15日之内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奖励意见,经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奖励。"受理范围及条件&"一、授予范围:授予在沙洋县辖区内,举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的举报人。二、受理范围: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三、授予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需要提供的材料&"1.提供举报对象及其相关资料;2.提供具体违法事实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举报投诉受理回复函,其内容有依法作出违法处理结果。4.举报投诉人提交奖励申请。"职权运行流程&告知→申报→受理→评审→决定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受理投诉举报处理完毕后,应告知当事人投诉举报受理结果及是否予以奖励。2.申报责任:告知当事人可以申报奖励事项,并协助当事人填报相关材料。3.受理责任:受理当事人填报的材料,并上报相关部门。4.评审责任:根据奖励办法规定,对奖励方式、奖励数量作出决定。5.发放责任:授予当事人的奖励,依法落实到本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1-2.《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以下方式确认受奖励的举报人,由案件查处承办单位确认并通知举报人领奖:(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二)对匿名举报的,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于同一举报人的,本级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2-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条第一款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2-2.《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3-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3-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条第一款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3-3.《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奖举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谁受理谁查实谁奖励。"&"4-1.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条第二款&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4-2.《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且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对刑事案件,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奖励举报人。5-1.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5-2. 《湖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并按规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查、一案一兑。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区级:在辖区内,举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的举报人奖励受理。二、相关依据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承办机构&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方式& 东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宝区金龙泉大道38号监督投诉方式&备注&
上一篇:下一篇:
主办单位: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宝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网站维护电话:地址:荆门市金虾路9号鄂ICP备号获得奔跑吧兄弟二等奖该怎么领取奖金和奖品_百度知道百度知道里的财富值是什么意思,是能兑换奖品吗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白金卡奖品兑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