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期期限是什么?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两年不可抗辩期应进行限缩解释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12日,原告刘某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介绍,为自已投保了《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主险,保额8万元,并附加《智胜重疾》,保额8万元。2015年1月,原告被确诊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并申请理赔。另经查,2008年1月4日到1月14日,原告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并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上呼吸道感染。2015年1月19平安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书》,解约拒付保险金。原告不服保险的决定并起诉,要求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1419.09元。
&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该条文分析,“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是指保险人不得解除保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对该条文断章取义。
实务要点: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诊为某种疾病,即使保险合同超过两年,投保人或受益人以该疾病为由进行保险理赔,法院不可机械适用保险法第16款第三款的规定,
而从保险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对此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即两年不可抗辩期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不适用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是对未来不确定发生的保险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是对不确定风险的补偿机制。如果在投保前已经确定发生的事故,且投保人已明知该事故发生,显然不属于保险可保的风险范围,对这种风险进行保险理赔,违反了保险原理。同时,如果对这种情况进行赔付,也是变相鼓励骗保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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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日,李某为其父亲李某某投保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3万元)。日至5月3日,被保险人李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肺腺癌脑转移”。日(合同成立已满两年),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日至8月24日(8月25日投保),被保险人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肺腺癌”;后续,被保险人在该医院内连续因“右肺腺癌”住院9次,但均未申请理赔。日,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付的理赔决定。日,被保险人李某某以超过两年抗辩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给付3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行撤诉。
被保险人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争论点集中在两年后申请理赔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在合同签订以前发生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隐瞒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而投保人认为投保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期内保险事故的给付责任。此案中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日,已经超过两年,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通过对本案例的梳理,我们再仔细阅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该条条文分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是指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保险人仅对两年后“新发事故”赔付。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支付保险金,并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是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未说明“右肺腺癌脑转移”的真实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之后诊断为“右肺腺癌”先后住院也未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有保险欺诈的嫌疑。运用不可抗辩条款进行索赔,不能得到支持。
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履行认真核保的责任,可能诱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投保期间保险公司一直收取保费,对于被保险人也是一种经济支出。
因此,综合两方面的考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于“两年可不抗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对于两年内出险但两年后才申请理赔的情形,保险合同能否解除,保险人是否应赔付意见并不统一。
另一方面,社会上一些人员在沟通、交流时传授一种“理赔技巧”,即利用“两年不可抗辩”规则获得不当赔付,主张所谓:“投保时不告知,只要两年内坚持不理赔,挺过两年都可以得到赔付”。对此行为,从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及其他省审判指导意见来看,都不应得到支持。
1.投保后两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两年后才申请理赔的,保险人可以拒付解约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期间之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两年后申请理赔,存在解除保险合同事由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解除保险合同时已超过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可以拒付解约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已经发生或者确定不发生的,保险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均不知道的除外。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请求保险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事故已经发生的除外。
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作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隐瞒的保险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或者,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作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项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此案的审理结果可以看出,保险案件的审理一定是有法可依,有证可循,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广大消费者也要尽量了解清楚,以免造成自身的损失。我到底告知还是不告知?新保险法规定只要过二年保险公司必须理赔吗?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昨天有个新华人寿业务员给我推荐保险,我告诉她我在2年前因为子宫肌瘤住过院,但是没有做手术。住院同时还检查出胆结石和轻度脂肪肝。当然现在结石已经没有了,脂肪肝也没有了。我吃药去掉结石和锻炼消除脂肪肝。
我在今年3月参加单位组织体检,体检查出血糖空腹6.3,餐后血糖是9.体检还查出肾结石很小和颈椎病和鼻炎和轻度骨质疏松。我说我是否要告知这些情况,新华业务员说不用告知,你也没有做手术,之前结石和脂肪肝已经好了,现在血糖虽然高点,但是也没有确诊,颈椎病也不算是大病,肾结石你在去吃药跟上次胆结石一样可以消去。告知了反而要除外责任和加费,不告知新保险法规定过二年,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我到底告知还是不告知?新保险法规定只要过二年保险公司必须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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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高兴为您服务!建议您务必如实告知,投保申请中健康告知有明确一项:泌尿系统结石。保险法中的规定如下:第二章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赞同!都是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误读,建议一定要如实告知!具体可以详细解读新保险法,看看下面的几种注释!
