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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浩论法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关注要点_国浩律师事务所_【传送门】
国浩论法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关注要点
国浩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近日,由国浩邹菁律师团队负责出具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法律意见书》的某位客户在协会完成了登记,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本文为邹菁团队从本次案例出发,与大家分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关注的要点。自日至今,协会对各资管机构委托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也有诸多反馈意见,有些在预料之中,有些预料之外,业界对此莫衷一是,期待更多的成功案例以探明私募管理人登记标准。就这单案例而言,律师已按协会要求的全部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高管访谈、书面审核、向第三方机构核查等,协会仍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反馈意见。律师就反馈的问题逐项进行更深入的核查,再次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予以更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最终,经过协会的初审、复审及上会审流程后,该机构取得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一共跨度6周左右的时间。根据本次经验,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关注要点有以下几点: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备可实施性,特别是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是否匹配;【关注要点:如制度较复杂,而人员只有三两名,制度可能面临难以有效落实的困难。】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资本)是否能支撑现有的机构及人员配置;【关注要点:注册资本金如果没有缴足一定的金额,资管机构具有展业的资本缺乏说服力。】3. 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及实际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协会有关规定;且律师通过何种方式对实际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关注要点:如果保壳类机构已有经营收入的,需要对已有业务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方向进一步论述。】4. 高管人员的设置及资质情况;【关注要点:高管人员的资质取得方式需要明确认定依据、方式】5. 重大事项变更应描述原由(依据)、过程、及结果,而非直接陈述结果;【关注要点:切勿简单描述结果,对于原因、流程比较关注。】6.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申请信息应与《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信息完全一致。如有不符,应在申请信息及《法律意见书》中均予以解释说明。【关注要点:信息填报工作通常由资管机构自行完成,可能在人数、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地方与法律意见书描述不一致,需要填报时一一核对。】【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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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 1:0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之14个要点解析!_律脉-爱微帮
&&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之14个要点…
投稿:进“律师交流群”→ 加小编微信:santuoer文/李金带&博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来源/无讼阅读&日,证监会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出席发布会,就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通过率很低,未通过机构主要存在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大多数申请机构的法律意见书被打回来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2、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针对现有的问题,本人基于对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经相关法律意见书的学习和研究,现就&律师在为申请机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需注意的十个要点&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律师在为申请机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应重点注意如下十四个问题:(一)申请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首先看申请机构(企业)工商登记,查看其基本信息,罗列历史沿革,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以及审查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申请机构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盖有&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文件,即工商登记档案;(2)申请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等。如若涉及外资股东的申请机构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等公司内档资料;(3)企业验资报告或者出资证明等。其次看申请机构(企业)名称,审查申请机构的名称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相关字样&表明并非必须含有&私募&二字)。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申请机构工商机读档案资料;(2)申请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关于经营范围的问题通过查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审查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审查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工商登记资料;(2)营业执照。(三)关于专业化经营问题通过核实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审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和上述的经营范围一致,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以及审查申请机构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工商登记资料;(2)申请机构相关人员确认或情况说明;(3)申请机构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4)重大合同、纳税、完税凭证等。(四)关于股权结构根据申请机构(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示信息。通过编制股权机构图,审查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通过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格审查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若有,则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诺无,则据实披露。(六)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通过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格审查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子公司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等。若有,则请说明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并明确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能够对机构起到的作用,并审查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诺无,则据实披露。关于上述(四)、(五)、(六)三个问题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提供申请机构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2)提供申请机构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3)如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则提供相关的工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七)关于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1、员工、社保问题通过核对申请机构提供的员工名册,核实共有员工多少名,审查所有员工当中共有多少名与申请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审查申请机构为多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审查以及对申请机构(企业)《员工手册》的合规性审查等。关于从业人员资格,依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人员履历、资格信息,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申请机构的员工名册;(2)申请机构与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申请机构最近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或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4)申请机构最新的《员工手册》;(5)从业资格证明文件。2、营业场所问题申请机构自有物业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审查该申请机构是否拥有该营业场所合法的使用权。