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入境黄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如何判决

一中国男子因涉嫌黄金走私在日本被判30个月的有期徒刑一中国男子因涉嫌黄金走私在日本被判30个月的有期徒刑四海巡者百家号据《南华早报》3月26日报道称,去年日本查获疑似来自中国的大规模黄金走私案的8名嫌犯被法院定罪,其中一名中国男子被判30个月有期徒刑,并罚款1.4万美元。图为《南华早报》报道截图黄金走私案案情回顾日,8名日本男子和一名中国男子因涉嫌通过小型船只走私206公斤的金砖在日本佐贺县唐津市的港口被捕。被捕的8人包括小型船只的船长齐藤靖昭(50岁)以及另外3名20到60多岁的日本男子、3名中国男子。据日本第七管区海上保安本部介绍,8人于5月31日下午3时左右使用齐藤靖昭的小型船只“第三十六旭丸”,在佐贺县唐津市的名护屋渔港卸下约206千克金条,违反了日本《关税法》。本次被扣押的金砖长11厘米,宽5厘米,厚0.9厘米,每块重约1公斤,总共为206块。如果确定全部为纯金制造,将创出日本国内单次扣押黄金数量的新高,本批金砖的价值约1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127.3万元)。图源日经中文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据了解,这批货物可能是利用其它船只从中国运出,然后在海上进行了交接。因为向日本运入黄金时必须支付消费税,所以销售时要在售价中加入这部分税金。因此,有人通过走私来逃税,赚取消费税部分的利润。8名嫌犯被定罪3月26日,日本佐贺县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其中一名中国男子,43岁的林亚山(Lin Yashan,音译)被判30个月有期徒刑,可缓期五年执行,并罚款1.4万美元。其中一名日本嫌犯,67岁的武甫山崎(Takesuke Yamazaki)被认为是日本方的老大,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罚款150万日元(约为9万人民币)。据首席法官Hiroyuki Yoshii表示,中国男子林亚山参与了此次黄金走私案的关键部分,即工从中国输出黄金据报道,辩方律师正准备对法院该裁决提出上诉。近年日本黄金走私案频发,逐渐成为“黄金走私天堂”2015年7月到2016年6月,日本查处了294起黄金走私案件,总价值超人民币3500万元。2017年6月,日本警方抓获了5名年龄在五十岁到六十岁之间的嫌疑人,她们涉嫌从韩国的航班上把近70磅的黄金藏在身上,价值超过120万美元。图源《南华早报》,版权属原作者所有2017年11月,日本那霸海上保安部以涉嫌利用大型游轮,从香港向那霸走私约27公斤金块(价值约合人民币724万元),违反《关税法》等为由,逮捕了4名中国籍男女。日,日本财务省公布日本海关2017年打击黄金走私成果,统计显示,2017年日本海关共破获1347件黄金走私案、收缴黄金6236公斤,同比分别增加66%和120%,两者皆创历史新高。欢迎关注四海巡者微信平台:sihaixunzhe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四海巡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四海巡者,护你看世界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受蒙骗将“毒品”当成“普通货物”走私&&指控走私毒品罪名能否成立_罗天亮刑辩律师_新浪博客
受蒙骗将“毒品”当成“普通货物”走私&&指控走私毒品罪名能否成立
犯罪构成体系理论有四要件、三阶层和二阶层之说,但是无论哪种体系,构成犯罪都必须主客观相一致。否则,要么是主观归罪,要么是客观归罪,打击犯罪不是偏左就是偏右。
小编最近担任某外籍女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本案中两位被告人受蒙骗将“毒品海洛因”当成“黄金粉”走私入境被抓捕,被以走私毒品罪指控。该案一审庭审结束,尚未作出判决。此案中涉及到“主客观相一致”之争,特发此文,抛砖引玉。
两位外籍女性旅客结伴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抽查,发现两人在衣物内藏匿有用透明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物品,经检验为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774克和574.7克,合计净重1348.7克。这是新闻报道的情况,此案被各大媒体报道成“罗湖海关近五年来查获的最大海洛因毒品案件”。
但实际情况是,疑似毒品海洛因是从两位女性旅客的内裤与胸罩中搜出,并且颜色呈“土黄色”。
小编是本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案从客观层面分析,两人的行为完成符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情形,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纪要)第十条中规定的“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情形。如果不考虑主观意识,判决两位被告人构成走私毒品罪毫无悬念。并且,根据《刑法》347条规定,走私海洛因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死刑也是合法的。
但是,根据本案证据所形成的法律事实是:两位被告人都以为自己携带的是“黄金粉”而不是疑似毒品海洛因,并且都是受雇帮助他人携带“黄金粉”入境。而且该疑似毒品海洛因的颜色是土黄色,与黄金的颜色相似。雇主说是“黄金粉”,对于一位没有吸毒史的人、没有见过毒品的人来说,形成错误的认识完全正常。
两位被告人承认携带“黄金粉”可能是违法的,所以在经过海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但是,这不是本案的争点,本案唯一的争点在于:两位被告人在逃避海关监管时,是否对自己所携带的毒品“明知”?换句话说,两名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携带的物品是毒品而故意逃避海关的监管?
