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林权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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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题解答
发表日期:日&&
出处:卢氏县农牧局
作者:任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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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2014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确权办〔201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三、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省辖市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都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经营权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
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 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市、县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应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对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取召开动员会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里主要负责培训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经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 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
&&&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九、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有何要求?
&&&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豫农确权办〔2014〕2号文件要求,2014年,河南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济源市和通许县、永城市、民权县、信阳市平桥区力争2年内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其他县(市)区选择1―3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年内完成试点任务,按照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总体要求,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以二轮承包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其他承包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十一、农户家庭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农户代表人,也可以是作为夫妻双方的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十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十三、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
对于二轮承包期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权利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权利人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
十四、二轮延包不完善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十五、对二轮延包后又调整了土地的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二轮延包以后个别地方按照村规民约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六、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恢复农业用途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七、经过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也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登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十八、对农户开垦的“四荒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开垦的“四荒地”按照规定程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确权,如承包、租赁或者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九、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二十一、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二十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三、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也可根据承包方意愿,不予注销和变更登记,但要在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注明。
二十四、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户因人口增减要求调整承包地怎么办?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3、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二十五、机动地是否在这次确权登记时一并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
二十六、自然灾害损毁的承包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二十七、合并以后的村民小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二轮延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造成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二轮延包时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八、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二十九、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三十、家庭迁往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一、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三十三、确权登记过程中,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口或合户怎么办?
根据“农经发〔2011〕2号”文件,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三十四、对确权登记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于确权登记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手续。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五、如何确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三十六、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三十八、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三十九、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确实无法收回或者丢失损毁的,自行失效。
四十、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确权?
&&&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乡村两级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四十一、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四十二、因山体滑坡、洪水、地震等特殊原因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耕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调整。本次确权中,因灾害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四十三、实测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钩?
&&&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上报面积为依据。待中央有新的政策后,再按照中央政策执行。
四十四、是否可以确权确股而不确地?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到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缺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四十五、同一地块,名称不统一怎么办?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地块“名称”,统一规范运用。
&& 四十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上妇女名字有啥好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妇女的名字,就明确了家庭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即使妇女出嫁、离婚、丧偶也不会失去土地。&&&
四十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 一是法律有保障。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在确权登记中夫妻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或者共有人进行登记。二是破除封建思想。有的妇女认为家里有男人登记就可以了,自己不用登记,如果这样做就不能从源头上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三是妇女要积极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要求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能够保障一辈子都有土地。万一将来家庭出现变故,妇女不至于因没有土地而被扫地出门,无法生活。
四十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哪些阶段、步骤?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6203”工作流程(6个阶段,20个步骤,3榜公示)。第一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包括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培训骨干4个步骤;第二阶段即调查核实阶段包括查清承包底数、查清农户状况、梳理矛盾纠纷3个步骤;第三阶段即组织测绘阶段包括勘测定界、公示确认、信息录入、张榜公示、核实修正5个步骤;第四阶段即资料完善阶段包括农户确认、完善承包合同、上报资料3个步骤;第五阶段为登记颁证阶段包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归类存档4个步骤;第六阶段即检查总结阶段。
四十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四五六”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四相符”、“五到户”和“六个一”。即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五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核查确认表》、《农户承包土地空间位置示意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即“一书、一表、一图、一簿、一证、一系统”“六个一” 。
五十、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坚持哪些原则?
&&& 严格遵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六条原则: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3、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4、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5、坚持分级负责。6、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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