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里面,运一批货物物成本x,可有些货物坏了,维修的费用是y,那最后的

成本会计 吴革 第六章成本形态分析 课后习题答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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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 吴革 第六章成本形态分析 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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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财税处理对比
或有事项是指现存的一种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其最终结果是损失还是收益,只能由某些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经营的财务状况带来影响(包括风险)。
  举例说明:上水公司年初为关系单位盛大公司的2000万元贷款提供50%债务担保,至日,盛大公司因发生严重财务困难,被银行告上法庭,经过咨询律师后,上水公司预计可能承担的赔偿存在以下几种可能:赔偿500万元的可能性为30%,赔偿800万元的可能性为50%,赔偿1000万元的可能性为20%,需作出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分录。日后(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获得进一步信息表明:赔偿500万元可能性为50%,赔偿800万元可能性为20%,赔偿1000万元的可能性为30%。
  案例分析:举例中涉及预计负债的确认的标准,即对于一个事项的发生有多个可能性的,需要按照可能性最大的一种情况来处理。上水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应该确认的预计负债应为800万元。即:
  借:营业外支出  800
    贷:预计负债   800
  本例中所涉及的担保损失,属于税法上规定的与企业经营行为无关的不合理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预计负债确认时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实际发生时税前也不可以扣除,故此处不做递延所得税处理。
  对于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预计负债,会计和税法的处理只是存在一个时间性的差异,预计负债确认时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日后应该确定的预计负债为500万元,应该减计预计负债300万元,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300
  案例解析:假如上水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基本能够确定从日达公司得到补偿的金额为80万元,作出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政策要求,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是与之相关的或有负债已经确认为预计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基本确定能够流入,流入金额确定。即:
  借:其他应收款   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80
  上水公司与华达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不可撤销合同,上水公司向华达公司销售设备50台,合同价格每台100万元(不含税)。该批设备在日交货。至2008年末上水公司已生产40台设备,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单位成本达到102万元,本合同已成为亏损合同。预计其余未生产的10台设备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的设备的单位成本相同。
  案例提示: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充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现时义务,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处理:
  (1)有标的部分,合同为亏损合同,确认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80
    贷:存货跌价准备80(40×2)
  (2)无标的部分,合同为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预计负债   20(10×2)
  3.以上2种合同损失,都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损失,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预计负债确认时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4.待相关产品生产完成后,将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减产品成本:
  借:预计负债  20
    贷:库存商品  20
代收差旅费的财税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投资咨询服务的单位,在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客户将咨询服务费及差旅费一并支付给我们,不需提供相关凭证,但是这些差旅费是合同中注明金额且我们实际花销的。我们收取客户支付的定额差旅费要确认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你公司收取的差旅费不是用发票从对方实报实销的方式取得,而是由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而实际花销的差旅费支出应作为本单位的支出处理。
差旅费报销如何记账
差旅费核算内容
  1、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出差补助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各地补助标准不一样。
  报销差旅费会计分录
  1、如果没有向公司借钱: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
  2、以借款方式支付差旅费时:
  借出时:
  借:其他应收款——**人
    贷:库存现金
  差旅费报销并收回多余借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人
企业支付的差旅费及补助,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差旅费及补助,如何在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财政部门标准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企业董事会决定的差旅费补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扣除。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有限额规定吗
  我们是IT行业,本月报销的汽车费和打的费有4万,我可以一次性做到一个月的费用里吗?