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若申请机构自有物业,则提供营业场所所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若申请机构承租办公场所的,则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3、验资报告问题根据申请机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查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审查该申请机构是否具备运营的基金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八)关于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审查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建立相匹配的现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如:《私募基金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募集规范》《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制度,并审查上述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以及审查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的执行性。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提供申请机构组织结构图;(2)提供申请机构配套的现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九)关于基金外包协议依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如若存在则审查其外包服务协议的具体情况,审查该外包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外包服务协议;(2)协议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3)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十)关于高管人员的资格依据申请机构提供的高管人员名单、履历、职称以及相关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审查包含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内的高管人员,其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申请机构目前高管人员名单(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2)履历、职称以及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十一)关于合规和诚信情况??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并结合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查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申请机构违反或被指控违反任何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书。(2)申请机构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的相关文书。(3)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书。(十二)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并结合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申请机构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关于这个问题,申请机构(企业)须提供如下信息资料并承诺其提供的如下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负责:(1)申请机构过去三年中所有与申请机构或其资产有关的诉讼、仲裁及行政调查、行业纪律处分案件的清单。(2)申请机构过去三年所涉全部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十三)关于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在核查过程中若遇到需要提请基金业协会注意的情形,理应指出。综上所述虽仅为十四个问题,但其内容是庞杂的。是律师为申请机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构成内容。现阶段各个律所或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虽然形式相差无几,但针对不同的申请机构(企业),其内容应该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如何才能更好的为申请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重要的一点是得依据申请机构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具,出具的意见应独立、客观、公正,结论应当明晰。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更多精彩【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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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最新解析
作者:孙立健 孙琪
&&& 自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列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如下图:
  结合我们在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操作,并对照基金业协会多次答记者问讲话精神。现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所涉及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注意事项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表明,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力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不仅面临律师协会、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入,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二、深刻理解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原则,规范其经营范围  申请机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是基金业协会审核的重点之一,法律意见书需要对此作出准确的揭示。须明确申请机构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包括:  (一)关于申请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就属于较为敏感的合规点,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建议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在实际经营中剥离该等业务,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取消该等营业范围,整改完毕后递交《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申请登记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的,需要对“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一方面,调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另一方面,需要详细描述“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一致性、匹配性,从而论证“投资咨询”业务的合理性、合规性;  (三)“投资咨询、投融资信息服务”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触及《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四)兼营业务如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等,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防止利益冲突,整改完成后再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理解?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故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认定实际控制人,需要核查申请机构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行使情况,核查相关股东采取的一致行动等约定,追溯到最终出资主体。  四、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对公司高管人员要制作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按前述要求,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最晚应在日前取得从业资格或者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否则直接影响产品备案等业务开展;而新登记的管理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高管显然应当自始具备从业资格。  五、基金的业务类型有何规定?  申请机构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应与备案基金类型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申请备案其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范围内的私募基金。如A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股权、及其他,A公司可以设立以上任何类型私募基金并申请备案;如B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只有私募股权,B公司仅能申请备案私募股权基金。所以,申请机构要根据日后管理基金产品的类型妥善登记业务类型。  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阳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  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即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地址和办公地址不一致如何处理?  由于不同地区工商登记部门对用作注册公司的场地要求不一样,以及享受优惠的需要,部分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并不一样,该种情形律师在核查管理人实际拥有的办公场所及其租赁合同和相关完税票据之后,据实披露说明即可。协会要求的是私募机构管理人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营业办公场地,并无硬性要求注册地于实际经营地必须一致。  七、明确禁止的推介行为!宣传预期收益为非法!  【禁止的推介行为】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必须签订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四)
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九、明确禁止的推介载体!  【禁止的推介载体】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500万以下的小规模产品备案需谨慎!!!  三月份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多个会议、座谈中明确反对私募保壳倒壳。最近一次深圳会议中,更事向参会的私募、、律师等机构表示,500万以下的小规模产品通过备案的几率问题。倒现在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备案私募成功发行备案200万规模产品的,因为存在较大保壳嫌疑。
(责任编辑:李士英 HN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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