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泰康人寿人寿保险公司历任总经理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员工造假代签保单还是被保者无理取闹?_焦作参考-爱微帮
&& &&&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员工造假代签保单还是…
& &近日,家住解放区的王芳梅女士反映其被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一经理骗保,给自己造成很大损失,而该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予处理。然而,在后续调查时,该保险公司予以否认,称对方无理无闹,且已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双方均称有证据证明。那么,孰是孰非呢?【起因】保险代理人为保职级办理自保件王芳梅今年60多岁,曾是富德生命人寿焦作中支分区(以下简称生命人寿)的一名高级营销经理。据她回忆,日,在去参加公司营销会议的途中,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了她腰椎粉碎性骨折。因住院治疗耽误了其保险业务的开展,王芳梅的直接上司----生命人寿某营业区高级营销经理刘桂兰,为了让其维持原有的职级,称其给王芳梅做了一单自保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或代理人直系亲属的保单)。“日,我给了刘桂兰3800元,让她帮我进行缴费。”王芳梅告诉记者,她和刘桂兰曾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共事,“出于对她的信任,对于这单保险是何险种,年缴保费多少等,我都没有仔细询问,我只知道我是该保险的代理人和投保人,我的儿子是被投保人。”&王芳梅称,给刘桂兰的3800元,当时让其打了收条,并明确告诉她剩余的钱,作为该保险的续交费用让其帮忙续交。王芳梅称,至此之后,她的腰部毛病加重,她一直辗转于各地进行治疗,没有办法像以前一样正常上班。“中间我曾向刘桂兰问过保单的情况,但她总是遮遮掩掩没有正面回复我。2 & & & & &【蹊跷】未亲自签收的保单拿到手时已失效因为生病无法开展保险业务,日,王芳梅无奈只好从生命人寿离职。“当我从刘桂兰手里拿到这张年缴费用为821元的保单时,已经是两年零7个月后的事了。因为这张保单没有进行过续交,且已经过了复效时间,所以拿到手时已经失效!”王芳梅表示,无奈自己只好于日办理了退保手续,当时只退给她90.10元。 王芳梅说,她的这张保单的生效日期为日,签收日期为日。“可见我给刘桂兰钱的时候(日),这张保单已经存在了,为何她一直不给我保单?” 王芳梅越想越不对,各种疑虑笼罩着她,让她有了一个可怕的想法———刘桂兰背着她制造“假”保单。“保险合同是需要本人签字才能生效的,而且合同下来后需本人签收。”王芳梅言之凿凿地说,那份保单自己从未签字确认过,只有在退保时是自己去签字办理的。所以,后来拿到手的保险单上面的签字,都不是自己签的,而是被人模仿自己签的字。王芳梅说,因为刘桂兰没有给她入应有的保单且没有及时把保单给她,致使她只能退保,从而使无法证明自己的职级(工作业绩),也无法提取下属团队人员佣金。所以她认为刘桂兰制作假保单,侵占她应有得佣金。王芳梅多次联系刘桂兰并多次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予应有的说法和赔偿,均没有得到说法。后来,她两次向中国保监会和河南保监会投诉,但到现在也没有什么结果。3 & & & &&【回应】不存在制造假保单,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真相是否如王芳梅所说?富德生命人寿办公室主任王淸钢称,王芳梅今年3月曾来公司反映过此事,但其说法和刘桂兰的说法大相径庭。同时,王主任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收条,其落款日期为日,上面显示刘桂兰收到了王芳梅还款3800元。此外,生命人寿工作人员还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录音中客服对于年缴保费821元的这张保单的详细情况,对王芳梅进行了回访确认。据工作人员介绍,该电话录音的时间为日11时。王主任称“假保单”事件已经给生命人寿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该公司已经向焦作市焦南派出所王褚中队进行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25日下午,王清钢和刘桂兰及律师来到报社,就事件进一步说明情况。刘桂兰说,当年她是王芳梅的领导也是朋友,关系很好,所以借了她3000元钱。后来,王芳梅为了完成业绩,在她生病期间为她代缴了821元的一个保单,并由她签字。因为是同事和朋友,所以只让她归还了3800元,21元没有要,并给对方写下了还款字据。不知为何,事过几年后,王芳梅开始不承认这些事情,多次到单位和其他场合联系她本人,给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失。最后,王清刚表示,因为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得到立案,所以到底事实如何,将以公安部门侦查结果为依据,追究相应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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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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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靳如意
&&&&焦作新闻网讯&&我叫靳如意家住修武县七贤镇西涧村村民,在日办理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号码:-S77-;投保单号:7380;合同生效日期:日;交费方式:年交10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本人。当时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也就没看合同内容,心想办保险又不是我一个人就糊里糊涂签了字。可在2013年9月通知我,于本月9日上午到修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会,说要带保险合同存折身份证感恩客户,会议内容是保险合同要升级最低启动是5000元人民币交费期为10年,若干年后利息本金会成倍翻翻演讲好让人心动,会议结束后我想重签一份合同,虽没带钱诱导非常吸引人。回来后我想了解一下以前办的合同看能挣多少钱,结果且背道而驰真让人心酸后悔,我不得不放弃即将又要签的合同。现在大家来看我这一份合同,每年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交2160元,每三年返回900元加红利,再有三年交费期已满我想退出保险,拔打95519热线说十年期交够后不再交费共计返还12个900元,那我问本金啥时候还95519热线说到80岁只给15000元,将两项加起来36年后就给我26000元左右。