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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哪里能查到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情况? - 知乎50被浏览34578分享邀请回答61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7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跨境担保新规下外汇登记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深圳办公室 薛义忠 刘明 李伟陶云峰
&日晚,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下称&跨境担保新规&或&新规&),新规自日生效。在新规生效至今两个月的时间内,国浩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已协助客户完成了多起内保外贷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实务操作,并就物权担保在某些城市的可行性进行了实务调研。本所金融律师将为客户办理前述项目中的经验和心得分享如下,以供金融机构、融资及担保主体、法律同行参考。
一、关于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实务操作要点
1.项目基本结构
本所金融律师协助客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下称&外管局&)完成了该市新规颁布后的第一单内保外贷签约登记。该项目的基本结构为,母公司注册在佛山,子公司注册在香港,子公司向香港某银行申请美元融资授信,母公司,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母公司的另外一家关联公司等四家担保人共同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子公司和银行签署了《贷款协议》,四家担保人共同向银行出具了《担保函》。《贷款协议》和《担保函》均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并约定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2.申请内保外贷签约登记递交的文件
根据新规配套操作指引,提交的资料包括: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的主债务合同,其他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根据此要求,本所律师起草了以下文件: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2)担保人关于债务人的相关尽职调查说明
(3)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关联关系说明
(4)公司担保人关于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除以上文件外,借款人以及担保各方均需要提交各自的主体资质文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新规强调担保人有多人的,可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登记,其他担保人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另外,境内母公司还需要提交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如境外投资项目批准证书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外管局审核的重点
(1)表面审查
对于担保人提交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函》,外管局 先从形式上审查各方签字及盖章,银行提供的《担保函》只有担保人签章而没有银行签字及盖章,外管局提出了疑义,经解释境外有些银行均采用单方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外管局才勉强接受。
(2)贷款协议重要条款的审查
贷款期限。银行和客户签署的《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其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贷款期限,按照银行惯例,他们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如果一旦发现借款人有违反或可能违反协议内容的,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外管局对此表示不能接受,最终由银行和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届时期限届满的如需延期还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
贷款用途。客户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希望利用香港的低成本资金进行日常营运,包括从境内采购货物原材料等。新规对内保外贷的境外资金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要求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还款资金来源。外管局不但重点审核了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还重点审核了担保人履约的资金来源。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资金都来源于其日常营运收入,主要是订单的应收账款回款。
(3)其他重点审查的内容
虽然新规改革强调外管局登记不再是对外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该登记只是事后登记,是为了国际收支监管的需要,因此原则上登记时外管局只做形式审查。但实际办理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外管局的监管思路仍然有严格的行政管控思维。当然,新规中也明确提到了,&如果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等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因此,该项目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了外管局的严格审查:
商业合理性。重点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系,如果两者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担保人也不是担保机构的,该交易可能会被认定缺乏合理性基础而被拒绝登记。当然,如果无法登记,对外担保合同依然有效,但如果一旦需要保证人履约的,境外债权人会因没有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而无法申请资金出境。另外,如果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的,担保费用的比例也可能会被用来衡量商业合理性的一个依据。因此境外银行在接受境内机构提供内保外贷时,还是要重点关注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关联关系。
合规性。境内母公司在设立境外子公司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但因为境外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可能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的资金,因此未进行资金的跨境支付,也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在第三次要求补充资料时,外管局明确指出要补办该外汇登记,否则此次内保外贷登记将不予办理。
履约倾向性。在申请报告中,外管局特别强调要增加担保人对履约可能性概率的判断,笔者认为这种判断并无实际意义,如果一旦履约,概率就是100%,但外管局可能是从长期管控的需要出发,担保人一般都会将该概率描述的极低,如果担保人需要经常为境外关联公司进行担保的,一旦发生一次履约,就会影响其在外管局的信用,导致之后再进行内保外贷登记时会存在障碍。
