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性影响个人纯粹经济损失间接损失,赔偿率是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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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究
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赔偿范围的大小,也影响着索赔人是否获得合理的赔偿。对于其赔偿标准,我国立法的操作性不强,而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可预见性”、“直接性”、“全面赔偿”等标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与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出了“近因性”原则。在与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对此,我国的立法可以在借鉴并吸收域外立法关于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有益成分的基础上,建立合理近因性的赔偿标准,确立其考虑的因素,明确赔偿标准的证明内容,从而规范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使索赔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Abstract: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pure economic loss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pure economic loss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w hich relates not only to the size of com‐pensation scope ,but also affects whether a claimant gets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claim .As for compensation standard ,Chinese legislation provides some principled provisions ,w hich are short of strong operability ,but the oversea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proposed the concrete standard of“predictability” ,“substantivity” , and“full compensatio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 and International Mari‐ ime Committee proposed the principle of“proximate cause”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study with extraterri‐ ori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t finds that there is still insufficiency in Chinese legislation .Therefore , Chinese legislation should learn from and absorb beneficial components of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pure economic loss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establish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reasona‐le predictability ,and should specify the certificate content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 ,so as to regulate the compensation scope for pure economic loss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and enable claimant to get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大连116024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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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类型化视角下纯粹经济损失之赔付选择--《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类型化视角下纯粹经济损失之赔付选择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系指受害人直接遭受纯粹经济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利受损间接引起,而是因特定事由直接所致。对于这一损害形态,由于其发生频繁,涉及范围广,不确定因素多,如不加以限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诉讼泛滥,造成司法成本的极大浪费,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其赔偿都进行了限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之间交易方式的变革,越来越多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开始涌现,如果对所有被害人都不予以赔偿,显然有失公平正义,还有放纵加害人过错之嫌,因此对纯粹经济损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当有选择性地予以赔偿。由于其表现形态复杂多变,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获赔偿的情形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如何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进行合理赔偿,既不会造成诉讼泛滥等严重后果又能合理保护受害人,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与研究。本文在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围绕着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分析与讨论:
引言部分首先以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三个案例入手,引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并强调了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第一章是纯粹经济损失概述。文章首先分析比较了不同学说对纯粹经济损失含义的界定,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其核心内涵和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类型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比较与辨析。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表现形态复杂多样,文章第二节结合案例对其类型进行了划分,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获得了对其进行评判的一个平台。
第二章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在这一章中,笔者对不予赔付原则的各种考量因素进行了分析与辨析,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纯粹经济损失应当合理赔偿,适度限制,以此才能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第三章对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模式进行了简单的对比与研究,通过分析得出在目前的情况下,德国的加法模式比法国的减法模式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具技术上的优势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第四章是我国民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文章对我国立法、司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分析与梳理,最后对不同类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具体赔偿问题进行了阐述,确定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赔偿的基本思路并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设计。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13【目录】:
Abstract6-10
第一章 纯粹经济损失基本理论研究11-24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概述11-18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11-14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14-16
三、与相关概念的法理辨析16-18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样态18-24
一、反射损失19-20
二、转移损失20-21
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关闭或受损而发生损失21-22
四、因对专业服务或者建议信赖而发生的损失22-23
五、其他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23-24
第二章 纯粹经济损失赔付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24-28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的限制因素24-26
一、避免因滥诉而引发高昂司法成本24-25
二、维护人们日常活动的意志自由25
三、基于法益保护层次的考量25-26
第二节 对限制纯粹经济损失法律政策的反思26-28
一、对“诉讼闸门”理论的反思27
二、对“价值位阶”理论的质疑27-28
第三章 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的典型处理模式及其比较分析28-34
第一节 德国法的处理模式28-30
一、民法典一般条款的概括规定29
二、特别法或特别法条的补充规定29-30
三、“权利”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30
第二节 法国法的处理模式30-31
第三节 两种典型处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1-34
一、立法技术比较分析31-32
二、典型案例比较分析32-33
三、比较结论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3-34
第四章 类型化视角下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选择34-47
第一节 我国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规定34-42
一、《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34-37
二、特别法与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37-41
三、小结41-42
第二节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之赔付选择的类型化42-47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直接获赔的类型43-44
二、法律已规定应当获赔,但需施以适当技术手段控制的类型44-45
三、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应予以赔偿的类型45-47
参考文献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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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纯粹经济损失及其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纯粹经济损失及其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中的概念,除了极少数国家在成文法中明文规定了纯粹经济损失外,其他国家多只是在法学理论上讨论这个问题。纯粹经济损失是经济发展和社会交往日益密切的结果,主要讨论的是侵权法中的经济利益损失,然而它与侵权法上的—般性损害具有本质的区别。研究纯粹经济损失,明确哪些经济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哪些经济利益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对于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和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和特征出发,坚持比较的、法律解释的以及体系化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及其可能构建的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除引言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和特征。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经济利益上的损害,它具有直接性、独立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殊的性质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是一般难以获得赔偿。
