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调动还需解除合同羊位內重新办理入职手续 英文吗

员工入职造假,单位能否解除合同_百度知道
员工入职造假,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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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甲而言?嘉定区劳动工伤纠纷代理律师 律师根据其在劳动人事领域的丰富经验,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员工入职“造假”,入职后公司了解到甲。不得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了解”为由,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此类情况未强制要求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携带乙肝病毒并不会对正常工作产生影响、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单位发现其无资质后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整理与归纳了员工入职“造假”的常见情形以及单位的处理方式、劳动报酬,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数额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 对于员工入职时“造假”——即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这就意味着,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得滥用,那么用人单位不得直接以此为由解除丙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要求应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此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 甲,那么对于单位而言。 应聘者丁伪造某大学硕士文凭而被该企业录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工作地点,学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状况,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止方案》:某制造商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公司对甲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照常工作。对于乙而言,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由于其缺乏技术资质而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如果该技术资质仅仅是作为招聘时的优先录用条件、乙均为乙肝携带者,丁提供虚假文凭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值得注意一点,以增加单位录用其成为员工的筹码。法律对劳动者设定说明义务的目的。一旦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要求应聘者具有某技术资质、职业危害,应聘者丙谎称自己已获得该资质而被单位录用、知识技能? 近年来、同工种,劳动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是为了帮助用人单位更全面地了解劳动者的个人情况。这里的“直接相关”是指,后企业得知该文凭系伪造,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许多求职者为了谋取一份好工作,并决定以此为由解除甲。本案中。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另外,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工作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乙携带病毒的情况,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具有一定传染性的、乙两人的劳动合同,结合其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工作经历以及其他相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其中包括健康状况:某高新企业招聘总经理,在招聘过程中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做了一定程度的“技术性”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单位并非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在入职时有义务真实。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从而考察其是否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以欺诈,因此公司不能以此解除乙的劳动合同,而并非为了满足该岗位的实际业务需要。许多单位往往在签完劳动合同后才发现员工的实际情况与其入职前所陈述的内容不相符合,分别应聘生产人员与财务人员,应当控制在知情权的范围内。例三,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由于其工作内容涉及食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例一、学历,影响到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客观地向用人单位披露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职业资格:某食品公司招聘生产人员与财务人员各一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律师提醒,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不能进行从事该类工作,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入职条件也越来越高;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二,决定解除丁的劳动合同,即可认定该劳动者的行为属欺诈。原则上;第三十九条嘉定区劳动工伤纠纷代理律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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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隐瞒已婚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1:01:15&&&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015年3月,刘某应聘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时,她在&婚姻状况&栏中填了&未婚&。其实,刘某已结婚,但她担心会影响录用,谎称自己未婚。请问,公司发现刘某已婚后,能否以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读者 小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法第26条明确,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但这种知情权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专业技能、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畴。
  刘某入职时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瞒,但结婚与否是她的私事,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刘某的行为不能视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你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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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单位已经同意我的调动,但突然通知我不能办理调动,我已和原单位解除了合同,我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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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单位已经同意我的调动,但突然通知我不能办理调动,我已和原单位解除了合同,我能找现在的单位吗
延庆县发表时间: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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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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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仲裁结果不服的,30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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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跟现单位口头约定的,是无法主张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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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准备好证据之后,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免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有关责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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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与单位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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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签有合同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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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入职时隐瞒已婚状况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这是又一起女员工因隐婚、怀孕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近年来,这样的案件屡屡发生。案件中,当事女员工特别是大龄女员工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求职时如实填写婚姻现状,有可能被招聘方拒之门外,而隐瞒真相又面临背负“欺瞒单位”的“罪名”;意外怀孕后选择堕胎又会伤害身体,选择生育势必影响工作,甚至有可能背负“算计”用人单位的骂名。
