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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对于催收对象的九种情形的法律效力
时间:&&|&&作者:刘鹏&&|&&浏览:777
债权人按债务人变更前的地址发送催收通知应有效――债务人更改地址但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更改地址前的债务人寄送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按债务人变更前的地址发送催收通知应有效――债务人更改地址但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更改地址前的债务人寄送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2.通过债务偿还中间人主张债权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亦应视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3.向企业法人联合体主张权利中断时效及于所属企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的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其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4.关联企业代表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亦有效――债权人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保证人关联企业盖章,可视为保证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其保证责任。5.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6.向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催收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7.银行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行政文件不构成时效中断――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债务催收行为,不构成时效中断。8.确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债务人承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偿还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已放弃的时效抗辩行为。9.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作者: [陕西-西安]专长: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公司法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律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2386积分 | 帮助1304人 | 1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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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对象是否适当会影响诉讼时效吗
发布时间:
原告:甲银行
被告:朱某(借款人)
郑某(保证人的债务继受人)
乙厂自改制后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郑某,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仍为乙厂。2004年5月,甲银行与朱某、乙厂签订一份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向朱某发放贷款,由乙厂提供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朱某无力偿还,甲银行于2005年11月、2007年8月向乙厂上门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2007年12月乙厂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根据个人独企清算报告,乙厂注销后原债务仍由郑某承担。2009年2月和2010年12月,甲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向“乙厂”邮寄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此后,甲银行起诉要求朱某归还贷款本息、郑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乙厂在核准注销时,郑某作为投资人,应及时对外发布注销公告。郑某未履行自身义务,明显有错。而银行在未仔细查证乙厂经营状态情况下,依然邮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自身催收行为也存在不足,最终经调解达成协议,保证人郑某偿还朱某所欠甲银行贷款,利息予以免除。
本案争议焦点是郑某是否应履行通知义务,保证合同是否仍具有诉讼时效。
第一,郑某认为保证责任不是自身负债,是隐形债务,无需通知甲银行。法院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就本案而言,保证人乙厂于2007年12月经工商局核准注销,其投资人郑某应核实乙厂有无未清偿债务,其在完全可书面通知甲银行的情况下,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甚至未向不特定债权人发布注销公告,从而导致甲银行不知道乙厂解散的事实。郑某有告知义务但未履行,具有过错。
第二,关于郑某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乙厂作为借款人朱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朱某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到期后,甲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分别向乙厂上门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因此保证人乙厂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从甲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007年12月乙厂注销,被告郑某作为乙厂的债务继受人,对乙厂上述担保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此时已进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阶段。甲银行在不知乙厂已注销情况下,于2009年2月和2010年12月又向“乙厂”邮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尽管主观上不知情,但客观上催收对象不适格,且该邮寄催收是否送达无签收人签收材料或邮局妥投回执予以证明。因此,银行的催收行为存在不足。
在贷后管理中,银行应密切关注企业主体变更情况,防止因企业已解散或变更工商登记而导致风险形成。在保证期间内,应及时向适格保证人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催收有效性。(张榕 戴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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