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利息拒还会怎样

如何被拒签?_百度知道
如何被拒签?
向某国申请办理签证被拒绝的情况,叫作拒签。拒签的原因主要是担心申请人有移民意向,或是出国打工。拒签的原因各个国家可能会有稍微的差异,下面以申请英国签证被拒为例:1、家庭资金的历史记录不够:作为担保金提供的存单/存折的存入时间太短,没有之前存款的证明(比如存入这笔钱之前你的资金存在什么地方不能提供有效的银行证明---原来存单的复印件,取出后的利息清单;其他活期存折转出的证明;股市取钱的对帐单;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集资入股单据,取出的凭证);2、留学会给你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主要反映在父母的年收入和所提供的存款之间没有一个合理的关系,比如你提供了超过30万的家庭存款,但是如果父母的年收入总和不能达到仅仅是5,6万以上,签证官认为父母根本没有能力提供这么多的存款,肯定有一部分钱是借来的;或者认为你把钱全部都带去英国,家里以后的生活一定会大受影响;3、学习能力不足:主要反映在学生的英语能力不足。4、在英国打工:虽然英国允许学生在英国每周可以合法打工20小时,但是签证官希望你到达英国之前已经准备好全部的费用,不需要通过打工来解决学费和生活的费用。所以签证官问你是否会勤工俭学,一定不能说会。5、有移民倾向:通过变卖家庭的固定资产比如房产来解决留学资金不足的问题,或者你在签证过程中说了你完成你在英国的学习计划后,会滞留在英国工作。6、不是一个真正的学生:对在英国将要学习的课程没有一个大概的了解。7、使领馆电话调查你的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与你提供的书面材料内容不符,认为你提供了假材料。收入证明中提供的电话一定要在电信局114可以查询得到。8、签证面谈过程中口头叙述的答案与书面的证明写的不一样。很多人说我的材料不是写得很清楚了吗,干吗还要问我? 签证官认为中介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进来并没有什么非议,但是如果因此你就不全面了解家里的材料和在英国学习的情况, 签证官就会怀疑你的学习动机和你材料的真实性。很多提供了一倍以上留学担保金的学生因此很冤枉的被拒签,因为他们居然不知道父母在单位是干什么工作的,对于连父母的生日都不记得的很多人来说,这是很平常的事,出现这种情况的人,确实要反思一下再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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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笔录。希望你不要按照此笑谈去做不如把得到签证的护照丢了。况且如果得到的是团队签证,想办法能促使使馆拒签是一种不尊重主权的行为。,补护照再补签证最快也得一星期。是否给予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求得谅解。最好的办法是告知对方不能前往的真实理由。,该团其他成员在出入境时都会有麻烦,然后去报案。。做的逼真一点,放在包里,不应该是我们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该做的事情,找个商业街诱骗小偷。,再去出入境管理局补办护照,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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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子支取16年前匿名存款遭拒 银行被判支付利息本金|银行|存款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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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支取16年前匿名存款遭拒 银行被判支付利息本金
  实行存款实名制以前,一些人用匿名到银行存款。实名制以后,因为无法证明当时存款所用匿名,取款遭到银行拒绝,存款人被迫与银行打官司讨要存款。然而,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银行在匿名存款人取款时不应设置障碍。
  十六年前存款,取款遭银行拒绝
  今年3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日,北京的韩先生以儿子的乳名“明明”之名,在银行储蓄所存入87633.92元,存期5年,年利率4.5%,储蓄所开具了一张存单作为存款凭证。时隔十五年后的2013年12月,当韩先生到银行取这笔钱时,却遭银行拒绝,原因是“明明”并非韩先生的真实姓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韩先生诉至法院。
  韩先生在庭审时说,当年从银行存钱回来,就将存单放在自家保险柜里,后因保险柜钥匙丢失,一直未能到银行取这笔钱。2013年12月,韩先生找到保险柜钥匙,拿着存单去银行取钱时,银行以取款需实名身份验证为由,拒绝支付。韩先生认为,银行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存款利息。
  银行辩称,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日确实有一笔以“明明”的名义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存款的数额和期限与韩先生所主张的一致。但是,根据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韩先生在办理超过5万元的现金取款业务时,无法提供存单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故无法为其办理取款业务。同时,银行主张本案实际上是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应就存单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
  类似案例,银行被判支付存款
  像韩先生遭遇的情况,媒体报道过不少。
  据《成都日报》报道,日,赖先生将自己多年的积蓄8万元以“六项目”的匿名按活期储蓄存入银行。到了2008年,赖先生急需用钱,他持存折去取款时,银行告诉他必须要经过确权后才能支付,赖先生对此不解。
  所谓确权,就是必须证明“赖先生本人的匿名就是‘六项目’”。想了半天,赖先生提出,可以查当年存款时底单的签名,底单上“六项目”三个字就是他签的。如果银行认为签名不对,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银行来申请鉴定,证明不是赖先生的签名。
  可银行没有答应,赖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活期储蓄8万元本金和存款利息8688元,共计88688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银行向赖先生支付本金和利息。
  日中国法院网报道,郝先生也曾遭遇取款被拒的尴尬。在经过一番诉讼后,他拿回了自己的存款。
  1999年7月,郝先生化名“吴晓国”和“周南”,在同一家银行两次分别办理10万元定期存款。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郝先生于2002年7月将两本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折时,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郝先生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直接用原定期存单上的户名及身份证号码为郝先生办理了两本活期存折手续。后来,当郝先生持存折原件去取款时,因遗忘存折密码,银行以郝先生未能提供密码,且姓名与存折户名不符为由拒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先生在银行执行国家规定的存款实名制度前使用化名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手续,其行为并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存款实名制实施后,郝先生在办理定期存单转活期存折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按规定要求郝先生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为其更名,而是仍沿用定期存单上的个人信息为郝先生办理转折手续。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应按照存折数额向郝先生支付本金及利息。