结合本案从主观上分析,两位被告人主观上有走私的故意,这一点基本上可以确定,但是,是不是就构成走私毒品罪呢?
控方指控两位被告人构成走私毒品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7月8日共同出台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02年意见》)第六条,该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并且,控方还列举两位被告人之前的一些没有确凿证据的走私行为来证明两位被告人符合概括故意的理论。
乍一看,貌似很有道理,也符合控方提出的概括故意理论。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该意见规定的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二节“走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本案走私毒品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七节的罪名,并且两个类罪名之间没有任何的竞合内容。
可能很多律师在这里有一个误区,包括小编之前也一样:总感觉“走私毒品罪”属于“走私罪”中的一个罪名。其实仔细分析就可明白,走私罪侵犯的法益(或者说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走私毒品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两法益之间是并行关系,没有竞合的内容。控方依据《02年意见》指控两被告人构成走私毒品罪,显然是进入这个误区内了。
因此,不能适用《02年意见》。应该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07年12月18日,共同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以下很简称:《07年意见》)。
《07年意见》中,在“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这一节中明确的规定,走私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毒品的行为,而不是概括的知道。结合本案来看,两位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该意见中规定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以及《大连会议经纪要》第十条中规定的“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情形。针对此种行为,行为人被抓捕后,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对于本案来说,两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可能的情况下,在口供中对自己受骗把疑似毒品的粉末当成“黄金粉”携带入境这一事实的辩解高度一致,再结合其他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两位被告人因受骗,错误地将疑似毒品的粉末当成“黄金粉”而携带入境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两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可能性就被推翻了。
走私毒品罪是故意型犯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明知”应理解为明确的知道。也就是说,只有两位被告人明确知道自己所携带的系毒品而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入境,才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但是,本案两位被告人对自己携带疑似毒品的行为属于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无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都是构成走私毒品犯罪的阻却事由。
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两位被告人不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
但是,是否构成其他罪名呢?根据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两位被告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呢?这又是一个很深的主题,小编也正在研究这方面的理论,尚未成熟,此文也就不再深入了。况且,我们是辩护人,对于指控任务就交给检察官们吧。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16,225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走私黄金属于什么罪
你好,我的好朋友家里有一个年轻的保姆李娜,可是在不久前,被海外监管的人抓住了,并且和我的好朋友说他家的小保姆李娜走私黄金,可是我的好朋友根本就不知道走私黄金属于什么罪,所以他当时没有说什么,可是事后去让我问一问,走私黄金属于什么罪?