二、关于其他跨境担保方式的操作要点
1.项目基本结构
境外某银行与珠海某企业(&借款人&)签署《非承诺性循环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并由该借款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以及借款人的股东提供个人担保。借款人作为出质人与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协议》(&质押协议&),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该项目起初在2013年9月份签署,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申请了外债登记及对外担保登记。今年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2.贷款展期增加的相关登记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已办理签约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因此外债变更登记必不可少。但就之前办理过的对外担保登记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延期,本所律师与主管机关进行了深入沟通,共识是如果是新发生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就之前办理过的外债项下的对外担保登记是否需要延期,主管机关并没有明确答复。
本所律师认为,2013年借款人和银行签署的质押协议,已明确约定担保适用的主债权合同包括贷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因此质押协议不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外,根据贷款协议补充协议签署的当下生效的新规,外债项下的跨境担保因为外债已经进行过登记,如果发生履约的,外汇跨境金额并不会发生改变,且在担保人和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身份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是不需要事前进行登记的。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即便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的延期申请,届时如借款人违约,银行依然可以凭借外债登记记录申请实现质押协议下的质权,从而将相关款项汇出。
最终的结果是,客户没有主动申请对外担保登记,但在申请外债登记时,意外收到了外管局就外债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的签约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中对贷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均进行了变更,本所律师认为外管局主动对对外担保登记进行变更的行为应属于其外汇管理之需要,对该合同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此外,对外担保登记表中对担保期限的规定等同于贷款期限的做法不符合境内担保法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会忽视该担保期限。
3.其他补充观点
此次新规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除了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之外的其他跨境担保都不需要再进行外汇登记。本所律师认为,这一改革的逻辑在于在种类繁多的跨境担保结构中,只有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种结构下的担保人履约的,会导致新增跨境债权债务,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只会导致债权人或债务人身份的变更而非新增跨境债权债务,因此不会导致国际外汇收支的变化,这也是外管局豁免其他跨境担保形式外汇登记的根本原因。
关于除了内保外贷之外个人是否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该项目中由借款人的股东提供的个人担保适用的是香港法律,该协议届时如果产生争议需在香港判决并在大陆执行的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银行考虑到借款人的股东在境外有资金来源,故届时应当不需要在大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从而愿意接受境内个人提供担保,这种方式可以规避了大陆目前不允许其他跨境担保形式下个人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新规只是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而对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个人是否可以提供担保,新规并没明确规定。外管局的有关官员指出,外管局争取在外管领域早日实现负面清单管理,但在目前阶段尚不能完全实现,因此现阶段在外管领域仍然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
三、关于物权担保实践操作的调研
跨境担保新规对物权担保进行了单章规定,并不意味着物权担保是一种特别的结构,只是强调物权跨境担保办理过程中,外管局对于物权设立登记不再做事前要求,如物权担保涉及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在申请签约或履约登记时,不需要提交担保物权设立登记机关的证明,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同时进行物权担保登记和外汇登记。
虽然外汇登记对物权担保作出了特别规定,为相关主体申请融资提供了多种担保选择,但出于以下相关原因,跨境物权担保目前在实务中的操作还不具有普遍性:
1.在担保人提供的其名下的境内房产为境外公司或境内公司向境外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时,个别城市的抵押登记机关认为境外银行不具有境内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武断地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本所律师曾与某地级市房管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并将境外银行公证过的主体资质文件传真给该部门,但仍然未有收到肯定答复。但在深圳等许多城市,物业抵押给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早已不是新鲜事了,本所律师在这些城市办理过多笔物业抵押给境外银行的案例。
2.境内银行出于商业风险等考虑,不愿意接受境外房产的抵押,因为不动产抵押适用境外法律,如果担保人一旦需要履约,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流程相对陌生和复杂,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境内银行很少接受境外抵押品,但不排除未来会被许多境内银行,尤其是境内外资背景的银行接受,因为中国企业及个人境外置业已经相当普遍。
四、外保内贷及其他涉及境内资产的涉外担保
对于境外公司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100%股权为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新规规定,此结构符合构成外保内贷的结构,境内银行需要向外管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在发生履约时,境内公司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管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本所律师也曾受托为境外公司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100%股权为其本身向境外银行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对于此种涉及境内资产的涉外担保,一般只涉及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对境内公司股权质押的备案。如果银行需行使质押权的,可在境外处分质押股权,股权持有人本身在境外,不会造成资金的跨境收支,因此不需要在外管局进行登记。