最近已经出现多起没有如实告知而未予理赔的案例!希望能够买一份踏实的没有任何瑕疵的真正能够放心的保单!
一定要如实告知,否则一旦有事故,会存在争议,对自己对公司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告知后,公司可能会体检,体检合格,顺利承保,皆大欢喜;如果有些指标不达标,公司会加费承保或责任免除,做份安全详实的保单多畅快!
不要报侥幸心理,保险公司两年内有权解除合同,沒收保费。(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还是如实告之吧,买保险,就是买放心,万一以后有纠纷,得不偿失。
肯定是告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您好!建议您如实告知,不要存侥幸心理。现在办理麻烦一点,体检过关或者加费承保对您都是好事情。以后如发生风险了理赔会顺利很多。办保险办的就是一份保障,一份安心!祝幸福安康!
都是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误读,建议一定要如实告知!这个代理人的法律知识淡薄,理解条款很有瑕疵!具体可以详细解读新保险法,看看下面的几种注释!
最近已经出现多起没有如实告知而未予理赔的案例!希望能够买一份踏实的没有任何瑕疵的真正能够放心的保单!
你好。建议你一定要如实告知,买保险就是要得到一份安心,一份保障。
你好,看了你的述说建议你做告知,毕竟是有住院记录和病史的,虽然保险法里有二年后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的条款,但是1、你买保险也是防止万一有什么可以由保险承担,你能保证二年内不会生病住院吗?
2、你的脂肪肝,血糖,都是保险公司在核保里能否承保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不告知就是属于骗保,对于骗保保险公司可以无条件的解约不退费,是不在保险法中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将无条件赔付的条款之中的。
到时候如果业务员不做了,或者不承认你有告知,所有的责任和损失都将由客户您自己承担,买保险就是买平安,如果买了个风险还不如不买
&&&&& 简单来说,如实告知是为您自己好,不为将来的理赔纠纷落下伏笔。
&&&&&&不如实告知是为业务员好,不用体检,承保容易,您觉得应该怎么选择?&&&&
您好。感谢您来到葵花网。这里有各大保险公司优秀的服务人员
保险在社会上,被很多人误解。有很多是发生在不良业务人员的误导客户造成的。
其实,您现在的情况已经是,很明确的不适合投保健康类的险种。
如果业务员为自己的工作,来为您出计划,也是在非常不专业的。最后,又会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利益,和公司的声誉。他在这个行业也是巍巍可及的。
如果,保险不能为社会带来和谐,这个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最后,您愿意保险能帮到您,我愿意为您提供些建议,希望得到您的回信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建议你如实告知,不要有侥幸心理,就是加费投保,也比出险,不保强。
你好,想买保险的时候也许身体出现了意外,保险公司最终要的是健康体,身体好的人可以买,身体出现问题,业务员隐瞒的话,保险公司会拒赔的,这样看来,是业务员害了你,如果想投保的话,如实告知,看公司具体怎么承保,希望能帮到你,祝你身体健康!
一定要告知!第一您有轻微的血糖偏高,同时有子宫肌瘤,其他我们不说,但是这两个疾病会有的演变的可能,若医生询问您的病史的时候难道您不告诉医生吗?在理赔的时候会看病史的,那么您就隐瞒了病史,同时您有告知业务员,她就应该如实填写
你好:如实告知,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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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对保险公司接管期限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接管保险公司时,应当确定接管期限。接管期限应当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时间相适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接管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经过接管仍然不能恢复正常经营,又有必要继续采取接管措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是,保险公司接管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接管组织不可能长期取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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