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局工伤赔偿偿后社保怎么交

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保,工伤职工如何申请赔偿?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本文涉及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见义勇为受伤,属不属于工伤?二是用人单位未参加,后来又补缴的,基金是否能用于支付工伤待遇?针对这两大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让我们来听听专家是如何说法的。
  李娟表示,根据《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那么,如何理解&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呢?也就是说,见义勇为受伤属不属于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李娟以此案为例解释说,李屹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进一步的伤害而上前制止,虽然与典型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有区别,但其维护的不仅仅是叶某个人的利益,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因此,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律通过工伤补偿的方式来肯定这种行为,能降低做好事的风险和成本,推动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上发扬光大。同时,也能克服传统侵权行为无法获得救济的缺陷,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李娟说。
  但是,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兑现,在现实中还面临一些困境,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上社保,并拒绝赔偿。李娟认为,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参加,否则,除了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并拒绝赔偿,职工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相当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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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两单位都没交社保工伤赔偿谁承担发布时间: 15:23 星期一来源:法制网  姚某是市区某安保公司的员工。2010年,派遣公司和姚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姚某被公司派遣至市区某银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
  2011年,姚某在银行工作了一年,一日在上班时摔倒受伤,左脚骨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愈后,姚某向公司辞职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据此,姚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一直没有解决,最终案件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派遣单位和银行约定姚某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并未为姚某办理保险,姚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因此其损失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承担。银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姚某的工作实际由银行安排,他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据此判定派遣单位赔偿姚某各类费用16万余元,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并没有详细规定由谁承担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实践中,关键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一旦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保,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责任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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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工伤发生后,单位补缴社保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杨某于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同月16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于11月份为其补缴社保。12月19日杨某回归工作岗位。日,杨某离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日)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该条款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及时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正发挥着积极的法律调整功能,使得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能够通过积极补缴的方式来解决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这样用人单位就不至于害怕无力承担而逃避责任,最终受伤职工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维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本身并没有对“新发生的费用”作进一步的解释,实践中,对于“新发生的费用”很有争议,各地对其也没有进一步明文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补缴费用后新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及时或因其他原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即时为其补缴社保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离职时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未及时或因其他原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即时为其补缴社保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转载:深圳劳动工伤及合同纠纷律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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