[作者:薛义忠,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苏州大学财经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刘明,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苏州大学法学学士;李伟,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北京大学金融法专业法律硕士;陶云峰,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广汇汽车:关于全资附属公司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关于全资附属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事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3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担保人广汇汽车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为 0 元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一、担保情况概述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 2016 年度限额内融资活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或“牵头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签署了 5 年期共计 53 亿的并购银团贷款协议,用于收购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汽车”)75%股份(含购股权)的自有资金。该等资金通过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1香港”)跨境投资,由广汇香港用于进行并购交易或偿付广汇香港用于并购交易的其他贷款。上述相关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目前该收购事项已经完成相关的交割工作。按照并购银团贷款协议的相关约定,广汇香港已同意在要约收购宝信汽车成功并完成交割后将其持有的全部宝信汽车(广汇香港持有其 75%的股权)股份质押给招商银行。上述质押担保事项提交广汇汽车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2016 年 8 月 1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全资附属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将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宝信汽车全部股权质押给招商银行,作为此次并购银团贷款的担保。本次质押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升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保险代理;汽车及配件进出口的项目开发;汽车装饰装潢;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758.11 亿元,负债总额 539.09 亿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485.13 亿,净资产 219.02 亿元;201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37.00 亿元,净利润 21.18 亿元。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751.09 亿元,负债总额 523.48 亿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468.31 亿元,净资产 227.61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58.11亿元,净利润 7.73 亿元。2担保方广汇香港是被担保方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的方式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限同债权期限,金额为 53 亿元人民币。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信和经营情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全资附属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全资附属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资信和经营情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全资附属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提供质押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权限范围,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266.94 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事项,包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5.7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7.73 亿元,占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51%。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3特此公告。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董事会2016 年 8 月 13 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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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香港公司成立后需要拥有银行户口进行资金的周转、划分等等,那香港公司如何进行银行开户?同时,离岸公司的银行开户又是如何进行的?
香港银行开户:
一、银行账户:
无论你在全球何地建立的公司,都能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一般来讲,香港公司、中国公司离岸公司和海外公司,都可以被银行接受开立账户,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二、本地帐户和离岸帐户:
对企业而言,任何企业可以开立本地帐户和离岸帐户,本地帐户指的是香港企业在香港本地银行开立的帐户;离岸帐户指的是香港企业在香港地区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是香港以外的公司在香港开立的离岸帐户。
三、银行帐户类型:
一般分为:港币储蓄帐户、外币储蓄帐户(包含所有通用外币)、港币支票帐户(也叫港币往来帐户)和信用证帐户。
有些银行把以上帐户统称为综合理财帐户,所有帐户都可以接收信用证。但如果要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开立信用证帐户。为了方便各中小企业人士的资本运作,银行也可以为企业开立股票帐户、基金帐户、保险帐户等等。
四、香港银行开户条件:
1、董事:香港银行要求公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最好是所有的董事)亲自到银行办理手续;2、股东:股份比例在9%以上股东(包含9%,最好是所有股东)必须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3、如受公司董事或股东授权操作银行账户运作者,于开设公司账户时亦需同时出席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及于文件上作出签署。