  银行要求储户对存单确权没道理
  与赖先生和郝先生两起案件一样,在韩先生的案件中,银行同样主张确认权之诉,一旦法院认可银行的主张,韩先生则要承担证明“明明”那笔存款当年是他存进银行的举证责任。
  赖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银行要求赖先生确权后支付是没有道理的。存款实名制度是2000年4月以后才实行的,之前,公民有权用匿名进行存款并凭存折支取。《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从本条前半句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匿名存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的做法不合理。
  “存单在储户手上,到底需不需要确权?”对记者的问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沈鹏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单的存在表明存款人享有合同权利。存款人在要求提取存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存款人确认权利,实际上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存款人持有银行的存单原件,虽然表面上姓名不符,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储蓄合同成立的真实性时,银行也应承担付款责任。
  沈鹏还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这一现象作出解读,匿名存款的存单由存单持有人占有,银行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单是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也应推定存单持有人对存单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和有权占有。
  实名制以前存款实名制以后取款,银行究竟是否可以拒绝存款人的取款请求?对于这一情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10条后半句规定得很明确:“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韩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依照该规定,储户凭存单支取之前的存款应该不存在任何障碍。但从实际情况看,匿名存款人取款并没有这么简单。
  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初衷在于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能预防或减少他人盗用、冒领存款情况出现,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一位储户就表示,存款实名制前后所造成的取款障碍问题应及时解决,银行应当减少取款手续,让储户存得轻松,取得愉快。
  起诉是拿回匿名存款的唯一途径?
  虽然赖先生与郝先生通过起诉最终拿回了存款,但也颇费周折。对储户来说,只有起诉这一条路可走吗?
  韩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韩先生存款时银行并没有要求查验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或核对,在取款时却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这显然不合情理。现在,韩先生持有银行存单就应当认为是合法持有,而不应该怀疑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银行应当根据存单向韩先生支付存款,若质疑其合法性,在取款时可以对韩先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万一日后有问题,银行也可以通过取款时予以登记的身份信息进行自我救济。从这一角度而言,银行的服务理念亟须改变。
  代理律师还指出,银行所主张的个人办理5万元以上的取款业务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是2007年才施行的,在韩先生存款时法律并没有要求存款必须实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韩先生支取自己当年的匿名存款不应该受到上述条款的限制。
  银行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表示,类似韩先生的情况,银行之前也遇到过,但与韩先生的区别是,其他人要求支取的金额没有超过5万元,而且支取存单时有密码。韩先生要求支取5万元以上的存款,而他持有的存单又没有设置密码,银行仅仅凭存单无法确认其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韩先生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银行不能贸然为其办理取款业务。对于以“明明”的名义存入的这笔定期存款的处理,银行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
  诉讼是拿回匿名存款的唯一途径吗?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能否取回匿名存款的关键在于数额。而韩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银行的做法当然有其初衷,但是用之后颁布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行为人之前的行为,银行的做法难以自圆其说。
  专家:确权诉讼不是唯一途径
  这一案件反映了储蓄合同在认识与理解上的相对复杂性。就储蓄合同而言,在我国合同法公布之前,合同法草案曾将储蓄合同列入合同法分则,但因当时分歧很大、争议颇多,最后定稿的时候将其删掉。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储蓄合同的特殊性。
  能否取回匿名存款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出现了变化对储蓄合同效力的影响;二是履行储蓄合同出现争议的条款适用及其解释;三是储蓄合同产生争议的纠纷处理。由于对这三个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与理解,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做法。
  就匿名存款合同而言,它是基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签订,即使与现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不相符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不影响其储蓄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储蓄合同的内容对储户与银行仍具有约束力。当原储蓄合同的某些条款和现在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则存在银行是按照“确认存单真实性的情况下应该支付存款”还是“自然人客户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应当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等”支付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对此情况,一般可按照现行法律执行。因为银行履行支付存款义务遵循的是现行的操作规程,不仅要对取款人提交的存取款凭据,如存单、存折或银行卡等的真伪进行实质审查,而且还应当审核取款人的合法身份。这样做更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善意管理人注意义务以及履行审查职责。
  在储蓄合同履行时,对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审查是案件的关键。何为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其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必须与存单的名字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时,提供何种证据才能支付存款?是否是法院诉讼的“确认之诉”裁判是唯一证明的依据?
