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购房合同去法院申请保全财产多久能下来判决后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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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什么时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河南-焦作&11-10 10:00&&悬赏 0&&发布者:156391…… & 回答:(12)
别人欠我十万块钱,可是一直不还,有欠条。前几天已经去法院起诉了,我想直接申请财产保全,可法院说必须先起诉!我想问一下,什么时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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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
回复时间:
在起诉的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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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诉前诉中都可以的。
[河南-郑州]
266300积分
回复时间:
原则上是起诉前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起诉后也可以的,只要案件立上去,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广东-广州]
1041929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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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诉前申请的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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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你好,诉前诉中都可以申请。
[宁夏-银川]
回复时间:
你好,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诉前诉中都可以
[山东-莱芜]
回复时间:
起诉的同时,就可以把保全申请交给立案庭,至于是否有立案庭还是由审判庭负责保全,各地不一。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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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就可以申请保全,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河南-信阳]
回复时间:
财产保全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法院也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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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51529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被执行人_凤凰资讯
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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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原标题:判决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日颁布并生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越秀区法院邵巧玲法官作出如下提醒:第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第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第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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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财产保全查封的房屋又被判决过户怎样处理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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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90524
实务中出现的的问题:甲起诉乙欠款,申请法院将乙的住房一套查封(财产保全)。乙在甲起诉前与丙签订卖房协议,将上述住房顶账给丙,并将房产证、结婚证原件交给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甲诉乙的案件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将进行变现。丙诉乙的案件也已审结,法院判决乙协助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判决也已生效。现甲与丙发生争执。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保全时房产未过户,该房产仍是乙的财产,法院可以变现该房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由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房产不能变现,应当由法院强制乙办理过户手续。
[第1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6364
会员编号: 6718
如果是同一法院的判决,应该由这家法院去解决这两个判决的执行问题。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应该按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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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2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862
会员编号: 1448
乙转让房屋给丙在先,甲对丙取得的房屋财产保全在后,但甲诉乙的债务诉讼先决,房屋归丙所有的确权判决(法院判决乙协助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是无法执行的判决)在甲申请执行之后,因此丙如果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中止执行的,那法院就执行已保全的财产了。丙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裁定中止执行(法院弄那么个不伦不类的判决,这够执行庭喝一壶的),但丙不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不得解除,丙也不得对该财产保全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书面执行异议,因为那是财产保全,不是法院的执行。甲不解除财产保全,造成丙损失的,由甲的担保赔偿,甲因此丧失担保的,财产保全即时解除,但甲在担保丧失前补足担保的,财产保全继续有效。乙是最终责任人。至于丙办不办过户,要求不要求乙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愿不愿以该房对乙向甲担保债务履行,那都是丙自己事情了。
[第3楼] &&
组: 论坛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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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357290
如债务人再无其他财产,甲与丙应当按债权的比例分配该房屋的价款。两法院间可以协调或当事人申请两法院共同上级法院执行局处理。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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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16
会员编号: 277325
丙乙的案件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或者行使释明权,变更诉讼请求,改为解除合同、、、。理由: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丙诉甲案件诉讼请求为法律上不能履行。由于买卖查封起诉判决顺序不明,理论分析暂不考虑对本案的判决结果。
[第5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6364
会员编号: 6718
QUOTE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财产保全行为不符合这个规定,应该解封。
--------------------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6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5871
会员编号: 33436
QUOTE (山里人 @
10:38 ) 如果是同一法院的判决,应该由这家法院去解决这两个判决的执行问题。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应该按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执行。
无论是不是一家法院的判决书,都应该暂缓执行,然后提起再审,最好就是两案合并审理
[第7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862
会员编号: 1448
QUOTE (山里人 @
15:15 ) QUOTE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财产保全行为不符合这个规定,应该解封。
这规定的是执行,也就是真正的法院执行,而不是财产保全这种“假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只有被申请人交保才能解除保全。因为保全错了的话是申请人负责赔偿,跟法院没关系(《民事诉讼法》第96条)。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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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91988
甲案查封在先,当然由甲案执行的法院变现查封财产,至于丙案无法执行,应责令乙对甲案提供反担保,不提供反担保的,合同无法履行,则乙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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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不能查封该房屋,因为在甲起诉之前卖掉房屋时对自己无权的处分。而且没有恶意低价买卖的情形。如果允许查封,那么善意第三人丙就会受到损失。可以执行买卖房屋所得的房款么。
[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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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29912
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子。两个判决的标的都是债权,第二个以物抵债的判决实质上就是债权(参见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实务讲座一书),第二案参与分配吧。
--------------------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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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56
会员编号: 356377
1.审理第二个案件的法院不知是否知道被查封的事实?按照常理应当知道。则标的物被查封,法院判决过户违反法律规定,故第二个判决错误。2.本案第二个案件要么不应当产生,如果立案应中止审理。最好是丙以第三人参加到第一个案件中,一并审理,避免矛盾。3.虽然乙与丙是以房抵债,但未过户,依然是债权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将房屋变卖,甲、丙按照债权比例分享。
[第12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13
会员编号: 190524
审判实践的确是精彩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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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是起诉前采取的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第二,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方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人需要注意;
第四,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用的是必须。
第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七,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八,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仅限于&情况紧急&的情况,申请人还必须要提供担保,并且还得需要法院审判,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都不愿意做诉前保前,在实践中有一种折衷的做法:债权人不做诉前保全,但起诉立案时,会跟立案法官沟通,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要求法院在立案后先不要将起诉状及副本送达被告,在确定承办法官后先将保全给做了再向被告送达。这里的保全就属于诉讼中保全了,不是诉前保前了,很多法院都接受这种折衷的做法,各位可以试一试。转载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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