  回复:
  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合法取得票据的费用是允许计入成本费用,不分金额大小。
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税收范围区别及联系
一、列支范围
  (一)业务招待费(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 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会议费:
  参照自日起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号)文规定,具体明确了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其中第十一条关于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按会议类别对会议中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及总额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三)业务宣传费
  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四)差旅费:(川地税函[号和川财行〔号)
  川财行〔号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参考每人每天50元)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参考每人每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包括出差期间的招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扣除条件:
  业务招待费:原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合理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新所得税法仅采用原则性规定,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会议费扣除: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三、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筹划临界点: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 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会议费:按合理标准和相关内部控制‚并参照行政机关规定执行。
  广告宣传费按营业收入15%
汇算清缴种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做出了新规定,很多企业开始按照新规定调整折旧年限及残值,但在调整过程中发现对日之前已购置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知该如何处理,衔接工作给所得税汇算清缴带来了一些麻烦。本文将针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调整衔接处理方面所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辅以具体案例,希望能帮助企业实现准确运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的管控目标。
  一、折旧政策的变化及新旧衔接
  相对于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规定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在残值的估计方面,新税法取消了原所得税政策按照一定比例估计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残值率的改变相对折旧年限的变化来说是单纯的,不易引起混淆,但在折旧政策改变的衔接过程中,它也必然的是影响到调整事项的因素之一。
  在折旧年限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即新政策主要发生了三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变化,使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购置的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在新税法框架下计提折旧成为企业账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过渡衔接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文件中“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即对以往年度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而对于新税法实施后此类资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政策规定“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以继续执行”,即一方面是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遵照一贯性原则继续当前的折旧政策,而另一方面,上述政策中也指出,允许企业重新确定残值按照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减去已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那么如果企业开始按照新规定改变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那么则可能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况,以下分类进行分析。
  二、折旧政策衔接过程中的具体处理方法
  企业感到容易混淆的折旧事项主要体现在对2008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在新税法实施后需要继续计提折旧的情况,在继续计提折旧时,企业要面对的变化无外乎是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的改变,而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残值率的调整必然影响到折旧的调整,但从过渡衔接政策规定来看,因为残值率的调整不实行追溯调整的办法,因此残值率的调整主要是在改变折旧办法后计算过程需要加以注意的环节,相对于年限改变来说是单纯的、不易混淆的,那么折旧年限的改变则必然成为引发纳税人困惑的重要因素。其实对折旧年限的变化也无外乎两种情况,即比较“已折旧年限”和“新税法折旧年限”两者孰长孰短,进而确定在新办法施行后的折旧计算方法。以下分情况举例分析:
  (1) “已折旧年限”&“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且预计残值率改变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那么,对于企业账面中日后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其2007年末“已提折旧年限”大于“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则企业可以将该部分固定资产截止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在2008年度全额计提折旧。该部分固定资产2008年度月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008年折旧额=资产原值-资产原值×(1-原残值率)/(原折旧年限×12)×截止07年末已折旧月份数
  举例说明:A公司于日购入一辆轿车,资产原值为元。并且自日起,按3%的净残值率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企业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自日起将所有车辆的计提折旧年限改为4年,净残值率为零。那么,2008年度A公司该如何对该车辆计提折旧呢?
  截止2007年末该车辆已提折旧年限为5年,已超过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4年,又考虑到新办法确定的残值为零,那么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衔接办法,A公司可以将该车辆截止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在2008年度全额摊销,即:该车辆07年末折余价值=-×(1-3%)/(8×12)×60=元2008年度该车辆月折旧额=2007年末折余价值×(1-0)/12=/12=9843.75元
  (2) “已折旧年限”&“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且预计残值率不变继续采用上述A公司案例,根据上述情况(1)中的分析我们不难得知,在残值率不变的情况下,无非是计算时需要加以考虑残值而已,基本方法与上述(1)相同。即该车辆07年末折余价值=-×(1-3%)/(8×12)×60=元
  2008年度该车辆月折旧额=2007年末折余价值×(1-3%)/12=118,125.00×(1-3%)/12=9,548.44元
  (3)“已折旧年限”& “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且预计残值率改变对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日起尚需要继续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其在2007年底时“税法规定使用年限”大于“已折旧年限”,那么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以以该部分资产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为基数,在“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已折旧年限”的剩余期限内计提折旧。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项固定资产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资产原值-资产原值×(1-原残值率)/(原税法折旧年限×12)×截至07年末已折旧月份数
  新办法年度计提折旧额=某项固定资产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1-新残值率)/(新税法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已折旧年限)
  举例说明:B公司于日购入一台空调,资产原值为80000.00元,并且自日起,按5%的净残值率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企业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自日起将所有电子设备计提折旧年限改为3年,净残值率为零。那么在2008年度、2009年度B公司该如何对该空调计提折旧呢?