  我认为,对匿名存款的支取不应简单以5万元作为是否采取法院诉讼的“确认之诉”作为证明的唯一标准,对于支取方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匿名存款人的,如当时在银行预留的印迹或者现有单位或者派出所证明曾经使用存单上的名字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是匿名存款时,应当予以支付;对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或者相关证据不足证明,且银行与支取方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法院予以裁判。因为支取方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纠纷,存在纠纷就需要法院来解决,法院解决的是纠纷。基于此,只能说诉讼是解决匿名存款纠纷的途径,而非银行支付的唯一途径。如果银行认为“确认之诉”是其支付存款的唯一途径,则属于认识与理解上的错误,混淆了储蓄合同的履行与纠纷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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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朋友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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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信用卡是高利贷中的高利贷
发帖只有一个“ l&&” 是用水果机safari发帖的系统bug&&不是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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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免息期,那利息杠杠的,一天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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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别这样,抗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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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貌似高太多了吧,怎么算的,我算出是不到14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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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算下,要这么多的: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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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没有仔细看过领用合约和收费标准么...不管在哪里,信用卡要是收利息的话,其年化利率也就比高利贷低一点儿
&CA&StarAlliance Silver
&CMB& 115K AE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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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都是有标准的&&自己没事多关注一下就好了& &不要让大妈多赚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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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算下,要这么多的:00*56
额,我是以30天算的,不算不知道利息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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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的利息这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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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五每天 从刷卡那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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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是万分之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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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最低还要收利息的啊?
多亏我一直是全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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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它算错了,否则你就该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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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息,一万块从免息期后的第一天是按本金一万块计算,第二天就是按一万零五块计算,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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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免息期就从记账日开始高利贷了
工(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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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M+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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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信用卡是高利贷中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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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卡客服20年利息太高 银行拒绝兑现
00:00:00&&来源:北京晨报
[提要]&&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面对储户推出了“生活基金”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可高息保值。骆先生和胡女士展示了1989年农行青县支行向广大储户发出的宣传单以及利息表。1月10日10时许,记者联系了农行青县支行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银行方面也愿意维护储户的利益,但央行的规定摆在那儿,谁也不敢违反。
储户:存2000元变9万 银行:不符合央行规定
  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面对储户推出了“生活基金”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可高息保值。“我当时存了2000元,银行说20年到期后能变成9万多元。”河北青县储户骆先生说。然而,当2009年这笔钱到期后,银行方面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
骆先生和胡女士展示了1989年农行青县支行向广大储户发出的宣传单以及利息表。
  储户:利息高银行不认账  骆先生说,当时自己正好做生意,手里有些积蓄,而他的儿子又小,便想给孩子存一笔钱,等20年后取出来正好可以给孩子做大学学费。于是,骆先生一次存入了2000元钱,并选择了最长的存期20年。“银行给了我一张《“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按照上面的计算方式,我这2000元20年到期后,应得9万余元。”骆先生说,但是等到2009年9月这笔钱到期,他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此款不予兑现,理由是这张存款单的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一是利息太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二是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没有20年。“我白纸黑字的存单上扣着农行的公章,不符合规定为什么这么多年不通知我把钱取出来,现在到期了又不兑现,这不是霸王条款吗?”骆先生气愤地说。  无独有偶,青县储户胡女士也有相同的遭遇。1989年9月,胡女士的父亲也为她办理了该项业务,存入了600元,存期也是20年,按照银行当时给出的一览表,这笔钱到期后本息应为2万余元。“那时600元可是父亲一年半的工资啊,我家再困难父亲也没动这笔钱,就想着等我长大了再拿出来,没想到现在银行竟然不认账了。”胡女士说。  农行:央行规定不能违反  骆先生和胡女士曾就此事找到农行青县支行交涉,银行对1989年开展的“生活基金”储蓄业务一事予以认可,也表示央行出台的规定是他们存款之后的事,但坚持表示不能违反央行的规定,只能将20年存期分成四个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转存的方式计算本息。“最后算出来,给骆先生9000多元,给我2000多元,只相当于当初约定的十分之一。”胡女士说,当年的600元是父亲一年半的工资,20年后这2000元只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这笔钱存的不但不保值,还严重缩了水。  1月10日10时许,记者联系了农行青县支行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银行方面也愿意维护储户的利益,但央行的规定摆在那儿,谁也不敢违反。“银行不是没有钱,也愿意把钱给储户,但是上级有文件,如果上面来查,我们没法交代。”  律师:银行没有理由赖账  胡女士说,为了讨要说法,她和骆先生将农行青县支行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要求农行方面履行存款合同义务。“法院虽认定我们和农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却不支持我们,最后判农行支付我们2000多元和9000多元。”胡女士说,日前他们已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皮德智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规定,是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而且规定只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有效,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所以,农行青县支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皮德智律师说。  据《燕赵都市报》
来源:北京晨报问:企业从国有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取得的是银行的利息收费通知单,盖有银行的章,一般税务就认可。而其他非国有银行,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那么企业从这类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凭企业的收息通知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呢?有相关政策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字〔号)第一条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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