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立属于消费税的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吗

企业合并、分立的税收优惠
一般性税务处理: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特殊性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例:A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为两免三减半第1年),B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为两免三减半第3年);
2009年初,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时A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B公司总资产为200万元;合并后的存续企业2009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下列正确的是( )。(1分)
A.若A企业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则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
B.若A企业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则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5万元
C.若A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5万元。
D.若A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
解:如按一般性的,B剩余的优惠不算,只算A的,120-50=70,再乘以税率就=17.5
如按特殊性的,120按前一年的资产比分配,A应交120*0,B应交20,A是免的,100全免,B是减半的,交10乘以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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