  截止2007年末,该空调已折旧年限为1年,小于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3年。B公司可以以该空调2007末的折余价值为基数,在“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已折旧年限”的剩余期限内计提折旧,即在2008年、2009年两年内就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计提折旧(说明:新税法规定的3年减去已提折旧的1年,剩余年限为2年,即2008年、2009年)。具体计算为:该空调2007年末折余价值=00.00×(1-5%)/(5×12)×12=64800.00元
  2008年度折旧额=该空调07年末折余价值×(1-0)/(3×12-12)×12=64800.00/(3×12-12)×12=32400.00元
  因仅剩两个年度计提折旧,则2009年度折旧额也为32400.00元
  (4)“已折旧年限”& “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且预计残值率不变继续采用上述B公司案例,根据上述情况(3)中的分析我们不难得知,在残值率不变的情况下,无非是计算时需要加以考虑残值而已,基本方法与上述(3)相同。即该空调2007年末折余价值=00.00×(1-5%)/(5×12)×12=64800.00元
  2008年度折旧额=该空调07年末折余价值×(1-3%)/(3×12-12)×12=64800.00×(1-3%)/(3×12-12)×12=31428.00元因仅剩两个年度计提折旧,则2009年度折旧额也为31428.00元在以上四种类型的处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企业在调整折旧政策时忽略了“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剩余年限”的概念,往往是以“资产原值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或以“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在全部新年限内计提折旧”,这样的处理都是错误的。
  另外,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的折旧调整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对年限的限制,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也可以按照原会计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继续计提折旧,不做调整。
  企业于日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估计办法计提折旧,不存在因新旧折旧年限差异而出现的调整事项。
  以上我们所讨论的主要是针对企业按照新税法规定改变折旧年限及残值的情况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除新旧税法折旧年限差异导致的调整外,如果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那么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是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折旧并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的,在此不再赘述。
 旅游 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1]某旅行社1993年7月共获得营业收入192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包括:
  (1)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其他收入320000元。其中包括:将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转让给某单位,共取得价款220000元;其余100000元按税务机关认定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22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该旅行社按税务机关核定以10日为一期纳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度终了后申报纳税。企业6月份营业税税款为45000元。
  (1)预缴营业税
  企业于11日、21日、31日预缴1-10日、11-20日、21-31日企业应缴的营业税时,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
  && 贷:银行存款        15000
  (2)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收入和税法规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需对营业收入进行一些调整:
  首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作为组团社的营业成本,并不冲减其营业收入。而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外或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则“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8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8000
  &&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8000
  (3)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1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000
  &&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1000
  (4)计算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4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
  &&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4000
  则6月30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有关资料如下:
  则下月初企业申报纳税时,应补缴税款为:
  应补缴税款=000=58000元
  实际补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8000
  && 贷:银行存款       58000
  [例2]某饭店1994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12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2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元
  点歌费         8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户、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00+400000)×5%
  =26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该地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0000)×10%
  =58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
  &&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假定该企业以一月为一期纳税。则月终后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 贷:银行存款          318000
以旧换新业务购买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销售额的增长,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只是业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差别。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购买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购入新商品成本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相应的,购买方应该以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购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价和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归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来确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处理旧固定资产属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同定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人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
  三、案例分析&&
  1.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例:日,宏达公司以旧换新从飞腾公司购置一台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是2005年购入的,原值为38000元,已提折旧34000元。新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为44000元,飞腾公司按售价44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宏达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49480元,取得飞腾公司的新固定资产。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此次业务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面,宏达公司购置的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按44000元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另一方面,处理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入的,所以应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旧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累计折旧 34000.00&&
    贷: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 38000.00&&
  (2)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3)旧固定资产相关税费&&
  旧固定资产折价视同销售额=折价÷(1+4%)=2000÷(1+4%)≈1923.08(元)&&
  增值税=销售额×4%×0.5=%×0.5≈38.46(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6&&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038.46&&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38.46&&
  (5)购进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 4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480.00&&