公众采纳地区:上海-崇明县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3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你好: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14:10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1 人您好!走私柴油涉嫌走私罪。根据《刑法》第153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3.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参与单位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不予认定自首。[问题3]集团(总)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擅自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为集团(总)公司或者本部门谋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确定犯罪主体?答:依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集团(总)公司内部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亦归部门所有的,应当以该部门作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对于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团(总)公司所有的,应当区别如下情形,分别认定:1.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事前经集团(总)公司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团(总)公司所有的,应当认定为集团(总)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而非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个人犯罪。2.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擅自以集团(总)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行为,集团(总)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后亦未予追认甚至明确表示反对的,因部门或个人的行为不能体现集团(总)公司的意志,依照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即使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团(总)公司,也不应认定集团(总)公司为走私犯罪的主体,而应当认定具体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相关分公司、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或者个人为犯罪主体,违法所得归单位视为该内设部门或个人对违法所得的处置。在量刑时,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问题4]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时,如何适用法律?答:单位与个人相勾结,共同走私的,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单位犯罪的起刑点高、法定刑相对较轻,对此,应依照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具体情况及单位与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区别如下情形,分别认定:1.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如果单位起主要作用,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个人起主要作用或者个人与单位作用相当,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2.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的,以主要实行犯的定罪处罚标准为基点,区分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单位为主实行走私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定罪量刑均应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保证主从犯在处刑上的相互协调性。(2)个人为主实行走私犯罪,单位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由于犯罪单位无法适用个人犯罪所对应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且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会加重犯罪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刑罚,故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对应的法定刑。(3)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共同实施走私行为并按比例分成,难以区分主次作用的,应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相应的法定刑。由于走私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各自对应的法定刑相差悬殊,有必要适当注意犯罪单位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作为共犯的个人在量刑上的平衡,对作为共犯的个人适度从轻处罚。[问题5]如何认定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答:依照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问题6]对于走私犯罪中的货物或物品,是判决“予以追缴”还是“予以没收”?答: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货物或物品应当归属于“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而不是违法所得。亦即“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通常包括犯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对象,比如非法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等(违禁品除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对于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判决“予以没收”,而非“予以追缴”。《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05.01.01发布)第二十四条[罚金刑的适用] 在依法判处罚金刑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处倍比或限额罚金时,一般应以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判处罚金的基数,并以一至五倍为限度;个人没有从中获利或者数额难以查清的(个人犯罪的场合亦同),可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2)在对犯罪单位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经营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犯罪数额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侵犯著作权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3)在对犯罪个人依法判处无限额罚金时,如果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如果仅有非法生产、销售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犯罪数额,没有违法所得数额的,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如盗窃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对于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采用相加原则实行并罚,执行总和数额;如果被分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谢谢阅读! 09:33
无锡推荐律师私带黄金2900克出境 上海首判走私贵重金属案
法庭审判现场。陈永良 摄
 &&&&  1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被告人陈某走私黄金2900克,被判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据悉,该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1979年出生于中国台湾,澳大利亚联邦国籍,大学文化,任国内某商业管理公司副总。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情节较轻,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那些黄金,是我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当时奶奶生病,我急着回台湾,因为不清楚国内法律规定,以为这些是自己的东西,就没有申报”,当被问及为何携带黄金出境时,陈某这样答道。
  “不过,我并没有故意隐藏夹带,被检查出来后也主动承认这是黄金,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我现在感到很后悔,也很抱歉,我愿意承担法律带来的任何后果。”
  陈某的辩护人也认为,陈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不大,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周利航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3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与代表们一起审议时表示,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nbsp走私入境黄金法院如何判决-
相关资料介绍与图文
你现在的位置:& 》关于的详细解说
走私入境黄金法院如何判决
涉嫌走私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走私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
关于刑事案件的开庭的信息,无法准确获悉。当事人应该关注法院的公告,因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公开审理的范...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果法庭认为你们夫妻感情破裂,则会判决离婚。 彩礼,结婚以后原则不退。
有证据证明明知是赃物或者应当知道是赃物的(例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盗窃的黄金属于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
很有可能,最多赔点小钱吧
肯定是不合理的。女方已经与你生活了6年,而且还给你生了两个孩子,生活中的矛盾激化导致她要离婚,如果说...
盗窃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已经涉嫌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可以...
让警方退回赃款。如果没有赃款,那么,你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义务。
退脏的时候没有拿到当事人的谅解书吗?如果没有开庭对你不利,如果能得到谅解书,说明你民事责任不追究了,...
Copyright &排行榜大全pai-hang-bang.cn. Some Rights Reserved.从国家、城市、地区到品牌、产品、行业为你提供最新的排行榜资讯本站内容来自于本站编辑整理和媒体发布,仅提供参考或娱乐作用,并不构成任何投资标准和实际应用建议
联系请发电邮自god-loveme#163.com
【#换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后执行期多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