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房价什么地方在拆迁房

荷塘区召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调度会
索引号:-0456
服务对象:居民及港澳侨台胞
公开日期: 16:54:31
发布机构:荷塘区政府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名称:荷塘区召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调度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6月12日,荷塘区召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调度会,听取了当前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了下阶段工作重点。区委书记顾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邬凌云主持会议,区领导何恒仁、胡开元、肖支前、尹念群、刘伟、张赐华、崔家盛、刘国梁、赖晓智、欧阳权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南岳岭、上月塘片区棚改项目推进情况和全区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征收中心、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分别作了汇报;在5月份房屋征收排名靠前和靠后的镇办负责人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在认真听取与会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汇报后,顾峰对上阶段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上阶段全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在指挥调度、工作成效、督办督查、政策把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顾峰指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工作中的难点所在,全区上下要强化举措,抓住重点,积极稳妥,再掀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新高潮,全力打造实力荷塘。
  针对下阶段工作,顾峰强调,要合理安排任务目标。相关牵头部门要仔细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下达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合理安排征收征拆人员。县级领导要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深入项目实地督查指导。各镇办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征拆征收工作;要及时加强政策研究。各领导小组、镇办和征拆征收工作小组要认真落实调度会、碰头会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调度和通报。要继续坚持通报制度,形成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考核与奖惩制度,按照征地拆迁工作考核办法,以考促评,以评促改。
  邬凌云在会上对各部门及各镇办上阶段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点评,并对下阶段全区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他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攻坚克难,上下联动,强化举措,坚守底线,全力冲刺,全面推进荷塘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工作,迅速掀起新一轮建设发展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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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荷塘区人民政府
承办: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Webadmin@
备案序号:湘ICP证060955号
技术支持: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Z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
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
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青苗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7-13。
第二十四条 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被征收
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
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在耕地中埋竖电杆、拉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架设铁塔用地按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业主(用地)单位发出通告,坟主凭村级以上单位证明,经征地部门核实后
予以补偿。逾期未迁的,由业主(用地)单位处理。
上述征收项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4。
其他生产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6。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
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市原郊区所辖的市园艺场辖区土地和城市工作处管辖的社会转城居委会辖区土
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Z的,按本办法执行。
拆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征地转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补偿安Z的,按本办法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矿区安全区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内被拆迁人员安Z情况的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 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15的标准计算,
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奖励,不另行计算其它补偿和补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Z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
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Z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一)拆迁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1.各类房屋层高规定:砖混及砖木结构房屋标准高度为平房3.2米,楼房3米;土木结构平房3.2米,
楼房为2.8米;简易结构房屋2.2-2.6米。房屋层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处理。
2.各类房屋的划等,主要以墙体、梁柱承重、屋面、楼面、天沟、地面等主要结构来确定,凡与结
构内容不同者,按增减因素处理。
3.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连线计算;无柱的挑廊、挑阳台(未封闭),按其投影面积的50%计算;
层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4.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平房以室内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为准;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
楼房以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
5.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已包括房屋拆除、材料运输、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外墙、踏步、水、
电及基础等全部补偿。征购标准已包括房屋基础、主体、室内外上述必要设施等全部补偿。
6.砖混结构的房屋隔热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计算补偿。隔热层高度超过0.5米的,每超过0.1米按隔热层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2.2米,超过2.2
米的按2.2米计算。
(二)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三)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四)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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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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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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