    贷:银行存款 49480.0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假定上例中宏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处置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和一般纳税人相同,只是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只涉及到二级明细科目,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但购进新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新固定资产的成本包含增值税额。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 51480.00&&
    贷:银行存款 49480.0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000.00
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财税处理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进行了划分,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就是其中两种。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十分清晰,但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什么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在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讲解两者的区别。
  某水泥熟料(水泥的半成品)生产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H股。客户比较固定,货物销售签订合同,客户趸交大额货款的给予一定优惠。收到货款后,该企业为客户制作IC电子提货卡,客户收到提货卡后可以随时提货。提货卡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基本内容,合同约定非产品质量一般不予退货。划卡提货,划完为止。该企业账务处理共经历3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按固定比例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增值税税务处理为,收到货款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处理相对应,全额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在此处理模式下,企业将销售方式定位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正确的,但其会计处理是错误的。该业务因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是错误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是正确的,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六条的规定,即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会计处理错误的原因是会计处理盲从税务处理,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时点标准作为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会计处理错误的后果是会计信息失真,产品未生产出来甚至还未投料生产,已被确认了会计收入,结转了销售成本。成本虚转,生产成本出现大额红字,导致账实不符。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该企业每年甚至每月不得不进行频繁的大额会计调整。
  第二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每次提货时,就提货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按照规定方法(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增值税处理上,每次就提货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处理相对应,申报提货部分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此种模式下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源头上解决了该企业长期困扰的虚增收入、虚转成本问题,避免了大量的会计调整,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正确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增值税方面,销售方式从形式上看符合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特征,但仍无法改变其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实质,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上,此模式人为地迟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号)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第三种模式:收到趸交的货款,制作提货卡交客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处理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每次提货时,就提货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末按照规定方法(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与会计确认收入相对应,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2010年8月,该企业所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收到全额货款制作并发放提货卡给购货方时,货物已经交付,销售合同已经完成,只不过此种货物交付方式不是直接交付,而是抑制交付。抑制交付的特点是,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将货物暂存在销售方,销售方负保管责任,购货方随时提货,销售方无条件满足,购货方超过约定保管期不提货,需另付仓储费。在账务处理上,该企业将这部分货物作“已销暂存”挂账处理,说明了货物已完成销售的事实。
  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采取的销售方式应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要求企业收到全额货款制作并发放提货卡给购货方时,必须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必须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发货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会计收入,结转会计成本。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于是,该企业在检查人员的指导下,形成了上述第三种处理模式。
  通过对比分析,不难得出结论,第三种处理模式是正确的。此种模式兼顾了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区分,总结起来,纳税人应掌握如下几点:
  1.根据合同关系判断。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般无须书面合同,大都是一手钱一手货,即时结清,如存在不及时结清的情况,必定涉及另一合同关系,那就是保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可能涉及两个合同关系。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直接来源于书面合同的约定,是一个合同关系。
  2.根据风险转移情况判断。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标的物一般是直接交付,少数情况下是抑制交付(也可能存在其他交付方式,本文案例情况属抑制交付)。直接交付时,风险即时转移;抑制交付时,购买方可随时提货,提货前销售方负保管责任。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预收款时标的物不交付(不是有货不交,而是未生产出来不能交付),标的物交付在合同约定的一个特定日期,标的物交付前风险不转移。
  3.根据付款程度判断。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般收取的是全部货款;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一般预收部分货款。
  4.根据标的物单位价值、生产周期判断。直接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标的物单位价值一般较低,生产周期较短;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标的物单位价值一般较高,生产周期较长。
  5.根据标的物种类判断。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标的物一般是种类物,可一次性交付,也可拆分若干单元分别交付;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标的物一般是特定物,一次性交付,标的物不可拆分。
  6.根据货物特性判断。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标的物一般是流通物,市场敞开供应,属买方市场;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标的物一般是合同定制物,市场紧俏或具有特定用途,属卖方市场。
会计月末需要处理的业务
一般企业日常业务内容比较固定,所以月末凭证编制内容变化不大,会计只要按照固定模式逐一编制凭证即可。企业通常业务凭证类别有以下几类:
  (一)完税凭证
  每月月初企业成功申报后,可去银行打印完税凭证,不能在银行打印完税凭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打印。取得凭证后及时入账,冲减上月计提税金或直接记入当月费用(如印花税等不需要预先计提的税金,在取得时直接记入费用)。
  (二)业务发票处理
  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三)费用类发票处理
  做好内部单据报销制度,规定报销时间,及时收集公司员工手中的费用单据,将其归类入账。认真查看费用单据是否合法,未取得合法凭据的费用是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平时还应做好费用入账金额控制,对类似招待费、广告费等存在抵扣限额规定的费用科目,应及时核对发生金额,对超过抵扣标准的费用应减少其入账金额。
  (四)成本计算及入账处理
  对生产性企业,应做好内部单据传递规定,将公司发生的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内部单据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财务手中,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计算的准确。及时编制制造费用归集、分配凭证;生产成本归集、分配凭证;产品入库凭证以及销售成本结转凭证。
  (五)做好费用计提及摊销
  做好每月固定发生的计提业务,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计提、工资计提以及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做到不漏提也不多提;对存在需要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材料成本差异等每月摊销的费用,及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
  (六)归集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
  将所有单据入账后应认真归集当月损益类科目发生金额,将其分类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查看当月利润实现情况。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吗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吗?