如果我将此款存银行交费期前10年不算,按后25年2万本金计算去买5年国债,每一万一年利息是540元,2万一年利息就是1080元那么5年利息就是5400元,25年之中有5个5年,用5400元乘以5就是25年后利息为27000元加上本金几乎5万。我想不通为啥自己履行合同到期保险公司要把本金折扣是何原因?这不就是保险公司淹盖不可告人的目的吗?他们制定的合同我看不到符合国家那条法律政策及批准部门,在日保险公司的人和我在方庄邮政所见面时也没拿出有关部门对合同的批准手续,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完全是他们说了算,难道他们可以高于国家法律之上吗?控诉保险公司不是我一个人而是所有签这份合同的受害人,只不过是人民群众因法盲不会保护而已,我要将这一事实向有关部门控告。回想7年前多家保险公司向社会大量招聘业务员,利用亲人与亲人之间朋友与朋友之间的密切关系,去动员投保人参加保险可以说是发挥的淋淋尽职,以达到保险公司所要目的,最终人民群众在退保时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人民群众善良一面被保险公司看到利用,这些年保险公司得到多少利益侵害多少人民群众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数字,希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开始反贪还人民一个公道说法。以我这份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合同为例查阅相关法律,知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是合同诈骗。现把国家相关法律附在本文便于大家明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依法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格式合同的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责任)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位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刑事责任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查阅以上法律没有一条要把人民投保金额贬值,保险公司隐瞒这一事实纯属欺骗行为违背国家法律应受到法律治裁。在日,我又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国寿鸿富两全保险,交费3年6年到期。合同号码:-415-,投保单号:218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靳如意本人,为啥这份合同退本金而国寿鸿鑫两全保险不退本金,我触犯那条国家法律了请保险公司回答清楚。从中国人寿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看是高于国家法律之上存在两点,一是终身制二是将本金贬值同时隐瞒着一个事实与国家法律相对抗。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里找不到这两条,因此认为是诈骗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我要为签这份合同的所有受害人伸冤并控告保险公司的违法事实,欢迎网友转载这一消息。&&&&&&&&&&&&&&&&&&&&&&&&&&申诉人:靳如意&&&&&&&&&&&&&&&&&&&&&&&&&&&&&
作者单位:修武县七贤镇西涧村140号
(消息未经本站核实,真实性由作者负责。)焦作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混乱,高管造假保单冒领佣金、非法
楼主:FDSMRS 时间: 09:39:53 点击:27 回复:0 脱水模式给他打赏只看楼主阅读设置
  焦作富德生命人寿出大事啦,假保单欺诈乱象丛生!
  焦作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混乱,高管造假保单冒领佣金、非法职务侵占同事财产!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成立于日,总部现位于深圳。股东由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资金雄厚的企业构成。公司现注册资本117.52亿元,总资产4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实力较强的寿险公司之一。
通过覆盖全国重点省市的1000多个服务网点、95535客服热线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富德生命人寿与800万客户之间搭建起一座零距离、个性化的沟通桥梁。
  王芳梅,1951年出生,今年65岁,如今身患残疾,二级伤残。前身系焦作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营销经理(2011年1月起担任)。日出车祸受伤入住焦作人民医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20多天,出院后日,分区营销经理刘桂兰谎称给王芳梅维持职级给她做了保单,王芳梅付给刘桂兰3800元,但只收到一张收条,二年半后给了,2014年9月才收到保单,一份永久失效的保单,
一看吓了一跳,保单是2012年元月30日生效,2月1日签收,年交保费821元,等于给钱时(日)
这个制作的假保单己经生效近一个月,王芳梅下属有四五个营销员,她们做保单创建的巨大经济价值带给王芳梅应提取来的十几万元的佣金,都被刘桂兰侵占了。自己的团队遭到刘桂兰侵战规她门下。
  没有保单,就无法证明自己的职级,也无法证明团队归属职级名下。就这样,身患残疾的王芳梅轻信同事导致被骗,让自己的佣金白白流失。两年零两个月,如果不续交保费,保单失效。两年半之后,2014年9月,刘桂兰给王芳梅保单已时隔两年半,王芳梅只好退了保单。
  2016年3月初,王芳梅给中国保监会河南省监管局寄投诉信,中国保监会河南省监管局于日给王芳梅寄回《保险消费投诉告知书》,上面写明:您所提出的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王芳梅去焦作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警方不予受理。
  王芳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刘桂兰操纵制造假保单明显违法,构成诈骗和职务侵占,她希望有关部门追究刘桂兰的法律责任,驱逐出保险队伍,不得从业保险行业。并吐出不当得利,将应属于刘桂兰的十几万提成佣金归还王芳梅!保险公司应承担直至今日所有经济损失。生命人寿管理混乱,出现假保单欺炸行为,主要高管有很大责任,老百姓谁还敢相信生命人寿?相关其它生命人寿的假保单正在调查中,相关生命人寿的处理结果,请省巿媒体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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