第二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法考察。由于国情以及历史的原因,德法英美各国对待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一些立法和法学理论上的差异。德国法主要采取的是区别法益的保护模式将纯粹经济排除在一般侵权赔偿范围之外;法国法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开放性的保护模式,在立法上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概括保护;英美各国在法律实践中主要采取责任排除规则,“原则”不赔,“例外”赔偿。我国实体法上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提法,但是却有许多在内容上可以推断出保护纯粹经济利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涌现出越来越多涉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案件,总的来说,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判断标准。
第三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样态。纯粹经济损失的样态就是纯粹经济损失存在的主要形式。实践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种类各异,形态多样,难以准确的划分种类。为了更好的认识纯粹经济损失的内涵和外延,本文拟将最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表现形式总结了出来。
第四部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制度的价值分析和法律分析。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讲把一般性的纯粹经济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可以更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讲,结合法院在和侵权法行为规范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进而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将达到条件的纯粹经济利益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第五部分,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救济方式。期望通过保险制度以及社会救济制度来消除那些会带来消极后果的损害,以期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利益。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13【目录】:
内容摘要4-6Abstract6-9引言9-10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和特征10-13 (一) 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10-11 (二)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11-13二、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法考察13-23 (一) 德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13-15 (二) 法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15-16 (三) 英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16-17 (四) 美国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17 (五) 我国大陆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纯粹经济损失17-23三、纯粹经济损失样态分析23-31 (一) 合同法与侵权法上竞合的纯粹经济损失23-27 (二) 侵害他人之物对物之所有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27-28 (三) 侵害他人或者他人之物对第三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28-29 (四) 违反专家责任所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29-30 (五) 产品缺陷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30-31 (六) 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31四、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价值分析和法律分析31-43 (一)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价值分析31-35 (二)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法律分析35-43五、不予赔偿时受害人的救济措施43-46 (一) 保险制度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影响44 (二) 纯粹经济损失的其他救济制度44-46致谢46-47参考文献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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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21世纪,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商业活动和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之间所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复杂。关于对某人造成的非人身损害或物的损害,其纯粹经济损失能否构成合同法或者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对象的问题,成为现今侵权行为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欧洲各国对于此问题的研究已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在我国,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审判实务中相关案例的逐渐增多,理论界也开始对这个问题表现出极大地兴趣与关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界对该问题的争议,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了种种矛盾。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规定范围过小,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而无止境、不确定的责任也不利于社会正常发展。作为处于法律边缘类型的损失类型,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来推动侵权行为法诸多基本问题的研究,既有迫切的需要又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中外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得出虽然各国学界和实务界对该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但基本上采用否定式的界定,有其合理性,并且尝试对纯粹经济损失做出定义。接着介绍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以及与一般财产损失的区别所在。第二部分:分析纯粹经济损失发展过程中背后所蕴含的政策考量因素,主要包括“诉讼闸门”的考量、人类各种价值的序列、正常风险理论、保险因素。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法,考察国外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制度。主要分析以法国为代表的开放式体系、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式体系和英美法实用性体系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式,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鉴于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提出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并以严格的条件限制赔偿范围以避免诉讼泛滥和行为人承担过重责任等现象发生。另外笔者也根据国情考虑并结合国外的处理模式,将较常出现的纯粹经济损失分为五种类型,作为类型化处理的典型,并给出自己的处理观点。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5【分类号】:D913【目录】:
中文摘要3-4Abstract4-8绪论8-10第一章 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10-15 第一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10-13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10-12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12-13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与一般财产损失概念的辨析13-15
一、一般财产损失的概念13
二、纯粹经济损失与一般财产损失的联系和区别13-15第二章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理论分析15-21 第一节 “诉讼闸门”理论15-17 第二节 人类各种价值序列理论17-18 第三节 正常风险理论18-19 第四节 保险理论19-21第三章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比较研究21-35 第一节 以法国法为代表的放任式体系21-25
一、法国法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概述21-23
二、法国法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控制23-24
三、法国法的放任式体系的评价24-25 第二节 德国法为代表的保守式体系25-31
一、德国法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概述25-26
二、德国法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实现26-30
三、德国法保守式体系的评价30-31 第三节 英美法实用式体系31-35
一、英美法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概述31-32
二、英美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32-34
三、英美法实用主义体系的评价34-35第四章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展望35-45 第一节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现状35-37
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35-36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36-37
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37 第二节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展望37-45
一、合同法的完善37-39
二、侵权行为规则的保护39-42
三、侵权法上的类型化处理42-45结语45-46参考文献46-48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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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茹;[D];复旦大学;2008年
王晔;[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张雪芹;[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李瑞;[D];大连海事大学;2009年
张小梅;[D];湖南大学;2009年
苏舒;[D];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
伍颖妍;[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周懿训;[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徐韬;[D];江西财经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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