  【解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免抵退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出口货物免税,反映在账务处理上是出口销售时,无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上表现为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但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因而存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情况,此项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和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出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3)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即: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是在取得税务机关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按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当期的免抵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例】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1%,2009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 600 000元,增值税为272 000元,款项已支付,材料已入库。
  借:原材料 1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000
    贷:银行存款 1 872 000
  (2)本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273 411.76元,款项已收到。
  借:银行存款 319 891.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3 411.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480
  (3)本月出口产品销售额为1 42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1 42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2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 560    1 426 000×(17%-11%)=85560(元)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560
  (4)月末,申报出口退税
  计算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46 480-(272 000-85560)=-139 960(元)
  ②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1 426 000×11%=156 860(元)
  ③确定退税额及免抵额
  退税额139 960元,免抵额=156 860-139 960=16 900(元)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 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6 860
  (5)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39 96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 960
职工集体宿舍楼维修费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章 费用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集体宿舍楼的维修费,在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可以在上述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福利费”,税法上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解读
临近年底,各单位开始陆续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员工取得年终奖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一、年终奖采用老算法新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距结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仍然采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而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方女士是一家公司雇员,2011年12月取得当月工资8500元,年终奖48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女士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20%-555=445元
  年终奖4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纳税额=45=4695元
  方女士12月份共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5+元。
  案例二:我国公民王先生在某银行工作,日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月底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0000元,计算其12月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50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500元,剩余49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4125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5=4845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元
  案例三: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12月份工资4000元,12月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问李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50000元按12个月分摊后得出每月奖金为4166.66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61806.25元
  3、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61806.25元按12个月分摊后每个月收入为5150.52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为20%和55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55=11806.29元
  三、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按上述方法计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建筑物拆除后的物资如何记账?
【问】我单位有一旧厂房现因重建而拆除,可以作为翻修处理,那原有建筑物上拆除物资回收如何入账,直接冲减在建工程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原建筑物价值可作报废处理吗?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解答】原建筑物价值可作报废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发生的清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拆除物资回收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凭证的装订
(一)装订方法:
  1.从方向上来说,有左边装订线处装订法;有左上角包角装订法。左上角包角装订法做起来比较美观,但也比较麻烦,如何去做就取决于各位工作者的耐心了。
  2.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有夹塞法,即在左边装订处夹塞。可用记账凭证裁段做塞,可用纸折叠做塞,是用一种特殊的纸箱裁段做塞,显得非常有功力。
  (二)记账凭证装订时注意:
  要将科目汇总表及T型账户表装订进去,这样便于快速查找某笔凭证。虽然现在电算化了,科目汇总表还是应装订进去,起码不看账就能知道当月的发生额。
  (三)推荐一种原始凭证的折叠方法。
  当原始凭证大过记账凭证时,大多数人的做法是先折叠左边的角,再向里面折叠。这样折叠后折叠的角在下面,在查阅时要先拉开折叠的部分,再拉开折叠处的左边边角。现在推荐的方法只不过是将折叠的顺序反一下而已:即先向里折叠后,再折叠左边的角。这样折叠后折叠的角在上面。别看只是顺序的一转换,但在查阅时,只需拉住上面的角一拉,即可全部拉开。
涉及坏账准备如何做账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2)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③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④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盖有企业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可以入账吗
  我公司参加展销会时向主办方支付展位费用,取得一张加盖了主办方发票专用章的收据,请问取得此收据可以入账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此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作为凭证入账,应该以正规的合法发票入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财务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
【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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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嘉宾,结合房地产企业,来分享她的一些实践思考,主要涉及会计处理、如何开具发票、如何从合同管理及发票取得方面来规避税务风险,从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解读到如何应用以及产生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第53和54期也是以营改增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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