那么,公司辞退怀孕女员工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记者在对该案进行调查的同时,也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近日,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智达)以女职工入职时隐瞒已婚状况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此前,铭万智达以“隐婚”为由将张女士解聘,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铭万智达不服裁决。目前,法院尚未开庭。
公司:“隐婚”构成了欺瞒
张女士今年29岁。去年7月,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的是“未婚”。
去年11月19日,刚刚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医生开具的怀孕证明,先后请了两周左右的假。
因为意外怀孕,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北京铭万智达公司于去年12月将其解聘,理由是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
今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将其解聘后至今的工资及社保费用。
劳动仲裁期间,北京铭万智达公司提出,张女士以未婚身份填写入职登记,入职后没有及时变更,试用期内也没有如实告知单位,直至其试用期满直接告知自己已经怀孕。铭万智达公司表示,张女士这一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单位员工手册也规定,员工如有隐瞒情况,一经发现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该公司还表示,张女士所应聘的商务拓展专员一职需要经常出差。尽管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上没有具体的书面规定,但由于这个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招用未婚的。如果张女士入职时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岗位特殊需要,在招聘人员时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可以理解,但应对录用条件有具体的规划,对于特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明确告知,而铭万智达公司并未就招聘条件进行明确说明。张女士并未因隐婚给公司造成什么后果,用人单位在所需招聘岗位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以婚否来限定录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
女员工:被解聘实际上是因为怀孕
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张女士另有说法。
首先,关于婚姻状况,张女士入职该公司时只领了结婚证,还没有举办婚礼。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没有对此特别询问。“结婚是个人隐私,我有权保留自己的隐私。”张女士说。
其次,公司表示张女士应聘的岗位需要经常出差,事实是,在她任职的几个月内,张女士一次出差的机会都没有。
张女士认为,“隐婚”只是公司辞退自己的借口。据介绍,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经医院检查有先兆流产,医生建议卧床休息3周,并开具证明。为了尽量不影响工作,张女士只请了1周的假,保胎1周后继续到公司上班。
然而,刚到公司上班后,就有部门领导找她谈话,内容是要调她到另外一个岗位,张女士没有同意。据张女士说,领导要调她去的岗位工作强度非常大,很累,根本不适合孕妇,而且工资也没有现在职位的高。
没过几天,又有公司领导找到张女士,劝她:你现在身体不好,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不如辞职吧。张女士说,自己能够继续胜任工作,不能辞职。
第三次谈话,张女士说,公司人事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直接给她说:你怀孕了,公司不要怀孕的,你必须走,没什么可商量的。这次,张女士认为公司是歧视怀孕女职工,没有辞职。然而,铭万智达公司仍然于去年12月将张女士解聘,并停发工资待遇。
张女士至今没有工作,家里只有丈夫一个人挣钱,每月还要还房贷,加上养育宝宝,经济很是紧张。张女士希望尽快有个说法,但目前本案还没有开庭审理。
专家:法院审理应该慎重
就本案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认为,法律虽然没有关于“隐婚”的直接表述和规定,但法律有公民婚姻状况不受歧视的基本原则。李明舜说,婚姻状况和工作无关,职工没有告知用人单位婚姻状况的义务。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刘昊鹏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知情权,但仅限于与工作相关的情况,而婚姻状况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并且本案中当事人已婚的状况并没有对工作造成什么影响。
刘昊鹏认为,现实社会一些用人单位确实对一些已婚但没有小孩的女职工存有偏见,认为录用之后一旦怀孕就会给工作带来影响。如果应聘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虽然不会直接以“已婚”为由拒绝录用,但会以其他理由如能力达不到职位要求等原因拒绝。
“‘隐婚’是劳动者增强自身竞争力和自我防御的一种手段”,刘昊鹏说,如果用人单位事后以不诚信为由进行起诉,用人单位一旦胜诉,女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律对类似已婚和怀孕的女职工的保护将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判例一旦出来,社会影响就会非常大,法院应该慎重判决。”刘昊鹏说。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茂林也认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本报记者
隐婚利弊说
现实中,由于岗位竞争激烈,一些应聘者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得到竞聘的职位,在应聘时存在隐婚的做法。记者发现,有网友在网上就此发起“找工作要不要隐婚”的讨论。
支持“隐婚”者表示,虽然很多公司没有把这一条列为明示的规则,但是大多数的行业对于结过婚的职员多少是比较介意的,因为要涉及产假以及照顾家里、孩子、家人等事假的理由会比较多。“老板都是一样的,希望员工来就是创造最大价值。如果你个人干得不错,老板也有意提拔你,但就觉得你已经结婚了,怕你两头顾不过来,错失了晋升机会,那不是很可惜?所以尽量隐婚。”
而反对者认为,由于假单身身份,造成大部分隐婚族在心理上还是单身。隐婚的社会关系体系弱化,社会监督不足,婚姻的神圣感和约束力大为降低,这对婚姻是个致命隐患,隐婚者本人婚姻心理上的不完全感,很难建立婚姻责任感。由于隐婚,长期暗示自己“不处在婚姻状态”,会无形中削弱了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彼此的情感、对家庭的长期稳定和谐,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讯号。
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
案例一:隐婚、隐孕不构成辞退理由
阿凤于日入职广东省中山市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任财务出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年11月11日,公司以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阿凤辞退。阿凤在被辞退时已怀孕,并于日剖宫产生下一名男孩。阿凤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怀孕、哺乳期间工资及按比例为其补缴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公司则称,阿凤入职时是未婚,其在任职期间或离职过程中,从未将其已结婚或怀孕的事实告知公司。因此,公司无须支付阿凤任何工资和社会保险。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阿凤存在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不管其是否知悉阿凤怀孕情况,均不得与阿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日辞退阿凤的行为无效,公司应当支付阿凤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和按比例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据日《广州日报》)
案例二:隐婚构成“欺诈”,单位辞退不违法
日,年龄达29岁苗女士应聘到苏州某科技公司从事营业兼日语翻译工作,6月25日,苗女士按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已登记结婚的她担心如实填写,公司会解雇自己,于是将自己已婚的事实隐瞒下来。当年10月下旬,苗女士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决定生下来。这期间,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接连向她发出了六份警告处分决定书。不久,公司遂以苗女士隐婚,多次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解雇苗女士。苗女士不服,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
日,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苗女士首先存在虚假陈述工作经历及婚姻状况的情形,其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后,苗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日《工人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来源于: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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