温馨提示:户口签署人或公司董事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士,必须持有中国护照或来往港澳通行证方可办理开户。
五、开立公司银行帐户所需资料:
1、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身份证明、来往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名片);
2、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签字章/注册法定文件(如有改名改股增资文件一并提交);
3、董事地址证明(近三个月来的水/电/电话费等缴费证明单据);
4、业务证明/业务计划书(比如:公司的订单、购销发票、合同、提单等);
5、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我司可以提供);
6、存入帐户的现金(5,000-10,000港币)。如想存入较多的现金,可以在银行对贵司的户口查册完后存入。
六、开户所需时间:
签署银行文件一般一个小时内可以签署完,如果在香港开户,客人当天可以返回大陆。香港及海外公司开帐户需要经过查册的经段,一般情况下,银行收到齐全的公司开户文件和股东董事的资料后,会即刻办理开户手续,查册完帐号出来后,可以预存款,待收到密码等资料后方可正式启用帐户(比如转款、电汇等)。
七、开户后注意事项:
1.保留好银行月结单及水单,公司各项开支票据,以备后用之需;
2.银行查册时间一般为一至二个星期,每个银行不同;
3.自通知日起,帐户可以开始运作,如一个月内未能启动帐户,该帐户将自动取消;
4. 如果要开私人账号,需带身份证正本或护照、地址证明、预存款港币10,000;
5. 所有更改股东,更改公司名称,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必须将会议记录及会计师签署的文件一并提交银行(如果在银行有留签字印的,更改公司名称后签字印也一并提交银行);超过一年的公司,必须提交年报、会议记录及会计师签署的文件给银行。
离岸银行开户:
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发展不再仅仅只依赖于中国国内市场,广阔的国际市场可为中国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在海外成立离岸公司可以使企业充分地运用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的便利,节约成本,灵活运营,帮助企业拓展广阔的海外市场。
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开立的离岸账户在性质上等同于境外银行账户,并可以享受到下列离岸理财便利:&
1、资金调拨自由,无外汇管制;&
2、利率灵活,品种不受限制;&
3、免征存款利息税;&
4、离岸账户和境内账户的协调运用,可以提高公司境内外资金的综合运营效率和效益。& 许多中资及外资银行为离岸账户提供以下的服务:
一.在岸、离岸联动
为了方便企业跨境资金账户管理,提高企业境内外资金的综合运营效率,许多银行利用其自身雄厚的在岸业务优势和独特的离岸业务优势,开发出了结合在岸、离岸联动服务的业务新品种:综合账户管理服务,即离岸、在岸两个账户同时开立于一家银行,在一家银行管理跨境资金往来。只需企业的境内公司在银行的网点开立了在岸账户, 同时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和合作伙伴在同一银行离岸部开立离岸账户,即可通过上述境内外两个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和信用支付,将能全面满足公司境内外相关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跨境业务的需要。
相对于许多客户通过境内和境外两家银行来汇划资金,离岸、在岸两个账户同时开立于一家银行,在一家银行管理跨境资金往来的业务有以下三个明显的优势:
1. 快捷,客户的款项汇划能实时到账,资金零在途;&
2. 经济,手续费极其低廉,异地汇划&
3. 简便,客户可以免除车舟劳顿,在内地即可管理境内、境外资金的汇划。
二.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授信业务
如果企业不愿意将离岸外币资金转入境内结汇为人民币资金使用,银行可为企业提供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人民币授信业务,即企业将在离岸账户上的外汇存款做质押,开立定期存单或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国内关联公司在同一银行申请在岸人民币贷款的业务提供担保。在这项业务中,境外公司?出质人,境内公司为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为贷款人和质押权人,银行离岸业务部为存款行并负责质押资金的监管。&
如果企业申请办理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授信业务,可按下列步骤办理:
1) 企业的境内公司向相关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2) 境外公司到银行开立离岸账户;
3) 在岸人民币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境外公司就可将离岸外汇存入该行离岸账户,开立定期存单或备用信用证或保函;
4) 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后,贷款出帐;
5) 贷款本息结清后,银行将解除外汇存款质押,境外公司的外汇即可自由汇划支配。
三.离岸国际结算
客户可以身居中国内地办理境外公司对境内外的所有结算业务和资金汇划业务,从而降低营运成本 并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离岸国际结算服务,包括电汇、汇票解付、光票托收、跟单托收、进口开证(含转让信用证)、出口信用证、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四.离岸贴现和福费廷业务
银行为了帮助离岸客户提前回笼资金,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推出了离岸贴现和福费廷业务。离岸贴现业务就是银行买入客户手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承兑电报,扣除未到期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客户的业务。办理贴现业务,可以使客户提前收回货款,减少资金占压。
离岸福费廷业务是银行对客户无追索权地贴现其出口信用证项下已经证实的承兑电的业务。办理福费廷业务还可使客户降低对银行负债、改善财务报表,避免汇率风险,免除被追索。到银行办理离岸贴现和福费廷业务,通常能享受方便快捷的贴现手续和灵活优惠的贴现利率。您只需向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承兑汇票/电报正本、?事会决议、债权转让书(福费廷)、信用证及修改原件、相关贸易合同、发票和提单复印件等;然后签署合同,并出具相关业务凭证,银行即可为您办理审核出帐手续,使您提前收回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
五.离岸授信业务
银行为离岸客户提供灵活周详的离岸信贷服务。银行提供的授信服务主要包括离岸综合授信额度、离岸贸易授信融资业务、离岸贷款业务、银团贷款、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杠杆融资等授信服务。客户如果想要某些银行的离岸授信业务,需要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目前可以接受的信用支持方式主要有四种:
1、 信用方式,这要求受信客户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并且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
2、 离岸公司保证担保,是指由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离岸公司为受信客户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3、 离岸资产抵押或质押,是指受信人用境外的资产,包括物业、股票、债券、存单等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申请授信;&
4、 受信人以在岸自有资产抵押,是指客户以在岸自有的资产,如物业、股权等作为抵押申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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